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知识培训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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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行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
、我省现行生育政策:目前我省现行生育政策没有变化,仍然是: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关于晚婚晚育要强调内容:晚婚指:男年满25周岁或者女年满23周岁,且是初婚;晚育是年满24周岁第一次生育的。(包括女方达到结婚年龄23周岁且在结婚后怀孕的第一次生育,生育时不满24 周岁)。另外:晚婚晚育的有关奖励政策是针对初婚和初育的夫或妻设定的。
、关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规定: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2 点:一是生育行为必须是在男女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后实施,二是没有限定结婚与生育的时间间隔,没有硬性要求必须在结婚后怀孕,只要在生育前领取结婚证,其第一个孩子即为合法生育。)
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现居住地办理,要求在怀孕三个月内办理。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办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参照学习省条例三十一条。孩子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办理。办理程序见资料(提供材料方面:申请人近期一寸照片)。领证对象:(1)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的(2)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3)依照省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的。注意单方领证情形,(1)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2)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3)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生育双胞胎及多胞胎的夫妻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后又生育孩子的,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当场不能办理的,收到申请领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关于再生育相关政策解读:
1、符合再生育审批条件:省条例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以及徐政发(2005)60 号文件(市政府特批条款)对再生育条件及审批办理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2、再生育审批申请与受理:严格按照新的执法程序和文书格式,区网站有申请表,必须反正面;受理权限规定:原则上以女方户籍地为主(包括婚入到鼓楼、流动人口、空挂户等),另外,外省婚入到鼓楼的,由男方户籍地受理。符合《省条例》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除未育夫妻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一般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户籍地所在的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相关条款解释:
省二十二条第一项: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性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严重影响婚配的。需要说明的:病残儿鉴定每年市计生委组织一次,上半年进行,到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地所在街道申请,一般要求患儿年龄在3周岁以上14周岁以内。
第二项: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需要说明的:残疾等级以民政部
门核发的等级证书为准,烈士应以有关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为准。
第三项: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未生育是指没有生育过孩子或生育的孩子已死亡。依法收养了孩子但自己未生育过的,也视为未生育。
第四项: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需要说明的:离婚后再婚的一方生育过两个孩子必须是合法的,包括生育的孩子为双胞胎或第一个孩子符合法定条件、第二个孩子经过批准生育的。如果生育的两个孩子只要有一个不是依法生育的(含非婚生育),或所生育的孩子均为合法但超过了二个,都不符合条件。
第五项: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关于收养问题需要注意的:(1)依法收养夫妻年龄均达30 周岁,收养手续齐全。没有办理依法收养手续的不在照顾再生育范围。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2)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办理收养手续时,必须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确认,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初审,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方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3)关于事实收养的问题,1999年4月1日前收养的可办理公证,持公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手续;1999年4月1日后收养的要按相关要求办理收养手续,要有依法收养证明。关于收养问题可参考文件:国家民政部发文:民发(2008)132号民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民政文件:苏民发(2006)8号关于解决无省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
第六项: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需要注意的:独生子女是指(1)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及父母未依法收养的子女),2()有其他兄弟姐妹但是在其申请照顾再生育时均已在没有生育子女前死亡的(3)本人在18 周岁前被依法收养其养父母没有其他子女的。关于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的区别:是独生子女的,其父母不一定是独生子女父母。比如:一对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又超生一个,超生的孩子在三岁时死亡。这时,其合法生育的那个孩子是独生子女,但其父母不是独生子女父母。又比如,现家庭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是“独生子女父母”,但如果另一方与其生育的不是第一个孩子,这个孩子就不是独生子女。两代独生子女:可以是父亲为独生子女,也可以是母亲为独生子女,但必须是男方与男方的父母,女方与女方的父母相对应。
第七项: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子的。注意:从事井下作业的对象指以井口为界,常年在井口以下劳动的。要有相关单位出具连续5 年在井口以下劳动的证明,因健康、工伤工作需要等原因,经组织批准短期(一年以内)离开原工作岗位,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前后时间可合并计算。省二十三条: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
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共六项,主要针对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主要注意事项:农村户口的界定问题。根据苏人口计生委(2008)37 号文件省条例解释: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农村居民。(一)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在所在村依法承包农村土地或依法具有承包农村土地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