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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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1.29•【文号】税总发〔2017〕13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7〕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和重要情况,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告。
附件:供参考税务行政应诉文书格式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月29日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税总发〔2017〕11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公益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尊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职责明晰、集成高效、运转顺畅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应诉责任。
第六条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复议机关统筹行政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协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税务行政诉讼应遵循哪些特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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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是国家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诉讼活动一样,应遵循一些共有的诉讼原则,但税务行政也有自己特有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这是《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的一些原则,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这一原则表现得尤为明显。
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为不停止执行。
实行这一原则主要是考虑如果在税务行政诉讼期间,停止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一方面剥夺了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利,在税务管理上形成一种暂时的“真空”或放任阶段;另一方面,即使退一步讲,如果这一税务行政行为在诉讼结束后被认为是违法的,可以返还已执行的税款,而不至于有不可弥补的损失。
因为如果是像拆迁房屋的决定,一旦执行就会有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可以暂时停止执行。
(二)不适用调解和反诉原则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原则,但不适用于税务行政诉讼。
这是因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是一种执法行为,对税务行政机关来说税务征管权不仅是一种职权,而且是一种职责,所以,不允许税务机关在调解中妥协,放弃法定职责,或用国家的公益满足个人的私益,因此,对税务行政诉讼不能适用调解。
在此,应当把法院主持的调解与当事人之间主动进行的和解区分开来,税务行政诉讼不能适用调解,也就是说法院不能掇合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但是税务行政诉讼都可以进行和解。
税务行政机关可以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与相对人和解解决争议。
例如相对人因偷税而被罚款,不服提起诉讼,后来在和行政机关的交涉中,认识了自己的行为性质,其认错态度较好,并且主动补缴偷漏税款,因此税务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减轻了处罚幅度,相对人予以接受并撤消了诉讼。
这是一种典型的税务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和解解决税务行政诉讼的争议。
我们认为只要是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这种和解应当允许。
不适用反诉,这是行政诉讼本身的一项原则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反映。
税法法律制度
![税法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0dc22ad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83.png)
税法法律制度税法是指国家税收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调节纳税人权利和义务、规范税收活动的法律依据。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税法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需要与国家经济发展相适应,又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税收的公正、透明、高效。
一、税法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 税法合法性原则税法合法性原则是税法法律制度的基石,即税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
税法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宪法赋予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 税法平等原则税法平等原则要求税收征管机关在税收征纳过程中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纳税人,不得歧视,不得违规收费。
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税收应当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征收。
3. 税法公正原则税法公正原则要求税收征管机关在税收实施中公正、公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法的实施应当公开透明,纳税人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 税法法律规范性原则税法法律规范性原则要求税法必须具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清晰明确,不得使用模糊、笼统的措辞,确保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税法。
税法的适用应当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避免频繁修改和巨大变动。
二、税法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税法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税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执行三个方面。
税法的立法是税法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涉及税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税法的司法是税法实施和适用的监督和检查,涉及行政诉讼和税务争议解决。
税法的行政执行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的征收、征管和纳税人服务。
1. 税法的立法税法的立法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法律和法规。
税法的立法应当遵循正确的立法理念,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保税法的科学合理性和法律适用性。
同时,税法的立法也应当充分考虑国际经验和国际税收规则,与国际接轨。
2. 税法的司法税法的司法主要由人民法院和相关司法机关负责,对税法的实施和适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b0e843c0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f6.png)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1.01•【文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1995年2月22日国家税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税收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税务行政应诉工作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中央、地方税务机构的应诉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应诉准备第五条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及时办理有关事宜,积极应诉。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一)原告是否是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三)原告因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否经复议程序;(四)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上述审查内容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并做好各项应诉准备。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一至二名代理人进行诉讼。
诉讼代理人可以是税务人员,也可以是律师或其他人员。
税务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签辩状应载明以下内容:(一)法律文书的名称;(二)应诉税务机关的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三)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四)原告或上诉人的姓名及案由、案件性质或诉讼请求;(五)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及所认定的事实;(六)应诉税务机关的主要观点和诉讼请求;(七)送达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日期及应诉税务机关的公章;(八)所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种类、数量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68094e5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65.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7.05•【文号】国税函[2001]533号•【施行日期】200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行政复议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533号2001年7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全面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情况,提高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水平,进一步作好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案件有关情况,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国税函[2000]785号,以下简称785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对本机关及辖区内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并依照785号文件的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地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对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纳税人、其他税务当事人以本机关为被告提起的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地、市(州、盟)税务机关对辖区内发生的涉外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自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接到下级税务机关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省级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章节训练营(第六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章节训练营(第六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198f7c0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5b.png)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章节训练营第六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不实行反诉制度,被告具有恒定性。
所以选项A 错误。
如果不是因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引起的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只能通过其他诉讼程序解决。
所以选项B错误。
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争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合法也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即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一并审查对象。
由此可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只能被一并审查,但是不能说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所以选项D错误。
单项选择题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审查的标准是()。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明显不当是诉讼审查的具体标准。
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BDE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原则。
对行政行为适当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司法依法变更原则的体现。
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开庭审理方式;而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的办法,不采取类似开庭审理的方式。
所以选项B说法错误。
多项选择题正确答案:ACE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诉讼原则上采用开庭审理方式,但是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也可以采用书面审理。
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
税务行政诉讼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
![税务行政诉讼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4d88030576c66137ee061983.png)
积 极作 用 , 其 存 在 的 合 理 性 和 必 要 性 值 得 但 质 疑 : 先 , 实质 上 限 制 和 剥 夺 了 受 宪 法 保 首 它
护 的公 民 诉 讼 权 , 公 权 力 对 私 权 利 的 超 越 是
维普资讯
● 经 济 与 法
《 经济师)06年第 l 20 0期
税 务 行 政 诉 讼 若 干 法 律 问题 之 探 讨
● 李卫 芳
摘 要: 文章通过 对税 务行 政诉 讼的 受
案 范 围 、 议 前 置 和 先 行 纳 税 问题 、 告 资 格 复 原 法》 属 于 人 民 法 院 受 案 范 围 , 却 不 属 于 应 但 《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定 的 受 案 范 围。 另 对 于 税 规
为 尚 不在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之 列 , 上 述 抽 对
和侵 害。税 务行 政复 议和 行政 诉 讼, 有利 各 弊 , 是 相 对人 进 行 权 利 救 济 的 途 径 , 用何 均 使 种 方 式 理 应 由相 对人 自行 选 择 , 先 复 议 后 诉 “ 讼” 限制 了税 务 相 对人 对程 序 的 选择 自由; “ 纳税 后 复 议 ” 种 “ 清 债 再 说 理 ” 做 法 先 这 先 的 也导致部 分税务 纠纷 因无 法进入 复议 程序 , 而使 相 对 人 丧 失 了 司 法 救 济 权 , 经 济 特 困 如 人 员 因无 法 先 缴 税 款 、 纳 金 而 不 能 提 起 税 滞 务行政复 议。此 外, 税务 机 关享有 强制执 行 权 . 复议 和诉讼 期 间不停止 具体 行政 行 为 且 的执 行 . 此 , 因 完全 没 有 必 要 规 定 先 行 纳 税 ,
简述税收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简述税收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e1ba7cc2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98.png)
简述税收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税收行政诉讼主要是指由税务管理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行政行为,而被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
根据国家宪法的规定,公民们既有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提起和实施税收行政诉讼的义务。
税收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法定原则
税收行政诉讼要遵守法定原则,尤其是由税法规定的税收行政诉讼程序和诉讼规则。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对税收纠纷进行裁判,禁止采用任何欺诈、犯罪行为或者滥用职权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客观原则
税收行政诉讼除了要遵守法定原则外,还要遵守客观原则,就是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据现存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综合的证据,进行公正的审判。
三、民主原则
在税收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恪守民主原则,就是要尊重诉讼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将案件审理、裁判及相关执行工作实行民主制度和协商制度。
四、公正原则
税收行政诉讼要遵循公正原则,即裁判时应按照公平所在,采取公正、公开、公平的方式,以确保诉讼双方的平等地位,保障公众利益。
五、审慎原则
在税收行政诉讼过程中,裁判人员要恪守审慎原则,就是要谨慎考虑案件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等,做出客观、公正公平的判决。
综上所述,税收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法定原则、客观原则、民主原则、公正原则和审慎原则。
税收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诉讼的基本准则,必须严格遵守和贯彻,以便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税务行政诉讼中纳税人的权利
![税务行政诉讼中纳税人的权利](https://img.taocdn.com/s3/m/37b312462b160b4e767fcffd.png)
政 行 为的权利
证明对方根据、 理由的虚假、 不准确 为。 原告纳税人作为当事人之一 , 有
权 依法 提 出申诉 。 申诉 权 也是 宪 法
在行政诉讼期间 具体行政行 成分。
求进行回答和反驳的诉讼文书。纳 的 是 非曲直 , 适用 法律 、 法规的 当否 权 利 申诉 ,是指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 院索取 被 告税务 机关 的答辨 状副 当事人 ,有权在诉讼中充分陈述 自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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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 意见 ,说明 自己的观 点 、理 由 、 认为确有错误时
十 四、 使用 本民族语 言 、 文字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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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局 ) ( 责{
或者纳税担保人 的合法权益遭受损 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税务 行政赔偿可以单独提出请求 , 也可 以在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十一、申请审判人员、 书记员、
原 告纳税人有权在 人民法院立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与 中华人 诉工作规程 ( 试行) 》第十条规 定: 案 后放 弃其 起诉 权 ,但 必须 向人 民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接轨 , 完善 机关对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 法院递交撒诉申请书 ,而且必须在 了税收法律救济制鏖 . 为维护纳税 举证责任 .并应按照人民法院要求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 前提出 , 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税务机关依法 提供或补充证据。 纳税人在税务行 是否准许由人 民法院裁定。 行政提供了法律保障 ,进~步明确 政诉讼 中不提供证据是法律公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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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 la 务行 政诉讼制度的确 立是 税 体 行政行 为 负有举 证 责任 .应 当 提 须经过原告纳税人同意。 :
第十四 税务行政诉讼
![第十四 税务行政诉讼](https://img.taocdn.com/s3/m/0d18c30f76c66137ee0619ee.png)
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审理之后,根据不同情 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审理之后, 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维持判决.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 )维持判决.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 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撤销判决.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 )撤销判决. 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 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 (3)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 )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在一定期限以内履行. 在一定期限以内履行. (4)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 )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变更. 变更.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 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原告是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 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② 有明确的被告; 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 实根据; 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 法院管辖. 法院管辖.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它包括征收税款,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它包括征收税款, 加收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及税务机关 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 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行为. 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 . 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它包括通知银 .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存款,依法扣 查封纳税人财产的行为. 押,查封纳税人财产的行为. 4.税务机关没有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 .税务机关没有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它包括通 .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 税款,依法拍卖所扣押, 税款,依法拍卖所扣押,查封的纳税人的财产以 抵缴税款的行为. 抵缴税款的行为.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它包括罚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税务争议解决机制企业如何有效维权与应对税务争议
![税务争议解决机制企业如何有效维权与应对税务争议](https://img.taocdn.com/s3/m/564cf047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c8.png)
税务争议解决机制企业如何有效维权与应对税务争议税务争议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常遇到的问题之一,不仅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还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高效解决税务争议,企业需要掌握相应的解决机制和应对策略。
本文将介绍税务争议解决机制以及企业如何有效维权与应对税务争议。
一、税务争议解决机制税务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在税务纠纷发生时,通过专门的渠道和程序解决纠纷的一套制度体系。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争议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仲裁三种途径。
1. 行政复议:企业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后,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解决争议方式,相较于行政诉讼而言,流程相对较为简便、快捷。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并不能中止对该处罚决定的执行。
2. 行政诉讼:如果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程序,具有独立、公正、公正的特点。
企业需要与律师合作,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并依法履行起诉程序。
3. 仲裁:税务争议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达成和解。
仲裁是一种独立、中立的争议解决机制,相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更加灵活便捷。
但仲裁结果一般具有最终和强制执行的效力。
二、企业如何有效维权与应对税务争议除了熟悉税务争议解决机制外,企业还需要掌握一些有效维权与应对税务争议的策略和技巧。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内部合规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规范财务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相关工作,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少税务风险。
2. 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沟通:企业需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主动配合税务检查和调查,主动履行纳税义务。
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收政策,并与税务机关积极对话,争取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3. 建立审计制度和完善档案记录:企业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企业财务和税务业务的审计管理。
同时,企业应及时整理和保留与税务事务相关的档案和证据,以备将来出现纠纷时使用。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https://img.taocdn.com/s3/m/7e4d7a9c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82.png)
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作出的不利决定不服,根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形式。
税务行政诉讼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税收执法公正性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就税务行政诉讼的定义、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定义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管理行为不满,未能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形式。
税务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使税务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保障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和妥善性。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税务行政诉讼适用于税务管理事务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的纠纷。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税务机关未按法定程序决定税务事项、税务机关未依法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等。
但是,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于财税行政管理事务,如税务登记、税收稽查等。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申请条件纳税人拟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需具备以下条件:1. 纳税人已经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作出了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2. 诉讼请求明确,与行政复议的决定内容有关;3. 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法定的时限;4. 除非另有法定规定,纳税人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可分为立案、送达、审理和裁判四个阶段:1. 立案阶段:纳税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证据材料等,并缴纳诉讼费用,法院根据材料判断是否受理。
2. 送达阶段:法院将诉讼状副本送达被告税务机关,被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3. 审理阶段:法院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并进行证据调查、质证等程序。
4. 裁判阶段: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判断,并发出裁判书。
双方当事人对裁判不满意的,可以提起上诉。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注意事项在进行税务行政诉讼时,纳税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 材料准备:仔细准备诉讼材料,确保材料齐全、准确,并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
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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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指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税务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税务行政行为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这是税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核心要件,也是税务行政行为合法性最为重要的考量。
此要件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其权利或者履行其义务时,必须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能违反税收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其权限,不能随意变通或者使用偏差原则,以及不能超越设定的税种、税率和基数的范围。
二、税务行政行为应当依据真实的事实和客观的规律。
这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基于真实的事实,并且必须依据客观的规律。
不能凭主观意见、偏见或者推测作出税务行政决定,也不允许利用税务行政权力干涉市场,保护特定利益集团或者其他非法目的。
三、税务行政行为必须具备行政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行为必须具备行政结果。
即,税务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根据行政结果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并就行政结果作出明确的表述,以便确保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税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
这是税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另一个重要要件。
税务机关在行使自己的行政权力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不能随意突破法定程序,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释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
五、税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诚信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诚信原则,即税务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公正、公开、公平,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施行欺诈、虚假、伪造等手段,以及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造成对纳税人的不正当优惠。
六、税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正当性原则。
正当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按照合理、正当原则,不得滥用权力,不得违反税务管理的规定和程序,不得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将税收行政权力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综上所述,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1. 税务行政行为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2. 税务行政行为应当依据真实的事实和客观的规律;3. 税务行政行为必须具备行政结果;4. 税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5. 税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诚信原则;6. 税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正当性原则。
简述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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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对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以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救济措施。
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司法机关应当遵循的一些根本原则。
以下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的详细阐述:一、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指税务行政诉讼必须依法进行,司法机关不得依据自己的意愿对诉讼当事人作出违法的决定。
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税务行政诉讼是在法定的诉讼程序中进行,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不得私设制度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其次,司法机关在处理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来裁决,不能凭借自己的主观意愿或个人喜好来行使职权。
再次,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时,不得超越法定的审理范围,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诉讼请求的限度来进行审理。
最后,税务行政诉讼的诉讼结果必须依法作出,司法机关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展法律的效力。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税务行政诉讼必须依法公正进行,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的法律程序,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公正、公平地对待各方利益。
三、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税务行政诉讼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论是个人还是法人,不论是贫富强弱,都应当平等地享有诉讼的权利和机会。
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时,应当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诉讼环境和机会,不得歧视、排斥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合法证据原则合法证据原则是指税务行政诉讼应当以合法的证据为基础进行,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时,应当拒绝采纳非法证据或者超出法定程序采集的证据。
合法证据原则是保护当事人证据权益的具体体现,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时,应当依法确定证据的可采信性,确保当事人的证据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五、审慎原则审慎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时,应当谨慎、严肃地处理案件,审慎地判断事实和适用法律。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四篇第一章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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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四篇第一章讲义1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第四篇诉讼法律制度第一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重点掌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当事人中的原告和被告,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的开庭审理、宣告判决,以及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2年的分值为8分,预计2013年的考试中分值在10分左右。
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3.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4.司法变更有限原则该原则是指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殊的条件和情形下才能变更。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联系1.选择型。
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既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如对复议不服,还可再向法院起诉。
2.选择兼终局型。
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3.复议前置型(重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4.复议终局型,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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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 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 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 关提出申请。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 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 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 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有 关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三)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 行)》的规定,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 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 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 行政复议。
(二)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人民法院特定
主管原则
(1)
由税务机关负责 赔偿的原则
(6)
合法性审查原 则 (2)
(3)
税务机关负 举证责任原则
(5)
(4)
不适用调 解原则
起诉不停止执 行原则
行政处罚行为
征税行为
(三) 税务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
纳税担保行为
税务行政诉讼应注意的问题是如何的
![税务行政诉讼应注意的问题是如何的](https://img.taocdn.com/s3/m/95b43e6f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b1.png)
税务行政诉讼应注意的问题是如何的国家法律规定,对税务有不满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则可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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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务行政诉讼应注意的问题税务行政诉讼要求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充分。
由于具体行政行为模式性质差异较大,其合法性证明标准在税务行政诉讼中适用也存在区别,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当事人的证明标准进行适当地调整,使司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有灵活性。
具体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税务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根据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负有证明责任,其赔偿请求基本和民事案件相同,即税务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所处的位置是对等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有权利对赔偿请求放弃、变更等处分权,因此对税务行政赔偿案件可以采用优势证明标准。
2、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这类案件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生存权等其他权益,故应该适用证明标准较高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采用该证明标准有助于加强行政法治建设,以更高要求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
该类案件,一般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税务案件及适用听证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除了1、2以外的其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这要求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负较大举证责任,行政相对人负较轻的举证责任,其大多数证明标准应采用比民事诉讼重、刑事诉讼轻的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税收具有国家宏观调控性质,其优惠政策导向作用较为明显,同时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等情形,故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应采取较为缓和的举证责任,以平衡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实质意义上的权利义务。
涉税行政纠纷关系到企业等市场经济主体切身利益,行政审判应在该类案件中寻找到司法与实践的结合点,以期在改革实践中更好地为经济发展的大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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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 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根据《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 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 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 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 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 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 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本案争议焦点
一审意见
租赁合同,该人防工程的产 权属于国家,人和公司并不 拥有产权,人和公司转让的 是商铺的使用经营权,而不 是商铺,因此该合同的性质 为租赁合同。
二审意见
财产转让合同,40年商铺的 适用经营权是一种复合型的 财产权利,《合同法》规定 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 过20年,因此该合同的性质 为财产转让合同。
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诉讼概述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四、案例分析
税务行政诉讼概述
1、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参加下, 审理和裁判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与税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税务行政纠纷的司法活 动。
2、特点
• 税务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
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 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 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企
一审判决:判决撤销二七区国税局作出的《关于对郑州人和新天地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涉税事项的答复》;责令二七区国税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三十日内针对人和公司退税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二审判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对涉案合同性质认定有误, 予以纠正,但是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2013)郑行初字第98号行政判决的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企业应
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 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 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 人和公司的纳税行为发生于2009年1月,企业在该函发布前 所发生的涉税事项和行为应按照当时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故答复:人和公司申请的退税事项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人 和公司于2012年12月19日向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维持了上述答复。人和公司不服,诉至郑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税务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诉讼 • 税务行政诉讼以税务行政行为为对象
3、基本原则
• 合法性审查原则
•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 不适用调解原则 • 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P344、345)
(一)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7、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所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8、税务机关对要求颁发有关证件的申请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9、对税务行政复议不服的案件; 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税务行政行为。
合同性质
退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 五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10)79号)第一 条
(如果是租赁合同) 《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和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 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第 一条
(二)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的行为
1、税务抽象行政行为;
2、税务机关内部具体行政行为; 3、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三、裁定管辖
1、裁定管辖 2、指定管辖 3、管权的转移
案例分析
人和公司系郑州火车站前大同路、福寿路、乔家门 地下人防工程的投资开发人,该人防工程的产权属于国 家。人和公司于2008年12月28日开始营业,当年与租赁 户签订603份名为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一次性收 取了租金,在缴纳税款时,人和公司当时按照不动产销 售这一税目缴纳所得税,在2009年1月一次性缴纳企业所 得税1.93亿元。后人和公司提出退税申请,认为应当按 照租金收入进行缴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以对上述 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 入。2012年12月7日,二七区国税局作出答复,认为人和 公司的退税申请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79号),该函发布和执行于2010年2月22日,根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