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基本理论-价格形成法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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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基本理论-价格形成法则(一)

房地产价格的形成法则就是对房地产价格形成与运动的客观规律的简要概括。具体来说,它是由房地产的自然特征、经济特征及房地产价格的各种影响因素所决定的。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十项法则:①供求法则;②替代法则;③机会成本法则;④变动法则;⑤收益与分配法则;⑥收益递增递减法则;⑦均衡法则;⑧贡献法则;⑨适合法则;⑩竞争法则。

一、供求法则

在自由竞争市场中,对于二般商品来说,供给和需求决定商品价格,同时,商品价格也对供给和需求产生一定影响。房地产作为商品,其价格的形成与变化在本质上也与一般商品相同按供求法则的支配。房地产价格与需求成正相关,与供给成负相关。

(一)供求法则成立的一般条件

回供求法则是自由竞争市场的经济法则,其成立应具备如下四个基本条件:

1.商品同质无差异。

2.供给者与需求者进出市场自由,竞争不受任何限制,可随商品价格变动而自由调节各自的供求数量。

3.市场信息充分,买卖双方对供求信息充分了解。

4.交易双方数量众多,任何一方不会形成垄断局面。

(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特点

房地产市场与自由竞争市场相差甚远,明显地体现出如下四个截然不同的特点:

1.房地产普遍具有个别性,相互之间的替代性也受到一定限制。

2.受土地资源的局限,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受到制约,市场交易受到局限。

3.房地产市场信息不畅,交易双方都不容易充分了解房地产的供给和需求信息。

4.房地产市场存在种种限制,与一般市场相比,具有较大的垄断性。(三)房地产供求法则的特点

房地产市场与自由竞争市场之间所存在的巨大差别,使房地产价格的供求法则体现出如下三个主要特点:

1.作用范围的区域性。

2.个别垄断价格存在的合理性。这是由房地产品替代的有限性所决定的。因此,在分析房地产价格时,对于所形成的种种垄断价格应进行具体的分析。例如,对于购买邻地合并使用的限定价格,以及为使不动产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统一而形成的不动产物权的种种限定价格等非正常价格,应给予相应的肯定,并作出合理的判断。

3.房地产的供求状况,在总体上也呈买方、卖方市场均衡态势。但有时是供不应求,有时也有空置而缺乏需求。

基于这一特点,在分析房地产的供求状况时,对于短期的供求波动应进行深入的分析,应结合长期供求趋势对短期波动所持续的时间及其

对价格产生的实际影响要有合理

的估计。

上述三点也可称之为房地产供求法则所受到的限制。这些限制的存在及其作用程度的明显性,并不表明房地产价格不受供求法则的支配。其实这只是要求我们在遵循供求法则分析房地产价格时,不仅要进行一般的分析,而且必须根据房地产供求法则所具有的特点,进行具体深入的分析,否则将失去应有的意义,甚至导致错误的结论。

(四)供求法则在估价上的运用

在估价实务上,运用供求法则分析房地产价格时,一般可通过了解地方市场上的空房率、交易习惯以及房地产的一般价格走势来具体确定。一般来说,在空房率极低的地方市场上,表明房地产的需求较旺、供给偏紧;在空房率较高的区域市场上则与之相反。如果该区域市场的交易习惯是业主普遍愿意采取出租方式,则说明需求旺盛;反之则说明需求不振。通常还可从房地产的一般价格走势中大致推测出某类房地产的供求状况,但对此应具体分析。综合上述这些情况及其他市场特征,并进行量化分析,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供求状况对价格的影响,并以此作为决定最终估价额的参考。

另外,对于我国来说,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市场中能够流通的仅是有限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供给主要由国家控制,这一情况对地价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此外,在进行供求分析时,应考虑时间因素,作动态分析。因为现在的供求状况常常是在考虑将来发展状况而形成

的,因此,供求法则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下述的变动法则和竞争法则密切相关的,应进行综合分析。

二、替代法则

从现实的经济行为上来看,任何经济主体都是要以最小的费用(或代价、投入)取得最大的收益(或效用、产出),他们在购买物品时,都要选择效用大而价格低的商品。这样,在同一市场中,类似商品(包括有形的货物和无形的劳务)的价格将相互影响、相互牵制,价格最终彼此接近,这即是替代法则。房地产价格也受替代法则的作用。替代原理是市场比较法成立的理论依据。

替代法则实际上与收益法也有较深的渊源关系。在估价实务上,我们可根据某房地产的价格来确定能与该房地产产生同等纯收益的其他房地产的价格。另外,根据替代法则,如果现存房地产价格高于重新建造的具有同等效用的房地产成本,则自然会选择重新建造房地产,从而使可重置的现存房地产价格受到重置成本的牵制,重置成本必然成为现存房地产的价格上限。因此,替代法则也是成本法的理论依据之一,它属于房地产价格形成法则的核心内容之一。

三、机会成本法则

购买或生产某种物品的机会成本,等于放弃了最优替换物或放弃了的机会的价值。房地产价格的形成也受机会成本的制约,机会成本法则与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使用者选择购置房地产的条件是,租金收益率大于或等于市场投资利率减去房地产的

年增值幅度,否则使用者将不会购置房地产而选择租用,对于投资者来说也将不会投资购置。因此,房地产价格受租金收益率与市场投资利润率及年增值幅度等制约。这即是广义的房地产价格形成的机会成本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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