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的纳税处理及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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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中的税收筹划

股权收购中的税收筹划

股权收购中的税收筹划协议书甲方:(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鉴于甲方有意收购乙方所持有的股权,并且为了优化交易结构、减少税务负担,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确定甲乙双方在股权收购中的税收筹划安排,以达到合法合规的目标,减少税务风险,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股权收购事项1. 甲方受让乙方持有的股权百分比为____%。

2. 甲方将支付给乙方的总转让价款为_______(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3. 股权的交付和过户相关手续将在双方签署本协议之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 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成交易相关的审批、备案等手续。

第三条转让价款支付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交付股权的同时支付转让价款。

2. 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具体支付方式)。

3. 若转让价款支付过程中出现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四条税务筹划安排1. 甲乙双方承诺在股权收购过程中遵守国家的相关税法和税收规定。

2. 甲乙双方将委托专业税务机构进行税务筹划,以合法合规的方式优化交易结构,减少税务负担。

3. 甲乙双方保证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和税务信息,并且如实配合税务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商业秘密、机密信息保密,除非经过对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要求下,或为了解决本协议的争议,双方同意可以向必要的第三方透露必要的信息。

第六条协议解除1. 在本协议期限履行完毕或根据协议条款完成相关事项后,本协议自动解除。

2.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重大违约或其他严重纠纷,任何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并保留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争议解决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浅析股权收购的税务及会计政策

浅析股权收购的税务及会计政策

东 的所 得 税 处 理 如 下 :股 权 收 购 一 般 性 税 务 处 理 为 被 收 购 方 应 确 认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或 损 失 ,收 购 方 取 得 的 股 权 计 税 基 础 应 以公允 价值 为基 础确 定 。 2股 权 收 购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按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 1 被 收 . ()
权 ,以 股 权 转 让价 减 除 股 权 计 税 成 本 和 转 让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权投 资 、 转让 及收 回等经 济行 为异 常活跃 。 股权 收 购是指 一
家企 业 ( 以 称 为 收 购 企 业 ) 买 另 一 家 企 业 ( 下 称 为 被 购 以 收购 企业 ) 股权 , 实现 对被 收购企 业控 制 的交易 。 此 。 的 以 因
根 据财 税 『0 9 5 2 0 ]9号 文件 的规定 , 股权 收 购 可 以分 为

般重 组条 件和 特殊重 组条 件下 的股权 收 购 。其 重组 的条
购 企业 的股 东 取得 收购企 业股 权 的计 税基 础 。以被 收购 股
权 的原 有 计 税 基 础 确 定 。 收 购 企 业 取 得 被 收 购 企 业 股 权 的 计 税基 础 . 被收购 股权 的原 有计税 基础 确定 。( ) 方股 以 2各
分 别 从 收 购 方 与 被 收 购 方 两 个 角 度 进 行 阐 述 . 以 期 为 收
础 ) ( 股权 支付金 额÷ 转让 资产 的公 允价 值 ) ×非 被 。
( ) 人 所 得 税 二 个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个 人所 得税 法》 及其 《 施 条 实 例 》 以及 《 , 国家 税 务总 局关 于 加强 股 权转 让 所得 征 收 个 人

企业股权收购业务不同税务处理的案例分析

企业股权收购业务不同税务处理的案例分析

企业股权收购业务不同税务处理的案例分析【摘要】企业股权收购业务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常见的重要环节,其涉及到复杂的税务处理问题。

本文通过对纳税政策下的企业股权收购业务案例分析,探讨了资本利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政策对股权收购的影响。

同时也提出了不同地区税收政策对股权收购的影响以及税务优化策略。

结论部分强调了税务筹划在企业股权收购业务中的重要性,以及合规性和风险管控的必要性。

展望未来,建议企业在进行股权收购时要结合税务规划,更加注重税务合规性,以实现税收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目标。

通过对案例分析和税务处理方法的深入研究,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股权收购业务中的税务挑战。

【关键词】企业股权收购、税务处理、案例分析、纳税政策、资本利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税收政策、税务优化策略、税务筹划、合规性、风险管控、未来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企业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来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控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越来越多,企业股权收购业务也日益频繁。

在股权收购的过程中,税务处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成本和盈利能力。

对企业股权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案例分析,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规划税务策略,降低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在中国,企业股权收购涉及到的税种主要包括资本利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

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征税标准和处理方式,企业在进行股权收购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税务处理方式,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税负。

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也会对企业股权收购产生影响,企业需根据地区的税收政策制定相应的税务策略。

通过对企业股权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案例分析,可以为企业提供指导,帮助企业避免税务风险,合理规避税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税务筹划对企业股权收购业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合规性和风险管控更是企业必须重视的方面。

展望未来,企业需要更加重视税务策略的制定和实施,以应对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和企业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

股权收购中的税收筹划探析

股权收购中的税收筹划探析
股权 收 购 中 的税 收 筹划 探 析
崔 岩
(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重 组的 主要 形式 之 一 , 企 业 扩 张 摘 股 是
经 营 规 模 、 散 经 营 风 险 、 高 企 业 竞 争 力 的 重 要 方 式 在 企 业 分 提 的股 权收 购 决策 和 实施过 程 中 税 收 是 一 个 不 得 不 考 虑 的 因 素 。 对企 业 的股权 收 购业 务进 行 税收 筹 划 . 理 选择 股权 收 购 方式 . 合
主要参 考文献 :
【1 兴 俊 , 淑 蓉 . 国外 资 零 售 业 3 】秦 郑 中 0年 K a [. J 山西 财 经 大 ]
( ) 重 规 模 效 益 , 进 大型 连 锁 集 团发 展 的 步伐 一 注 推
中国零售 业想实现低 价战 略和保 持市场 占有率 ,就要 扩 大经济 规模 , 走规模 化 、 团化 的发 展道 路 , 集 向产业链 的 上 下游延伸发 展。大力 推进连锁 公司之 间的 收购 、 兼并 , 包


般 性 税 务 处 理

股 权 收购 的税 务 处 理解 析
( ) 权 收 购 的 一 般 性 税 务 处理 一 股
能够 有效 降低企 业税 负。 实现 企业 财 富最 大化 目标
财 税 [0 9 5 文 件 规 定 , 用一 般性 税 务 处 理 的股 权 2 0 ] 9号 适 收 购 交 易 , 收 购 企 业 应 确 认股 权 、 被 资产 转 让所 得 或 损 失 , 收
( ) 展 现 代 化 的 科 学 管 理 机 制 三 发
在 计算机 应用 、 数据交 换 、 息传 输上都 严重 滞后 , 多环 信 很 节依 然采 用人 力方式 进行 低效 的采购 、 销售 、 物流 、 务管 财

企业收购模式及税务筹划方案

企业收购模式及税务筹划方案

企业收购模式及税务筹划方案1. 引言本文旨在介绍企业收购的常见模式以及相关的税务筹划方案。

企业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购买其他公司或其资产来实现扩张或合并的战略行为。

在进行收购时,企业需要考虑税务因素,并制定相应的筹划方案,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风险和合规成本。

2. 企业收购模式企业收购模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2.1. 股权收购股权收购是指企业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从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此模式常见于对大型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在税务角度上,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股权收购可能会触发资本利得税,因此,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筹划方案来最小化税务负担。

2.2. 资产收购资产收购是指企业购买目标公司的特定资产或业务部门,而非整个公司。

此模式常见于企业想要扩展特定业务领域或增加特定资产的情况。

在税务角度上,资产收购多数情况下可享受重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通过与税务机构进行协商来达成最优方案。

2.3. 合并合并是指两家或更多企业将自身合并成为一家新的企业实体。

合并模式通常适用于同等规模的企业之间进行战略合作。

在税务角度上,合并会涉及公司重组,因此企业应该考虑合并前后的税务影响,并充分利用税务优惠政策来降低税务成本。

2.4. 出售控股权出售控股权是指企业将自身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控股权出售给其他投资者。

此模式常见于企业进行资金回笼或退出某个特定业务领域的情况。

在税务角度上,企业需要考虑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等相关税务,并制定合适的筹划方案以降低税务风险。

3. 税务筹划方案对于企业收购而言,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至关重要,以下为一些常见的税务筹划方案:3.1. 结构合理化企业在进行收购时,应合理规划收购结构,充分利用相关税务法规和政策来降低税务风险和成本。

例如,通过合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来最大限度地利用税务优惠政策。

3.2. 损免抵扣企业在进行收购时,应充分了解相关的税务规定和限制。

在合规的范围内,合理利用涉及税务损失的抵扣机制,以减少税务负担。

以案例评述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筹划

以案例评述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筹划

以 留存 收 益 转 增 资 本 时 ,投 资 企 业 在 税 收 上 应 确 认 股
息 、 利 收 入 , 按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转 股 不作 账 务处 理 , 红 而 这 将 导致 税 收上 与 会 计 上 确 认 股 权 转 让 损 益 的 差 异 。 ( ) 3
权 支 付 金 额 不 低 于 其 交 易 支 付 总 额 的 8 % ,可 以 选 择 5
于 A公 司对 :公 司 持 股 已达 到 7 %且 全 部 转 让 ,因此 B 5 可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二 、 例 案

B公 司 为 A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 B公 司 均 为 私 人 企 A、
业 ,都 执 行 新 的 会 计 准 则 , A公 司对 B公 司 持 股 7 %。 5
0 0+6 0 X7 % =12 0 ( 项 收人 为 免 税 收 入 ) ( ) 0 0 ) 5 0 该 ;2 B 公 司 转 股 增 资后 , A公 司 持有 B公 司股 权 在 税 收上 的投
入 扣 除为 取 得 该 股 权 所 发 生 的 成 本 后 ,为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 业 在 计 算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时 , 得 扣 除 被 投 资 企 业 企 不 未 分 配 利 润 等 股 东 留 存 收 益 中 按 该 项 股 权 可 能 分 配 的 金 额 。 2) 业 权 益 性 投 资 取 得 股 息 、 利 等 收 入 , 以 ( 企 红 应 被 投 资 企 业 股 东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利 润 分 配 或 转 股 决 定 的 日期 确 定 收 入 的 实 现 ; 投 资 企 业 将 股 权 ( ) 被 票 溢 价 所 形 成 的 资 本 公 积 转 为 股 本 的 不 作 为 投 资 方 的 股

股权转让中所得税税务筹划

股权转让中所得税税务筹划
业 务 中的 税务 筹划 进 行 _解 析 。 r


股权 转 让 收 持股 比例达 ̄ 9 %以上冉 U5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 ,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 本价后 的
差 额 。 权 转 谴价 足指 . 权转 让 人就 转 让 的 股 权 所 收取 的包 括 现 股 股 金 、 货 币资 产 或 者权 益 等肜 式 的 金 额 ; 权 成 本 价 是指 , 东 ( 非 股 股 投
组活动 , 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 , 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 除
上述 股 息 性 质 的 所得 。 ”
此 外 , 商 投 资 企 业 的外 方 股东 转 让 其 股权 时 , 税转 让 收 益 外 计
中可以扣除股权转计人享有的盈余公积 和未分配利润等留存 收益
项 目, 中方 股 东 转让 其股 权 则 不 能 扣 除 。 但
税务筹划 I A A I N P A NI X T O L N NG T
股权转让 中所 得税税务 筹划
广 东工业大学 鲁祖艳
股 权 转让 . 氽 业 股权 重 组 的方 式 之 一股 权 重组 是指 企 业 的 是 。 股 东 ( 资 者 ) 股 尔 持 有 的 股份 金 额 或 比例 发生 变 更 , 体 包 括 投 或 具
也是一个未知数。
股权投资业 务若干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 国税发[0018 ) ( 2 0 11号 有关
规 定 执行 。股 权 转 }人 应分 的被 投 资 方 累计 未分 配 利 润 或 累计 l : 盈余 公积 应 确 认 为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 得确 认 为 股息 性 质 的 所 得 。 . 不 2 企 业 进 行 清 算 或 转 让 全 资 子 公 司 以 及 持 股 9 % 以上 的企 业 时 , 5 投

股权收购税务筹划

股权收购税务筹划

股权收购税务筹划
股权收购税务筹划是指在股权收购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优化税务结构,以最大限度减少涉税风险和缴税负担的行为。

股权收购涉及到很多税
务问题,如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在股权收购前,需要进行综合性的税务筹划,以便在获得最大利益的同时最小化税务风险。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考虑合适的收购方式:合理选择股权收购的方式,例如直接购买股权、收购资产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税务结果和营运效果。

2.针对税务政策进行规划:考虑税法变化趋势,制定符合法规变化的
税务策略,了解相关的税务政策、规定和法律。

3.优化股权结构:通过股权结构必要的调整,如增资扩股、分红、剥
离权益等方式,可以优化股权结构,缩小税务风险。

4.避免税务风险:通过财务报表审计、税务合规性检查等方式,可以
减少税务风险,确保股权收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5.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股权收购过程中,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资产重组、跨区域投资等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和税前净利润。

综上所述,股权收购税务筹划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需根据具体
情况综合考虑税务规定和经营效果,减少税务风险,最大化企业价值。

公司收购策略模式及税务筹划

公司收购策略模式及税务筹划

公司收购策略模式及税务筹划一、公司收购策略模式公司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资产或业务,以实现扩大企业规模、进入新市场、获取核心竞争力等战略目标的行为。

在进行公司收购时,企业需要制定合理的收购策略模式,以确保收购的成功和高效。

1.横向收购横向收购是指企业以收购同行业竞争对手公司为目标,以实现规模效益和市场份额的提升。

这种收购模式可以通过整合资源、消除竞争对手来实现企业优势的形成,并进一步巩固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

2.纵向收购纵向收购是指企业以收购供应商或下游客户为目标,以实现产业链上下游的整合、资源的共享和协同效应的提升。

这种收购模式可以通过控制供应链或销售渠道,减少中间环节和成本,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3.同质收购同质收购是指企业以收购同类型或相似业务的公司为目标,以实现业务扩展、市场份额增长和行业领导地位的巩固。

这种收购模式可以通过并购优势企业的品牌、客户群体、技术或市场份额,快速实现业务增长和规模效益。

4.异质收购异质收购是指企业以收购不同类型或互补业务的公司为目标,以实现产业多元化、业务平台构建和新市场拓展的战略目标。

这种收购模式可以通过整合不同业务板块的资源和能力,实现多元化经营和协同效应的提升。

二、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指企业通过选择合适的税务政策和利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以达到合法降低税负、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等目标的行为。

在进行公司收购时,税务筹划也至关重要,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务风险和成本,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1.税收尽职调查在进行收购前,企业需要进行税收尽职调查,了解目标公司的税务状况,评估潜在的税务风险,并据此制定相应的税务筹划方案。

尽职调查主要包括了解目标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纳税报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国内外税务政策的适用等。

2.合理选择税款承担方在进行公司收购时,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税款承担方的方式来降低税务负担。

例如,企业可以通过把税款承担方转移到目标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减少整体的税务负担。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权收购所得税筹划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权收购所得税筹划
由于B上市公司只收购了A集团持有大地60%股权和江南70% 股权,上述股权比例均达不到75%的股权收购比例要求,A集团对 大地和江南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只能按照 一般性税务处理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2000万元,相应缴纳企 业所得税3000万元。
10000
本次定向增发完成后,A集团持有的B公司股份由4000万股增
加至11630万股,所占总股本比例相应由40%上升到58.15%,不仅
实现了所持造纸资产证券化,消除了同业竞争,也实现了绝对控
股,并为进一步资本运作奠定了基础。B上市公司因本次定向增
发,总股本由1亿股增加到2亿股,造纸生产能力大幅提升,市场占
1700
A集团 江南70%的股权 15000
21000
2100
华北65%股权
4550
14300
1430
小计
42550
76300
7630
天山其他股东 天山40%的股权 8000
16000
1600
华北其他股东 华北35%股权
2450
7700
770
合计
53000
注:假定账面值即为实际投资成本。
100000
85%”。B上市公司收购天山和华北两家企业100%的股权,收购大
·综合 2012 年第 12 期(中)141
税务筹划 Taxation Planning
地企业60%的股权和江南企业70%的股权,按照关于“收购企业购 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的规定,A集团转让 天山和华北两家企业股权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A集团包括 天山和华北两家企业的其他股东获得B上市公司发行的6200万股 股票(其中A集团3830万股,其他股东2370万股)计税基础,以该部 分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该部分股票的计税基础为A集团 和其他股东持有天山、华北两家企业的原账面成本27000万元,该 转让过程中的增值部分35000万元暂时不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

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

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引言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以一定方式进行转让的行为。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股东可能需要进行股权转让。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税务筹划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相关内容。

1.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影响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到许多税务影响,包括资本利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在合理的税务筹划下,企业可以合法地减少税负,提高效益。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税务筹划方法。

1.1 股权转让方式的选择企业股权转让可以采用出让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的方式进行。

在税务筹划中,选择合适的股权转让方式非常重要。

如果企业选择出让全部股权,可以考虑利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如果企业选择出让部分股权,可以适当分拆股权转让流程,减少税负。

1.2 资本利得税的筹划资本利得税是企业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税种之一。

在筹划中,企业可以合理选择转让时间,挪动股权转让收入,以减少资本利得税的负担。

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投资连结规则,来推迟或减少资本利得税的缴纳。

1.3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除了资本利得税,企业股权转让还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

在筹划中,企业可以合理选择转让方式,如通过发行股份、收购股权等方式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税务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相关政策,来减少税负。

1.4 印花税的筹划印花税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必须支付的税种之一。

在筹划中,企业可以合理选择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金额等方面,以减少印花税的负担。

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税务递延政策,将印花税的缴纳推迟到一定的时期,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2. 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2.1 遵循法律法规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企业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税法、公司法等。

合法合规是税务筹划的基础,企业不能以牺牲合法合规为代价来减少税负。

股权收购的税务与会计问题研究

股权收购的税务与会计问题研究

财会与金融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股权收购的税务与会计问题研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贵州分所 岳丽美摘要:在企业成长发展的过程中,融资、上市、并购逐渐成为重要环节,伴随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股权收购的税务和会计问题对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企业管理层人员和股东逐步对股权收购的税务和会计问题给予高度的关注。

因此,本文通过分析股权收购中的税会处理方式,帮助企业更好的进行股权收购业务。

关键词:股权收购;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税务筹划一、股权收购的概念股权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

股权收购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份、或者收购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或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收购方的股份、换取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又称吸收合并)二种方式进行。

股权收购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

股权支付是指购买股权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方式。

非股权支付是指购买股权支付的对价为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之外的存货、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作为支付的形式。

二、股权收购的税会处理方式针对股权收购,按税法相关规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无需缴纳增值税。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应根据转让主体的不同而有区别。

如果股票转让方是个人,免征增值税;如果股票转让方是境内企业,应由转让方缴纳增值税。

因股权转让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故转让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除上述税费外,我们本次着重分析企业所得税。

股权收购因收购方支付对价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处理方式。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针对被收购企业来说,因股权收购是被收购企业原股东与收购企业的交易过程,被收购企业只需办理公司章程变更及工商信息变更,相关涉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针对转让方(被收购企业的原股东)来说,实质是对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处置,以公允价格确定处置价格,公允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除外)。

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分析

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分析

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分析摘要: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企业股权资金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逐渐提升,股权转让也成为了企业优化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

一般情况下来说,企业的股权资金所占比例较高,金额较高,涉税问题较多,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较大的负担。

因此,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涉税问题以及税务的筹划问题。

文章主要对以上两方面问题进行探究,为企业股权转让工作奠定基础。

关键词: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涉税问题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公司法》实施为企业的资产运行提供了标准。

股权转让是企业募集资本、资金流转的重要方式。

股权转让是较为常见的企业经济手段之一,主要分为投资成本、股息所得资产以及资产转让三部分。

投资成本实际上是对成本的回收,不涉及税务问题。

股息所得符合居民与企业之间的股息,等权益性收入,是免税收入的一种。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资金若是资产转让所得,应并入应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若是转让税损失,应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征税的金额=企业一年内总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资金扣除-允许弥补的年对损失余额。

其中企业一年内总收入为其一年之内以各种形式(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产生的收入,其中能转让的企业财产收入为固定收入、生物收入、无形资产收入、股权等形式取得的收入情况[2]。

因此,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资金应纳入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中。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以及损失指的是企业在回收以及转让股权资金过程中,收入与投资成本的差。

企业在股权买卖中,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实行。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企业应纳税所得的部分,应根据企业所得税对其进行明确规定。

除国家税收规定的减税以及免税情况之外,企业应按照税前收益还原投资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说。

企业在买卖股份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 59号)
(七) 非股权支付额不免税


税法规定,与非股份支付额对应的增值部分要缴纳所得税。 如果企业的全部资产转让经过税务机关备案按免税处理,资 产增值部分与股权支付对应部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与非 股权支付额对应资产增值部分要纳税。 举例:按上例,甲企业整体资产账面价值4000万元,评估价 值1亿元,增值6000万元。乙企业支付股权9000万元,支付 非股权1000万元。增值6000万元与1000万元对应的部分为 600万元(1000/10000*6000),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50万 元(600*25%),而与9000万元股权支付对应的增值5400 万元(9000/10000*6000)不需要纳税。

2.个人股权置换也不纳税。个人股权置换实 际上就是将原股权投资于新企业,获得新企 业的股权。如个人将自己在甲企业的股权100 万元评估后,投资于乙企业,获得乙企业150 万元的股权。虽然其中有增值50万元,但增 值50万元不需纳税。不过,税务机关认为个 人获得乙企业的股权计税基础100万元。
相关政策法规


例:A单位持有甲企业100%股权,计税基础200万 元,公允价值500万元。乙企业收购A全部股权(转 让股权超过75%),价款500万元。A支付乙企业股 权500万元(即A将甲企业股权置换成乙企业股权), 股权支付比例100%(超过85%)。因此,股权增 值300万元可以暂时不纳税。 因为不纳税,所以A取得乙企业的新股的计税基础 还是原计税基础200万元,不是500万元;乙企业取 得甲企业的股权的计税基础,是以自己置换股权的 成本5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的。
例:甲企业2008年投资100万元成为乙企业 的股东。2009年甲企业将乙企业的股权转让, 获得收入120万元。甲企业2009年转让股权 所得20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 (20*25%)。 如为个人股东,则个人股权转让所得20万元, 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20*20%)

企业股权转让中的纳税筹划案例例子

企业股权转让中的纳税筹划案例例子

企业股权转让中的纳税筹划案例近几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各种对外投资,相应地,股权转让业务也日显频繁。

在转让过程中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已日益成为企业关注的话题。

本文以企业股权转让方式不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为例,简要说明这一问题。

[筹划案例]:A公司与其全资企业C公司分别拥有B公司85%和15%的股份,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A、C公司均以面值认缴),截至2004年12月31日B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1400万元,其中累计盈余公积金230万元,未分配利润170万元;计提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已作纳税调整)为100万元,A公司为了降低对外投资比例和调整投资结构,决定将其持有的B公司全部股权进行转让。

由于B公司的业务与D公司基本相同,因而有意收购B公司的全部股权并与之合并。

那么A公司对该业务应如何操作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呢?(为了便于经济效益分析,以上企业均适用33%的税率,不考虑其他业务及税种的影响)方案1:A公司按账面价值转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此时,A公司股权转让收入1190万元(1400×85%),其持股成本85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340万元(1190-850),扣除应交所得税112.2万元(340×33%)后实际股权转让收益为227.8万元(340-112.2)。

方案2:B公司先分配后转让。

B公司先将未分配利润全额进行分配,然后A公司再按账面价值转让其持有的85%股份。

利润分配后,A公司可得到股息170×85%=144.5万元,按税法规定双方所得税率一致,分得的股息免予补税。

关于财税59号文特殊解读

关于财税59号文特殊解读

关于财税59号文特殊解读关于财税【2009】59号文件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理解问题59号文件原文:(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4号公告原文:第二十三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股权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一)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二)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三)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五)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一)备案资料4号公告的备案资料中一般分为几类,一类总体说明或申请类,第二类是民事主体的合同协议,第三类是法律程序,例如,工商手续;第四类是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第五类,公允价值证明或评估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备案资料中均需提供12个月不改变实体经营以及原主要股东不转让股份的承诺书。

理解《4号公告》需要准备的重组资料,就从这几个方面理解即可。

因此备案资料要按照以上理解的5类来准备。

(二)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1、多家企业收购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及一家企业收购多家公司持有的股权是否符合条件呢?59号文件第一条将股权收购定义为:一家企业购买另外一家企业股权的行为,为股权收购。

多家对一家,或者一家对多家的交易,是否符合要求呢?从字面意思来看,“多家收购一家企业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如,A公司、B公司、C公司三家公司收购D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M公司100%股权,每家收购33.3%,似乎不符合条件,而“一家收购多家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符合条件。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税收筹划案例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税收筹划案例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税收筹划案例一、案例背景1.1 公司A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专业从事科技研发和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高的资产和盈利能力。

1.2 公司A的两位自然人股东分别持有60和40的股权,由于个人原因,股东A希望转让其部分股权给其他投资人。

1.3 鉴于股权转让会涉及税收问题,公司A希望进行税收筹划,减少股东转让股权所需缴纳的税费。

二、现行税收政策分析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然人转让股权所得应纳税。

根据不同持有股权的时间长短,应纳税率不同。

2.2 自然人持有股权满12个月以下的,转让所得应纳20的个人所得税;持有股权超过12个月的,转让所得应纳10的个人所得税。

2.3 考虑到股东A持有股权已超过12个月,可按照10的个人所得税率缴纳税费。

三、税收筹划措施3.1 股权转让安排为减少税收负担,公司A可与股东A商议,将股权分拆成多次转让的方式进行。

根据《实施条例》规定,自然人持有股权满12个月以下的,应纳税率为20;持有股权超过12个月的,税率为10。

分拆转让可以将部分股权的持有时间降低,从而减少税负。

3.2 股权转让对象选择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公司A可以选择与其他投资人进行转让协商,如与投资人B进行合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其,并选择与投资人B签订股权认购协议。

3.3 股权转让资金结构安排公司A还可以在股权转让时,选择采用股权认购协议、债权转股的方式,将部分股权转让的资金转化成债务性质,从而减少转让所得税负。

四、税收筹划效果预测4.1 根据以上筹划措施,公司A可以通过分拆股权转让,选择合适的股权转让对象,以及对股权转让资金进行结构安排的方式,有效降低股东A所需缴纳的税费。

4.2 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公司A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为股东A的股权转让提供更加灵活的选择。

五、总结5.1 针对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税收筹划,公司A可以通过分拆转让、选择合适的转让对象以及合理安排转让资金结构等措施,降低个人所得税负,为股东提供更加便捷的股权转让方式。

自然人股权收购的纳税筹划举例

自然人股权收购的纳税筹划举例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2012.10上旬□·34·自然人股权收购的纳税筹划举例【摘要】本文通过比拟法人股权收购政策来分析自然人股东在不同的股权收购中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发现当全部用非股权支付及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同;当满足特殊重组条件时,即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总额的85%时,可以实现所得税递延。

【关键词】股权收购自然人个人所得税谭光荣(博士生导师)梁冠霞尹宇(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长沙410079)一、股权收购的含义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简称“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简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结合。

其中: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二、股权收购所得税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收购,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①被收购企业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②收购企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股权收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②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③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④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总额的85%;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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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的纳税处理及税务筹划股权收购的纳税处理及税务筹划2009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文”)一经颁布即引起了投行人士、律师和会计师的广泛关注。

该文规定了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处理方式。

由于业务需要,笔者现仅对股权收购的纳税处理及税务筹划进行分析。

一、股权收购的概述(一)股权收购的概念股权收购是企业重组的形式之一。

财税[2009]59号文明确了股权收购的概念:指一家企业(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从股权收购定义看,在股权收购过程中,涉及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及被收购企业股东三方,其实质是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股东的交易,购买被收购企业的大部分股权,被收购企业继续保持公司形式进行经营,也可称之为“控股合并”。

股权收购只涉及所得税问题,不涉及被转让股权企业的资产,不需要缴纳流转税,且其中应按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也仅限于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股东两方,而不包括被收购企业。

(二)股权收购的支付方式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

二、股权收购的纳税处理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在企业重组所得税领域先后出台了两个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财税[2009]59号文与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对59号文进一步细化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这两个文件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大配套文件,是股权收购纳税处理的基本依据。

股权收购的纳税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企业股权收购重组交易的税务处理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相关交易应采用以下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第一,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第二,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第三,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股东具体涉及下列所得税问题。

1、收购企业涉及的所得税处理(1)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当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时,虽然财税〔2009〕59号文未明确规定应确认所涉及非货币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收购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

由于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无论是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均是按公允价值支付的,因此按照所得税的对等理论,依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2、被收购企业股东涉及的所得税处理(1)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是否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为支持企业进行重组,缓解纳税人在资金上的纳税困难,依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被收购企业股东可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这里应注意,如果被收购企业股东除取得收购企业的股权外,还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非股权支付,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2)取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计税基础的确定。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股权支付及非股权支付)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其实质相当于被收购企业股东以其持有的被收购企业股权换取收购企业的股权及非股权支付。

站在被收购企业股东一方看,其取得的股权支付可以理解为,被收购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被收购企业股权的一部分与收购企业的股权进行了交换,由于按照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可暂不确认此部分股权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应按用于交换部分股权的原计税基础作为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另一方面,其取得的非股权支付可以理解为,被收购企业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被收购企业股权的一部分进行了转让,获得的利益是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非股权支付额,按照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应确认这部分利益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所以,非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应为对应股权的原计税基础加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即非股权支付额的公允价值。

三、股权收购的税务筹划由于股权收购只涉及所得税问题,不涉及被转让股权企业的资产,不需要缴纳流转税,因此,其税务筹划也主要是所得税的筹划,具体包括:(一)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筹划如前所述,股权收购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际上是一种递延纳税,可以增加企业的营运资金,相当于免费使用银行资金,从而使企业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便利。

因此,在股权收购业务中,应尽量创造条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按照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包括: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该条款属于反避税条款,在运用的时候可以参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处理,也应注意不能将该条款的考量扩大化,只要企业不是以避税为主要目的,就可以认定为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在股权收购业务过程中,税收待遇作为次要目的,不能判定为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2、被收购的股权符合规定的比例。

在大部分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只有发生大量资产的交易,实质上具有企业重组的性质时,由于资产、股权转让方缺乏纳税的必要资金,有必要对其实施特殊性税务处理,保证重组业务的实施。

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将大量资产的比例定为75% 以上的资产或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被收购的资产必须是实质性经营资产,否则即使达到75%比例,也不应当视为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持企业经营业务的连续性。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如果重组交易中,收购方支付的对价全部或大部分是现金,则被收购方(转让方)有足够的纳税必要资金进行纳税,没有必要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

因此,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只有支付对价的股权支付额达到85% 以上,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该条款实际上也是反避税条款,如果允许取得股份支付的股东马上将取得的股份变现,实际上等于将被收购资产立即变现了,企业具有纳税的必要资金,因此不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

世界各国都有对特殊重组后股权变现时间的限制,限制时间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不等。

我国选择12个月,同股票市场定向增发的一般锁定期保持一致。

当然,特殊性税务处理并不是惟一有利的选择。

选择递延纳税时,要结合税收优惠政策和弥补亏损综合考虑。

(二)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的税务筹划1、持有收益的规定持有收益是指税法对一般股权投资持有期间从被投资方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由于持有收益是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为避免重复征税,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持有收益规定为免税收入。

2、处置收益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简称为处置收益。

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上述规定表明,股权转让所得也即处置收益属于财产转让获得的增值部分,所以必须将股权转让所得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这一条规定可以理解为:被投资企业只有把留存收益分配给股东的,才能作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待遇,在处置时投资企业应该享有但尚未分配部分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而不能确认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如果被投资企业没有在投资企业转让股权之前将这部分留存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投资企业将这部分留存收益随着股权一并转让的,税法不视为免税收入处理。

这样,必然导致这部分留存收益在转让环节被重复征税,增加投资企业的税收支出。

3、纳税方案设计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投资获得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区别对待,对持有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金额处理,而处置收益必须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79号文明确规定了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这意味着纳税人可以根据本企业的需要,通过选择协议生效或股权变更手续的时间来操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另外,有关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的规定,也为股权投资转让业务提供了税务筹划空间:是先转让再分配,还是先分配后转让,不同的方式带来的税收负担不同,进而导致股权转让企业的实际收益产生差异。

如果在股权转让之前先将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就可以将一部分处置收益转化为持有收益,让应税收入转化为免税收入。

此外,企业股权转让时,除了利用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在纳税上存在的差异进行税务筹划外,还有可以利用的其他筹划空间。

例如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增加计税基础的筹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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