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5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9日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为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完成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工作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具体措施,予以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一)至2015年,通过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在全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5000辆,形成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示范体系。
其中:城市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等公共领域推广应用4000辆;私人乘用车市场推广应用1000辆。
(二)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组织管理体系。
(三)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大力推进纯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纯电动汽车充电柱及维修服务网点等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管理信息化平台。
二、工作机构成立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组。
组长:耿彦波(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任在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建生(市委常委、副市长)寿伟光(市委常委、副市长)成员:刘鹓(市政府秘书长)师旭东(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张勇(市发改委主任)赵瑞雪(市经信委主任)谢承泮(市科技局局长)陈向阳(市财政局局长)王忠(市住建委主任)肖新卯(市国土局局长)陈继光(市环保局局长)郭治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姜波(市城乡规划局局长)高屹城(市商务局局长)孟小军(市物价局局长)朱茂生(市市容环卫局局长)仇跃勇(市公安局副局长)许强(市金融办主任)刘予胜(太原供电公司总经理)周齐(太原公交控股(集团)公司董事长)杨俊民(万柏林区区长)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日常工作。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的充换电服务费,以及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收费,其标准上限授权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制定充电服务费应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使电动公交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70%,电动乘用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50%,并根据燃油(气)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确保电动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15日
——结束——。
关于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16〕37号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根据《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4〕82号)精神,以及市政府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经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1.依据中省文件规定,2020年前,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2.本通知确定的充电服务费标准适用于经营性集中式充电服务设施;适用车型以纯电动公交车和乘用车(含出租车、私家车等)为主,新增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也按本通知充电服务费标准执行;3.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非经营性充电设施暂不收取充电服务费。
二、具体标准我市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的充电费用由两部分构成: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执行中省规定的电价政策。
具体内容如下:(一)电费。
1.充电设施经营企业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用电按照《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4〕82号)规定执行;2.对在居民住宅小区以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所执行的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经请示省物价局明确,按省物价局陕价商发〔2014〕9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现行居民目录电价0.4983元/千瓦时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26分,合计为0.5109元/千瓦时。
(二)充电服务费。
充电服务费(不含电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对公交车和乘用车实行差别化价格,具体如下:1.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35元/千瓦时;2.乘用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40元/千瓦时。
鼓励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对用户实行优惠政策,允许在此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
三、执行期限本通知自2016年4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市政办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6届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93号)和《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6〕54号),持续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依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要求,围绕聚焦“三六九”,振兴大西安奋斗目标,着眼发展大产业和促进“品质西安”建设,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全力推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宜业宜居之城和全国重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
二、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一)发挥公交领域示范引领作用。
结合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2017—2020年市本级、区县新增公交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重分别达到50%、55%、60%、65%。
开设10条纯电动公交和混合动力公交专线,进一步扩大示范效应(责任单位:西安城投集团、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建委等,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4•【字号】金政办发〔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4日金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发展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要求,分类有序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着力构建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功能完善、使用便捷、安全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建设目标到2020年前,全市新建各类专用充(换)电站30座、公用充(换)电站22座以上、充电桩1.5万个以上,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二、工作任务(一)完善分类管理按照专用和公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分类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能源部,能源部,能源部•【公布日期】2022.01.2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充电基础设施是电动汽车用户绿色出行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支撑。
2022年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于指导“十四五”时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策背景“十三五”时期,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充电技术、设施规模、标准体系、产业生态等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
截至2021年底,全国充电设施规模达到261.7万台,换电站1298座,服务近800万辆新能源汽车,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仍有许多突出问题不容忽视。
例如:部分存量小区电力改造施工协调难度大,无法实现固定车位建桩;公共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城市公共充电场站冷热不均;充电平台数量多,多平台启停及多渠道支付尚未全面覆盖,充电路径规划、站桩导航功能不完善,用户找桩难、找桩慢,充电的便捷性仍需提升;部分充电桩运维不及时,缺乏充电保障预案,节假日高速公路充电排队长问题日益凸显;监管体系尚不健全,安全管理责任、管理机制亟待完善。
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明确相关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解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维中存在的问题,助力电动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意义《实施意见》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目标。
《实施意见》立足于全面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落地,强化规划引导作用,提出省级和市级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编制要求,明确了城市公共、县城和乡镇、高速公路、单位和园区内部等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为“十四五”时期,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提供了目标指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为契机,以我省示范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切入点,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推广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和研发投入,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科学规划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步伐,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速发展。
二、目标要求及推广应用原则(一)目标要求到2015年底,在“昆明+3城市群”(昆明市、丽江市、玉溪市、大理市) 推广应用5000辆新能源汽车,其中,昆明市3400辆、丽江市800辆、玉溪市300辆、大理市500辆,推广范围涵盖公交客车、出租车、公务车辆、环卫、物流、邮政、特种车等领域。
以云南电网公司和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企业为主体,在示范城市的公交停车场、大型客运站、城市重点区域、大型停车场所、大型居民小区及部分高速公路等区域,建立完善“规划布局合理、标准相对统一、数量适度超前、满足示范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配套设施;鼓励非示范城市群适度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16•【字号】石政办发〔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中心城区(含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和正定县)不低于100%、30%、30%,其他区域不低于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
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3万辆(标车)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
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二、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一)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换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
(二)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制定并调整。
(三)制定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应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在国家及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充换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降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
(四)当电动车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并在交通运输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后,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三、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15〕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8日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以及《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新能源汽车纯电驱动战略方向,坚持“深圳质量”理念,按照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并举、机制创新与政策配套并举、公共交通与社会应用并举的基本要求,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努力将深圳建设成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先导城市。
第二条公交车和出租车更新、新增使用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70%。
第三条公务车更新、新增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70%;环卫平板车(桶装垃圾运输车)更新、新增使用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50%;小型物流车(载货3吨及以下)和通勤旅游车更新、新增使用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30%;鼓励和引导个人、企业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四条适用于我市推广应用政策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承诺随应用规模的提升逐年降低整车售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5〕1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5〕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5月15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2日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7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总体部署,配合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按照“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与公务、公用车领域优先实施,在私人用车领域着力推广”的战略,抓好配套政策软环境、基础设施硬环境建设,以大规模示范应用带动产业跨越式发展,最终形成产业链完整、创新能力强、发展势头良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进一步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显著改善。
二、重点任务(一)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1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积极支持南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河北长鹿客车厂、石家庄双环汽车有限公司、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通过扩能重组等方式加快发展,尽快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资质;支持中国南车、珠海银隆等新能源汽车龙头企业在我市建设研发基地。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绿色发展电价政策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05号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绿色发展电价政策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绿色发展电价政策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05号省电力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绿色发展电价政策通知如下:一、污水处理企业用电(一)根据原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乡镇污水处理厂实行临时优惠电价的函》(浙价资〔2016〕179号)规定,乡镇污水处理厂生产用电暂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至2019年底。
到期后,恢复原有电价执行,其中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乡镇污水处理厂生产用电,免收容量(需量)电费,执行至2025年底。
(二)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免收容量(需量)电费,执行至2025年底。
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文日之间的容量(需量)电费,由电网企业组织退补。
二、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及港口岸电设施用电电动汽车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和港口岸电设施用电继续实行两部制电价,免收容量(需量)电费,执行至2025年底。
三、海水淡化用电取消原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3〕273号)中关于海水淡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
自2019年7月1日起,恢复原有电价执行,其中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海水淡化用电,免收容量(需量)电费,执行至2025年底。
四、沼气发电上网收购价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54号)的有关规定,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发电上网收购价执行省定光伏电站上网收购价格。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2•【字号】鲁发改价格〔2022〕158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完善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15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为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居民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家庭分时电价政策(一)实施范围。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
(二)时段划分。
峰段8:00至22:00,谷段22:00至次日8:00;其中采暖期峰段8:00至20:00,谷段20:00至次日8:00。
(三)电价标准。
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基础上,峰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元(含税,下同);谷段电价降低0.17元。
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7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其中采暖期谷段电价由降低0.17元调整至降低0.2元。
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4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加价标准不变。
二、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一)实施范围。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充电桩。
(二)时段划分。
峰段8:00至22:00,谷段22:00至次日8:00。
(三)电价标准。
在现行电价标准(每千瓦时0.555元)基础上,峰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7元;谷段电价降低0.17元。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有关企业: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安排部署,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6日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发展,规范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保证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行,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联合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可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居民个人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私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环卫、园区等内部场所建设,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文体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35号文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35号文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3•【字号】鲁政办发〔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35号文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4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22号文件加快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3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推广应用的总体要求和责任主体1.总体要求。
国家确定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和推广应用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各地不得采取制定地方推广目录、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检验、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以及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等违规措施,阻碍外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消费者购买外地及某一类新能源汽车。
各地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出台地方性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标准。
有关部门要清理取消不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监管,推进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
2.责任主体。
各级政府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要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合力推进,切实抓好落实。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做好规划制定、政策落实、综合协调、工作督导以及本部门(系统)推广应用等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23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2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25日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于我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缓解能源压力、推动汽车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1月,我市被国家纳入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目标要求(一)推广应用目标。
经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我市列入国家2013年至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范围,计划3年中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100辆以上,省政府下达我市2014年推广应用365辆新能源汽车任务。
为确保完成上述目标任务,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将2014年和2015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辖市、区和各有关单位,鼓励各地和各单位提前和超额完成当年目标任务。
(二)推广应用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初期重点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把新增公交客车、出租车作为突破口,同时在物流、环卫、公务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广,鼓励私人消费者自愿购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我省的推广应用,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2015-2020年)。
一、总体要求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主体,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要坚持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创新推广应用模式、落实扶持政策、完善体制机制。
通过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大我省节能减排力度;同时,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加快实现我省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2013-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城市武汉市、襄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目标任务分别为10000辆与5000辆。
鼓励武汉市、襄阳市之外的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健全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组织管理体系,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交、出租、环卫、邮政、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
具体数量及比例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1 制定充电设施发展规划。
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为单位,按照“一地一策”、“适度超前、科学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城市交通发展和居民出行需要,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并提出充换电设施总量和布局需求。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沪交科〔2015〕553号 - 副本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7月1日实施6月8日,《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上海首部有关电动汽车的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规定,其中对充电设施的建设原则、建设主体及相关方责任、建设办法和政策支持等,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有序发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消防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机管局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本规定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四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对外通道上形成沿放射状城际高速公路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8•【字号】市政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3.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市政发〔2014〕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已经2014年8月25日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18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精神,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制定优惠政策如下:一、公用领域采购政策(一)市本级、区县(含开发区)公交车新增车辆须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建委、西安城投集团等,各区县、开发区)(二)市本级、区县出租车新增车辆须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各区县)(三)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等,各区县、开发区)(四)市本级、区县(含开发区)专用车领域(包括物流、环卫、邮政用车,校车、救护车等)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等,各区县、开发区)二、购买优惠(五)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有关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信委等)(六)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的有关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委等)(七)对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站充电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站充电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锡价工[2013]145号•【施行日期】201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无锡市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站充电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锡价工[2013]145号)江苏省电力公司无锡供电公司:你公司《关于江阴西外环路电动汽车充电站充电业务收费方案的请示》(锡供电营[2013]269号)收悉。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节能减排战略,推动新能源汽车有序发展,你公司建成江阴西外环路电动汽车充电站,为江阴市公共交通公司88路10辆纯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
根据《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导意见》(苏政发[2012]26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7号)精神,现就充电业务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定价原则1、测算依据:以上一年度燃油平均价格为基础,每年测算、公布一次充电业务收费标准。
2、在同类燃油汽车用油价格基础上,每公里下降0.25元。
3、计算公式:当年充电业务收费标准(元/千瓦时)=同类燃油汽车每公里平均耗油量(升)×上一年燃油平均单价(元/升)÷同类电动汽车每公里平均耗电量(千瓦时)-0.25(元/公里)。
二、本次10辆纯电动公交车充电业务收费标准经测算, 2013年充电业务收费标准为1.65元/千瓦时(2013年前充电业务收费标准统一按2013年收费标准结算)。
其中:1、12米燃油公交车每公里平均耗柴油量为0.36升;2、12米电动公交车每公里平均耗电量为1.38千瓦;3、0号柴油的平均价格为7.27元/升。
本通知在执行期内,如国家、省等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政策,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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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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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
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二、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换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
(二)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制定并调整。
(三)制定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应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在国家及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充换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降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
(四)当电动车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并在交通运输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后,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三、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