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清理核实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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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房地资产清查统计表

国有企业房地资产清查统计表

国有企业房地资产清查统计表
国有企业房地资产清查统计表
1:背景
1.1 目的
该文档旨在对国有企业的房地资产进行清查和统计,以确保企
业资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2 适用范围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各级直属企业、国
有独资企业等。

2:资产清查程序
2.1 数据收集
2.1.1 收集企业资产清单
收集企业现有的房地资产清单,包括房屋、土地等。

2.1.2 资料调阅
调阅企业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合同、土地证书、产权证书等。

2.2 资产核实
2.2.1 核实资产实际存在情况
实地核查企业房地资产的实际存在情况,包括建筑物、用地等。

2.2.2 核实资产权属情况
核实企业房地资产的权属情况,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等。

2.3 资产登记
2.3.1 填写资产清查登记表
根据核实结果,将资产信息填写到资产清查登记表中,包括资
产编号、面积、使用情况等。

2.3.2 资产登记确认
由相关部门进行资产登记确认,并完成相应的手续和记录。

3:文档附件
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用于辅助资产清查统计工作:
附件1:资产清查登记表格
附件2:企业资产清单样本
4:法律名词及注释
4.1 土地使用权
指国家依法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或有偿授予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4.2 房产所有权
指房屋归个人所有的权利。

4.3 资产编号
为便于管理和识别,对每一项资产进行唯一编号的标识。

5:结束声明
本文档结束,以上所述为国有企业房地资产清查统计表的内容和要求。

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28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审批权限(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1.各单位凡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项,由各单位审批并报我部备案,我部汇总后定期向财政部备案。

2.各单位凡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事项,由各单位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我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3.各单位凡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80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各单位报我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货币资金的使用和处置1.各单位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由各单位审批并报我部备案,我部汇总后定期向财政部备案。

2.各单位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由各单位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我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3.各单位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800万元以上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由各单位报我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一)各单位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对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由单位财经领导小组或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后,提交单位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投资收益。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26•【文号】教政法〔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教政法〔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要求,我部对不利于“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

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8年1月26日附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机关文件名称文号1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79)教供字067号2教育部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试行)(83)教研字011号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通知(84)教供字20号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一般不要倡导组织校友会的通知(86)教政字009号5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事局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有关规定1986年1月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事局发布6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技术装备局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1988]教备局字008号7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教备[1990]013号8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1991]14号9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通知教办[1993]429号10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试行办法》的通知教人[1994]112号11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委机关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的通知教人[1995]103号12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1995]79号1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学位[1996]30号1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备[1997]14号15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教究[1999]7号16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同意“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我国学位证书认证咨询工作的通知学位[2000]1号17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外国学位证书认证咨询工作的通知学位[2000]2号18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03〕6号20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技术研教技〔2003〕1号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1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和有关实施办法的通知教人〔2004〕4号2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07〕4号2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厅〔2007〕6号2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教育部直属高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08〕3号25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09〕5号26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教学〔2011〕5号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7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阶段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1〕7号28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通知教职成〔2011〕11号29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30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验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的通知教港澳台函〔2011〕18号31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32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教职成〔2012〕5号33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3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5号35教育部关于扩大直属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权限的通知教财函〔2014〕8号36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财厅〔2014〕26号37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特殊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教财厅函〔2014〕19号38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教财厅函〔2014〕21号39教育部关于明确高等学校新生复查内教学函〔2014〕2号容的意见40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后续事务工作的通知教外厅〔2014〕26号4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4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艺术类、体育类学生转学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教学厅函〔2015〕69号4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6〕4号。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基本情况统计表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基本情况统计表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单位全称”请按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的全称准确填写,不得填写简称。

2、“单位性质”按“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填列。

3、“执行的会计制度类别”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企业单位会计制度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填列。

4、如单位应纳入本次清查工作范围而未纳入的,请说明原因。

5、“是否已纳入《信息系统》管理”中的《信息系统》是指《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8.11.21•【文号】教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08]28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了适应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批管理工作,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实际情况,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教〔2006〕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项目管理,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结合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建设单位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准确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教育事业统计核查表(高校)

教育事业统计核查表(高校)
2
3
456ຫໍສະໝຸດ 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数01
成人本专科在校生数
02
脱产
03
函授
04
业余
05
专任教师
06
其中研究生学历(学位)以上教师
07
聘任教师
08
固定资产
09
其中教学仪器设备
10
图书藏量
11
校舍建筑面积
12
其中教学行政用房
13
占地面积
14
附表C1
高等教育校级统计管理工作核查项目
核查学校名称:核查年度:
项目
内容
核查情况
统计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有(完善、不完善)、没有
统计岗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人数、专职、兼职、工作量(兼职比例)
统计用计算机设备配备情况
专用、兼用、机型、联网情况
参加上级部门年度报表布置、培训情况
是、否
学校基表按期存档情况
是、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否
存档的学校基表与上报数据库的一致性
是、否
学生、教职工、资产基础数据库建立情况
有(完善、不完善)、没有
统计台帐建立情况
有(完善、不完善)、没有
附表C2
高等教育校级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核查指标
核查学校名称:核查年度:
指标
编号
三年前报表数
二年前报表数
一年前报表数
当年报表数
当年核实数
核实数与报表数差值
备注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7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7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72号中央有关部门: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的有关精神,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我们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制定了《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财政部2017年11月9日附件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进一步扩大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资产处置权限。

本规定所称资产处置,是指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资产处置事项,由财政部授权各中央部门进行审批,各中央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授权高校自主处置,处置结果按季度报各中央部门备案。

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二、科学合理制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

教育部关于扩大直属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权

教育部关于扩大直属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权

教育部关于扩大直属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使用
和处置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财函[2014]8号
【失效依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4.01.16
【实施日期】2014.0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扩大直属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权限的通知
(教财函[2014]8号)
直属高校、直属事业单位:
为推动无形资产转化利用,提高工作效率,经财政部同意,现就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权限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无形资产使用是指各直属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自用和对外投资、
1 / 1。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高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高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教育部负责对高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高校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健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高校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高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高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高校国有资产配置,推动高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高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组织编报高校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督促高校按规定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一年前教育部就曾发文规定,高校领导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教育部近日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直属高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

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的,要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要求,直属高校对所属企业要建立退出机制,清理无偿占用资产,除出版社、科技园(产业园)、设计院(规划院)、资产经营公司、国家工程中心(实验室)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全称。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精神和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财政部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1.切实行使投资人权利、履行投资人义务。

学校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加快建立事企分开、权责明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所属企业真正成为产学研用结合平台、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2.落实管理责任。

学校要落实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监管职责。

要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章程、选择管理者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

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要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通过选派股东代表、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章程,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3.加强绩效考评。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

其他资产清查
总结词
核实其他资产的种类、数量和价值。
详细描述
对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的其他资产进行清查,包括但不限于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 资产等,确保其他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资产清查方法
03
实地盘点法
总结词
直接、准确、可靠
详细描述
实地盘点法是一种直接、准确、可靠的资产 清查方法,通过实地查看、清点实物资产, 核对资产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确保账
技术推算法
总结词
适用于大量相似资产
详细描述
技术推算法适用于大量相似资产的清查,通过技术手段 对资产数量进行推算,如利用电子设备对固定资产数量 进行计数,适用于大规模、高效率的资产清查。
资产清查程序
04
资产清查准备阶段
明确清查目标
确定清查的具体目标,如全面清查、局部清查或重点 清查。
制定清查方案
总结词
确定固定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
详细描述
清查固定资产的购置日期、使用年限、折旧情况、存放地点和使用状态,确保账实相符,并评估固定资产的现值 和潜在风险。
流动资产清查
总结词
核实流动资产的种类、数量和价值。
详细描述
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和核对,确保账目准确无误,并分析流 动资产的结构和流动性。
实相符。
账目核对法
要点一
总结词
简便、易行、效率高
要点二
详细描述
账目核对法是一种简便、易行、效率高的资产清查方法, 通过核对资产账目和财务账目,检查资产增减变动是否合 理、合规,确保账账相符。
抽样调查法
总结词
节省人力、物力、时间
详细描述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近两年来,我部直属各高校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部直属各单位”)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认真清理,对可设置的银行账户履行了审核、审批、备案手续,对不能设置的银行账户相应进行了撤并处理。

在清理中,许多单位反映由于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有些银行账户的撤并,给实际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问题。

对此,我部多次向财政部进行了反映。

财政部经过调研后,两次复函(第二次复函见附件三)我部,就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部直属各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见附件二)的要求以及财政部两次函复我部的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部直属各单位的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规范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性,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责任。

二、部直属各单位要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在9月底前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一次复查,对开立、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按规定认真办理申请、审批、备案等手续。

要防止和杜绝以下现象的发生:①银行账户已审批未备案;②银行账户未经审批;③改变银行账户用途;④逾期使用银行账户;⑤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⑥其他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部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11月底前完成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核工作,并报我部备案。

四、部直属各单位应根据《补充通知》的要求,做好年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12〕6号部属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0〕200号)等有关规定,教育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经财政部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2012年11月21日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高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高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问题整改工作方案事业资产部分

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问题整改工作方案事业资产部分

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问题整改工作方案(事业资产部分)5月22日至6月8日,教育部北京天津片区第一检查组在我校开展为期18天的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根据学校领导指示精神,我处逐条对照检查组反馈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为做好整改相关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和《检查报告》反馈意见,深入贯彻和落实学校综合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领导与组织机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全面组织领导此次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整改工作,具体工作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处)综合协调。

其中事业资产相关问题由资产处协调财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产业管理处、后勤集团、书报资料中心等部门落实;校办企业相关问题由产业管理处、资产公司另行制定整改方案。

三、工作内容及各部门分工此次整改措施主要根据此次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资产处协调各职能部门分头落实。

具体措施和各部门分工如下: (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资产处负责研究落实发挥校国资委、国资办职能的具体措施,向学校提交事业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现对现有资产管理机构职能和人员配备的优化调整,充分发挥校国资委、国资办对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

(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资产处负责学校事业资产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研究制定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清查、资产处置、对外捐赠等管理环节的内部操作实施细则;财务处、产业处、设备处等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完成其所管理国有资产的制度完善工作。

(三)做好文化大厦、兴发大厦房屋出租报批报备工作资产处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确定文化大厦、兴发大厦出租房屋报批报备工作程序,文化科技园公司配合资产处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做好今后两厦房屋出租出借报批报备工作。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2.11.21•【文号】教财[2012]6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12]6号)部属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0〕200号)等有关规定,教育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经财政部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2012年11月21日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高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三篇)

学校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三篇)

学校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三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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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清理核实统计
附件:1
1、“国有资产使用事项”栏填写: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6、“领导办公会议纪要或单位批复文件”栏填写:包括领导签批同意该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报告或其他能够反映单位领导批准同意的文件资料2、“资产价值”栏填写:发生国有资产使用事项时确认的价值。

3、“资产类别”栏填写: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

4、“是否评估备案”栏:若填写“是”,则需提供评估备案表或评估确认申请表复印件;若做了资产评估但未办理备案或确认手续的,则填写
5、“收益情况”栏填写:截止2009年8月31日累计净收益额。

实统计表
则填写“否”,并需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

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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