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的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的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指定的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天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谨参与承包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的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
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的问题应承担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的保险产品。
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要求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
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问题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保险产品。
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对属于保险责任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
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问题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保险产品。
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要求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
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问题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保险产品。
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对属于保险责任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不得刁难客户,不得惜赔、拖赔、欠赔,更不得应赔不赔、无理拒赔。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
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问题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保险产品。
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对属于保险责任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范文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
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问题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保险产品。
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对属于保险责任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I can make it through the rain. I can stand up once again on my ow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第一条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等其他内容。
正所谓干一行爱一行,爱一行懂一行。
在不同的行业中工作,其实都是要求劳动者可以符合规定的行业标准,尤其是针对像电力、保险等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行业,此时对从业人员的要求就会更为严格。
我国针对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下面请跟随一起看看《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的全部内容吧。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的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的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的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的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第三章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第一节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第一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一条?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第三条?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应专业胜任,热爱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第五条?应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
第六条?应公平竞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七条?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所在机构的发展质量、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尊重员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条?应稳健经营,加强内控,提高管理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应以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为导向,积极开发保险产品,制止销售误导,确保公正、及时理赔。
第十二条?应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章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三条?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
第十五条?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
第十六条?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第十七条?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
第十八条?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一、诚实守信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真实告知客户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并提供客观、准确的建议。
不得故意隐瞒、歪曲或夸大保险产品的内容和风险。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准确记录和保存客户的信息,并妥善保管客户的隐私。
二、客户利益至上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主动倾听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保险解决方案。
不得利用不当手段推销保险产品,包括虚构事实、误导客户、非法炒作等行为。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客户的选择和意愿,不得推销不符合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
三、专业素养四、保密义务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严格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不得将客户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和记录,防止遭受损失、泄密或被滥用。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的意识和保护措施,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和保密。
五、不得参与欺诈行为保险从业人员不得参与保险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虚假申报保险赔偿、伪造保险文件等违法行为。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和核实,对于发现的保险欺诈行为及时报告,并不得涉及隐瞒或遮掩。
六、公平竞争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干扰、诋毁竞争对手的声誉和利益。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包括向客户承诺不可实现的利益或利润。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树立健康的竞争观念,通过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来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以上是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主要内容,保险从业人员应当以此为准绳,坚守职业道德和信任的原则,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和专业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同时,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促进行业的有序发展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培训
4. 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5、遵纪守法,服从监管,不违法违规 6、严禁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
7、廉洁从业,抵制不正当竞争
行为准则解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1、客户至上,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的保险产品
2、制止销售误导,确保公正、及时理赔
3、正确行使权力,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 益 4、加强内控,提高管理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5、恪尽职守,勤勉高效,发挥表率作用 6、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的问题应承担的管理责任
▲伪造机构和客户的公章、印件
▲资格考试中作弊,伪/变造或转让证件 ▲泄露机构和客户重大商业秘密 ▲盗取或恶意毁坏机构重要数据设备 ▲伪造、销毁帐务,指使违规操作 ▲挪用侵占保费、滞留保费私设帐户、公款私存 ▲擅制、伪/变造、隐匿单证,违规制作宣传材料,私改客户投保和保全信息 ▲与客户勾结,骗取保险金
2、严禁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保险产品,或利用监管机 构的处罚决定攻击同业 3、严禁给予或承诺客户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4、严禁在未经核准的区域展业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展业
5、严禁擅自降低费率或高于行业自律标准支付手续费
6、严禁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保险机构的在职从业人员
奖励与处分
行为准则解读——保险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培训
个人声誉与职业生涯的影响
声誉受损
违反行为准则的从业人员 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个人声誉受到严重影响。
职业生涯受阻
违规行为可能导致从业人 员在职业发展上受到限制, 难以晋升或找到更好的工 作机会。
难以转行
由于行业间的信息共享, 违规记录可能会跟随从业 人员到其他行业,影响其 转行的机会。
05 如何提升保险从业人员的 行为准则意识
3
建立诚信文化
保险公司应积极倡导诚信文化,鼓励员工树立正 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提高整个行业的诚信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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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内部监督机构
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 机构,负责对员工行为进行监督
和检查。
考核与奖惩机制
将行为准则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体系, 对表现良好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 反行为准则的员工进行惩罚。
定期审计
定期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和财务进行 审计,确保员工行为符合监管要求 和公司规定。
社会监督与舆论引导
信息披露
发展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兴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保险从业人员行为 准则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一些国际保险组织如国际保 险协会等也在推动全球范围内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统一和规范。
02 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职责 和要求
专业知识与技能
掌握保险原理、保险产品知识、 保险合同法规及核保核赔流程。
培训和教育
定期开展行为准则培训
01
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强调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
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循相关规定。
案例分析
02
通过分析实际案例,让员工了解违反行为准则的后果,以及如
004《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试题答案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基础知识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计25分: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1.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 a )A、派出机构、自律规则B、当地政府、法律C、工商机关、派出所2.爱岗敬业,(),努力提高()。
( b )A、认真学习、收入B、尽职尽责、服务质量C、服从管理、保单品质.3.专业胜任,热爱学习,(),不断提高()。
( b )A、诚实守信、服务客户B钻研业务、专业素养C、学习金融、提高文化4.公平(),自觉抵制()。
( a )A竞争、不正当竞争B、交易、欺骗客户C、交易、涨价5.树立科学的()和正确的(),创新进取,努力提高所在机构的发展质量、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 c )A发展观、人生观B世界观、业绩观C、发展观、业绩观二、判断题,每小题5分,合计25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1.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尊重员工民主管理权利。
(√)2.稳健经营,(加强内控),提高管理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3.以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为导向,积极开发保险产品,制止(销售误导),尽量公正、(减少理赔)。
(×)4.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5.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可以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三、多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题号填在括号内,每题10分,共50分)1.保险从业人员应诚实守信,不隐瞒(A、C),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A.不说谎B.不欺骗C.不作假2.保险从业人员应保守秘密,不泄露(A、B)。
A.商业秘密B.客户资料C.国家秘密3.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企业与客户、(A、B、C)之间的利益关系。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 )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
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问题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保险产品。
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对属于保险责任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监发[2009]24号)为规范保险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一条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第三条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应专业胜任,热爱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第五条应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
第六条应公平竞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七条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所在机构的发展质量、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尊重员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条应稳健经营,加强内控,提高管理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应以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为导向,积极开发保险产品,制止销售误导,确保公正、及时理赔。
第十二条应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章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三条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
第十五条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
第十六条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第十七条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
第十八条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广东保险从业人员清廉从业守则
广东保险从业人员清廉从业守则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保险从业人员作为这一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举止直接关系到整个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为了规范广东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广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了《广东保险从业人员清廉从业守则》,以约束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一、遵守法律法规1.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诚信经营2.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捏造事实、散布谣言,不得虚报销售业绩或误导客户。
三、维护客户利益3.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将客户利益置于首位,根据客户实际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沟通和定制化的保险方案。
四、保守商业机密4.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公司和客户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客户资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利。
五、不得擅自收受回扣5. 保险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或要求回扣,不得参与违法违规的经济往来。
六、防止利益冲突6.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杜绝利益冲突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商业活动。
七、自我约束7.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自觉自律,抵制各种形式的不良诱惑,自觉接受公司和行业的管理和监督。
八、广泛学习专业知识8.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不断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理赔处理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九、团队合作9.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合作共赢的原则,积极协助同事,提升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
十、服务客户,回报社会10.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以服务客户、回报社会为宗旨,注重个人和公司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十一、违规处罚11. 保险公司将建立健全的违规处罚机制,对违反《广东保险从业人员清廉从业守则》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保险行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从业人员作为行业的服务主体,其职业行为对于保险业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并贯彻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以及实施细则,是保证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的规范化、规范化、规范化,并推进保险业可持续及稳健发展的关键所在。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包含了保险从业人员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以及职业道德要求,如保持谨慎、诚信、公正、谨慎、保护客户利益等。
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是保证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保护客户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仅仅有行为准则不足以保证保险从业人员行为的规范化,还需要实施细则来规定保险从业人员具体的行为规范和执行环节。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职业道德标准保险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标准,保持诚信、公正、谨慎和保护客户权益等基本职业道德。
特别是在处理客户投诉、处理理赔、进行销售和推荐产品时应该坚守职业道德标准,不得以虚假宣传、故意误导等方式欺骗消费者。
2.业务操作规范保险从业人员应该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在销售过程中,应该依据客户实际需求提供专业咨询、个性化服务和多种保险产品选择;在理赔业务中,应该采取快速、公正、周到的理赔服务,并保持与客户的密切沟通。
同时,应该完善工作记录,及时反馈处理进度。
3.信息披露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应该向消费者正确、完整和及时地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产品信息、条款及费率等。
同时,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该全面和清晰地陈述各种保险险种的区别、风险等,帮助客户更好地理解产品,提高消费者保险知识水平。
通过实施细则,可以更加具体的规范保险从业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确保保险从业人员工作与职业道德规范的一致性和一致性,最大限度地保证客户权益。
同时,实施细则的开具也有助于提高保险从业人员责任心和专业能力,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和信誉度。
保险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保险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险作为金融服务行业的一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和责任。
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在保险行业中显得尤为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形象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保险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1. 保险行业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保险行业从业者在工作中应遵守的基本规范和准则。
不仅要求保险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还要求他们具备诚信、客观、专业、谦虚等品质。
首先,诚信是保险行业的根本要求。
保险从业人员需要保持真实、透明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不隐瞒真相。
他们应当以客户的利益为重,勿以博取私利。
其次,客观是保险行业职业道德的核心要求之一。
保险从业人员需要以客观的态度对待每位客户,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情况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不能因为私人喜好或其他非理性因素影响判断。
此外,保险从业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且要谦虚有礼。
保险行业发展迅速,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全面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提升服务质量。
此外,要保持与客户、同行业人员的良好沟通与合作,互相尊重并且倾听对方的意见和建议。
2. 保险行业的行为规范行为规范是指保险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标准。
它不仅体现在保险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中,还体现在与同行业人员、监管机构和社会大众之间的关系中。
首先,保险从业人员应确保客户的利益最大化。
他们需要全面了解客户的需求和险种信息,因地制宜地为客户推荐适当的保险产品,并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咨询和服务,确保客户能够享受到合理的保障和理赔待遇。
其次,保险从业人员要遵守保密原则。
根据保险的专业特性,保险从业人员要严守客户的隐私,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此外,保险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他们需要了解并遵守保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自己的工作符合法律要求,并为客户提供合规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最后,保险从业人员应具备公益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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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第一节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第一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一条?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第三条?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应专业胜任,热爱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第五条?应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
第六条?应公平竞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七条?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所在机构的发展质量、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尊重员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条?应稳健经营,加强内控,提高管理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应以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为导向,积极开发保险产品,制止销售误导,确保公正、及时理赔。
第十二条?应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章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三条?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
第十五条?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
第十六条?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第十七条?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
第十八条?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本准则制定实施细则,对保险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导和监督保险机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贯彻本准则。
第二节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的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的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的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的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
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的问题应承担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的保险产品。
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
不得刁难客户,不得惜赔、拖赔、欠赔,更不得应赔不赔、无理拒赔。
第四章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五条主动出示《展业证》或《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使用所在机构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
不得自行手写、印制、变更所在机构的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或传播其他不合规的宣传资料。
第十六条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推荐合适产品。
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的情况下,不得强行继续向客户推销,干扰客户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十七条客观、全面、准确地履行产品和服务的说明义务,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明确说明销售产品的经营主体,确保客户知晓其所购买保险产品的完整内容,对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投资产品应明确说明其费用扣除情况和投资风险及收益的不确定性。
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真相、误导客户、违规承诺等行为。
第十八条加强客户回访和跟踪服务,协助客户进行客观、公正、及时理赔。
所在机构对客户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作出拒赔决定的,应将所在机构出具的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及时送交客户,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公平竞争准则第十九条同业互尊,同业互助,增进交流。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保险机构在职从业人员。
第二十条公平竞争,严禁从业人员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采用不实宣传或易引起误解方式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声誉;(二)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保险产品,或利用保险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攻击同业;(三)向客户给予或承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四)在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区域开展业务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擅自降低保险费率或高于行业自律标准支付手续费。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一条行业自律组织对表现优秀的从业人员,可视情形给予以下奖励:(一)书面表扬;(二)公开表彰;(三)授予荣誉称号;(四)其他合适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并指导和监督从业人员遵守本细则。
对违反本细则的从业人员,由其所在机构根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三条行业自律组织对违反本细则的从业人员,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提示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从业人员违规情节严重的,由行业自律组织提请保险监管机构依法采取有关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行业自律组织对违规从业人员,可以给予以下形式的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业内通报批评;(三)通过媒体公开谴责;(四)提请保险监管机构查处;(五)从业禁止。
前款所列的纪律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违反本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业自律组织应予以警告,限期整改。
警告由行业自律组织以信函形式向从业人员本人发出,同时抄报其所在的上级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业内通报批评:(一)机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突发事件,未进行及时处理,引发行业公共关系危机的;(二)机构违规经营,违反行业自律规则和服务承诺的;(三)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理赔服务质量差的;(四)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招徕从业人员的;(五)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第二十七条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其所在机构应将其名单上报行业自律组织,予以业内通报批评:(一)代签名;(二)代体检;(三)伪造客户回访记录、故意滞留客户保险合同;(四)伪造机构和客户的公章、印件;(五)在资格考试中参与考试作弊、冒名代考,及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展业证》或《执业证书》;(六)挪用侵占保费、滞留保费私设账户及公款私存;(七)与客户勾结,故意隐瞒承保条件,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八)擅自印制、伪造、变造、隐匿保险单证,违规制作宣传材料,私自更改客户投保和保全信息;(九)伪造、销毁账务,指使违规操作;(十)泄露所在机构和客户重大商业秘密;(十一)盗取或恶意毁坏机构重要数据设备;(十二)所在机构认为其他应该上报的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业自律组织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从业人员应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谴责:(一)机构或个人严重损害保险业整体形象的;(二)机构或个人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严重违反本细则且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行业自律组织可提请保险监管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机构均不得再行录用:(一)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业内通报批评的;(二)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公开谴责的;(三)严重违反所在机构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且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行业自律组织应建立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制度,详实记录从业人员奖励和处分情况;对受到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处分的信息,应在其网站上予以公示,以供查询;对其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通报保险监管机构。
第三十二条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执行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有异议的,可向行业自律组织申请复议;对行业自律组织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保险监管机构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对保险机构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检查。
保险机构应如实记录其从业人员执行本细则情况,建立报告制度,年终向其加入的行业自律组织报告情况。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