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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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一、总则。

为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保障档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二、收集范围。

1.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学位、工作经历、考核评价、奖惩情况、培训情况、个人申报材料等。

2. 收集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录或隐瞒事实。

三、收集方式。

1.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采取书面、电子等方式进行收集,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严格保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或传播。

四、归档管理。

1. 收集到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归档管理,建立档案库,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2. 归档管理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和标准进行,便于查阅和利用,做到信息的便捷和高效。

3. 对于重要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当加强备份和保护措施,防止意外损坏或丢失。

五、档案利用。

1.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利用应当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不得随意泄露或篡改档案信息。

2. 在档案利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

六、监督检查。

1. 对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应当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2.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当及时整改和改进,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七、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订,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告。

以上就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内容,希望各部门和同事们能够严格遵守,确保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干部档案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档案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1991年修订,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建设,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为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提供依据,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收集反映干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实绩等材料充实档案,有效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为人事决策工作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的组织干部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收集范围第四条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第五条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六条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七条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第八条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学员思想小结(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

第九条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业务自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条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或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武警总部政治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现将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抓紧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可靠。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我部有关规定归档的材料予以保留。

中共中央组织部2009年7月16日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人事档案收集归档的通知

关于人事档案收集归档的通知

关于人事档案收集归档的通知各单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其工作质量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性,而且直接影响干部人事工作的质量。

根据瑞安市组织部《瑞安市2009-2013年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划》(瑞组发〔2009〕34号)和《关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通知》(瑞组发〔2009〕36号)要求,决定对卫生系统工作人员人事档案进行收集归档,请各单位及时送交人事档案散件,如教育、培训材料、表彰材料等。

现核对过程中发现,尚有部分在编工作人员(名单见后)的人事档案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在我中心代理,档案若不及时归档,这将对他们以后人事调动或退休产生不利影响。

为规范档案管理,提高我中心人事工作质量,请有关单位督促本单位内人员尽快把其个人档案移送交我中心,并办理档案代理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瑞安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卫生系统人事代理分中心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无档案人员名单如下:人民医院:周其林、盛翠云、陈斌、喻小辉(红十字)、林星星、钱海墨、陈欢耀、吴丽丽、潘嘉西、郭海飞、吴道义、陈文良、木林佳、缪道一、叶瑞海、余伟敏、肖琴、赵慧燕、李晓、项云微、胡绍森、项益从、付福来、赵朴、蒋聚洪、蒲青凡、项岳香、吴焕林、葛少虹、胡顺富、潘可平、潘光强、虞稀祥、潘继豹、王朝晖、项玉林、陈成博、胡瑞颖、全晓彬、林瑞新、徐阿银、杨虹、赵敏、娄晓晖、缪江伟、胡永启、赵仁国、胡胜、柳彩珍、吴莉莉、胡伊珍、胡慧敏、林咏梅、施思、赵微燕、汤慧琼、程笑燕、胡克银、颜志钦、缪建丹、洪成星、冯晓峰、赵展、鲁光钱、洪伟力、施正超、余一俊、卢婵、张跃海、李仆武、李芙瑶、周德彪、王艳杰、巩永恒、李云敏、傅成、易林高、付益谋、陈恋恋、胡晓春、项玉燕、胡玉霜、张晓如、何伟眉、董路晖、余晓林、陈慕蓉、郑秋霞、林少琴、林少娜、温晓雷、周旭红、方霞、刘美芬、孙丽形、夏菲、王敏、詹培珍、陈妃寅、沈晓雅、张茜、姜晓芬、杨均莲、杜爱丽、叶露、施巨晗、项小蝉、毛玉萍、慈晓、林晓杰、吴青眉、付建军、彭震峰、舒展莹、孙宏伟、潘小慧、任瑞芬、程一慧、杨健、周鹏、林喆、陈冠娜、徐熙、蔡荣丽、邱曙雷、冯海连、林爱芳、赵爱民、洪小奔、薛慧萍、王玉双、李雪梅、阮利云、胡艳飞、曹景、郑惠珍、夏杏顺、潘凤如、徐洁、林金娟、金晓开、张新、蔡海峰、夏时春、贾少波、林少华、涂晓平、李劼、林则明、胡立萍、涂秋霞、叶晓洁、蔡安利、彭茂秀、陈艳、唐艳琼、安慧敏、郭德超、林肖、陈昆昆、梁美珍、翁海旭三医:王莹、施小燕、陈晓余、肖圣杰中医院:陈道清、卢珍珍、张胜娜、章如珍、姚君谱、柳黎黎、姜崇禄、林永亨、叶朝华、杨素洁、胡丰村、谢秀连、郭秀眉(郭素媚)、吴盾盾、陈俊、吴东星(吴东升)、肖苹妹(肖平妹)、苏林华、王永甫、何赛获、许芳玲、吴海鸥、孙蓓蕾、戴斌斌、叶含跃、吴秀清、许益业、洪建国五医:薛海燕、雷娜、潘伟玲、张月吴、王健、吴洁、邵云峰、高金萍、胡肇式、姜俊、南剑清、邓树雄、苏小平、赵东、项式稿、南剑勇、张晓青、王薛肖、吴顺岳、杜真国、项贤者二医:鲁旭娜、项朝迅、赵晓飞、朱小红、李德周、诸葛启法、陈海峰、蔡卫胜、陈晓波、丁心余、付克华、胡如意、姜东方、王海蓉乡镇卫生院:安阳:陈小莉、柯永亮上望:周爱进、方小霞、黄云舟潘岱:徐协力北麂:洪晓月鲍田:戴秋梅、戴平金罗凤:陈再道罗南:邱小静三都;冯志香新华:徐青青汀田:夏美平、宋昌俊董田:阮蓓蕾民公:刘莲荷莘民:杨秀琴、张珍珍云周:何秀华阁巷:刘建村江溪:吴建兴桐浦:郑作斌、郑作强、戴小媚芳庄:邱丽财、余鑫永安:陈赛马屿:陈素琳梅屿:许晓颖、王照真顺泰:谢影恺、诸葛钏大南:陈劲篁社:陈光骅高楼:林朝余平阳坑:倪秀艳、胡林彬防保站:市区:黄孟霞安阳:张云汀田:尤丽云新农合:李秀钦卫生监督所:赵坚、聂耳、项凤杲血站:蔡小琴疾控:徐协平、洪万胜、姜惠颖莘塍中心院:阮文峰、林光明、鲁晓燕、项欢涛、孙银霞、胡也洁、陈曾晨湖岭中心院:娄兆贤、何锡权、钟运臻、倪顺强、项崇明高楼中心院:周文俊、张士飞、吴静妹、彭祖港陶山中心院:张晓丰塘下中心院:钟秀连、朱金钗、任成武、胡建国、徐贤荣、林月芬、陈光银、钟丽雅、金丽萍、赵仁丰、陈晓波、丁心余付克华、胡如意、姜东方、王海蓉、陈丽、赵敏、周荷、胡兴丽、钟方千、付钰、赵典岭、陈厉舫、丁蓉、张建、洪万顺。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规则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规则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规则(一)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1.严格按照中组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明确收集范围,认真做好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与补充工作;3.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将材料送交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室归档;4.档案工作人员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要认真进行核对,对缺少的材料要逐一进行登记,及时催要,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办理;5.对不属于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退回材料形成部门。

(二)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1.严格把好人事档案材料“入口关”,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核;2.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3.归档材料必须齐全完整、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有承办单位的签章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档案;4.残缺不全、头尾不清、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不能归入档案,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5.人事档案材料应统一使用16开纸(19×26.5厘米),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的装订边,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不得用计算机打印签名;6.凡属于应归入档案的材料,应按照中组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零星档案材料每两年装订入卷一次。

(三)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1.查(借)阅人事档案必须是中共党员,并填写《查阅档案审批表》,由查阅单位负责人签字,档案馆领导审批后,方可查(借)阅;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3.查(借)阅档案时,档案工作人员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或是确定提供材料的范围,凡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材料,不得翻阅,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4.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散布档案内容;5.查阅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录或复制档案内容;6.查阅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圈划、批注、抽取、增添、撤换、损坏档案;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7.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借用时,要说明理由,经档案馆领导批准,严格履行借阅手续,方可借出,借阅档案一般不超过15天,并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及转借他人;不准携带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参观、游览、探亲访友。

送交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制度

送交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制度

送交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制度送交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制度1. 引言人事档案是组织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是记录员工个人信息、职业生涯发展和工作表现的重要工具。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员工数目的增加,如何高效地管理和归档人事档案材料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组织引入了送交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制度,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易于访问。

2. 送交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制度的基本原则2.1 统一规范送交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制度的首要原则是统一规范,确保所有员工的档案都按照既定的格式、内容和程序进行归档。

可以要求员工在离职时将个人相关文件(如唯一识别信息、学历证明、培训证书等)送至人力资源部,由专业人员进行归档和保存。

2.2 及时性归档制度应确保档案材料的及时送交和记录。

这需要建立一个明确的时间表,规定员工在离职前几天必须将相关材料送至人事部门。

在员工入职、晋升或调动时,也应及时收集和更新档案材料,以保证档案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2.3 私密性送交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制度应注重保护员工的个人隐私。

对于敏感信息(如医疗报告、家庭背景等),组织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其安全性和私密性,同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送交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制度的操作步骤3.1 档案材料准备员工离职前,人力资源部应向其提供一份清单,列出需要送交的档案材料和相关要求。

员工应按照清单上的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并确保其完整和准确。

3.2 档案材料交接员工在离职前,需要将档案材料交至人力资源部门。

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核对档案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与员工签署相应的交接确认书。

3.3 档案材料归档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归档系统,根据员工的个人信息和情况,将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归档系统应具备易于检索和修改的特点,以方便对档案的管理和更新。

4. 送交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制度的优势4.1 提高档案管理效率通过引入送交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制度,组织可以更加高效地管理档案。

新修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新修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浅析新修订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摘要] 2009年7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发了新修订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新《规定》是在1996年4月10日中组部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以下简称96年《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它较中组部1996年的文件归档范围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原则、范围、要求、纪律和监督都做了更为全面、明确的规定。

新《规定》已于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作为一名高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者,自己对新《规定》和96年《规定》进行了认真的对比,反复的学习和理解,对新《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指导意义、新《规定》鲜明的时代特色和科学内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关键词]新修订干部档案材料收集一、新《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基础,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任务,顺利完成这些任务,关键是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把真正优秀的干部选拔出来,担当重任。

近些年来,各级组织在干部考察的方式方法上有了很大改进,但要全面地、历史地考察和了解干部,坚持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始终是一条重要途径。

而96年《规定》颁布已有十多年,该《规定》中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管理的要求。

因此,新《规定》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干部档案工作的关心和重视,是新时期新阶段为促进干部档案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的一项重要举措。

作为指导新时期新阶段干部档案工作科学发展的党内重要法规性文献,新《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加快推进干部人事制度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干部人事档案服务于人事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是我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发展史上的重要文献。

二、新《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权威性增强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文件适用范围,扩大了规定的适用领域,如新《规定》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xxx股份有限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制度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收集范围 (1)第三章收集方法和要求 (1)第四章归档材料的要求 (2)●人事档案的整理制度 (3)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的基础要求 (3)第三章归档材料的鉴别 (3)第四章档案材料的分类和内容 (4)第六章档案材料的复制、技术加工和装订档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人事档案整理工作注意事项. (6)●人事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制度 (6)第一章总则 (6)第二章具体要求 (7)●人事档案的查阅和借阅制度 (7)第一章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手续 (7)第三章查阅人事档案注意事项 (8)●人事档案的转递、移交、接收制度 (9)第一章总则 (9)第二章做好这项工作的注意事项 (9)附则 (10)附件1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程序 (1)附件2档案整理工作程序 (2)附件3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 (3)附件4档案转递、移交、接收工作程序 (4)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是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关系到能否真正为组织上、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提供依据。

认真坚持档案材料收集和档案材料送交归档的工作制度。

主动与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加强沟通与联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收集反映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实绩等方面材料,充实档案内容,有效地为人事工作服务。

第二章收集范围第二条收集范围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学位、培训和专业职称材料。

第五类政审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

第八类违犯党纪、政纪、国法处分材料。

第九类工资、任免材料。

第十类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收集方法和要求第三条收集方法和要求1、建立健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全面、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干部的相关资料。

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制定以下规定:
一、收集范围
1. 干部的个人基本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学历、工作经历等。

2. 干部的培训、学习档案,包括参加培训、学习活动的记录、证书、成绩单等。

3. 干部的奖惩档案,包括受奖励、受处分的事由、日期、决定文号等。

4. 干部的考核档案,包括工作考核、组织考核的结果、评语、意见等。

5. 干部的任免、调动档案,包括任职文件、调动决定、通知等。

二、收集程序
1. 按照干部的任职、调动、奖惩等情况,定期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2. 由单位派出人员负责收集干部的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整理、归档。

三、归档要求
1. 人事档案应当按照干部姓名的首字母顺序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查找和管理工作的便捷性。

2. 每份干部档案应当有唯一的编号,避免混淆和错误。

3. 档案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随意删除、涂改或遗失。

4. 档案室应当设有安全设施,并采取措施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
全性。

5. 如有需要,档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备份或复制,以防止档案的丢失或损毁。

四、使用和借阅
1. 人事档案的使用和借阅应当经过审批,并有相关记录,严禁随意传阅和泄露。

2. 如有需要查询、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3. 档案室应当及时提供查询和借阅的服务,并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性。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武警总部政治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现将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抓紧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可靠。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我部有关规定归档的材料予以保留。

中共中央组织部2009年7月16日2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2009年7月16日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2009年7月16日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2009年7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归档范围第五条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关于规范我校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意见doc - 湖南师范大学人事处

关于规范我校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意见doc - 湖南师范大学人事处

关于规范我校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加强人事档案规范化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人事档案更好地为组织人事工作服务。

根据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和湖南省委组织部湘组字[[2006] 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的范围 第一类履历材料:干部履历表、工人履历表(主要填写个人经历的材料)、更改姓名证明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干部自传、工人自传、学生自传等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主要填写个人成长过程及家庭情况的材料) 第三类考核考察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提拔任职干部考察材料、学习期间的鉴定及其他具有鉴定性质的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材料: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考生报考登记表、学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鉴定表、毕业生登记表、论文答辩评审表、授予学位证明材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各类进修人员学习成绩等材料;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工人等级审批表。

第五类政治历史审查材料:入党、入学、出国、参军等方面的政审材料;更改民族、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工作的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上级批复及证明材料。

第六类入党入团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已批准转正的)、入党申请书、入党转正申请书、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的证明;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为不合格的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事实的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退党材料;共青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各类先进人物登记表、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学者、获各级优秀教师、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先进材料; 第八类处分材料:纪律检查、监察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撤消处分的有关材料,通报批评材料;复查甄别报告、决定(结论),上级批复。

2023年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有哪些

2023年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有哪些

2023年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有哪些2023年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有哪些全面性人事档案收存员工的履历、自传、鉴定(考评)、政治历史、入党入团、奖励、处分、任免、工资等方面的有关文件材料,因此,它能记录员工个人成长、思想发展的历史,能展现员工家庭情况、专业情况、个人自然情况等各个方面的内容,总之,人事档案是员工个人信息的储存库,它概括地反映员工个人全貌。

现实性由于员工仍在工作,其人事档案则成为人事(劳动)部门正确使用人才、合理解决工资等问题的一个重要依据。

直接为现实工作服务是人事档案区别于其他档案的重要标志。

真实性这是人事档案现实性的基础和前提。

人事档案必须做到整体内容完整齐全,个体材料客观真实,才能为用人部门提供优质服务。

动态性人事档案立卷后,其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当事人人生道路的延伸将不断形成一些反映新信息的文件材料。

因此,人事档案必须注意做好新材料的收集补充,力求缩短档案与员工实际情况的"时间差",这就要求人事档案必须打孔装订,以便随时补充新材料。

流动性人事档案的管理与员工的人事管理相统一,才便于发挥人事档案的作用,如果人、档脱节,保管人事档案而不知当事人已调往何处,即"有档无人",这样的无头档案,保管得再好也无意义。

因此,在工作中必须坚持"档随人走",在员工调走后的一周以内,必须将其人事档案转往新的管理部门。

机密性人事档案的内容涉及个人功过等诸多方面情况,有的从侧面反映了一些重大历史事件,有的是个人向组织汇报而不能向他人(包括家庭成员)言及的内心隐秘等等,因此,人事档案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和私自保存人事档案材料,不能向社会无条件地提供服务。

即使是处于档案管理机构的个人也不能查阅自己的人事档案。

看了“2023年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有哪些”的人还看了:1.人事档案归档方法2.干部人事档案目录表3.人事档案的分类4.人事档案归档时间5.人事档案分类标准6.人事部档案管理制度 (共5篇)7.人事档案的整理与归档人事档案的具体特征第一类履历材料第二类自传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第四类学历、评聘专业技术情况材料第五类政审材料第六类加入党团材料第七类奖励材料第八类处分材料第九类任免、工资、待遇审批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材料第十类其他供组织上参考材料第一类履历材料(一)归入本类的材料是记载干部个人经历等基本情况的表格材料:1、干部登记表、简历表、履历表2、党员干部登记表、简历表、履历表3、土改、镇反、三反、肃反、社教运动工作队员登记表4、公安人员、军人、职员、工人、教师、学生、学员、行政工作人员登记表、简历表5、主要内容是干部简历的审查表、调查表、履历变化补充表6、干部个人革命活动简历材料7、申请更改姓名的材料(二)本类材料说明:1、本人填写的简历表、登记表、兼有组织鉴定等其他内容的,可按其主要内容、材料性质,确定归入第一类、第三类或其他类。

干部人事档案归档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管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归档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管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归档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建设,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为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提供依据,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 __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收集反映干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实绩等材料充实档案,有效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为人事决策工作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有法律、法规和党的组织干部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收集范围第四条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第五条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六条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七条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第八条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学员思想小结(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

第九条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评审高级专业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业务自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条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或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第十一条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制度
一、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规定的范围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及时将全面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的材料收集归档,充实档案内容;
二、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档案部门归档;
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信息,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发现有关部门送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

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有责任按规定认真办理。

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工作细则doc

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工作细则doc

西北师范大学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工作细则一、收集归档范围:二、归档材料的要求:1、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2、归档材料必须文字清楚、对象明确、真实、完整齐全,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

3、必须手续完备。

凡规定应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有组织盖章。

组织鉴定、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等,须经本人见面签字(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由组织注明)。

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和录用聘用审批表,必须注明出去和返回的时间及出去的目的。

4、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

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三、收集办法和归档时间:1、归档时间: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人事、组织、教务、外事办等)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负责按要求把归档材料送交人事档案室。

2、收集方法: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了解和掌握材料源信息,沟通渠道,建立联系,及时地收集应归档的材料。

3、人事档案管理者发现送交的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办齐全。

形成材料的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办理。

4、根据学校每年6月选留一批干部,8月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四、几点说明:1、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入党志愿书”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组通字(91.12号),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属收集归档范围。

如果预备党员被取消资格时,没有单独形成处理意见、处分决定等材料,只在“入党志愿书”中注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经有关党委批准盖章收集归入本人档案(六类,并在目录上注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以备查证。

凡是单行材料中已明确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只收单行材料归档,不再收集志愿书归档。

2、对出国、出境教师、干部除归《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外,出国的鉴定材料或总结也应归入本人档案。

3、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及国家规定统一颁发的“岗位职务培训证书”不受培训时间长短限制,均归入档案。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管理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管理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管理规定近年来,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对于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

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管理工作的重要载体和基础,它直接关系到基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调整职务、晋升评职以及奖惩情况等事项。

为了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档案的收集和归档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一、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分类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按照类别分为个人基本情况、教育和工作履历、奖惩情况和考核评价等四大类。

其中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个人简历、家庭出身、政治面貌等基本信息;教育和工作履历则包括入党时间、参加工作以及历任职务、工作业绩等;奖惩情况则是记录干部的荣誉称号、获得的奖项以及违纪违法的情况;考核评价则对干部的工作表现、工作态度等进行评价,在干部选拔任用等重大决策上起到参考作用。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在日常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充分保障干部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干部人事档案的收集应当由档案管理员进行,具体措施包括:1. 在干部入职时获得基本信息,并核实资料的真实性;2. 在干部工作时,收集工作成果和工作报告等材料;3. 在干部受到奖惩、考核和评定岗位层级等方面的变化时,及时更新干部人事档案;4. 对于离职或退休的干部,应当制定相关收集方案,并尽快收集补充档案材料。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档管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档管理直接关系到干部的选拔任用、升降岗位等事项,所以必须严格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的归档管理应当有一整套有序的方案,具体包括:1. 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的归档管理方案,明确归档的时限、要求和流程等;2. 确定档案管理员和归档人员的职责分工,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的及时归档;3. 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的分类和编码制度,确保档案的一致性和统一性;4. 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的保密管理,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四、干部人事档案的利用和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利用和查阅是干部选拔任用和评价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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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二条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任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申报表)、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等材料。
第十三条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高级技师考评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第二十六条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考生、分配等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职工工资评定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第二十三条辞职、解除合同材料:申请解除、解除(终止) 劳动合同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 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第四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职工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三)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五)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
第十条学历学位材料: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技工学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 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八条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挂职锻炼、毕业生见习期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任免、毕业、结业、转业等鉴定材料;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第十七条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组织(人事) 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除电传材料需复印件存档外,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十八条表彰奖励材料:集团公司及其它县处级以上单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予以表彰、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 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九条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 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条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 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职工流动(调动)审批表;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第三十一条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机制,及时掌握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人事档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十三条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 宽184 毫米)或国际标准A4 型(长297 毫米,宽210 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 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三十七条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第二条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员工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不断充实完善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全资、控股(含相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专业厂、经营性单位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毕业生就业通知书,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委培协议、工作(录用)介绍信、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收集归档要求
第三十条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人事档案材料,建立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关于印发《集团公司人事档案材料
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不断充实、完善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人事工作服务,现将《集团公司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集团公司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全面考察了解职工和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托管单位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归档范围第五条履历材料:干部履历表、员工入职登记表(工人) 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第六条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材料。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人事档案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公司办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集团公司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第十五条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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