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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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

最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

最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最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2014年7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工作。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煤炭经营第七条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第八条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

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煤炭行政处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煤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煤炭企业、煤炭经营者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三条煤炭行政处罚依法公正、严格、便民原则。

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行政处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煤炭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煤炭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全员执法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二章煤炭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五条煤炭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几种形式。

第六条警告是指煤炭行政处罚机关在行政违法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对社会的影响较小、情节较轻的情况下,给予书面警告的处罚方式。

第七条罚款是指煤炭行政处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煤炭行政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决定,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处罚方式。

第八条责令停产停业是指煤炭行政处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煤炭企业、煤炭经营者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方式。

第九条责令改正是指煤炭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提出合理要求,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第十条没收违法所得是指煤炭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将煤炭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获取的利益予以没收的处罚方式。

第十一条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是指煤炭行政处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煤炭企业、煤炭经营者暂时或者永久取消其相关许可证的处罚方式。

第三章煤炭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二条煤炭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处罚决定、处罚执行等环节。

第十三条煤炭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接到违法行为通报后,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立案后,应当依法公告,并告知违法行为人。

第十四条煤炭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在依法听取违法行为人的申辩意见和听证的情况下,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对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行政处罚使用法律法规

对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行政处罚使用法律法规

超能力生产处罚适用法律法规一、合法矿井超能力生产1.依据《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煤矿年度生产计划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调整生产计划,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视情节轻重对矿长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直至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煤矿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2.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处罚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3.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处罚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二、非法煤矿非法生产1.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处罚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

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

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一、引言煤炭行业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然而,由于煤炭行业的特殊性,一些不合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行业的规范发展。

为了维护煤炭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法律法规对煤炭行政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希翼能为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违法行为及罚则细则1. 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生产许可证是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依据和准入条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及相应罚则:1.1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罚款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取得许可证。

1.2 伪造、出售或者转让生产许可证、变造、买卖生产许可证、将他人生产许可证借用的:罚款金额不低于50万元,可以吊销生产许可证。

1.3 未按照规定的领域、产品、技术、设备和资质条件开展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的:罚款金额不低于50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2. 企业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环境保护是煤炭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之一。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企业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及相应罚则:2.1 未按规定配置并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罚款金额不低于30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2.2 擅自排放污水或者排放未经净化处理的污水的:罚款金额不低于50万元,并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整改到位。

2.3 未按规定参加环境监测或者提供虚假监测资料的:罚款金额不低于20万元,并责令整改。

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是煤炭行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相应罚则:3.1 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的:罚款金额不低于10万元,并责令即将改正。

3.2 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情节轻重,罚款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并依法提请吊销生产许可证。

3.3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故意隐瞒、报假安全生产资料的:罚款金额不低于50万元,并责令整改。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煤炭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行政处罚工作,依法严格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炭行业内的各类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公开进行。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不良后果。

第五条地方和部门应当建立配套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公正、有效进行。

第二章违规违法行为的认定第六条对以下行为,认定为违规违法行为:(一)使用无煤炭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煤炭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二)未按照规定办理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手续;(三)违反煤矿安全规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四)违反煤炭销售市场秩序,操纵市场价格或利用市场优势垄断销售;(五)制售假冒伪劣的煤炭产品;(六)其他违反煤炭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对于从事违规违法行为的煤炭企业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一)警告;(二)罚款;(三)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追究刑事责任;(六)收缴违法所得;(七)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第八条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听证、裁决等环节。

第九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罚则、罚款数额、违规事实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附件二:煤炭企业违规违法行为记录表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行政处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煤炭销售市场秩序:指煤炭销售市场中的交易行为、价格形成等方面的秩序。

3.煤炭产品:指所有煤炭及其制品。

采煤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采煤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采煤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随着采煤工作的不断推进,采煤类三违行为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那么,什么是采煤类三违行为?涉及哪些责任人?处罚标准是多少?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采煤类三违行为的定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采煤类三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未取得采煤证或采(开)采煤炭未经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的行为;2.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开)采煤前的勘探评估、水文地质调查、工程地质勘探、岩土力学测试等技术咨询、设计、测量、施工和验收等程序,直接进行采(开)采煤炭的行为;3.违反相关规定将煤层底板破坏、冒顶或未及时井下垮落处理的行为;4.未经安全评估或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进行采(开)采煤炭的行为;5.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采(开)采煤后的矿山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行为;6.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相关责任人的界定在采煤类三违行为中,除行为人本身外,还涉及到以下责任人:1.矿业权人:对未取得采煤证或采(开)采煤炭未经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2.煤炭生产企业法人、煤矿开发企业法人、煤炭采选企业法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对其所属煤矿或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采煤类三违行为负有直接责任;3.煤炭生产企业法人、煤矿开发企业法人、煤炭采选企业法人或者其他责任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属企业采煤类三违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如对工作人员不作任何教育、管理,或者明知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而不采取措施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与采煤类三违行为相关的责任主体。

处罚标准依据原则性、公正性的原则,对采煤类三违行为处罚标准如下: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矿业权人未取得采煤证或采(开)采煤炭未经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煤产值,按产品价值或者最高限价的二倍以上不满五倍的标准处以罚款;2.未按规定进行采(开)采煤前的技术咨询、设计、测量、施工、验收等程序直接进行采(开)采煤炭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按产品价值或者最高限价的一倍以上不满三倍的标准处以罚款;3.煤矿企业未确保煤层底板稳定、未及时处理或未严格按照规定采取支护措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完成整改,按产品价值或者最高限价的三倍以上不满五倍的标准处以罚款;4.未经安全评估或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进行采(开)采煤炭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完成整改,按产品价值或者最高限价的二倍以上不满四倍的标准处以罚款;5.未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采(开)采煤后的矿山复垦和环境保护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补救、恢复原貌,按照相应的标准处罚;6.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违法情节轻重、危害程度、整改情况等综合考虑,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等。

总局令第4号 (煤监令)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总局令第4号  (煤监令)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第4号《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OO三年七月二日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7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

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一)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二)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煤矿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颁布日期】19970519【实施日期】19970519【章名】全文第一条为规范煤炭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煤炭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保护公民、煤炭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实施煤炭行政管理,对违反煤炭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法规,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二)国务院制定的煤炭行政法规;(三)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煤炭的地方性法规;(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煤炭地方政府规章;(六)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煤炭的法律规范。

煤炭法规应当依法公布。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煤炭法规为依据。

第四条实施煤炭行政处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

第五条煤炭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

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煤炭行政处罚。

第六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设立的职能机构,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行政处罚。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对煤炭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中央所属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国有煤炭企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

市、县所属国有煤炭企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最新全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最新全文)(二)

引言概述:煤炭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为规范和管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矿工权益等方面而颁布的法律。

煤炭作为中国主要能源资源之一,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至关重要。

煤炭法的颁布旨在加强煤炭行业的管理,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煤炭行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矿工权益,确保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本文将对最新的煤炭法全文进行详细解读,并从五个大点来阐述其内容。

正文内容:一、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1.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2.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许可的管理3.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4.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和检查5.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二、生态环境保护1.煤炭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和环境保护措施2.煤炭开发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3.煤炭行业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4.煤炭矿山的生态修复和复垦5.煤炭开发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追责和修复三、矿工权益保护1.矿工劳动权益的保护2.矿工职业安全健康的保护3.矿工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保障4.矿工劳动条件和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5.矿工职业培训和职业素质提升机制的建立四、煤炭资源税收管理1.煤炭资源税的征收和管理2.煤炭资源税收分配和使用3.煤炭资源税收的调整和优惠政策4.煤炭资源税收的监督和检查5.煤炭资源税收侵权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五、煤炭市场监管1.煤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2.煤炭市场价格的监督和管理3.煤炭市场的交易和结算机制4.煤炭市场的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5.煤炭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总结:煤炭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和管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矿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最新的煤炭法全文进行了详细解读,并从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矿工权益保护、煤炭资源税收管理和煤炭市场监管五个大点阐述了其内容。

煤炭法的颁布将推动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煤炭行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矿工权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保障煤矿安全,保护煤矿劳动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认定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包括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进行煤矿开采和生产;2. 未按规定进行煤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完善;3. 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作业或者不按程序进行作业;4. 未按规定进行煤矿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落实;5. 未按规定进行煤矿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6. 未及时报告、隐瞒煤矿事故;7. 其他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轻微违法行为、普通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第五条轻微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并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普通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并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严重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六条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要求。

违法行为应当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依据;2.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3. 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4.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 行政处罚的附加执行措施;6.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八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煤矿安全许可证;2. 煤矿安全设施建设和完善要求;3. 煤矿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落实清单;4. 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5. 煤矿事故报告要求。

XX煤矿煤质管理处罚细则

XX煤矿煤质管理处罚细则

XX煤矿煤质管理处罚细则XX煤矿煤质管理处罚细则为了加强对煤矿煤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矿区煤炭质量稳定和安全生产,我公司制定了以下煤矿煤质管理处罚细则。

一、违规出矿罚款1. 未按规定出矿或未办理出矿手续,一经发现,罚款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2. 超出出矿计划量挖矿或未按规定出矿,按超出计划煤量的10%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3. 超出规定矿工天数出矿,按超出天数计算出矿量,按超出矿量的10%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煤质异议处理1. 矿井索赔:一旦客户提交煤质异议,应成立由负责煤质管理的主管领导组成的煤质异议处理小组,尽快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确实是矿方质量问题导致,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 对煤质异议认定为采购环节原料问题的,矿方应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罚款5000元,并进行相关培训,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出现。

三、煤质合同责任追究1. 矿方在与客户签订煤质合同前,应详细核实客户的原料要求,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生产煤炭,如违约将按照合同金额的20%追究责任;2. 矿方在生产过程中,如出现违规掺混现象,将按照掺混的比例追究责任,并罚款5000元;3. 矿方在生产煤炭过程中,如出现超出煤质指标的情况,将按超出指标的比例追究责任,并罚款5000元。

四、日常监督执法1. 对煤矿煤质管理人员,要求每天对生产煤炭进行质量抽查,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并罚款5000元;2. 对所有从事煤矿生产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如发现违规操作,将追究相关责任,并罚款5000元;3. 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应定期对煤矿的煤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追究责任,并罚款5000元。

五、重大煤质事故处理1. 对于因煤矿煤质问题引发的生产事故,矿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法处理;2. 矿方应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煤质把控,确保煤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如发现存在问题,应立即暂停生产并整改,并罚款10000元。

煤炭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法律依据

煤炭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法律依据

煤炭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法律依据煤炭作为我国的主要能源资源,其开采、生产和利用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煤炭产业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例如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煤炭行业行政处罚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角度,对煤炭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法律依据进行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启示性法律,为煤炭行业行政处罚制度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并在一定的程序和范围内决定并执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煤炭行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可依,不能超越法律授权范围;2. 罪刑法定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作为依据,不得随意、任意设定罚则;3. 罚当其罪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度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相一致;4.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行政处罚的力度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5. 合法程序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些原则,煤炭行业在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面临着各类行政处罚,如罚款、暂停或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炭行业是我国矿山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矿山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和严重性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为煤炭行业的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煤炭矿山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并对违法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矿山安全法》,对违法单位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责任人可以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矿山安全法》,对于发生矿山事故、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煤炭行业作为重点污染行业,其环境污染问题备受关注。

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

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

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一:一: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煤炭行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性原则:处罚必须有法可依,不能随意自行决定;2. 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必须依法公正公平,不得歧视;3. 公开透明原则:处罚决定必须公开透明,依法公告;4. 程序合法原则:处罚必须按照合法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 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原则:处罚必须既有法律效果,又能达到社会效果;6. 连带责任原则:处罚必须追究所有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煤炭行政处罚的法定基础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炭行业中的违法行为将受到以下法律法规的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 《煤矿安全法》;3. 《煤炭生产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4. 《煤矿生产安全规定》;5.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6.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煤炭行政处罚的罚则标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炭行业中的违法行为将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具体罚则标准如下:1.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将对违法单位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

违法个人也将根据情节和危害程度受到相应的罚款;2.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对于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企业,将暂扣或吊销其许可证;3. 责令停产停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恢复生产;4. 没收违法所得:对于煤炭行业中利用违法手段获取的不当利益,将被全部或部分没收;5. 行政拘留: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附件:我国煤炭行业常见违法行为及对应处罚标准。

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指用执行行政机关职权处理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2. 法定性原则:依法进行行政处罚;3.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性;4.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处罚公开透明的原则;5. 程序合法原则:行政处罚的合法程序;6. 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原则:行政处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兼顾;7. 连带责任原则:对所有相关人员追究责任的原则。

煤炭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煤炭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煤炭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煤炭作为我国的重要能源资源,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

然而,由于煤炭行业的特殊性,包括采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以及对环境的污染等问题,针对该行业的监管也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煤炭行业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以规范该行业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管和执法。

一、《煤炭行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煤炭行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是我国针对煤炭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重要法规。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煤炭行业各类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依据、处罚方式等内容,对涉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市场秩序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该办法的出台为规范煤炭行业的经营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随着煤炭行业的迅速发展,大气污染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环境难题之一。

《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综合法律法规,对煤炭行业的大气污染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处罚。

根据该法,对煤炭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排放超标等问题,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停产整治等行政处罚措施。

三、《安全生产法》煤炭行业的生产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为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安全生产法》。

该法规定了煤炭企业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要求,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一旦发生矿井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问题,相关主管部门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暂停生产等严厉措施。

四、《环境保护法》煤炭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产生大量的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对煤炭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该法规定了煤炭企业需要取得环境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达到排放标准等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煤炭企业可以采取罚款、停产整治等处罚措施。

五、若干地方性法规除了上述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各地方性的法规对煤炭行业的管理和行政处罚也具有重要意义。

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

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

涟源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


二○一一年三月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法律责任摘要细则
(主席令(1992)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法律责任摘要细则
(劳动部令(1996)第4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摘要细则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法律责任摘要细则
(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法律责任摘要细则
(国务院令【1994】第168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法律责任摘要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8号令,2004年4月19日公布)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律责任摘要细则
(1995年3月29日煤炭工业部)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法律责任摘要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令(2003)第4号}
《煤炭防治水规定》法律责任摘要细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28号 2009年9月2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9)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2005】第446号)。

采煤系统质量标准化管理处罚细则

采煤系统质量标准化管理处罚细则

采煤系统质量标准化管理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采煤系统质量标准化管理,提高煤炭生产安全水平,依据《煤矿安全规定》、《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细则。

第二条本处罚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新建、改扩建、技改、整合改造煤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采煤系统质量标准化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处罚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处罚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处罚对象包括:(一)煤矿企业;(二)煤矿负责人;(三)煤矿从业人员;(四)相关服务机构。

第五条处罚内容如下:(一)对煤矿企业的处罚:1. 未达到煤矿质量标准化等级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2.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3. 违反规定,未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4. 违反规定,未对采煤工作面进行质量标准化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5. 违反规定,未对采煤设备进行质量标准化改造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煤矿负责人的处罚:1. 未组织制定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2. 未组织对采煤工作面进行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3. 未组织对采煤设备进行质量标准化改造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处罚:1. 违反规定,未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操作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2. 违反规定,导致质量标准化事故发生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相关服务机构的处罚:1. 提供虚假质量标准化评价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2. 未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服务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六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发现违反本处罚细则的行为,应当依法立案调查,收集证据,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煤炭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煤炭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煤炭行业的正常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煤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煤炭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煤炭行政处罚应当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第二章煤炭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第五条煤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处罚决定的名称、文号、作出决定的机关、作出决定的日期、违法行为和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上诉的途径和期限、申请听证的途径和期限。

第六条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效率性原则。

第七条申请听证的,煤炭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按照法定受理条件和期限进行受理并举行听证。

第八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九条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开采煤炭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条未按规定购买或者销售煤炭的,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煤炭采矿权、许可证等行为的,处以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附件一:XXX法律文书范本附件二:XXX证据材料清单附件三:XXX调查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违反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赋予相应的行政制裁的法律。

2.煤炭行业法规:是指针对煤炭行业管理、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复议申请,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和撤销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4.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权利人、厉害关系人听取意见和证明材料的一种程序。

煤炭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

煤炭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

煤炭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煤炭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然而,煤炭行业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环保与安全问题。

为了规范煤炭行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实施行政处罚。

本文将概述煤炭行业涉及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以加深对相关政策和措施的理解。

一、煤炭行业行政处罚的依据煤炭行业的行政处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处罚主体、处罚程序等内容,为煤炭行业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还有一些专门针对煤炭行业的法律法规,如《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规也为行政处罚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二、煤炭行业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1. 违法行为的划分煤炭行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产经营煤矿企业未取得许可证书或者未按许可证书规定的矿区、矿井范围进行生产;未经核定擅自停产、停产期满后不按核定内容复产;超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或者以违法方式开采矿产资源;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等。

这些违法行为将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罚。

2. 处罚的方式和程度行政处罚一般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书等几种方式。

具体的处罚方式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判断。

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如人员伤亡或环境污染,将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同时,根据煤炭行业的特点,煤炭行政处罚还可能涉及追缴违法所得、查封扣押、停产整顿等措施。

三、煤炭行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方式1. 处罚机关的责任行政处罚一般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环保监察机构等部门负责实施,他们将对煤炭行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行政处罚机关还需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处罚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监督和申诉机制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工作的公正和合法性,人民群众和相关企业有权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申诉或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机关应建立健全申诉受理和复核机制,及时处理申诉事项。

对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行政处罚使用法律法规

对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行政处罚使用法律法规

超能力生产处罚适用法律法规一、合法矿井超能力生产1.依据《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煤矿年度生产计划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调整生产计划,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视情节轻重对矿长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直至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煤矿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2。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处罚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3。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处罚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二、非法煤矿非法生产1.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处罚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2023年整理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

2023年整理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

2023年整理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1. 背景介绍】煤炭行业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之一。

为了规范煤炭行业的管理行为,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制定了一系列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本文档旨在整理并详细介绍2023年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的罚则标准。

【2. 煤炭生产管理】2.1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2.1.1 煤矿生产许可证管理2.1.2 井下安全规程2.1.3 氧气检查和监测2.2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2.2.1 煤矿负责人责任2.2.2 安全责任制度2.2.3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2.3 煤矿安全监管2.3.1 矿山监测系统2.3.2 安全生产技术装备【3. 煤炭运输和销售管理】3.1 煤炭运输管理3.1.1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3.1.2 瑕疵煤炭运输要求3.2 煤炭销售管理3.2.1 煤炭质量合格标准3.2.2 煤炭市场监管要求【4. 煤炭资源开发管理】4.1 煤炭勘查申报管理4.1.1 勘查权审批4.1.2 勘查工作计划编制4.2 煤炭采矿权管理4.2.1 采矿权申请条件4.2.2 采矿权审批程序【5. 煤炭环境保护管理】5.1 煤炭矿山区域环境保护5.1.1 矿山环境评价5.1.2 矿山环境监测5.2 煤炭排放标准5.2.1 煤炭燃烧污染物排放标准5.2.2 煤炭生产废弃物排放标准【6. 文档附件】本文档涉及的具体法律法规文件请参见附件。

【7. 法律名词及注释】7.1 生产许可证:指煤矿企业依法获得的用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证书。

7.2 安全责任制度:指煤矿企业建立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和规定。

本文详细介绍了2023年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的罚则标准,希望能为煤炭行业管理者提供参考。

感谢各位的阅读。

【1. 前言】煤炭行业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各级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煤炭行政处罚法规。

本文档旨在整理2023年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并详细阐述了罚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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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


二○一一年三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法律责任摘要细则
(主席令(1992)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法律责任摘要细则
(劳动部令(1996)第4号发布)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法律责任摘要细则
(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法律责任摘要细则
(国务院令【1994】第168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法律责任摘要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8号令,2004年4月19日公布)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律责任摘要细则
(1995年3月29日煤炭工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令(2003)第4号}
《煤炭防治水规定》法律责任摘要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28号200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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