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第三章(人的因素与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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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驾驶员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其他因素 3.4%
其他人员 6.8%
其他因素 3.2%
其他人员 6.1%
a.事故起数
其他因素 4.3%
其他人员 8.3%
驾驶员 89.8%
驾驶员 b.死亡人数 87.4%
驾驶员 c.受伤人数 90.6%
2004年中国道路交通事故 相关因素在事故总数、死 亡人数、受伤人数中所占 比例
(1)研究驾驶员的生理和心理特性,研究疲劳、饮酒及药物等 因素对行车安全的影响。
(2)严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加强驾驶员的甄选和管理工作;
(3)从法制上严格驾驶员培训制度,在提高驾驶员技能的同 时,加强其交通道德意识、交通法制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并 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创新形式、 创新手段”等原则,正确选择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方法,完善驾 驶员常规培训教育制度。
一、直接原因
(2)无意的不安全行为
是指无意识的、或非故意的不安全行为。人们一旦认识到
了,就会及时地加以纠正。
主要原因:
• 人体的生理机能有缺陷,比如视力、听觉差,辨色力失常等; • 外界事物信息本身有误或人无法感知信息的刺激,比如道路线形
设计的缺陷引起人的判断失误; • 因知识和经验缺乏而造成思维判断失误。近年来由于机动车保有
人的因素与交通安全
I 驾驶员导致事故发生
的主要原因
II 疲劳驾驶与行车安全
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III 饮酒与行车安全
酒后驾驶事故统计 饮酒对人的心理和驾驶行为的影响 酒后开车产生事故的特点 酒后开车者的驾车心理 酒后或醉酒驾车的标准 酒后驾驶的处罚
疲劳现象
疲劳驾驶的标准 疲劳驾驶与交通事故 产生疲劳的原因 疲劳驾驶时的症状 预防疲劳驾驶 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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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驾驶员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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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人)以及设备的不安全状态(车)、环境 的不安全条件(道路)都属于直接原因。
1.不安全行为的分类
(1)有意的不安全行为
是指有目的、有意图,明知故犯的不安全行为,是故意的违
章行为。如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超车等。
(4)加强交通执法的效果和力度,有效杜绝各类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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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疲劳驾驶与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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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疲劳现象 在劳动过程中人体各系统、器官或全身生理功能和作业能力
出现明显下降的状态称为疲劳。它是人体的正常生理反应。
疲劳的长期积蓄会造成过度疲劳,发展为病理状态。
疲劳是人们熟悉但又十分复杂的一种现象,不论从事何种作 业,随着劳动时间延长,均会出现疲劳,表现为作业能力下 降,感觉疲倦,对任何用力都感到厌烦等。
量迅速增加,有很多人加入了驾驶员的队伍,因此因驾驶知识和 经验缺乏而造成的事故也屡屡发生,2004年约三分之一交通事故 死亡人数因低驾龄驾驶人交通肇事所导致; • 因技能欠缺而造成行为反应失误; • 大脑意识水平低下,比如疲劳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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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安全行为表现 驾驶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安全行为也是形式各异 原因
年 份
事故数/ 起
死亡 人数/
人
受伤 人数/
人
事故 数/起
死亡 人数/
人
受伤 人数/
人
事故 数/起
死亡 人数/
人
受伤 人数/
人
2004
465083
93550
43578 7
35144
8920
29518 17662
4607
15559
2005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417355 91062 — 20090 4207 — 12809 3469 —
不遵守交通法规,违章行车。
疲劳驾车:
酒后开车;
行车速度过快;
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视力较差;
听觉失常;
注意不够;
判断不准;
反应时间过长;
操作不符合规定,出现错误;
驾驶车况不良的机动车,如制动器失效、方向失控、轮胎不合格、灯光
不全等;
驾车技术不熟练;
心理素质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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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驾驶员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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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件的引发原因,它
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1.身体方面的原因 ;
2.精神方面的原因; 3.管理原因; 4.教育原因; 5.社会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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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原因 要想减少甚至消除驾驶员在交通安全中的负面影响,必须做到:
IV 吸烟、药物与行 车安全
吸烟与行车安全 药物与行车安全
V 行人、骑自行车者 的交通特性
行人的交通特性及其对策 骑自行车者的交通特性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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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的责任是主要的影响因素 :见下表 交通事故成因比较
起
驾驶员
因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 人、乘车人及其他人 员
因车辆、道路因素等 引起的其他交通意外
驾驶疲劳是驾驶员在行车中,由于驾驶作业引起生理功能和 作业能力下降,从而使驾驶机能低落的现象。疲劳驾驶是指 驾驶员在疲劳状况下运行,它是许多重大交通事故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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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疲劳驾驶与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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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过程中的过度疲劳,我国的相关法律曾作出过解释。
公安部曾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 释》第九条第二款中作出正式解释:过度疲劳,是指驾驶员每天驾车超 过八小时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大或者睡眠不足,以致行车中困 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的。虽《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04年5月1日施行同时废止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施行后尚没有行政法规及公安行政规章对“过度疲劳驾驶”作出新的 行政解释,但从立法原理的延续性这一角度观之,公安部关于“过度疲 劳”的上述法律解释仍应有效。2004年7月1日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在其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也对驾驶人“过度疲劳”作 出了禁止性规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法律和行 政法规之所以作出这样禁止性规定,乃是基于过度疲劳驾驶对人体生理 的不良影响进而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了巨大危害。
例如:2004年因机动车驾驶人超速行驶造成18410人死亡,
占死亡总数的17.2%;因酒后驾车造成4658人死亡,占总数
的4.4%;因违法超车造成4554人死亡,占总数的4.3%;无
证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肇事共造成22371人死亡,占死亡总数
的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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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驾驶员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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