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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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

2022年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目录第一局部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6 ]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7】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标准【8】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9】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0]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X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1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2】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4】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5】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6]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7]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标准【19】公司备案提交材料标准[20]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标准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2】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8]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9]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0]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第二局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5]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标准[36]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7】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8】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9】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标准【4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标准[4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五、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标准【5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第三局部其他登记事务相关材料标准[53]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4】企业申请迁移调档提交材料标准【55】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标准【56】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标准第四局部X出质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7】X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8] X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9】X出质注销/撤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第五局部证照治理事务提交材料标准[60]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提交材料标准[61]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提交材料标准说明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 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 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外国地区企业选择在中国境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因各种原因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备案。

为了确保变更登记备案的顺利进行,外国地区企业需要了解并准备相应的材料。

以下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的规范。

一、变更企业名称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如需要)。

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应提交由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4、营业执照副本。

二、变更住所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等。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如需要)。

4、营业执照副本。

三、变更负责人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如需要)。

4、营业执照副本。

四、变更经营范围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如需要)。

3、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4、营业执照副本。

五、变更经营期限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如需要)。

3、营业执照副本。

六、变更资金数额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验资报告。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如需要)。

4、营业执照副本。

七、备案事项1、增设分支机构备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分支机构备案申请书》。

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撤销分支机构备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申请书》。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国有独资公司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全体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1.02•【文号】国市监注〔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印发,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申请材料,进一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全面梳理整合优化《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一步精简文书表格,减少填报事项。

合并内、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各类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申请书。

整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外商投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为方便申请人填写,将表格中的部分“填写项”修改为标准化表述的“勾选项”。

二、清理删减申请材料,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对各类提交材料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登记事项涉及的文书、材料规范不再保留。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报纸样张等文件。

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说明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者企业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或者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从首页“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按照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所附填写要求填写。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提交材料规范一、名称变更提交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股东会决议或决定(一人公司提供决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二、住所变更提交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股东会决议或决定(一人公司提供决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及告知单有范本)。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

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1)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2)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3)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4)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5)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6年最新的工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016年最新的工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公司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7、《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2015年10月1日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补提交,已提交过的无需再提交)。

8、《联络员信息》(未备案的提交)。

9、《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申领的提交,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未申领的提交《申明》)。

10、《税务登记证》(已申领的提交,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未申领的提交《申明》)。

1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可登录“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分公司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分公司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分公司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分公司的登记备案行为,保障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合法权益。

2.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注册地以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其经营活动受本公司直接管理和监督。

3. 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备案,并及时通知公司总部。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1. 分公司设立前,需由公司总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负责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

2. 公司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分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各项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选址、租赁、装修、人员招聘等。

3. 分公司设立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登记材料,完成法律手续。

三、分公司变更登记1. 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需进行名称、经营范围、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并取得批准。

2. 经总部批准后,分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

3. 变更登记完成后,分公司应及时更新内部管理档案,并对外公示变更信息。

四、分公司撤销备案1. 分公司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要撤销时,应由公司总部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撤销程序。

2. 分公司撤销前,必须妥善处理员工遣散、债务清算等事宜,确保撤销过程合法、有序。

3. 分公司撤销后,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结清相关税费。

五、监督管理1. 公司总部应定期对分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和评估,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和法律法规要求。

2. 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业务操作等,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3.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总部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严重者可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总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分公司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应及时上报公司总部协商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注: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5、变更(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名称: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变更证明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经营场所: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注:①涉及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还可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摊位)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如果租赁方无产权证明,也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经营期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需提交批准文件。

分支机构的营业期限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营业期限。

♦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第一部分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2022年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022年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局部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你的证件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你的证件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发起人第—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开发行X的应提交X证券监督治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X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X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工程,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治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适用本标准。

【2】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园地使用证明。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你的证件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你的证件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分公司备案(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分公司备案(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基本信息”栏中的“营业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

“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

“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填写“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文号”,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和“设立”栏及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联络员信息”、附表3“财务负责人信息”。

“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4、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的相关内容。

“变更/备案项目”栏的“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或备案的栏目。

“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变更负责人的,应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

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填写附表2“联络员信息”。

“变更/备案”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

“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6、“设立”栏的“核算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7、“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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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签署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分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分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3.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项材料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
明)。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5.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6.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时缴回旧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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