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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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沧政办字[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挂沧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沧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综合协调、应急管理、督查落实、审核把关工作职责。

(二)加强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文电。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组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对重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和市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沧政办字〔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进出口贸易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9日沧州市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51号)要求,进一步促进全市内外贸融合发展,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以下贯彻措施:一、坚持改革创新、制度先行,完善内外贸一体化顶层设计(一)完善法规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全面梳理并修订妨碍内外贸一体化的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加强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打击力度。

落实国家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提高企业创新和产品内销的积极性。

深入开展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引导、协调、扶持和服务功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配合〕(二)完善监管体制。

持续推进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1.30
•【字号】沧政发〔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目
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沧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2.07
•【字号】沧政字〔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点工作
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分工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分工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28•【字号】抚府字〔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分工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的分工通知如下: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吴猛强: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兼管办公室机关党委和组织人事工作。

协助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法制、应急管理、保密、档案、机关事务和公安、国家安全、征兵、民族宗教事务、防火安全方面的工作,以及与军队、武警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

协助秘书长抓市政府文件文稿的审核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文稿的审核。

市政府副秘书长万明发:协助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金融、外汇管理、保险方面的工作。

负责对所分工业务方面文件材料审核把关、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分管金融服务科和资本市场科。

市政府副秘书长章勤:协助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外事、侨务工作。

负责对所分工业务方面文件材料审核把关、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分管外事科和侨务科。

市政府副秘书长周国旺:协助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工业(含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供电、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含交通安全)、公路、高速路政、海事方面的工作,以及与市工商联、市总工会的联系、协调工作。

负责对所分工业务方面文件材料审核把关、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分管工交科。

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沪玉:协助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农办、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文、老区建设、扶贫移民、农业开发、廖坊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国家储备局江西六七三处方面的工作。

负责对所分工业务方面文件材料审核把关、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分管农业科。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河长名单公告制度(试行)和2017年度河长制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河长名单公告制度(试行)和2017年度河长制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河长名单公告制度(试行)和2017年度河长制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沧政办字〔2017〕96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河长名单公告制度(试行)和2017年度河长制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河长名单公布制度(试行)》和《2017年度河长制工作督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7日沧州市河长名单公告制度(试行)为规范和推进我市河长制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促进工作责任落实,依据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沧州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沧办字[2017]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沧州市河长名单公告制度。

第一条公告原则(一)全面覆盖原则。

全市范围内所有河湖设立的各级河长,河长名单要全部向社会公告。

(二)及时有效原则。

河长名单确定或调整后要及时通过同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并竖立或更新公示牌。

(三)分级负责原则。

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告本级河长名单。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告县、乡级河长名单,村级设立的河长或管护员、保洁员也要向社会公告。

第二条公告方式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开辟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告。

(一)在河流湖泊醒目位置设立河长信息公示牌向社会公告。

(二)通过当地电视、报纸、广播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通过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微博向社会公告。

第三条公告时限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及时公告本级河长名单及相关信息。

(一)各级河长名单确定后,及时通过同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二)2017年6月底全省河湖的各级河长名单确定后,10月底前完成河长信息公示牌公告。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0•【字号】沧政办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办发〔20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现有公文运行程序,对原《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

现将重新修改后的《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政府系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负责公文处理的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政府系统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6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6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3日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改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以及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研究、协调、推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3•【字号】济政办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确定对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室负责同志工作分工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薛超文同志协助石光亮同志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室人事、纪检监察工作。

履行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抓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马树华同志协助于永生同志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和市政府办公室印鉴审批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和财务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电子政务科(大数据管理科)。

协助市政府领导分管市大数据中心、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牵头负责协管领域的政务督查工作,完成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履行分管领域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

卞延军同志协助柳景武同志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六科。

牵头负责协管领域的政务督查工作,完成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履行分管领域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

徐锋同志协助吴霁雯同志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保密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和秘书三科。

牵头负责协管领域的政务督查工作,完成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履行分管领域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

张发堂同志协助任庆虎同志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七科。

牵头负责协管领域的政务督查工作,完成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农业品牌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农业品牌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农业品牌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沧政办字〔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农业品牌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农业品牌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31日沧州市农业品牌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市委“一四五九”工作思路为引领,全面加强农业品牌建设,打造高品质、好口碑的沧州农业“金字招牌”,提高农产品综合效益,推进我市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制定2022-2024年农业品牌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立足沧州特色农产品资源,把品牌农业作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面向国内国际两大市场,以京津雄市场为重点,突出“丰富、安全、绿色、优质”的产品特色,遵循品牌建设规律,强化专业机构设计、立体宣传推广、营销拓展,培树一批影响力大、竞争力强、带动明显的沧州农业品牌。

(二)主要目标。

围绕15个特色优势产业集群,集中力量抓好8个系列“沧州品牌”、8个区域公用品牌、5个领军企业品牌建设,带动全市农业品牌发展,形成“突出重点、分级推进、带动全局”的品牌建设新格局。

2022年底,市级以上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达到12个以上(省级8个以上),行业领先企业品牌达到6个以上,品牌价值超十亿元的企业达到3个以上。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钦政办[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钦政办〔2012〕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工作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陆明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公务员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常务副市长联系协调国税、地税等有关工作。

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吴志新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协助常务副市长分管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物价局、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金融工作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石化产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接待办公室、直属机关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档案局、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协助常务副市长联系协调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和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有关工作。

协助秘书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常务工作,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工作,主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政工、财会等工作,分管办公室第二秘书科。

邓智章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副市长分管市民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水果局、粮食局、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供销合作社、扶贫开发办公室、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残疾人工作,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市水文水资源局、广西农垦钦州分公司和气象等有关工作。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沧政办字〔2021〕171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8日沧州市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7号),拓展外贸发展新空间,推动沧州外贸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深化外贸领域“放管服”改革为重点,以推动外贸领域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为路径,广泛运用新技术新工具,推动传统外贸转型升级,以开展“两转两促三思考”思想大讨论实干大行动为契机,为“十四五”时期沧州外贸创新发展培育新动能,助力全市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市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体制机制更为完善、运转顺畅,国家和省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政策措施在沧州落实到位、落地见效,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力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进出口占全市比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贯彻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贯彻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贯彻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贯彻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贯彻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5日沧州市贯彻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工作方案为贯彻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作为创新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正确处理促进产业发展、方便群众出行和保障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大力提升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法规范和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稳妥淘汰在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非标)电动自行车,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贯彻实施《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市长向辉任组长,副市长张文阁、尹卫江、市政协副主席聂进厂任副组长,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等38个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沧政办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31日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要求,加快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十三次、十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以满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发展目标“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保障的重点任务。

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

全市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5000套。

其中:2022年2000套;2023年1000套;2024年1000套;2025年1000套。

到2025年末,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加定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沧政办字[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沧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商务局(挂沧州市招商合作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河北省商务厅移交的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

(三)将原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贯彻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审核、上报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沧州市商务局。

(四)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五)加强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相应的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二)拟订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6•【字号】沧政办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6日沧州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职责第三章市、县级有关部门和县、乡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第四章市、县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综合监管职责第五章市、县级有关部门科室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第六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综合监管职责第七章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八章综合监管工作制度第九章综合监管保障措施第十章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综合监管)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县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有关部门),县、乡级人民政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市、县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科(股)室及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有关科室)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沧政办字〔2017〕100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调整和工作需要,现将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梅世彤(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与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对接服务工作。

袁志刚(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财税、人事社保、民政、行政审批、京津冀协同发展推进、援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法制办、档案局、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应急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粮食局、重点办、口岸办)、市财政局(农发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统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仲裁委、市保密局、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档案馆、市政府招待处、市政府新闻办。

协助梅世彤市长分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负责与市民建、市侨联的工作联系;负责联系涉军事宜。

联系国家统计局沧州调查队。

李文阁(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负责与国家部委、京津政府、央企、中关村、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方面的对接及招商引资工作。

协助袁志刚常务副市长负责京津冀协同发展推进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赵国权(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协助梅世彤市长负责与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对接服务工作及梅世彤市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9•【字号】沧政办字〔2018〕78号•【施行日期】201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78号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64号)要求,提高国民营养健康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完善营养法规标准配套体系,市、县营养工作制度及体系逐步完善,基层营养工作得到加强;食物营养健康产业快速发展,传统食养服务日益丰富;营养健康信息化水平逐步提升;重点人群营养不良状况明显改善,吃动平衡的健康生活方式进一步普及,居民营养健康素养得到明显提高。

实现以下目标:——重点人群贫血率得到有效控制。

5岁以下儿童贫血率低于12%;孕妇贫血率低于15%;老年人群贫血率低于10%;贫困地区人群贫血率低于9%;贫困农村中小学生贫血率降至10%以下。

——孕妇叶酸缺乏率控制在5%以下;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

——农村中小学生的生长迟缓率保持在4%以下,贫困农村中小学生的生长迟缓率保持在5%以下;城乡学生身高差别缩小;学生肥胖率上升趋势减缓。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住院病人营养筛查作为入院基础检查;住院患者营养风险筛查率达到在院患者的60%;营养不良病人营养治疗比例达到40%。

——居民营养健康知识知晓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

到2030年,营养工作体系更加完善,食物营养健康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传统食养服务更加丰富,“互联网+营养健康”的智能化应用普遍推广,居民营养健康素养进一步提高,营养健康状况显著改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05•【字号】沧政办字〔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沧政办字〔2015〕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已经2015年4月29日第28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5日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沧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通知如下:王大虎市长:对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工作。

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领导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督促政府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督促市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每半年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事项,分析、布置、督促全市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在年度考核中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并向上一级安委会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陈平常务副市长: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指导联系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
书长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30
•【字号】沧政办字[2008]67号
•【施行日期】2008.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
工的通知
(沧政办字〔200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便于工作联系,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现将《沧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印发。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
秘书长张金俊:
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联系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分管人事科、机关党委。

常务副秘书长朱春燕:
协助秘书长处理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

分管督查室、综合科、财务科、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

副秘书长:
闫秀林协助分管机关党委;
冯庆山协助常务副市长张宇工作;
马照华分管市政府研究室、综合一科;
张丽华分管提案科、地方志办公室、老干部科;
王彤协助副市长赵义山工作;
寇炳谦协助副市长辛书华工作;
林怀仁协助分管综合一科,分管信息科、文秘科、电子政务科;杨建峰协助副市长赵国权工作;
赵利民分管应急办;
宋中秋协助副市长宋有洪工作;
申志强协助副市长李志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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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
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沧政办字[2008]67号
【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30
【实施日期】2008.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沧政办字〔200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便于工作联系,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现将《沧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印发。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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