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适任证书考试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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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7.0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及发证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申请、签发第六条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七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印制。

“船员考试11规则”学历要求等的主要变化

“船员考试11规则”学历要求等的主要变化

主持人: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第12号部令,以下称为《11规则》),并已于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

请韩处长向大家介绍一下11规则修订的背景。

韩光显:船员是公认的高风险职业,其适任能力决定着船舶、人命和货物的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

1980年6月8日,我国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称为STCW公约)的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船员适任能力的提高,1950年便明确了船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第6号部令,以下简称《04规则》),是我国主要的船员管理规章,也是我国履行STCW公约的最重要法规,对于规范我国船员教育、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提升船员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出台,作为《04规则》的上位法,对船员的适任要求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另外国际海事组织于2010年6月通过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生效,对于船员适任提出了新的要求。

这些国内法规和国际公约的变化,以及近年航运形势的发展,需要我国对《04规则》)做全面修订,以确保船员适任能力的提高。

《11规则》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促进船员队伍可持续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主持人:很多网友注意到《11规则》与《04规则》的名称不同,请韩处长介绍一下为什么对名称进行修改?韩光显:《11规则》将适任考试和评估统一为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

船员条例第十条明确了适任考试是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未提及评估;而STCW公约明确了评估的要求,主要包括培训、考试(理论、实操)、资历、任职表现等,实际就是对申请适任证书各种条件的综合审查、评价。

将适任考试和评估统一为适任考试,如此修改即能够符合国内上位法的要求,也能满足公约履约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随着中国内河航运的逐步发展和壮大,内河船舶船员的培训和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内河船员培训和管理的重要法规,旨在确保内河航运的安全和稳定。

一、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内河船员适任考试是内河船员合法合规从事内河航运的必要条件。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航海知识:包括通航标志、地理、天文、船舶、船用通讯、船用设备、潮汐、航海气象、安全、救助、消防等方面的知识。

2. 技能操作:包括船舶操纵、对外通讯、救助演练、航行记录、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技能。

考试合格的内河船员才能取得适任证书,才能从事内河航运工作。

二、内河船员发证规则内河船员发证规则是为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后发放适任证书提供制度。

内河船员发证规则有以下要点:1. 适任证书的种类:适任证书分为初次适任证书和增援适任证书两种。

初次适任证书是内河新加入船员的首次适任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援适任证书是内河已具备初次适任证书,因增援其他船舶而获得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为1年。

2. 适任证书的换证: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满后,应当进行换证。

适任证书换证时要携带原证和身份证进行换证,同时需进行相应考试。

3. 适任证书的管理: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买卖、转让或出租,如有违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适任证书的失效和补发:适任证书因失效必须进行补发。

适任证书失效有以下几种情况:①适任证书已经过期未进行换证的;②适任证书遗失或损毁;③内河船员违规操作或违法行为被吊销适任证书的。

5. 适任证书的注销: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可以进行注销。

适任证书进行注销主要包括以下情况:①适任证书超过有效期,且违规操作或违法行为的;②适任证书的持有人已经离职或退休的;③适任证书的持有人已经死亡的。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制定和落实,不仅是保障内河航运的安全和稳定,也是加强内河船员的培训和管理的必要措施,有助于提升内河船员的素质和技能,推动内河航运取得更为长足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四)船员证书变化
1、证书形式变化
新版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2、证书航区变化
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04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04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3、证书职务变化
新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职务适任证书
(5)初次申请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三、适任考试
(一)考试方式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2)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3)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四、海事局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现场考核
(一)考核情形
1、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2、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3、违反航行规则的
4、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二)考核方式
1、发生上述1、3、4项情形的,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评估
电子电气员、电子机工
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一个等级

交通部关于下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收费规定》的通知-[88]交水监字122号

交通部关于下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收费规定》的通知-[88]交水监字122号

交通部关于下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收费规定》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下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收费规定》的通知(1988年2月22日(88)交水监字1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已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经国家物价局同意现将《〈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收费规定》发给你们(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收费规定一、申请费(包括发证、签证、换证或补发)申请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13元申请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无线电报务员,船舶通用电机员适任证书…………10元申请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一、二等无线电报务员,船舶一、二等电机员适任证书……………7元申请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船舶限用无线电报务员,船舶通用、限用无线电话务员适任证书……………5元由于证书遗失或毁损申请补证者,加倍收取申请费。

1.A类适任证书船长,轮机长…………50元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无线电报务员…………38元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一、二等无线电报务员…………30元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13元2.B类适任证书船长,轮机长…………38元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电机员…………30元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一、二等电机员…………20元3.C类适任证书船长,轮机长…………20元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船舶限用无线电报务员…………13元船舶限用无线电话务员……………8元三、抽测及加考费1.按《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七十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规定而进行的抽测,如抽测科目数超过规定考试科目的半数以上,按上述规定的考试费的80%收取;抽测科目数为规定考试科目的半数或半数以下,按上述规定的考试费的50%收取;抽测科目与规定的考试科目等数,按上述规定的考式费全收。

海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变动详细内容

海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变动详细内容

中国海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变动详细内容4、船长和大副应持有Z01、Z02、Z04、Z05、Z06、Z07、Z08、Z09(没明确大副船长必须持有,但是船舶保安员一般是船长或大副兼任);5、500总吨或者750千瓦以下船舶,所有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持有Z01、Z07、Z08即可,其他船员持有Z01、Z07即可。

四、培训合格证的再有效和补差培训1、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换发新版培训合格证;2、基本安全(Z01)需要进行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考试,精通救生艇筏(Z02)、高级消防(Z04)、精通急救(Z05)和船上医护(Z06)可以直接换发新版合格证;3、持有保安员(Z09)证书的船员可以直接换发Z07、Z08,但是Z09需要进行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考试;4、2012年1月1日前已经在船任职的船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6个月以上资历的,可以在2012和2013一年半时间内直接申请Z07、Z08,。

2014年1月1日起,国际航线所有上船任职的船员必须取得Z07、Z08,方可上船。

第二部分过渡期培训问题一、发证和换证1、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规则进行发证和换证,。

国际航线高级船员自2013年7月1日开始换证。

2、04规则证书使用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日起,所有船员必须持有新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3、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换发新版培训合格证。

2014年1月1日起,国际航线所有上船任职的船员应取得Z07、Z08,方可上船任职。

4、换发新规则证书需要进行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过渡期适任培训,可以同时进行,参加11规则岗位适任培训和考试视为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试。

5、值班水手和机工有18个月资历,完成岗位适任培训(2个月)通过考试,可以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机工证书。

6、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船员,11规则生效前实际履行电机员或电子电气员24个月,或者持有87规则电机员证书,可以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考试,申请电子电气员证书。

新版《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主要修订内容解析

新版《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主要修订内容解析
“ 中枢神经系统” ,在船员培训证
和V S 告程 序等新 的要求 ,增 加 了电子 电气 员 T报 (T E O)、电子技工 ( T E R)、高级值班水手 ( b Al e
书体系和业务架构上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在
e a c )、高级 值班机工 ( be e aeE g e f eD A lSa rr ni ) f n 业界素有 “ 指挥棒” “ 风向标”之称 ,因而始终为业 Sa rr ek O 界 所广 泛而 高度关 注 。 “ 1 1规则 ”较 “4 0规则 ”在学 资格 和发证 的强制 性最低 标准 ,取 消了轮机 员3个 月
则”取消了多年来晋升操作级 、管理级船员需要航海
道单一 ,不利于船员队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值班水 手、 值班机工除非具有学历或参加两年航海教育,否
则 缺乏 晋升 的空 间和渠 道等 。这 些 问题引起 了业 界 的 关 注 ,修订 “4 则 ”的 呼声较 高 。基 于上 述 国际 、 0规
历要求 、适任证书航 区和等级 、职务 、证书再有效的 条件 、 证书补发条件 、其他船员申请海员适任证书规
教育培训要求 以及延长了轮机员实习见 习时间要求 等。我国作为S C T W公约的缔约国,有履行公约的义
T 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新 的适任要 定 、适用于液货船适任证书的条件 、普通船员适任证 务 。因此 ,根据S C 书的有效期 、考试科 目 等方面进行 了较大的调整 , 本 求修 订现行 的海员 适任考 试 和发证规 则是履 行 国际公
式 ,只是 为 了满足政 策规 定不 得 已而为之 。 因此 ,业
界一直呼吁调整函授这种不合时宜的模式或取消学历
要求 。
《 船员条例 》把适任培训而不是把航海教育或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767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76794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发布日期】2017-03-28【生效日期】2017-03-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2022年船员考试新规则

2022年船员考试新规则

2022年船员考试新规则新修订的《发证规则》参考了04《发证规则》的框架设置,充分考虑了新旧规则间的连续性,在不降低适任标准的基础上,解决了04《发证规则》的学历要求与《船员条例》规定冲突问题,简化了证书适用航区设置,简化证书发放与制作;取消了职务晋升的学历要求,科学、合理设置船员晋升资历要求;重视培训内容、过程和实效;强化公司及机构的责任,引导其重视船员培养。

为更加全面的了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我们需要重点把握以下五个“关键词”。

一:简化(一)简化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设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适任证书未划分航区(不考虑近岸),04《发证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造成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多、管理复杂、适任标准区分不明晰等问题,导致国外部分港口国检查看不懂我国的近洋航区适任证书。

实际上,无限航区和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对船员适任要求没有根本区别,考虑到国内和国际环境下船员的英语交流和应对港口检查的差异,同时,从船员证书量上来看,近洋航区船员证书量占国际航线船员证书量的比例不到10%故本次修订将航区简化分为无限航区(04《发证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04《发证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二)简化船员证书的发放目前我国船员证书数量多,逻辑关系较复杂,船员上船任职主要有适任证书、专业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同时上液货船、客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其适任证书上需要取消对特殊类型船舶的限制。

本次修订《发证规则》,结合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船员证书的调整和明确,主要做了如下修改:1、适任证书公约将船长和高级船员的任职证书作为适任证书,需要5年更新和缔约国签证;而对于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的任职证书作为培训合格证,不需要5年更新和缔约国签证。

而我国《船员条例》第九条规定“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交通部:你部《关于申请调整港务监督管理费中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函》(交函[2023]78号)收悉。

经讨论,同意适当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

现将详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心和地方海事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验船师和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一)理论考试(全部科目)。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验船师的考试费收费标准均调整为每人450元。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100元。

船员专业培训和特别培训考试费收费标准均调整为每人80元。

(二)实际操作考试(全部科目)。

各类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均按理论考试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补考(无论几门)。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需要进行补考的,分别按相应考试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船员特别培训合格证书》《船员服务簿》的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证10元。

三、《海员证》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证50元。

申请加急办理《海员证》,在第一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其次个工作日内取《海员证》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

四、取消特免证书申请费、复核试卷费、证明费、签注费、试卷翻译费、适任证书签注费、船员服务簿签证费、船员注册费等8项收费。

对港澳台及外国船员收取的考试费及证书工本费统一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再实行加倍收费。

五、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打算》(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收入根据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心和地方同级财政专户,支出依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以及核拨的资金支配使用。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海船员〔2024〕143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24〕14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保障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需要完成知识更新培训和模拟器培训的,应完成本通知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附件1)和模拟器培训(附件2)。

二、申请培训合格证再有效需要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的,应完成本通知规定的相应知识更新培训(附件3)。

三、已取得海船船员培训许可证的船员培训机构,可开展所许可培训项目的知识更新培训和模拟器培训。

符合以下要求的航运公司可对本公司自有船员开展知识更新培训:(一)具有开展知识更新培训所需的教学资料和设施设备;(二)具有经过适当培训的公司培训师;(三)已将知识更新培训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ISM),并取得符合证明(DOC)。

四、培训机构、航运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培训大纲开展相应的海船船员知识更新培训、模拟器培训,培训的课程应当在开展培训前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的确认。

五、开展海船船员知识更新培训的培训机构、航运公司应当保持完整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其考核的方式和内容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考核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海事管理机构。

船员适任证书大调整

船员适任证书大调整

船员适任证书大调整1、学历:无限航区一、二等管理级均要求大专层次。

2.资历:2.1 职务晋升:其中至少有6个月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2.2 再有效: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低职务任职确定待定。

)2.3在校实习资历视作为船上培训(实习、见习)资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稿)起草说明一、第一章总则(1-5条)1、修改适用范围将原《规则》适用范围修改为“适用于在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普通值班船员(培训合格证明)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由部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颁布。

说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的证书明确为培训合格证,不属于适任证书。

为充分履行公约,本次《规则》修订按公约对船员证书的划分,将我国船员证书主要分为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规则部分主要规定适任证书的要求,各培训合格证在《规则》中引出,详细规定在各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

需要考虑的问题:制定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的考试评估发证办法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原《规则》及马尼拉修正案对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对普通船员的相关要求。

2、修改GMDSS适任证书的适用要求删除船长、驾驶员,将原《规则》“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改为“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说明:部局2005年通知,明确了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不作为申请沿海航区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的条件,无限航区的船长、驾驶员的GMDSS证书要求放在本规则“第三章船长和驾驶员”里要求。

海员资历考试职务晋升新规定

海员资历考试职务晋升新规定

2012海员资历考试及职务晋升调整--马尼拉公约修正船员适任证书考试重大调整2012年1月1日执行1、学历:无限航区一、二等管理级均要求大专层次。

2.资历:2.1 职务晋升:其中至少有6个月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2.2 再有效: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低职务任职确定待定。

)2.3在校实习资历视作为船上培训(实习、见习)资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稿)起草说明一、第一章总则(1-5条)1、修改适用范围将原《规则》适用范围修改为“适用于在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普通值班船员(培训合格证明)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由部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颁布。

说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的证书明确为培训合格证,不属于适任证书。

为充分履行公约,本次《规则》修订按公约对船员证书的划分,将我国船员证书主要分为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规则部分主要规定适任证书的要求,各培训合格证在《规则》中引出,详细规定在各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

需要考虑的问题:制定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的考试评估发证办法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原《规则》及马尼拉修正案对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对普通船员的相关要求。

2、修改GMDSS适任证书的适用要求删除船长、驾驶员,将原《规则》“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改为“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谈新《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01.11))的几点变化

谈新《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01.11))的几点变化
谈 新 《 员 适 任 考 试 和 发 证 规 则 》 几 点 变 化 船 的
陈建 亭
( 岛远 洋 船 员 职 业 学 院 , 东 青 岛 青 山 26 7 ) 6 0 1
摘 要 : 结合 { T W & 约 》 SC 马尼 拉 修 正 案 . 文从 五 个 方 本 面对 《 员适 任 考 试 和 发证 规 则 》 的 修 改 内容 及 原 因做 出分 船 析 , 广 大船 员深 刻领 悟 新 《 则 》 化精 神 ; 航 海 类 院 校 及 使 规 变 为 时调 整课 程 内容提 供 参 考 . 满足 新 《 则 》 规 变化 要 求 。 运 公 司 航 需尽 快 完 善船 员 管理 3 作 , 应航 运 发展 , 而 提 高我 国船 员 - 适 从 素 质 和 促 进船 员 队伍 整 体 发展 . 关 键 词 : S C & 约 》 尼 拉修 正 案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T W 马 中 海船 船 员适任 考试 和 发 证 规 则 》 修 订 内容
二、 规则》 新《 的变 化 内容 1调 整 适 任 证 书航 区和 等 级 . . 简化 证 书发 放 {T W公 约 》 尼拉 修 正 案 未 对适 任证 书 划 分航 区 ,0 4 SC 马 2 0 年修 订 的《 规则 》 置 了 无 限 、 设 近洋 、 海 、 岸 四个 航 区 和 甲 、 沿 近 已 、 、 四类 适 任 证 书 . 种 划 分 造 成 我 国 海 船 船 员适 任 证 丙 丁 这 书种 类 多 , 管理 复杂 , 任 考 试 大 纲 和 题 库 建 设 工 作 量 大 等 问 适 题 。 考虑 国 内和 国际 环 境 下 船 员 对 英 语 交 流 和 应 对 港 口 国检 查 的 差 异 , 《 则 》 航 区 分 为 无 限 航 区 ( 无 限 和 近 洋 合 新 规 将 原 并 ) 沿 海 航 区 ( 沿 海 和 近 岸 合 并 )针 对 船 舶 吨位 大 小 和 主 和 原 , 推进 动力 装 置 功 率 大 小 , 无 限航 区分 为两 个 等 级 , 海 航 区 将 沿 分 为 三个 等 级 。 {T W公 约》 马尼 拉 修 正 案 明确 证 书 分 为三 层 :适 任 证 SC 书 、 训 合 格证 书 和 书 面 证 明 。适 任证 书 指 向 船 长 、 培 高级 船 员 及G S 无 线 电操 作 员 签 发证 书 :培 训 合 格 证 书指 向海 员 签 MD S 发 的 除适 任 证 书 以外 的 , 明符 合 本 公 约 要求 的相 关 培 训 。 说 新 《 则 》 消 了原 o { 规 取 4 规则 》 四 章 特 殊 种 类 船 舶 的 适 任 证 书 , 第 对 特 殊 种类 船 舶 的适 任 证 书要 求 在 规 范性 文件 《 船 船 员 培 海 训 合 格 证 书签 发 管 理 办 法 》 体 现 , 任 证 书 与特 殊 培训 合格 中 适 证 书 结 合 使用 , 殊 种 类 船 舶 不 在 适 任 证 书 上 进 行 消 限 签 注 。 特 这 种 做 法解 决 了特 殊 种 类 船 舶 的适 任 证 书 与特 殊 培训 合 格证 书 有 效 期 不 一致 带 来 的 问题 . 免 出现 逻 辑 矛 盾 . 化 了 适 任 避 简 证书的发放。 2取 消航 海类 学历 要 求 . . 强调 培 训 的 重要 性 。 航 海 类 学 历 教 育 是 我 国 的履 约 特 色 .长 期 以 来 我 国 一 直 将 学 历 作 为 申请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的 一 个 条 件 ,4 规 则 》 三 章 0《 第 要 配 合 学 生 所 在 学 院加 大 对 学 生 的管 理 力 度 。对 于 成 绩 比较 差 的 男 生 , 更 加 关 心 并 给 予 耐 心 鼓 励 , 助 他 们 解 决 学 习 要 帮 上 的 困 难 , 励 他们 尽 快 赶 上 来 . 对 于 学 习 不 认 真 、 常 逃 鼓 而 经 课 、 完 成 作 业 的 学 生 , 定 要 会 同学 院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辅 不 一 导 员 . 同努 力 . 促 他 们 在 学 习 上 取 得 进 步 , 为 班 级 拖 共 督 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国家海事局为了规范中国境内船员的适任资格考核与证书发放所制定的一系列法规。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知识水平和安全操作能力,以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

该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适任考试:规定了不同职务等级和职务种类的船员应当通过的理论考试和实操评估,涵盖了航海知识、船舶操作技术、海上安全与防污染、船上急救与救生等方面。

2. 发证标准:明确了船员在完成相应教育和培训并通过考试后,可以获得不同级别的船员适任证书(如船长证书、驾驶员证书、轮机长证书、轮机员证书等)的标准和程序。

3. 证书有效期与再有效:规定了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限以及到期前如何申请再有效或更新,包括了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的要求。

4. 职责与权限:阐明了主管机关、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在船员适任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和权力。

5. 监督管理:对船员适任证书的申领、审核、签发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整个过程公正透明,并符合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要求。

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具体内容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因此需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4.14•【文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2年4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编号;(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六)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适任证书还应当包含证书等级、职能,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类型、特殊设备操作等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七条船员职务分为:(一)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1.船长;2.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3.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4.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解读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电器员
”、“电子技工”四个种类的船员岗位。(规则第七
、第八条)
2、减少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
“04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
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造成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种类繁多、管理复杂、适任标准难以区分等问题。考虑到
无限航区与近洋航区,沿海航区与近岸航区对船员适任标
本次修订引导接受中职/中专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先在国内 航线上任职,同时也保持航区扩大的通道,允许其今后到 国际航线上任职。与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要求相一致,要求 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取得培训证明 才可以参加考试。
3、认可部分本科院校利用优质资源培养的航海类学 生通过考试和船上实习后直接申请换发二副和二管轮 证书。
素质相对较低等实际问题。
6、关于公司管理。通过强化公司责任,引导公司重视船员
培养。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 “11规则”共九章64条。与“04规则”十三章100条相比, 在不影响履约的前提下,框架上进行适当地优化,内容上 进行了精简,主要是将“04规则”的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 的条件、第四章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第六章船上培 训和船上见习和第七章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都作为适任 证书管理纳入到了“适任证书”一章,而将取得适任证书 的具体条件放在附则中统一规定。
准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近洋航区船员证书量占国际航线船
员证书量的比例不到10%,“11规则”将原无限航区和近
洋航区合并为无限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合并为沿海
航区。(第七条)
3、减少适任证书等级
“04规则”下的我国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划分较多,根据调
整后的航区,“11规则”对适任证书等级重新做了划分:

新版《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主要调整内容述评

新版《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主要调整内容述评

性 以及 政策 贯彻实施 的便 利性考 虑 , 修订 时尽 量保
持原 规 则 的 框架 、 内容 以及 逻 辑关 系 不 变 , 1 “ l规 则 ” 持 了“ 4规 则 ” 其 配 套 文 件 规定 的 船员 职 维 0 及
千 瓦及 以上 的船 舶 , 二等适任 证 书适 用 于 5 0总 吨 0
三是 适任 证 书 等级 的调 整 。为 了和 调 整后 的
航 区相 匹配 , l “ 1规 则 ” 适 任证 书 等 级 重新 做 了 对
估要求 , 而是 新规 则 对 适 任考 试 重 新 定义 , 任 考 适
试包 括理 论 考 试 和 评 估 , 即评 估 是 考 试 的一 部 也 分 , 有 必 要 单 独 阐 明。这 样 的 调 整 能 更 好 地 和 没 《 船员 条例》 的规定 衔 接 吻合 。 从新 旧规则 的延 续
见 表 l 。
务三级 晋 升 的机 制 , 务 晋 升 所 需 的 海 上 服 务 资 职 历, 以及 船 上 培训/ 上 见 习 所 需 见 习 时 间 的总 体 船
政策不 变 , 但较 “ 4规则 ” 0 在证 书 、 区、 关 机 构 航 有
的责任 、 承认 签证 、 航 海类 毕 业 生 海 员培 训 等 方 非
中 图分 类 号 : 7 . U6 6 2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6 7 4 2 1 )2—0 0 —0 1 0 —8 2 ( 0 2 0 04 6


引 言
适 用 限制 、 得证书 的条件 等方 面作 出 了较 大 的调 取
整。

《 中华人 民共 分 , 体 上讲 无 限航 区适 任证 书分 两 等 (0 总 “ 4规 则 ” 有 一 等 ) 沿 海 航 区 分 三 等 (0 仅 , “ 4规 则 ” 两 分 等) 。但 等级划 分 的标 准 没有 改 变 , 等 适 任证 书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指对内河船舶船员进行考核和颁发适任证书的规定。

本规则旨在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的专业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中国船员协会的要求,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主要考核船舶航行、通信、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知识,包括船舶结构、机械设备、导航标志、航行规则、航道标志等。

实践操作考试主要考核船舶的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包括起锚、转舵、系泊、抛锚、火灾应急处理等。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采取分级制度,根据船舶类型和航区等级划分级别。

船舶类型分为客船、货船、拖船等,航区等级分为一级至五级。

根据具体情况,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初级适用于船舶类型和航区等级较低的船舶船员,高级适用于船舶类型和航区等级较高的船舶船员。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合格后,将颁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适任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证书上将体现船员的姓名、等级、适用船舶类型和航区等级等信息。

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才能在相应的船舶类型和航区等级的船上担任工作。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进行继续教育和考核,重新获得适任证书。

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实施,对提高内河船舶航行安全和运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的考试和发证制度,可以筛选出具备良好专业素养和技能的船舶船员,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同时,规范的考试和发证程序,为船员提供了公平公正的竞争机会,激励他们不断学习和提高,为内河船舶运输行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制定是为了推动内河船舶航行安全和运输效率的提升。

船舶船员应按照规定进行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并获得相应的适任证书。

这一规则的实施有助于培养优秀船员队伍,促进内河船舶运输行业的稳定发展,同时也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作出了重要贡献。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说明稿)征求意见稿说明稿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说明:本条为立法目的1、与04《规则》相比,立法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说明:本条为适用范围1、与04《规则》相比,未作修改。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但有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六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自航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说明:本条为船员任职适任证书的要求。

1、与04《规则》相比,将主机修改为主推进动力装置。

2、与04《规则》相比,将GMDSS无线人员改为“GMDSS无线电操作员”。

3、与04《规则》相比,本条第二款将船长、驾驶员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要求去掉,将无限航区船舶的船长和驾驶员需要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要求放在规则修订后的第十三条。

4、与04《规则》相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适任证书要求从《规则》中去除。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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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当调整职务晋升学历要求(入门学历坚持中专或两年制)
在满足公约要求的资历基础上,高级船员的最低学历要求为航海类中专或两年制,在晋升无限航区管理级船员的时候如不满足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在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时通过延长晋升大副/大管轮和船长/轮机长的资历要求允许其晋升大副/大管轮和船长/轮机长,解决目前困扰目前工作的学历问题。二副晋升大副(二管轮晋升大管轮)的资历要求增加18个月调整为30个月;晋升船长(大管轮晋升轮机长)的资历要求增加12个月,调整为 36(大管轮晋升轮机长为30)个月。”对晋升管理级船员,如不满足一般原则的学历要求,通过适当延长海上服务资历的方式解决后,函授学历在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不予认可,对于脱产的函授以1年或2年的适任培训合格证明来证明。
在最近5年内不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或低一航区和等级的船舶上的服务资历者,应当参加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规定的抽查项目的评估,或完成规定的模拟器培训。
说明:细化再有效的条件,增加模拟器培训。
3、 优化补发适任证书流程
补发适任证书有效期与原持有证书一致,对补发时有效期已经不到一年的,在提供相应材料后应允许其申请证书再有效,合并工作流程,提高效率。
说明:原《规则》主管机关是中国海事局,《船员条例》生效后出台的部令主管机关都变为了交通运输部,本次规则参照执行。
二、第二章 适任证书(6-10条)
1、调整航区、类别和等级
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原无限和近洋合并)和沿海航区(原沿海和近岸合并),GMDSS适任证书的航区按原规则不变分为A1、A2、A3和A4海区;调整类别为A和B两类;等级参照原规则。无限航区分一、二等;沿海航区分一、二、三等。
2、将原《规则》“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统一为“船上培训”
五、第五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40-46条)
1、对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海上服务资历如何认定,进一步明确。
说明:原《规则》规定“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法条理解,只要在适任证书适用的范围任职均可,可以理解为高类别、高等级、高职务的船员,可以在低类别、低等级船上担任低职务,也就是说极端情况甲类船长5 年内一直做丁类船长也可以再有效换证。目前各个海事局理解不同具体执行差异也很大,所以有必要加以明确,改为“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或低一航区和等级的船舶上的服务资历”,也就是职务要求对应,航区和船舶等级均可降低一级。
.1.2 在再有效之前6个月中累计3个月;
故新规则应考虑公约修订之精神
(2)在最近5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或低一航区和等级的船舶上的服务资历,但任职表现不合格,或证书失效者,应当参加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
说明:目前在职的普通商船上经验丰富的老中专层次的高级船员由于学历问题无法进行职务晋升,必须通过函授或一年脱产培训等方可职务晋升到管理级,而液货船员上的经验丰富的老中专层次的高级船员必须通过函授等途径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方可职务晋升到管理级,实际上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另外船员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职业,实践经验和技能的积累对船员的适任能力尤为重要,故考虑在目前学历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一条晋升的途径,通过延长资历要求的途径解决目前困扰工作的学历问题。
2、适当增加船员职务晋升资历要求
适当增加职务晋升的服务资历要求,特别是晋升船长。初步考虑,将晋升船长的资历增加6个月调整为24个月,其他保持目前规定。
说明:目前我国船员职务晋升资历要求特别是管理级船员资历偏短,船员晋升过快,船员结构不尽合理(船长、轮机长相对过多,大副大管轮轮相对不足),船员实际能力和航海经历不足;考虑到船长负责整条船舶的营运安全,与大副业务上的跳跃较大,故考虑将大副晋升船长的资历增加6个月调整为24个月。
需要考虑的问题:制定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的考试评估发证办法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原《规则》及马尼拉修正案对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对普通船员的相关要求。
2、修改GMDSS适任证书的适用要求
删除船长、驾驶员,将原《规则》“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改为“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稿)
起草说明
一、第一章 总则(1-5条)
1、修改适用范围
将原《规则》适用范围修改为“适用于在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5、适当降低职务晋升的服务资历的航区和船舶等级要求
考虑:职务晋升的服务资历要求可以降低航区或船舶等级要求,至少有6个月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
说明:目前我国总体上国际航线的船员多,国内航线的船员相对较少,一等的船员多,二等的船员相对较少,国内航海院校培养的也主要是国际航线的一等船员;另外总体上讲目前我国国际航线的船员素质相对较高,按照原《规则》的有关职务晋升资历要求,服务的航区、等级必须与适任证书相对应,无限航区的船员不愿意在国内航线上任职,这样照成国内船舶的配员的困难,同时也对我国沿海海上运输的安全存在隐患,通过本次修订,可以解决上述问题,有利于国内航运的发展和海上运输安全的提升。
4、在晋升三副、三管轮要求的服务资历中,明确航海类教育的学员在结业或毕业前已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的,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三副、三管轮和初级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可以免除要求的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持证和服务资历的要求。
说明:原《规则》没有明确,在操作中有的航海院校核海事机构要求学生必须参加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培训和考试,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规则》的本义。
船员适任证书考试重大调整
1、学历:无限航区一、二等管理级均要求大专层次。
2.资历:
2.1 职务晋升:其中至少有6个月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
2.2 再有效: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低职务任职确定待定。)
2.3在校实习资历视作为船上培训(实习、见习)资历。
说明:原《规则》第四章特殊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是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将在交通部及部局一些通知中对液货船和客船船员的要求单独进行了强调,从《规则》结构上看不是十分合理,条文与前章难免重复。另外按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分开处理不在适任证书上签注的原则,《规则》修订中原《规则》第四章的特殊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的要求无法在新《规则》中描述,需要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考虑。综合考虑将原《规则》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第四章特殊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合并在一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说明:目前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划分复杂,航区分为无限、近洋、沿海和近岸4个航区,类别分为甲、乙、丙和丁4种类别,其中乙类和丁类适任证书船员数量很少,是“87”规则过渡到“95”规则的产物,目前全国也没有培养乙类、丁类船员的院校,原航区和类别划分给我们船员考试评估(大纲和题库建设等)和证书管理增加了大量不必要的麻烦和工作量,也给管理相对人带来不便,顾考虑重新划分航区和类别,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原无限和近洋合并)和沿海航区(原沿海和近岸合并),无限航区分一、二等;沿海航区分一、二、三等。
需要考虑的问题:“限制项目”需要和以后证书发放体系综合考虑,描述可能要修改
三、第三章 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11-30条)
1、调整章节结构
将原《规则》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第四章特殊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合并在一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适用于各种类型船舶,对液货船、客船等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放在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规范性文件中进行明确。
说明:原《规则》对上述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在操作中执行不统一,海事局要求船员必须补办好证书方可以申请再有效,故考虑在规则中加以明确。
六、第六章 特免证明:无具体修改条款(第47-51条)
七、第七章 外国证书的承认 (第52-59条)
增加对对公约第五章规定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签证的规定条款。
说明:马尼拉修正安对证书分类和签发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对第五章规定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缔约国进行签证。
八、第八章 公司的责任(第60-64条)
1、明确了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报备船员事故责任及履行合同的诚信等情况
说明:在日常公司管理检查中发现部分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及时将事故责任船员的情况如实汇报,同时也发现有的船员随意不履行合同,甚至在航次中擅自辞职、离职和中止职务,致使主管机关在船员证书发证后的管理方面存在盲点,跟踪不及时。按相关法规规定,考虑增加“公司应及时并准确地向海事管理机报备船员在境内外发生的事故事责任情况和船员履行合同的诚信情况,特别是在航次中有无擅自辞职、离职和中止职务的行为。”的条款。
四、第四章 适任考试、评估和船上培训(31-39条)
1、取消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的条件,同时调整章节结构
取消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的条件,将考试评估和发证两次审核合并为发证一次审核;将原《规则》第五章适任考试和评估、第六章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合并在一章适任考试、评估和船上培训。
说明:考试、评估不是行政许可项目,一般情况下不能设立考试、评估条件,同时考虑到申请适任考试、评估和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基本一致,故在规则修改中取消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的条件,将考试评估和发证两次审核合并为发证一次审核放在第三章。申请考试的相关要求在规则中以较少的条款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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