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湘林计[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计〔2010〕14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林业局,厅直各单位: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厅对原《湖南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湖南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湘林计[2005]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林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项目和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安排用于林业事业发展的各类项目和专项资金。
具体包括:1、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退耕还林、防护林、林木种苗、湿地保护与恢复、林业血防、油茶产业发展、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棚户区改造等工程项目;2、国家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包括退耕还林钱粮补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病虫害防治、国有林场扶贫、林业治沙(基本建设)贷款贴息、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林木良种补贴、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湿地保护补助、小型生态公益设施建设、林业救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等专项资金;3、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4、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油茶产业发展、楠竹产业发展、林业科技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国有林场扶贫、自然保护区和湿地、森林防火、造林补助、退耕还林工作经费、森林公园及贫困林场扶贫补助、野生动植物及湿地保护区补助、自然保护区补助、林业救灾等专项资金;5、非税资金,包括集体林育林基金、国有林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绿化费、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等专项资金;6、其他资金,包括国外贷赠款项目、企业合作项目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试行)(2008年)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林业规划、项目和资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林业资金使用效率。
依据《国家林业局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林计发[2001]203号),结合新疆林业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自治区林业厅制定规划、审批项目和安排资金,应当遵守本《规定》。
《规定》所称规划,包括新疆林业发展战略规划、林业中长期计划、跨地区或者跨流域林业发展规划、林业产业政策、林业专项规划,其他综合性林业规划,以及各项年度投资计划。
《规定》所称项目,包括按照有关规定需经自治区林业厅转报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的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林业建设项目。
《规定》所称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自治区财政部门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以及自有资金。
三、自治区林业厅发展计划和资金管理处(以下简称计资处)负责制定规划、上报和下达计划、审批项目、管理资金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四、林业规划必须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林业发展规划相适应,同时,结合新疆林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
五、综合性规划编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自治区林业发展战略规划、林业中长期规划、林业产业规划,计资处征求业务处室的意见,提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编制大纲,报经主管厅领导审定后组织业务处室进行编制、论证和修改,经主管厅领导审核,由厅党委会审定后,印发或上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7•【文号】办计字[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办计字〔200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现将《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附件: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二○○五年五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的林业建设项目(不含营造林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投资计划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工程建设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等文件。
第二章竣工验收权限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林业项目管理办法
2017年林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规范林业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及监督管理的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省、市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和管理的林业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投资以及地方配套资金,投资的林业项目等。
第三条林业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围绕***林业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第四条林业项目投资主要用于林业基础性、公益性重点项目和示范引导性项目。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五条林业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和编制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或编制实施方案、施工准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项目初选/第六条林业项目初选原则和程序(一)项目初选原则。
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
二是生态优先,突出三大效益,具有可持续性。
三是在行业内具有领先水平,有示范带动和规模效益。
四是科技优先,产业化经营。
五是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项目初选程序。
1、林业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投资动态与信息,并搞好整理与分析,为项目初选提供依据。
3、林业部门要按照项目投资的要求,进行项目初步筛选,对符合要求的林业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部门。
4、对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由***各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5、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处纳入林业项目库,实行统一管理,做到项目建设一批、立项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确保争取项目工作的连续性。
6、***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的评审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议,形成项目初选方案后,提交***办公会研究确定。
,7、***办公会研究确定的上报项目,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与项目建设单位搞好对接工作,进一步完善项目材料,需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按要求编制。
晋林规发2010-64号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4月27日山西省林业厅晋林规发〔2010〕64号公布)各市林业局,厅直各单位:为了加强林业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进一步增强林业计划的科学性,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现就做好林业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布局,编好林业发展规划。
林业规划要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积极推动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促进生态兴省战略快速实现。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省级投资的单项规划由相关业务单位负责编制完成。
各地应将今后五年申报扶持的林业投资项目,全部列入"山西省‘十二五’林业发展总体规划"。
编制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现状、背景和环境条件分析,发展战略、指导方针、基本原则,总体布局和建设目标,主要任务以及重点项目的内容、规模、布局、地点,资金概算和主要来源,保障措施,效益分析,附表、附图及有关政策依据复印件。
商品林造林规划、森林公园开发建设等规划,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二、统筹兼顾,做好年度生产计划。
林业生产年度计划必须在规划的框架范围内安排。
对中央、省里切块下达的资金,在安排项目时,要优先安排项目库中的项目和规划内项目。
市级林业部门、省直林局每年要及早与省厅相关处室和各工程办商定,尽早确定县级林业生产计划。
各市县、各单位凡申报林业投资项目,都必须上报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批复工程规划后,按照年度计划实施的营造林工程不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凡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性质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
营造林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作业设计,由市林业局(省直林局)初审后,报省林业厅相关业务部门审批(或由省相关部门委托市林业局或林局审批)。
林业项目管理办法
2017年林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规范林业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及监督管理的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省、市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和管理的林业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投资以及地方配套资金,投资的林业项目等。
第三条林业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围绕***林业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第四条林业项目投资主要用于林业基础性、公益性重点项目和示范引导性项目。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五条林业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和编制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或编制实施方案、施工准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项目初选/第六条林业项目初选原则和程序(一)项目初选原则。
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
二是生态优先,突出三大效益,具有可持续性。
三是在行业内具有领先水平,有示范带动和规模效益。
四是科技优先,产业化经营。
五是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项目初选程序。
1、林业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投资动态与信息,并搞好整理与分析,为项目初选提供依据。
3、林业部门要按照项目投资的要求,进行项目初步筛选,对符合要求的林业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部门。
4、对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由***各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5、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处纳入林业项目库,实行统一管理,做到项目建设一批、立项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确保争取项目工作的连续性。
6、***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的评审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议,形成项目初选方案后,提交***办公会研究确定。
,7、***办公会研究确定的上报项目,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与项目建设单位搞好对接工作,进一步完善项目材料,需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按要求编制。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林计[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计〔2008〕69号)各市林业局、各试点县林业局、厅直各单位:为加强全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省林业厅制定了《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厅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处。
安徽省林业厅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林业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林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实行林业建设项目统一组织、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项目计划主管工作机构归口统一管理林业建设项目,其他业务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管理林业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遵循科学决策、分级负责、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务求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林业建设项目库至少储备一年拟申报和实施的林业项目,并实行年度滚动更新。
第六条省林业厅适时发布林业建设项目信息,并在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或申报的林业建设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审查筛选的基础上,建立省级林业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向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申报的林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从省级林业建设项目库中筛选和提取。
省级林业建设项目库不能满足的,可从各地林业建设项目库中筛选。
第八条纳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储备的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林业规划,符合国家林业战略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投资政策,并编制项目建议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25号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我们制定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林业生态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工程包括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湿地保护工程、林木种苗工程、重点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林业生态工程预算。
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商同级林业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下达预算。
第六条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各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补助地方林业生态工程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林业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林业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林业局在管理项目时,应该采取有效的办法来确保其能够准确完成项目的实施。
在这里,我们将对林业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讨论。
首先,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林业局应当明确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项目实施机制,加强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可行性评估和可持续性规划,明确项目的投资决策及财务相关的问题。
其次,林业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审批机制和投资监管机制。
此外,林业局还应该加强项目实施进程中的透明度,确保工程管理和公正仲裁。
此外,在实施项目时,林业局还应该注重风险控制,建立科学的风险识别机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此外,林业局还应该建立一个绩效评估体系,及时识别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
综上所述,林业局在管理项目时,应该采取有效的办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项目实施机制,加强项目的管理,加强透明度,注重风险控制,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确保项目能够达到规定的标准。
此外,林业局在实施项目时,还应该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充分考虑项目承担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为了确保项目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应当建立一套完善完善的集中管理体系,加强科学规划,有效组织项目实施,并监督实施过程中的资源分配。
此外,林业局还应该致力于积极推动项目的可持续发展,通过采取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有效地保障自然生态环境,尊重原始文化,有效规避或减少开发项目对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及公共利益产生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林业局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办法来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明确建立一套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的行政审批机制,加强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透明度,注重风险控制,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推动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以保障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通过对林业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详细讨论,总结出林业局应当采取有效的办法来完成项目管理。
具体而言,林业局应当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项目实施机制,加强项目管理,明确项目的投资决策;建立完善的行政审批机制和投资监管机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透明度;注重风险控制,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推动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苏林规[2012]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林规〔2012〕3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农委),局各处室(单位):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规范管理流程,落实管理措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项目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林业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苏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江苏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施行,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林业局2012年11月1日江苏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主体,规范项目的申报、批复、计划执行等管理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林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国家和省级投资的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业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或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国家和省级财政投资的林业项目。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责任区分、分级负责,严格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建立计划财务部门组织协调、综合管理,相关业务部门专项管理,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计划工作的职能机构综合管理林业建设项目,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会同相关职能机构办理林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核、申报、批复等工作;(二)负责林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统一对外协调、办理和申报、下达;(三)负责林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的监督管理;(四)组织开展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
林业项目管理办法
林业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林业生产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规范林业项目的实施及监督管理,提高造林绿化的质量和成效,依据国家、省、市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洛川县林业局申报和管理的林业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投资以及地方配套资金投资的林业项目等。
第三条严格按造林作业设计组织施工,造林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科学栽植的原则。
第四条造林当年以林业局下达造林计划和造林作业设计作为检查验收依据。
各造林实施单位在施工前,要制定实施方案,与施工人员填写《林业生产施工责任书》,按作业设计现地施工,做好技术指导工作,同时记录好施工日志,场(站)长负责全面检查,工程结束后,各单位完成竣工报告和自查报告,并由施工人员及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局造林股。
造林股抽查,必须严格按照造林检查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必须对造林检查验收结果全面负责,对造林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将每次检查的数据记录于相应的造林档案。
(一)造林成效检查验收内容:面积核实率、合格率、成活率、作业设计率、建档率、检查验收率;(二)抚育管护检查内容:抚育率、管护率、造林保存率以及抚育措施、数量、质量、幼林生长情况。
第五条各基层单位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各种造林项目管理,建立造林档案。
第六条对林业生产项目中,造成没有现地跟班作业,留有未作业地块,不了解情况,造成工作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
(一)对施工人员是护林员的,一律解除雇佣合同。
(二)对施工人员是技术工人的,调离本单位到偏远地方工作。
(三)对施工人员是干部的,五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四)对责任意识不强,在其位不谋其政,不作为、不办事的单位主要领导要追究相关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条本规定由洛川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2014年度林业生产工程开始严格执行,历年工程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林业资金使用规章制度
林业资金使用规章制度
《林业资金使用规章制度》
林业是我国重要的资源产业之一,其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林业资源和资金,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林业资金的使用。
首先,林业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企业自筹资金等。
这些资金的使用需要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规章进行合理分配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其次,林业资金使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资金使用的范围和标准。
任何使用林业资金的项目都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用于林业资源开发、保护、经营和管理等方面。
此外,林业资金使用规章制度还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理。
最后,林业资金使用规章制度还强调了资金使用的效益评估与绩效管理。
通过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林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总之,林业资金使用规章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林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起着重要的作用。
只有严格依照规章制度来管理林业资金的使用,才能确保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农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农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发改农经规〔2021〕127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农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海洋渔业)厅(局、委)、林草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农业绿色发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抓好农业投资计划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地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海关、林草主管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配合,密切协商,充分沟通,确保农业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确保权责一致、协同高效、监管有力、运行顺畅。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管理。
各地要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和相关专项规划部署,加强农业投资项目的谋划和组织工作,完善各项建设条件,实现项目储备常态化、制度化。
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会商,及时提出本地区年度项目投资需求和绩效目标。
投资计划下达后,要严格落实项目管理要求,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严禁将地方投资层层摊派到村级组织,防范增加村级组织债务风险。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对于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按期开工、资金沉淀等重点问题项目和投资计划要实行清单管理,定期督促、限时整改、动态调整,必要时开展现场督导,对不履行整改责任或按期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严肃处置。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办计字[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林业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和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发林业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发林业项目是指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农发林业项目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是加快区域生态建设,增强林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利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对林业资源进行的综合性开发活动。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17〕72号)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17〕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适应国有林场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林业生产特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7年6月26日附件: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加强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林场(苗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有林场(苗圃)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以下简称林场) 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林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场的方针;正确处理林场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林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树立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国家林业局第36号令——国家林业局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第36号令——国家林业局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30•【文号】国家林业局第36号令•【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36号国家林业局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0日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林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林业建设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按照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制定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工作。
建设单位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
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林业建设项目,不编制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建设条件、拟建地点和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部分或全部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的林业建设项目(不含营造林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投资计划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工程建设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等文件。
第二章竣工验收权限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总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林业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地方项目,即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所辖管理的林业建设项目,按以下投资规模分别组织验收:(一)总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二)总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直属项目,即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二)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会计档案、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自治区林业厅规划、计划、项目、资金
自治区林业厅规划、计划、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林业规划、计划、项目、资金和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林业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规划、计划、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规章,结合新疆林业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规划、计划、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林业厅规划、计划、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办法》所称规划,包括新疆林业发展战略规划、林业中长期规划、跨地区(跨流域)林业发展规划、林业产业规划、林业扶贫规划、林业专项规划及其他林业规划。
《办法》所称计划,是指为上报或下达项目(资金)的年度投资计划。
《办法》所称项目,包括林业预算内项目和林业财政专项。
林业预算内项目是指使用中央或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的林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林业财政专项是指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项目”)实施的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项目等。
《办法》所称资金,包括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资金、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中央和自治区部门预算资金。
《办法》所称存量资金的管理执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新财预〔〕号)。
《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厅机关及合署办公事业单位、厅直属单位、厅属企业单位、行业学会(协会)等(以下简称“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照产权登记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主要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各单位的资产、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厅发展规划和资金管理处(以下简称“计资处”)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规划、计划、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林业规划必须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林业发展规划相适应,同时结合新疆林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林业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下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林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牵头管理林业建设项目,其他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
中央投资为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条件、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项目建议书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附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者证明材料。
其主要内容应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林计发〔2006〕156号)深度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甲级相应专业工程咨询(含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项目初步设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其主要内容应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林计发〔2006〕156号)深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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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林业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下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林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牵头管理林业建设项目,其他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
中央投资为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条件、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项目建议书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附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者证明材料。
其主要内容应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林计发〔2006〕156号)深度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甲级相应专业工程咨询(含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项目初步设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
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其主要内容应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林计发〔2006〕156号)深度要求。
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甲级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单纯购置类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章建设项目申报管理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向,根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要求,适时下发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程序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林业计划(财务)部门在清理项目储备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投资规模,科学合理的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并严格依据相关规划及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审查合格的项目应以计(财)字号文件上报国家林业局。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初审意见反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项目申报材料未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的,国家林业局予以退回。
第四章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十二条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其他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林业局审批。
需要批复林业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批,批复的项目建议书不作为安排投资的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是安排投资的依据。
项目批复后,3年以上未落实投资且建设条件已发生明显变化的,需重新履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林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其它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五章建设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需要调整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1.总概算或主体工程建设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百分之十的;
2.主体工程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3.建设单位、建设范围或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因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的,在中央投资不变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建设单位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并已成事实的,国家林业局不受理事后调整申请,所超概算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六章建设项目招标管理
第十六条林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管理。
第十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叨万元(含1叨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八条对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时,要对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核准。
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对达不到招标标准的基建项目及设备(材料)采购,要由建设、计财、纪检、审计、设备(材料)使用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建设项目管理或设备(材料)采购小组,建立内部制约机制。
第七章建设项目监理
第二十条列入国家规定监理范围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含有监理费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内容进行控制。
第二十二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细则》(办计字〔2005〕31号)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章建设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林业建设项目申报、储备、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信息,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五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国家林业局。
凡不涉密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和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章建设项目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资金、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等处理措施。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因管理不力,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挪用、挤占工程资金、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对出现严重咨询、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或同一项目设计文件经两次以上修改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国家林业局予以网上通报,不再受理该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资质做降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由于监理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等出现问题的,国家林业局将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一章建设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九条为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建成运营后,国家林业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
项目后评价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林业建设项目开展后评价。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原《林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林计发〔2006〕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