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抵押权案例
第三人撤销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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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权案件第三人撤销权案件案例名称:李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0-001庭审日期:2010年3月15日庭审地点:XX市人民法院原告:李某被告:刘某第三人:张某案情简述:2010年2月28日,李某与刘某在书面合同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以25万元的价格将位于XX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某。
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应在2010年3月10日进行房屋过户手续并完成交易。
然而,在交货日期前一天,即2010年3月9日,张某作为第三人,以违法抵押权为由,向XX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
张某声称刘某对该房产存在违法抵押行为,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该房产的销售交易。
法院在收到请求后于2010年3月12日正式受理此案。
庭审过程:2010年3月15日上午9点,XX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
庭审阶段,原告李某、被告刘某以及第三人张某均出庭应诉。
原告李某提供了购买房产的合同及付款证据,声称其已履行购买房产的义务,并显现了购房的善意,当时并不知晓刘某对该房产存在抵押行为。
被告刘某辩称,他确实存在对该房产的抵押行为,但这是在与房产原有所有者达成协议后进行的,且并未向购房者展示这一情况。
刘某要求法院撤销合同并追究原房产所有者的责任。
第三人张某则提供了相关抵押行为的证据,声称他作为抵押权人对该房产具有优先权,并且在法律上享有撤销权。
他强调,如果原告李某能够向他支付抵押权下的全部款项,他愿意将撤销请求撤销,让房产交易顺利进行。
法庭调查显示,刘某确实在购房时存在违法抵押行为,而李某完全不知情。
鉴于此情况,法院认为第三人张某作为抵押权人具有合法权益,并应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追究原房产所有者对刘某进行虚假抵押行为的法律责任;3.确认第三人张某对该房产的抵押权,并保护其合法权益;4.原告李某应向第三人张某支付抵押权下的全部款项;5.刘某需要自行承担违法抵押行为所带来的损失。
抵押合同撤销的诉讼(精选3篇)
![抵押合同撤销的诉讼(精选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0d5ef4f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ab.png)
抵押合同撤销的诉讼(精选3篇)抵押合同撤销的诉讼篇1原告: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年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籍贯: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籍贯: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籍贯: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案由:_________________债抵押撤销权纠纷判令撤销被告同第三人之间转让房产的行为;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一份,并由北京市某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作为合同履行的保证,被告将诉争房产证和房主身份证原件交给原告保存,作为抵押担保。
后用种种理由推脱迟迟不去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以其它是由需要使用身份证为由向原告提出暂时借用,原告同意。
抵押贷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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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银行贴在家门口的催款通知,陈某莫名其妙,经多方查询方知,自家的房子已经被其妻子携“他”共同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
为此,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管局办理的房产抵押登记。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第三人申报不实、负有过错为由,判决撤销被告房管局作出的房屋他项权登记。
陈某于1997年3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01年12月25日,陈某与第三人邱某结婚,后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地。
2009年4月30日,工行鼓楼支行与邱某、“陈某”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以陈某所有的涉案房屋抵押贷款10万元,期限自2009年4月30日至2014年4月30日。
2009年4月30日,第三人工行鼓楼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与“陈某”、邱某共同到被告处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向被告提供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还提供了陈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陈某”当场签署《抵押登记申请书》、《具结书》、《具结声明书》,被告审核后于2009年5月7日核准房屋抵押登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具结书》中签名处“陈某”的笔迹及指纹,均不是陈某本人形成。
因借款人未及时还款,工行鼓楼支行向陈某催还借款,陈某遂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时提交的《具结书》、《房地产抵押合同》落款处所署的“陈某”的笔迹和指纹,经司法鉴定均不是陈某本人的笔迹和指纹,不能证明房产抵押登记是房屋所有权人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房产抵押登记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具备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故被告据此作出的房产抵押登记依法应予撤销,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应由被告及第三人工行鼓楼支行共同承担。
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
凡权属清楚、证据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审查,房屋抵押权登记机构只能采取力所能及的实质审查标准,即审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备,无明显违法情形即可。
最高法民法典抵押物追及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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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法典抵押物追及力案例最高法民法典抵押物追及力案例参考内容案例一:小张租房抵押房产产生纠纷小张是一名租客,他在租房过程中,发现房屋所有权人将房产进行抵押。
小张认为这违反了租赁合同,并对房产的安全性表示担忧。
因此,他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追回抵押的房产。
法律规定中明确规定抵押权一般不得对抵押物进行具体占有,即租赁人对租赁物享有优先权。
根据最高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小张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追回抵押的房产。
在判决结果出来后,根据最高法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法院支持小张的请求,房产的所有权将返还给房产所有权人,而房产上的抵押将被取消。
小张可以依法要求返还付款,并终止租赁合同。
案例二:借款人将抵押物转移产生争议小王借款100万元给小李,并以房产作为抵押物。
然而,小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抵押的房产转移给了他人,而未经小王同意。
小王认为这违反了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追回抵押物。
根据最高法民法典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权。
小王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借款合同,追回抵押物,并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调查抵押物的转移情况,并确认小李的违规行为。
在判决结果出来后,小王可以依法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终止借款合同。
抵押权将被实现,并可以用于清偿借款。
案例三:借款人拖欠借款抵押物追回争议小明向小红借款50万元,并以汽车作为抵押物。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小明没有按时偿还借款。
小红起诉小明要求追回抵押物,用于清偿借款。
根据最高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人拖欠借款超过期限,债权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回抵押物以清偿借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对借款欠款行为进行调查,并结合合同约定对小明的违约行为进行判断。
在判决结果出来后,小红可以依法追回抵押物,并用于清偿借款。
总结:最高法民法典关于抵押物追及力的规定,保护了抵押权人的权益,同时也保护了借款人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
31个抵押权经典案例
![31个抵押权经典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66fcdfc6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0d.png)
31个抵押权经典案例【案例1】C公司诉Z汽车公司、X集团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案情】2003年9月,原债权人D银行与借款人X公司先后签订了4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4份抵押合同和1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上述4笔贷款扣除已经偿还的款项外,借款本金为10296万元。
2003年,Z汽车公司决定并购重组X公司,实现买壳上市。
重组资产置换后,X集团回购资产,组建X电器公司。
2003年8月8日,D银行向X公司出具确认函并签订了五方协议,确认D 银行债权随同X公司被购回资产转至新组建的X电器公司。
2004年3月11日,D银行起诉了X集团和X集团洗衣机分公司。
法院生效判决判令X集团与X集团洗衣机分公司偿还D银行的借款本金539万元及利息。
2005年7月23日,D银行与C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 D银行山东分行转让给C公司的债权为债务人X公司所欠D银行山东分行的贷款本息。
2005年12月22日,C公司和D银行山东分行及时公告了债权转让和催收。
C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本案债务仍应由Z汽车公司、X集团承担偿还责任,确认C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审理】一审认为,D银行知道并且同意X公司的债务随同资产转移至X集团、X集团洗衣机分公司。
Z汽车公司未接收X公司的任何资产。
依据债务随着资产走的原则,X公司的债务应由x集团承担。
故判决C 公司对X集团(原X公司)抵押的房地产、设备、机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X集团不能偿还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C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Z汽车公司始终是D银行的抵押人,其基于抵押合同应负担的法律责任一直存在。
Z汽车公司应将取得的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
二审认为,按确认函、五方协议载明内容和X集团接收相应财产的事实,X公司对D银行的债务已转由X集团承担,本案所涉各项抵押权均有效成立。
该各项抵押权亦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给新的债权人即c公司。
车辆撤销权胜诉后返还抵押车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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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撤销权胜诉后返还抵押车辆案例《车辆撤销权胜诉后返还抵押车辆案例》
车辆撤销权胜诉后返还抵押车辆的案例非常常见,在最新的一起审判案件中,法院判决确定,当事人通过履行诉讼文书、责令其撤销抵押权的方式,向其支付的抵押现金履行义务,被抵押的车辆应当恢复原有的车辆拥有权和使用权,这种情况下应当返还被抵押的车辆。
具体而言,车辆撤销权胜诉后返还抵押车辆,主要依据是:任何一方支付抵押金额适量的诉讼文书,支付当事人关于车辆拥有权和使用权的所有费用,并向对方履行受押人的义务,被抵押的车辆可以恢复其原状,同时,还应当支付担保人在诉讼期间支付的抵押担保金。
此外,车辆撤销权胜诉后返还抵押车辆还应考虑当事人抵押该车辆的原因及其间接影响,在此情况下,选择还付正当抵押费用给当事人,并做出正当的解释,以表示尊重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车辆撤销权胜诉后返还抵押车辆案例,不论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还是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都是为了理想的执行结果而倡导的,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利于当事人的经济补偿获得。
抵押权纠纷案例
![抵押权纠纷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ef31985b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c3.png)
抵押权纠纷案例抵押权纠纷案例:双方协议违约引起的争议时间:2008年5月15日至2009年8月1日事件概述:2008年5月15日,甲方李先生向乙方张先生借款人民币50万,并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约定在一年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此次借款合同书明确规定,若在约定期限内李先生不能偿还所欠款项,则房产将通过公开拍卖进行处置。
然而,在2009年5月15日还款截止日期之前,李先生未能按时偿还借款。
因此,乙方于2009年6月1日将房产的处置事宜委托给丙方拍卖公司。
拍卖公告于2009年6月15日发布,并将拍卖日期定为2009年8月1日。
李先生得知此消息后,立即联系了一位律师,并对乙方和丙方提出异议。
李先生称,他只是因为暂时资金周转不灵才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但他已经与一位亲友取得联系,准备在约定期限内清偿借款。
李先生认为,拍卖程序已经启动是过度的,且未经过法院审查。
乙方和丙方则辩称,根据双方约定,借款人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
由于李先生未能按时履约,他们只能履行合同约定,委托丙方启动拍卖程序。
经过律师调解,双方同意将此争议提交法院仲裁。
法院审理及判决:经过对材料的审查和听取双方的陈述,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判决如下:1.李先生确实未能按时偿还借款,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
2.根据双方约定,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以出让抵押物的方式清偿债务。
3.丙方作为双方约定的公正第三方,按照合同约定对抵押物进行拍卖程序属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以及财产拍卖法相关规定,乙方和丙方的行为没有违法。
李先生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在约定期限内委托丙方进行拍卖也属合理和必要的处理方式。
律师点评:抵押权纠纷是金融交易中常见的争议之一。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均有一定过错。
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违反了约定,而债权人和代理委托方则依法履行了他们的义务。
在类似的情况下,借款人应当积极履约,并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提前与债权人沟通。
抵押权登记的法律后果(3篇)
![抵押权登记的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f198e69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74bd354.png)
第1篇一、引言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抵押权登记作为抵押权设立的必经程序,对于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抵押权登记的法律后果入手,探讨抵押权登记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二、抵押权登记的法律意义1. 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抵押权登记的法律后果之一是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这意味着,只有进行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才能够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2. 维护交易安全抵押权登记的法律后果之二是维护交易安全。
抵押权登记是公示抵押权设立的重要方式,能够使交易相对人了解抵押权的存在,从而在交易过程中避免因不知情而遭受损失。
同时,抵押权登记也有利于防止一物多押,避免交易纠纷。
3. 保障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登记的法律后果之三是保障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违约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登记能够明确抵押物的范围,确保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够顺利实现其债权。
三、抵押权登记的法律后果1. 抵押权设立的效力抵押权登记的法律后果之一是抵押权设立的效力。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这意味着,抵押权人自抵押权登记之日起,就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2. 抵押权登记的对抗效力抵押权登记的法律后果之二是抵押权登记的对抗效力。
抵押权登记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抵押权已经设立,在抵押权登记之前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那么该第三人仍然可以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
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抵押权已经设立,在抵押权登记之后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那么该第三人将无法对抗抵押权人的权利。
3. 抵押权登记的变更和注销抵押权登记的法律后果之三是抵押权登记的变更和注销。
在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抵押权登记进行变更。
例如,增加或减少抵押物的范围、变更抵押权人等。
最高法院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权威解读与案例
![最高法院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权威解读与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a0cc991a04a1b0717ed5dd00.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权威解读与案例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条文*《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5月第1版,第395页至第401页)对上述条文解读如下:【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对担保物权影响的规定。
【条文概览】由于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因此,在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成为自然债务后,抵押权也无法通过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抵押权自身适用诉讼时效。
至于在抵押权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情形下,抵押人能否请求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问题,可继续适用《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现行法对申请执行的期间进行了时效化改造,因此,在主偾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抵押权人仅起诉债务人且获得胜诉判决,但未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强制执行,则其再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争议观点】根据《民法典》第419条的规定,在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下,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已是基本共识。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https://img.taocdn.com/s3/m/03604340312b3169a451a4d3.png)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185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第2辑总第32辑至2017第2辑总第50辑部分典型担保纠纷案例。
规则要述01 . 债务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保证人不当然免除其责任债务人虽构成骗取贷款罪,但保证人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于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其应承担保证责任。
02 . 公司违规为股东担保,担保行为不当然认定为无效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其股东担保的,该担保行为不当然认定无效。
03 . 以股权转让方式担保借款债务,合同一般应为有效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以股权转让方式为借款债务提供担保的合同,公司其他股东无异议,该合同一般应为有效。
04 . 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权,权利消灭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行使抵押权,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人有权要求注销该抵押登记。
05 . 房产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权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同于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前,并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权。
06 . 追偿权对象:债务人、共同连带保证人、反担保人保证人替债务人偿债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亦可要求共同的连带保证人按份清偿,还可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责任。
07 . 劳动者基于劳动债权,无权对单位配车行使留置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提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的,不予支持。
08 . 银行虽持合格证,因未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为保障债权而依约占有汽车合格证所建立的非典型担保,因未经公示而不具有对世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3f740a08b52acfc789ebc9b9.png)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案例1:房屋抵押权纠纷案情:梁义江于1995年5月15日和顺德市北滘农村信用合作社马村分社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在属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上设定抵押以向信用社贷款,但该房屋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梁义江一人。
该抵押经过了登记,有关部门发给了信用社一份《他项权利证书》。
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
同年10月11日梁义江去世,该贷款未获任何清偿,但信用社亦一直未向梁义江的继承人即本案四原告曾转燕、梁广恩、梁惠莲、梁翠连主张债权。
后来,四原告欲变更此房屋的产权登记,但由于以前的抵押登记而无法变更。
于是,原告于2001年7月向法院起诉,认为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梁义江当初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应确认抵押无效。
即使有效,因该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应解除上述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关系,信用社应退还上述用于抵押房屋的《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问题:1、信用社是否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答:信用社已经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
2、原告主张抵押权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消灭是否有法律依据?答:原告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因为,被告同梁义江约定的还款日期为1996年5月15日,因此,被告债权诉讼时效到期日为1998年5月15日,原告起诉日期已经超过债权诉讼时效两年,可以主张抵押权的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物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2:不动产抵押登记纠纷案情:1996年7月5日,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城)与该市建设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合同规定建设银行负责A大厦后期资金的全部投入,约人民币1亿元左右,金城则将其己建成的B 大厦抵押给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按常规投入资金利率加两个点计算,并保证每笔资金使用周期为一年半。
解除抵押权的法律后果(3篇)
![解除抵押权的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3baa6f0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fc.png)
第1篇一、引言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设立的权利,以确保债权实现。
抵押权在我国《物权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是债权实现的重要保障。
然而,抵押权并非永恒不变,当特定条件成就时,抵押权将面临解除的风险。
本文将围绕解除抵押权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解除抵押权的法律后果概述1. 债权实现受阻抵押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实现,一旦抵押权解除,债权实现将面临困境。
债权人可能无法通过抵押物获得足够的清偿,导致债权难以实现。
2. 抵押物所有权恢复抵押权解除后,抵押物将恢复原所有权人的占有,抵押物不再受到抵押权的约束。
原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抵押物,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债权债务关系重新建立抵押权解除后,原债权债务关系将重新建立。
债权人需重新寻找担保方式,确保债权实现;债务人则需重新考虑债务偿还方式,以避免因抵押权解除而导致的债权实现风险。
4. 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抵押权解除后,各方当事人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抵押权人因抵押权解除而遭受损失,可依法向抵押人、出质人等追究责任;抵押人、出质人等因抵押权解除而遭受损失,也可依法向抵押权人、出质权人等追究责任。
三、解除抵押权的具体法律后果1. 债权实现受阻(1)抵押权解除后,债权人无法通过抵押物获得清偿。
如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能面临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2)抵押权解除后,债权人可能需要重新寻找担保方式,如保证、抵押等,以确保债权实现。
2. 抵押物所有权恢复(1)抵押权解除后,抵押物将恢复原所有权人的占有,抵押物不再受到抵押权的约束。
(2)原所有权人可自由处分抵押物,但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3. 债权债务关系重新建立(1)抵押权解除后,原债权债务关系将重新建立。
债权人需重新与债务人协商,确定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需重新考虑债务偿还方式,如分期偿还、一次性偿还等,以避免因抵押权解除而导致的债权实现风险。
担保纠纷典型案例
![担保纠纷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62ac7aba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b1.png)
担保纠纷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些担保纠纷的典型案例:
1. 抵押权恶意注销,房管部门及债权人过错责任认定:如果抵押人恶意注销抵销权,导致连带责任保证人损失,而债权人及房管部门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 商铺承租权及优先续租权,可作为借款担保质押物:商户以商铺承租权及优先续租权向银行质押贷款,在债务不能清偿情况下,可按当事人之间协议,确认质押效力。
3. 最高额抵押优先受偿权,应从执行法院查封时起算:最高额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应从执行法院查封时起算,最高额抵押债权因法院对抵押合同的抵押物的查封而确定。
4. 银行依失实公证书发放抵押贷款,不成立善意取得:如果银行因信赖借款人出具的公证委托而未对抵押权真实性进行核实,因公证机关审查不严的法律后果应由银行承担。
5. 物保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时之保证人责任:在混合共同担保情形下,如果物保无效,且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保证人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连带责任。
6. 银行对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提供的抵押物已经被法院查封,那么该抵押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银行对已被查封的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的细节、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判断而有所不同。
如果有关于担保纠纷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抵押权案例
![抵押权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270842379ec3d5bbfd0a74fa.png)
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5000万元,为担保乙银行的债权,在企业的厂房上设定了抵押权并进行登记。
不久,甲企业伪造已经还款的法律文书和乙银行的公章,向登记机关请求涂销乙银行的抵押权。
登记机关在乙银行不在场的情况下涂销了该项抵押权。
此后,甲企业又向丙银行借款8000万,以同一厂房设定抵押担保,并进行了登记。
乙银行得知自己的抵押权被涂销以后,向登记机关提出甲企业伪造文件的事实。
登记机关意识到自己没有按照登记程序审查公章和要求当事人到场,随即恢复了乙银行的抵押权登记,登记顺位为第一位。
丙银行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问:n1.乙银行是否还对该厂房享有抵押权?如果享有,为什么?如果不享有,为什么?n2.丙银行的抵押权究竟应该是第一顺位还是第二顺位?为什么?n3.登记机关在此过程中应该向谁承担责任?为什么?最正确答案n1乙银行享有抵押权,因为登记机关已经恢复了乙银行的抵押权。
n2丙银行应该是第二顺位的,因为乙银行的抵押权恢复后,这个厂房就有了一个抵押权在前。
n3向丙银行承担责任,因为丙银行因为登记机关的失误遭受了损失。
抵押权案例案例1.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
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分析:抵押权的从属性1.抵押权并未成立。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撤销抵押权案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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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抵押权案例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某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基于沈某的申请向其补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向沈某颁发了二间二层房屋的房产证。
之后,沈某以该房产作抵押向李某借款30万元用于购货,期限三个月,并且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沈某借款后不幸遇车祸身亡。
借款到期后,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沈某的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贷款,并要求行使抵押权。
法院判决沈某的继承人在判决,以其继承财产偿还李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逾期以抵押的房产折价清偿。
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件执行过程中,沈某舅舅吴某以房屋应属其所有,房屋管理部门发证有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沈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沈某的继承人也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要求撤销沈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法院遂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执行。
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后认为,有关部门在向沈某颁发房产证时未能核实房屋土地的真实来源及相关事实证据,致颁发房屋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有误,遂撤销沈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对吴某要求赔偿的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均未上诉。
而李某的民事案件也未恢复执行。
【评析】本案涉及了房产权证被撤销是否应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从而引出行政案件的审理是否应中止民事案件的执行问题吴某的损失应有谁承担等问题。
本案有以下法律问题应予明确:一、房屋产权登记的性质与效力。
房屋产权登记是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产权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房屋产权进行审查,核实、注册登记,颁发产权证书的行为。
包括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房地产的权属登记是一种物权的公示方式,房屋的公示是指房屋的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其功能在于对正在交易的第三人提供信赖利益,即只要公示,就以此判定物权归属,进而维护交易安全。
而与之相辅相成的公信原则,则保护信赖公示的第三人取得经过公示但非实际权利人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实用案例:张某、陈某和A银行房屋抵押贷款案
![物权法实用案例:张某、陈某和A银行房屋抵押贷款案](https://img.taocdn.com/s3/m/877aa757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c1.png)
【案例分析】张某和陈某为夫妻,因购买家庭住房需要,向A银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
经过A 银行审核,张某和陈某符合贷款条件,于是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和陈某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向A银行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按月偿还本息。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合同签订后,A银行依约向张某和陈某发放了贷款。
然而,在还款过程中,张某和陈某多次逾期,经A银行催告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A银行遂将张某和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并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案例结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通知双方到庭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最终,法院认为:1.本案涉及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张某和陈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本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A银行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贷款本息。
3.在解除合同后,对于抵押物即张某和陈某名下的房产,A银行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解除张某、陈某与A银行签订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2.张某、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A银行贷款本息共计45万元;3.如张某、陈某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全部本息,A银行有权对抵押物即张某和陈某名下的房产进行处置,并就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两个主要法律法规。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债务人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享有抵押权。
当债务人未按期还款时,银行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处置抵押物并就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和陈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本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A银行有权解除与张某和陈某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并收回贷款本息。
王某某诉李某某抵押合同纠纷案
![王某某诉李某某抵押合同纠纷案](https://img.taocdn.com/s3/m/3995ea23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971f96b.png)
王某某诉李某某抵押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抵押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6.10.25裁判规则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
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正文王某某诉李某某抵押合同纠纷案原告:王某某,女,69岁,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李某某,男,35岁,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发生抵押合同纠纷,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8月12日,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用王某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A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因款项实为案外人兰广清向李某某所借,王某某仅是应兰广清要求提供房本,所有的款项均由兰广清本人偿还,与王某某无关。
至于李某某如何与兰广清进行协商,王某某并不清楚。
王某某并未收到李某某给付的借款50万元。
因实际借款人为兰广清,且李某某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故抵押权不予保护。
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协助王某某办理注销通州区A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被告李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8月11日,案外人兰广清找到李某某,称王某某因之前从姜苏处借款并以自己名下的房屋进行抵押,借款到期后,王某某需要借款还债。
故王某某向李某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万元,故王某某收到李某某给付的借款50万元后,向李某某出具了收条。
双方约定用王某某名下的位于通州区的A房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双方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及抵押合同关系,李某某是抵押权人。
借款后,都是兰广清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某还款,但李某某也一直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向王某某主张债权。
2014年,李某某找不到兰广清后,找到王某某催要借款,王某某本人表示同意还款。
2015年8月3日,王某某向李某某偿还借款0.7万元,故涉诉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质押案例(3篇)
![法律质押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7f00575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b0.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09年,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
某银行经审查,同意为甲公司提供贷款,但要求甲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甲公司遂以其位于市中心的一处商业地产作为抵押物,与某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同时,甲公司为防止贷款逾期,又以其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与某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
2011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某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行使对质押股权的优先受偿权。
乙公司作为股权被质押方,也参与了本案的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提供的质押股权是否有效?2. 某银行是否享有对质押股权的优先受偿权?3.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关于质押股权的效力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以其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作为质押物,符合《担保法》关于质押的规定。
甲公司作为出质人,乙公司作为质权人,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质押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故甲公司提供的质押股权有效。
2. 关于某银行对质押股权的优先受偿权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权人享有对质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在本案中,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且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了对质押股权的质权。
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某银行有权行使质权,对质押股权进行处置,以优先受偿其债权。
3. 关于乙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作为股权被质押方,在质押股权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也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在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某银行行使质权,协助某银行处置质押股权等。
四、法院判决结果1. 甲公司应立即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
2. 某银行有权对甲公司提供的质押股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3. 乙公司应配合某银行行使质权,协助某银行处置质押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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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抵押权案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某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基于沈某的申请向其补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向沈某颁发了二间二层房屋的房产证。
之后,沈某以该房产作抵押向李某借款30万元用于购货,期限三个月,并且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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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借款后不幸遇车祸身亡。
借款到期后,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沈某的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贷款,并要求行使抵押权。
法院判决沈某的继承人在判决,以其继承财产偿还李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逾期以抵押的房产折价清偿。
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件执行过程中,沈某舅舅吴某以房屋应属其所有,房屋管理部门发证有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沈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沈某的继承人也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要求撤销沈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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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遂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执行。
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后认为,有关部门在向沈某颁发房产证时未能核实房屋土地的真实来源及相关事实证据,致颁发房屋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有误,遂撤销沈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对吴某要求赔偿的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均未上诉。
而李某的民事案件也未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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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案涉及了房产权证被撤销是否应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从而引出行政案件的审理是否应中止民事案件的执行问题吴某的损失应有谁承担等问题。
本案有以下法律问题应予明确:?
一、房屋产权登记的性质与效力。
房屋产权登记是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产权人的申
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房屋产权进行审查,核实、注册登记,颁发产权证书的行为。
包括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房地产的权属登记是一种物权的公示方式,房屋的公示是指房屋的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其功能在于对正在交易的第三人提供信赖利益,即只要公示,就以此判定物权归属,进而维护交易安全。
而与之相辅相成的公信原则,则保护信赖公示的第三人取得经过公示但非实际权利人处分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已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正确性推定作用”原则。
该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房屋登记后即发生推定为所有权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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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李某基于信任沈某是房地产权利人,沈某用房屋抵押而设定了物权,李某由此出借30万,其债权在法律上是获的物的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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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人的房产证被判撤销,不影响李某的抵押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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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登记簿上列明的所有人,实际并非财产的所有人,就该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债权人善意信赖该登记而与之设定抵押权的,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原则,债权人仍然可以取得抵押权。
本案沈某是房产证上列明的所有权人,后房产证虽被法院判决限期撤销,但其在设定抵押权时,是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进行的,李某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该房产证有瑕疵,而是善意信赖所有权证上的登记事项,与沈某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受登记公信力的保护,李某仍可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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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是登记的公信力,它是指物权登记机关在登记簿上所作出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信其正确的效力。
即使登记错误或有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权利人
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将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第三人根据国家建立的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物权,国家应该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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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行政案件的审理不应中止民事案件的执行。
?
三、吴某损失的承担问题,本案所涉房屋,如最后确认为吴某所有的,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确认由谁引起的本案登记错误后,可确认赔偿责任的承担。
2011年11月,被告谢某向原告某工商银行申请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原告于同年12月与被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960,000元,贷款期限为10年。
同时,抵押人谢某及房屋共有人被告吴某(谢某之妻)、被告吴某一(吴某之弟)、被告黄某(吴某一之妻)以总面积平方米的房产作抵押,且均在《抵押合同》上签名捺印。
此后,谢某按照约定偿还原告贷款本息。
但从2012年11月开始,谢某未再履行合同约定进行还贷。
原告多次派人向借款人电话催收和上门催收,借款人都拒不履行还款约定。
原告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合同;2、被告谢某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无法偿还的则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
另查明:1、本案中用作设定抵押的抵押房屋权属证书因房屋权属有争议在合同履行期间被依法撤销;2、设定抵押的抵押房屋权属证书被撤销与被告被告吴某一、黄某无关。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
在综合全案案情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谢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借款本息,逾期不能清偿的,依法处置四被告与原告设定的抵押房产,原告对上述抵押物处置后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吴某一、黄某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某、吴某追偿。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原告工商银行与四被告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否
有效问题。
(一)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笔者对此存在不同的看法。
因为,该案中设置抵押的房产证已因房屋权属有争议在合同履行期间被依法撤销,那么,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抵押物权属不明的,不得抵押,其抵押行为无效”。
即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为此,原告要求处置抵押物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二)由于被告谢某、吴某在《抵押合同》上签名捺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当时被告谢某、吴某均未向原告陈述抵押的房屋权属有争议,故导致抵押无效,原告不存在过错。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根据此规定,被告吴某一、黄某应对被告谢某、吴某不能按时偿还原告贷款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由于已经查明设定抵押的抵押房屋权属证书被撤销与被告被告吴某一、黄某无关,故而被告吴某一、黄某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谢某、吴某追偿。
如此处理,债权人的权利同样能够实现,同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