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广播影视类法律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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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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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播电视工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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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工作,加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质量,提升广播电视行业整体形象和声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监管等相关工作,所有从事广播电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广播电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不做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条广播电视工作人员应当提高政治觉悟,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第二章广播电视工作管理第五条广播电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质量为先的原则,加强节目制作过程中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质量。
第六条广播电视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广播电视工作。
第七条广播电视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广播电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广播电视工作单位应当重视员工培训和素质提升,定期组织广播电视专业知识、新闻伦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活动。
第九条广播电视工作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同,共同推动广播电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广播电视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嘉奖,对违反规定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需求,不得制作谣言、低俗、暴力、迷信等有害节目。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员应当尊重事实,确保节目内容真实、客观、准确,不得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传播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注意审美品位,遵循审美规律,尊重受众需求,不得制作以低俗、庸俗、媚俗为目的的节目。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员应当加强自律,提升专业素养,不得擅自修改节目内容,不得违规收受利益。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表演权、发行权等合法权益。
广播影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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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影视剧拍摄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质量,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广播影视剧拍摄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剧组组建、场地选址、设备采购、拍摄制作、后期制作等。
第三条广播影视剧剧组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剧组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
第五条剧组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章剧组组建第六条剧组应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岗位责任清单。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经验,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剧组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九条剧组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记录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情况,做到资料齐全、清晰明了。
第十条剧组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场地选址第十一条剧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选择拍摄场地,确保拍摄场地的安全性和适宜性。
第十二条剧组应对拍摄场地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剧组应建立拍摄场地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场地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巡查和监管。
第十四条剧组应与场地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保障拍摄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剧组应做好场地的安全防护工作,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现场监控,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设备采购第十六条剧组应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拍摄设备,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剧组应对购置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作。
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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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文化、文化政策和文化产业政策N.解释1.文化政策是国家的文化部门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对文化领域的问题所颁布的相关规定和对应对策,是国家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博物等领域实行意识形态和行政管理所采取的一整套制度性规定、规范、原则和要求体系的总称,是政府基本政策在文化事业方面的具体政策。
2.文化产业政策是为了促进本国的经济繁荣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何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文化产业关系、规范文化产业活动而制定的政策。
第二章国外文化产业政策概述《安妮法》(The Statute of Anne),亦称《安妮女王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
《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国际公约。
《伯尔尼公约》的两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版权独立保护原则。
《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最大的保护版权的国际公约,也是参加国家最多的国际公约。
《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中,首先界定了“文化遗产”的内涵:既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记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主要有以下五类:(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民间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等;(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如剪纸、雕刻、刺绣、印染等。
《威尼斯宪章》(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是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原则。
“一臂间隔”原则在文化政策的通行术语中,“分权化”的文化管理观念通常被形象地表述为“一臂间隔”原则。
所谓“一臂间隔”原指人在队列中与其前后左右的伙伴保持相同的距离。
经济领域,子母公司。
被挪用到文化政策上多只国家对文化拨款的间接管理模式,但这种管理模式同时要求国家对文化采取一种分权式的行政管理体制。
对“一臂间隔”原则认同采取的国家:英国(二种结合),瑞典,瑞士,丹麦,澳大利亚,加拿大,比利时,奥地利,芬兰,美国(间接管理)对“一臂间隔”原则不认同的国家:德国,法国(直接管理)第三章文化产业振兴规划1.规划目标:完成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文化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活力进一步增强,文化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和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关于影院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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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1997-8-7选稿:电影、发行、放映、办法第一章总则第—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影的发行、放映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市广电局)是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影视音像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影视音像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影放映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广电局的指导。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发行、放映活动的原则)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维护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许可证制度)本市对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宏观调控)本市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实行宏观调控。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发行单位的定义)电影发行单位是指为电影放映单位有偿提供电影片的单位。
第八条(发行单位的条件)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活动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二)有熟悉电影发行业务的管理人员;(三)有必要的电影发行管理制度;(四)有规定数额的资金;(五)国家电影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放映单位的定义与分类)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拥有电影放映设备、从事电影(包括35毫米、70毫米等常用胶片规格电影,环幕电影,动感电影和其他形式的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和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向社会公众售票方式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电影院、电影放映队等专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和影剧院、文化宫(馆)、礼堂、俱乐部等兼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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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2009-09-22 10:15:20 【字号】【】【关闭】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着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文化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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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政策与法规复习知识点第一章:文化、文化政策和文化产业政策1.文化: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
狭义的文化专指语言、文学、艺术及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
2.产业:是具有某类共同特性的企业集合,它既不是某一个企业的某些经济活动或所有活动也不是指部分企业的某些或所有经济活动,而是具有同一属性的企业经济活动的总和。
3.文化产业:是指文化部门所管理和指导的从事文化产品生产与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
它与一般产业的区别是,文化产业是经人类知识、智力、精神、艺术和信息活动及其成果为资源进行生产并物化为可供进行流通和交换的产品,其产品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文化、娱乐等精神需要。
4.文化政策:是一国对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博物等领域进行行政管理所采取的一整套制度性规定、规范、原则和要求的总称,是有别于科技政策、教育政策等其他领域政策的一种政策形态。
文化政策是统治阶级实施文化管理和意识形态统治所采取的规章制度、原则要求、战略策略的总称。
5.产业政策:是一个国家的中央和地区政府为了其全局和长远利益而主动干预产业活动的各种政策总和。
6.文化产业政策:就是为了促进本国的经济繁荣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文化产业关系,规范文化产业活动而制定的政策。
7.文化产业的主要特征:第一,内容为王。
第二,技术促动。
第三,创新是关键。
第四,文化和意识形态敏感性。
8.文化政策的特点:1、文化政策是文化自我约束的反映。
2、文化政策是国家文化意志的集中体现。
3、文化政策是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9.文化政策过程:1、文化政策制定的步骤(1)文化政策问题的界定(2)文化政策议程的建立(3)文化政策方案的确定(4)文化政策的合法化2、文化政策执行3、文化政策终止的主要形式:(1)文化政策废止(2)文化政策替代(3)文化政策合并(4)文化政策分解(5)文化政策缩减第二章:国外文化政策1.《安妮法》——促进知识、保护图书原稿之正当所有者的财产权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1)从确定日期起,所有现存的原稿复制权归现有所有者享有,为期21年;新书保护14年,可以延长14年。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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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09-09-21 09:37:0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1 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九年九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着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51bf66e9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85.png)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04•【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奖惩制度。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75a277c01f69e314332946e.png)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鉴于电视广告良性发展的需要,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最新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即61号令。
新令延续了原有17号令对商业广告播出量按小时进行限制的规定,进一步增加了新的广告禁播、限播和规范播出的条例。
中国的商业广告市场已经形成了巨大规模。
今年1—6月,全国各级电视台商业广告播出总量近40万小时,较去年同期的平均涨幅近10%,其中全国上星卫视和省级地面频道都有较快的发展。
但同时,中国广告市场也面临着一系列成长的烦恼,如商业广告重量不重质、广告容量膨胀过快,广告环境亚健康状态、广告信息虚假,乃至“XX媒体竟然在广告中插播电视剧”、“XX广告有如老军医”成为观众的嘲讽之谈……种种问题已经对观众的收视体验产生了较大影响。
明年伊始,新令将付诸实施。
根据CTR媒介智讯的推算,61号令对电视广告的总体影响时长将达到8万小时。
相应的,压缩8万小时的广告空间将减少126亿元的收入。
由此看来,影响甚大。
因此,面对政策调整,媒体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应对未来的发展。
一、价格调整引发优质资源竞争61号令从播出时间、播出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规范,对大部分媒体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营压力,在广告销售任务不减,广告客户竞争激烈,特别是赖以生存的晚间黄金时段广告时间减少的现实情况下,媒体必然会对商业广告的缺口采取应急措施。
已有少数几家电视媒体传出上涨广告刊例价的意图。
涨价的确是短期内应对收入缺口最容易操作和实施的一种方法,但面对涨价,不同的媒体将身处不同的境遇。
从媒体收视、销售能力和广告结构的显著差异综合来看广告新令的影响,地面频道要重于全国性频道,经济欠发达地区重于经济发达地区频道,一般媒体重于优质媒体。
受影响严重的媒体将面对两个挑战,首先是获取广告客户的难度。
这些媒体以往主要靠单纯的跑量来支撑广告收入,广告类型被限制,意味着必须通过吸纳符合规范的优质广告客户来填补这个空缺,在同质化竞争的时代,短期内大幅提升优质客户的保有量,难度可想而知;而如果随波被动提价,相对较低的收视水平因涨价导致CPRP(每收视点成本)/CPM(千人成本)快速上升,从而导致频道竞争力进一步下降。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eb8da015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dd.png)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25•【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9月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根据2011年11月25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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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09-09-21 09:37:0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 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九年九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71e41b77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705de5d.png)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0号]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2e0c3c3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0374c5b.png)
电影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0号)《电影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5月29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6月19日电影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影行业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第七条电影由电影制片单位摄制。
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结构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电影制片单位的宗旨、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符合规定的电影制片场所和设备;(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73d094be87101f69e3195c0.png)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1【发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发布日期】 -07-19【生效日期】 -08-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 6月15日局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 8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四年七月十九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fa59da9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29.png)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14•【文号】广发办字[2003]1190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190号2003年11月14日)为促进和规范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健康发展,2003年11月14日,广电总局印发了《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总局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局。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运营主体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频率)(以下统称付费频道)的开办、播出、集成、传输、接入、服务、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付费频道是指以有线数字方式播出、传输并须单独付费才能收听收看的专业化广播电视频道。
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是指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付费频道集成、播出及代理营销业务的机构。
付费频道传输运营机构是指利用国家或省级有线广播电视干线网从事付费频道信号传送业务的机构。
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是指利用广播电视分配网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接入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制定全国付费频道总体规划,确定付费频道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7f4ca14849649b6649d74764.png)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6 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11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蔡赴朝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作用,现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删除第十八条。
三、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本规定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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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商品化产业”的序列。
★ ★
199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把广 播电视归入第三产业。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指出:3年后取消包括电视台在内的部 分事业单位政府财政拨款,明确要求电视台等事业单位用3年的时间全部实行 自收自支。
★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82号文件,明确了广播电视产业的性质和走集团化道 路的发展方向。
“在任何国家,婚恋问题上了电视,就会变 成一种秀,很大程度是为了满足公众的心理 需求,比如从灰姑娘变成公主的思想寄托。” 半年内国内电视相亲节目一哄而上,又迅速 频触底线并被要求整改,显示出中国广播电 视业缺少本土创意、缺少独立思考、不够成 熟的现状。这一轮的“电视相亲节目大战”, 被很多人认为是创新。它们都不同程度地模 仿了西方的电视相亲游戏节目。 “节目同质化,必然无法实现理想化的‘适 度娱乐’,也必然是‘娱乐至死’。”
5.3.1
★ ★
中国电视业的发展和现状
1983年3月,第十一次全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广播电视改革的方针: “广开财源,提高经济效益”。 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国家分批分期减少对媒介的事业经费投入,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财政不补”的政策。
★ 1987年,国家科委首次把包括“广播电视业”在内的“新闻事业”纳入了
奥普拉· 温弗瑞,掌握了超过10亿美元的个 人财富,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妇 女之一。这一切源于她主持的电视谈话节 目“奥普拉脱口秀”的成功。奥普拉“脱 口秀”平均每周吸引3300万名观众,并连 续16年排在同类节目的首位。
她的物理特征:“黑人、女人、体重200 磅、出身于密西西比、庸俗、粗鄙、市井 和有生气的”; 她的人生特征:未婚妈妈所生,33岁成为 脱口秀女皇,48岁成为亿万富翁。 她的财智特征:美国最受欢迎电视人,哈 泼娱乐集团公司董事长,全美50名女强人 之一,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100位名人之 一,《福布斯》杂志排行榜上的亿万富翁
中国移动 中国人保 三洋 统一 东风日产 太太乐 中国平安保险 百威啤酒 广汽本田 迎驾贡酒 太平洋保险 水井坊 一汽 东鹏饮料 四季沐歌 娃哈哈
62316 60900 49900 45403 34229 34198 33999 32899 32875 31787 31464 31198 29597 28167 27335 24126 23893 23145 22709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英国社会心理学家伍伯(J.Mallory Wober)
“越不用花脑筋、越刺激的内容,越容易
为观众接受和欣赏。这几乎是收视行为的 一项铁律。”
体育娱乐化
政治娱乐 化
学术娱乐化
国学娱乐化
《非常6+1》打出了“彻底娱乐化”的口 号
美国的脱口秀
在美国费城地区有125个电视频道,一天在
这里播放的大大小小的各种“脱口秀”节 目,总数大约为120个。如果加上重复以及 播放两次以上的这类节目,总的播放量大 约在200次以上。以每个节目的播放时间为 40分钟来计算,总播放时间为8000分钟 (130小时以上)。
第一节 广播电视政策法规概述
一、广播电视的定义与发展历程
二、当前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三、我国广播电视政策法规现状
第二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法律 制度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申请与批准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拟作一处修改,将“国家新闻出版广播 电影电视总局”改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英国
英国有三个公共机构负责全国广电业的管理: 首先,英国广播公司(BBC)负责BBC系统的广播电视。 其次,独立电视委员会(Independent Television Commission)负责管理商业 电视,也就是负责对BBC以外的电视的管理工作。 第三,无线广播局(Radio Authority)负责管理商业广播。 此外,针对广播电视内容的监管,是由独立机构广播标准委员会(the Broadcasting Standards Council)负责;而广播投诉委员会(the Broadcasting Complaints Council)负责因为广播电视节目而收到侵害的个体 所提出的投诉。
第五章 广播电视管理政策法规
5.3
电视业
广播电视业是以生产(制作)、播放、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信息) 以及提供广电文化服务为主的企业组织的集合。这里的“企业”,是 指无线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和卫星直播电视台、广播电台、节目(信 息)制作公司、经营公司等等。
祁述裕. 中国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报告.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5.3.2
★
中国电视业的重组
2003年6月份开始文化体制改革,中央规定了9个省,35个试点单位进行试 点,我国的传媒业随之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第一,过去传媒是封闭市场,虽然有个别业外资金,但真正的投资 根本没有展开,媒体不具备被投资的可能性,不是企业法人,以前投 资大都采用了变通的方法,比如合组公司,把经营权注入到公司里面, 未来传媒将大规模、整体性向企业转制,在工商局登记,成为企业法 人;第二,变成公司以后,将成为一个合法的投资主体,允许注资; 第三,传媒企业的经营权开始放开,这个变化会引起传媒行业并购和 扩张的浪潮。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设立的申请与批
准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成立 四、境外机构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的设立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集团(英文名称CHINA MIDEA GROUP,简称CMG),成立于2001年12月6日,是 中国目前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国家级综合性传媒 集团。集团以中央电视台(CCTV)、中央人民广播电 台(CNR)、中国国际广播电台(CRI)、中国电影集团 公司(CFGC)、中广广播影视传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CBN)为主体,从事广播、电视、电影、传输网络、 互联网站、报刊出版、影视艺术、科技开发、广告 经营、物业管理等业务。现有员工2万多人。净资 产274亿元人民币,年收入120亿元人民币。
娱乐化趋势:
“超女”、“加油,好男儿”、“我型我
秀”、“舞林大会”等新的电视选秀节目 风起云涌;除此之外,网络、报纸等其他 媒体也显现出更为明显的娱乐化倾向。面 对媒体狂欢的现状,究竟应当何去何从?
“泛娱乐化”使新闻与娱乐的边界变得越来 越模糊 从“新闻娱乐化”到“娱乐新闻化” 媒体娱乐化是一种新的剥削和控制形式 娱乐化并没让受众得到更多解放和审美 媒体不要低估受众的智商
二、广告播出管理规定
公益广告欣赏
三、监督管理规定
企业排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中标企业
汇总
企业排名
中标企业
中标额
茅台 剑南春 五粮液 国美 露露 西凤酒 汇源 格力 人淘人科技 劲酒 今世缘 洋河 昆仑山 加多宝 邮政储蓄
第四节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法律制度
一、广告内容管理规定
央视2013年广告招标收入158.8亿 创19年新高 /v_show/id_XMTMzNjMzNTc2.html /v_show/id_XMTI5NzA2OTg4.html
★ 过去几年的重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网台分离”,即把有线网络和电视台分开;其次是“有线无 线合并”,即网台分离后,有线台的节目和无线台合并;第三个方面 即成立广电传媒集团。
5.3.3
中国电视业的竞争力
★ 产业规模 ★ 广告和收入结构 ★ 产品出口和制播分离 ★ 产业政策和法制环境
★ 美国
美国福布莱特基金会教授卡洛尔· 戈尼评价说: “电视网上大部分晚间娱乐节目中都夹杂着一些
毫无思想内容、反映人性最丑陋一面的情景剧。
曾经名噪一时的节目《朋友》,其实就是一帮愚 蠢自私的人整天在屏幕上相互攻击谩骂而已。其 他低质量节目还包括空洞的肥皂剧和信口开河大 谈个人及人际关系的清谈剧。”
她拥有10亿美元 就凭一个“脱口秀”?
5.3.4
中国电视业产业化条件
★ 解决定位问题 ★ 制定公平规则 ★ 规模化经营 ★ 资本化运作 ★ 专业化分工 ★ 社会化参与
娱 乐 至 死
尼尔· 波兹曼(Neil
Postman) 在著作《娱乐
至死》中阐述了他对当代社会泛娱乐化趋向的
分析。他认为,由印刷机开创并延续经年的所 谓“阐释时代”,已经让位于由电视机开创的 “娱乐业时代”。 波兹曼相信,在我们这个 时代,文化将成为一场滑稽戏,等待我们的可
第三节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法律制度
一、我国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制度
二、节目内容管理制度 三、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制度
讨论2:
《非诚勿扰个开宝马 的都可以把我带走, 我要的宝马男必须 要有一个宽厚的肩 膀。
提问:该节目创意表现在哪些方面?
★ 四级办台 :从我国电视事业开始发展以来,我国在总体上形成了四纵三横
的媒介格局,横向是报纸、广播、电视三分天下,纵向是中央、省、地 (市)、县四级媒体网络。电视业从一开始,它的布局就和行政体制紧紧地 结合在一起,行业格局基本上是一个政府行政体制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