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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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

目录

目录 ........................................................................................................................................................ І前言 ....................................................................................................................................................... II 1适用范围 .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工作目的与原则 (3)

5工作程序 (4)

6工作方法 (5)

7工作内容 (6)

8档案管理 (18)

附1 环境监理工作相关文件示例 (19)

附2 环境监理方案编制大纲 (26)

附3 环境监理要点 (27)

附4 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31)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作,防控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二次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参照国内外环境监理的相关经验,结合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的实际需求,提出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工作目的与原则、程序、方法、内容、档案管理和监理要点等。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提出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工作目的与原则、程序、方法、内容、档案管理和监理要点等。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环境监理。

本指南不适用于涉及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南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南的条款,所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6600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5031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4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 25.5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

HJ 25.6 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8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

DB44/26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T27 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814 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T753 广东省地方标准环境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建设用地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2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3.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指建设用地经过调查表明土壤或地下水存在污染且需要开展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的项目,不包含风险管控。

3.4 原位修复

不移动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直接在地块发生污染的位置对其进行原地修复或处理。

3.5 异位修复

将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从地块发生污染的原来位置挖掘或抽提出来,搬运或转移到其他场所或位置进行治理修复。

3.6 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

按照环境监理合同对土壤污染修复过程中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落实情况进

行监理。

3.7 环境监理单位

具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相应工作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承担环境监理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4工作目的与原则

4.1 工作目的

环境监理单位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土壤污染修复方案、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监督土壤污染修复施工单位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实现对土壤污染修复工程过程中二次污染的控制。

4.2 工作原则

4.2.1 公正性原则

环境监理单位依据土壤污染修复项目相关文件,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客观、公正地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相关工作。

4.2.2 针对性原则

根据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特点和修复工艺,重点针对土壤污染修复期间的二次污染防治要求,开展监督和管理。

4.2.3 适时性原则

鉴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受各种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土壤污染修复方案的变更,因此环境监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环境监理方案与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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