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办教育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5号发布日期: 2016.11.07实施日期: 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含草原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煤炭法、动物防疫法、证券法、种子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2013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201306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2016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2016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我国民办教育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民办教育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的民办教育在过去几十年中迅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与公办教育相比,民办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供更多样化的教育服务,满足了家长和学生的不同需求。
随着民办教育规模不断扩大,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包括资金来源不明、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管理不规范等。
本文将就我国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问题分析1. 资金来源不明在我国,一些民办教育机构存在资金来源不明的情况。
一方面是由于私立学校的经营性质,存在课程收费不规范、财务管理不透明等问题;由于政府对民办教育监管不严,一些民办教育机构可能通过不法手段获取资金,导致资源不公平配置,影响了教育公平。
2. 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由于民办教育的市场竞争性质,为了吸引更多学生和家长,一些民办教育机构可能降低教育质量,忽视教学水平和师资队伍建设。
这样一来,一些学校的教育质量参差不齐,导致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学生的受教育权益受损。
3. 管理不规范多年来,一些民办教育机构管理混乱,存在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违规扩招等问题。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学生的权益,也影响了民办教育的形象和发展。
二、对策建议1. 完善监管机制政府应当完善民办教育的监管机制,明确民办教育的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严格规范民办教育的招生、收费和管理行为,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民办教育的公平与规范发展。
2. 提高教育质量政府应当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质量评估力度,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鼓励民办教育机构加大教学投入,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政府和社会应当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课程改革的支持,鼓励教育机构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教育模式,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3. 加强政策扶持政府应当出台更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为民办教育机构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投入,引导更多社会资源向民办教育倾斜,推动民办教育机构不断提升办学水平。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团结全国培训教育机构及其教育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中国 民办教育协会章程。面向社会开展培训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展培训教育的信息交流、业务协作和实践探 索,开展培训教育服务,引领培训教育健康发展,增强培训教育机构及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提升培训教育机构 的公信力,提高我国培训教育的整体水平,为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机构规程
机构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 PROFESSIONAL COMMITTEE FOR TRAINING EDUCATION OF THE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NON-GOVERNMENT EDUCATION;英 文名称缩写:PCTE )。
机构简介
机构简介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团结全国培训教育机构及其教育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 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 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面向社会开展培训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展培训教育的信息交流、业务协作和 实践探索,开展培训教育服务,引领培训教育健康发展,增强培训教育机构及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提升培训教 育机构的公信力,提高我国培训教育的整体水平,为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全国民办高校名单汇总(403所)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86
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87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88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89
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90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91
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59
大连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大连市
专科
60
长春建筑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本科
61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本科
62
吉林动画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本科
63
吉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专科
64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专科
65
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165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
厦门市
专科
166
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
厦门市
专科
167
漳州科技职业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
漳州市
专科
168
漳州理工职业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
漳州市
专科
169
武夷山职业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
南平市
专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资料扩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法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九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中国及部分省市民办教育行业相关政策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中国及部分省市民办教育行业相关政策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民办教育,又名私立教育(privateeducation),是相对于公办教育、公立教育的教育形式,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国家层面民办教育行业相关政策
显示,近些年来,为了促进民办教育行业发展,中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1年教育部发布的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
国家层面民办教育行业相关政策
地方层面民办教育行业相关政策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民办教育行业发展,如黑龙江省发布的黑龙江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健全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年检制度,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清单式管理制度。
当前我国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调查
当前我国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调查当前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情况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包括学生人数、机构数量、市场规模、政策支持、监管力度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
一、学生人数与机构数量根据教育部及相关权威机构的数据,民办学校的学生人数和机构数量均呈现增长趋势。
截至最近年份(如2022年),民办学校的学生总数已超过1200万人,占全国在校生总数的比例约为8.5%。
全国范围内共有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约6万所,其中民办高校数量超过1000所(具体为764所)。
这些数据表明,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占据了重要位置,为广大学生提供了多样化的教育选择。
二、市场规模近年来,民办教育行业的市场规模持续扩大。
根据中研普华研究院等权威机构的报告,民办教育行业的总体市场规模已达到相当规模,并且年复合增长率保持在一定水平。
特别是在高等教育领域,市场规模尤为显著,为民办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政策支持与监管力度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支持政策不断完善,为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教育部等五部门发布了多项政策文件,旨在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同时,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监管力度也在加强,特别是在校外培训市场方面,以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办学质量。
这些政策措施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发展现状与挑战当前,民办教育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部分民办学校存在学费高昂、专业设置不实用、教学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影响了学生的报考意愿和家长的信任度。
另一方面,随着教育观念的转变和家庭经济条件的改善,学生和家长对教育的性价比和长远效益更加重视,这也对民办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未来发展趋势展望未来,民办教育将继续保持稳定发展的态势。
一方面,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家长对子女教育的重视程度将不断增强,对高质量、特色化教育的需求也将持续增长。
另一方面,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政策支持力度将继续加大,相关政策法规将更加完善,为民办教育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准入与审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获得教育部门的准入批准才能正式设立。
审批机构会对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招生计划等进行审核。
2. 经费支持:民办高校可以享受与公办高校相同的政府奖励、资助政策,包括国家级、地方级及社会捐赠等各种奖励和资助。
3.高职高专政策: 中国政府对民办高职、高专院校的政策更加
倾斜。
对于高职高专院校,政府提供的支持主要包括财政补贴、资金扶持、实训场所的提供等。
4.专业设置:民办高校的专业设置要符合教育部门的要求,按
照国家规定的分类目录进行设置,并经过审批后方可开设。
5. 教学质量保障:对于民办高校的教学质量,教育部门进行全面监管。
民办高校需要定期接受教育部门和相关专家的评估,确保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达到标准。
6. 招生政策:民办高校的招生政策需要符合国家和教育部门的招生政策,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民办高校在一些政策上与公办高校仍然存在一定差距,比如教育资源、科研支持等方面。
近年来,中国政府
也一直在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支持力度,争取使其逐步缩小与公办高校的差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九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章设立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历程、现状与挑战
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历程、现状与挑战作者:方建锋来源:《教育家》 2018年第33期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办教育整体规模稳步扩大,办学条件逐步改善,体制改革成效初步彰显。
但是,在当前经济发展条件下,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仍需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以及民办学校的共同努力。
改革开放以来的民办教育发展历程恢复期(1978-1991年):蓬勃发展的非学历教育。
我国民办教育的恢复,以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起点。
在此期间出现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多为文化补习性质的培训机构。
如1978年北京市出现了一些由离退休教师组织的为参加各类考试人员进行考前辅导的实习小组和实习班。
1984年邓小平同志为“北京自修大学”题写校名,1982年彭真同志为“ 中华社会大学”题写校名,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影响。
快速增长期(1992-1996年):学历教育开始出现。
1992年,民办教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发布,《纲要》指出,要“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并提出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此期间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开始出现。
规范发展期(1997-2009年):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逐步健全。
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使得解决民办教育的规范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从而催生了一批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
从那时起,先后出台的教育法律中,均有涉及民办教育的条款。
如《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
原国家教委于1993年8月发布《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带有规范性质的民办教育行政法规。
《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的发展阶段。
在此前后,各地也相应出台了大量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力求把民办教育纳入规范发展的轨道。
中国民办学校数量、在校学生人数、民办幼儿及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前景分析
中国民办学校数量、在校学生人数、民办幼儿及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前景分析中国民办学校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教育部门审批设立;另一类是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
根据教育不同阶段层次,民办教育机构可以分为早教机构(主要以幼儿园为主)、K12教育机构(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及课外培训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包括民办大学、职业学校等)。
从目前上市的民办中学来看,能够跨区域发展民办中学主要为枫叶教育、天立教育、睿见教育和海亮教育四家,能够实现跨区域布局的学校数量较少。
具备跨区域能力民办学校能够获得更多生源,发展潜力更大。
2019年,全国全面落实《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和《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新进展。
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学校53.01万所,比上年增加1.13万所,增长2.17%;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在校生2.82亿人,比上年增加660.62万人,增长2.40%;专任教师1732.03万人,比上年增加59.18万人,增长3.54%。
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较快,幼儿园数、在园幼儿数、幼儿园教职工数量均有增加,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也有较大提高。
自2011年至2016年,中国民办幼儿园的学生入读总人数从169万人增至244万人,年复合增长率为7.5%。
中国民办幼儿教育近两年来发展迅速,自2012年起,民办幼儿园的学生入读人数已超过公立幼儿园的学生入读人数。
中国民办幼儿教育行业的总收入从2011年的423亿元大幅增至2016年的1161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22.3%。
2017年中国民办幼儿教育行业入读学生人数将达到256万人,预计2020年中国民办幼儿教育行业入读学生人数将发展至近300万人。
2024年中国民办教育行业分析
2023-11-06•行业概述•市场细分•行业趋势目录•行业挑战与机遇•行业风险与控制策略•行业案例分析01行业概述民办教育是指由非政府机构和个人经批准设立的,以非公共财政投入为主要经费来源的教育机构。
定义民办高等教育、民办职业教育、民办中小学教育、民办培训机构等。
分类定义与分类市场规模与增长市场规模截至2020年底,中国民办教育市场规模约为3万亿元,涵盖了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中小学教育和培训机构等多个领域。
增长趋势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家长对子女教育投入的增加,中国民办教育市场规模预计在未来几年将持续增长。
新东方、好未来、中公教育、华图教育等培训机构,以及各大高校和职业院校等。
产业链结构民办教育产业链包括教育内容提供商、教育机构、学生和家长等环节。
其中,教育内容提供商提供教材和教学资源,教育机构负责招生和教学管理,学生和家长则是主要的消费者。
主要参与者主要参与者及产业链结构VS02市场细分行业规模随着中国教育市场的持续增长,高等教育领域的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近年来,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招生规模不断扩大,行业整体发展势头良好。
竞争格局目前,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市场竞争激烈,主要集中在一些知名民办高校,如西湖大学、上海纽约大学等。
这些高校凭借其优质的教育资源和良好的办学条件,吸引了大量优秀生源。
发展趋势未来,随着中国教育市场的逐步开放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民办高等教育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同时,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应用,高等教育将更加注重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行业规模中国中等教育市场规模庞大,是民办教育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教育市场的持续增长,中等教育领域的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要点一要点二竞争格局目前,中国民办中等教育市场竞争激烈,主要集中在一些知名民办中学和中职学校。
这些学校凭借其优秀的师资力量、先进的教学设施和良好的办学条件,吸引了大量优秀生源。
发展趋势未来,随着中国教育市场的逐步开放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民办中等教育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中国民办学校统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管理,保障教育质量,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学校,包括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坚持教育公益性质,遵循教育规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民办学校实行自主管理,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设置与管理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教育规划,遵循教育规律,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章程和规章制度;(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规模和师资力量;(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舍、场地和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招生就业管理等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取得办学许可证。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学校管理职责,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民办学校校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三)具备相应教育教学水平,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决策能力。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课程建设,优化课程结构,提高课程质量。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教育教学评价,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2023年中国民办教育经费、市场规模逐年增长 在校学生规模持续上升
中国民办教育经费
中国民办教育经费的投入对于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影响需要得到重视
经费投入
民办教育
政府支持
历史最高水平
社会捐赠
在校学生规模
在校学生规模持续上升
中国民办教育经费持续增长,投入持续增加中国民办教育经费持续增长
中国民办教育经费持续增长,满足人民群众教育需求中国民办教育经费在近年来持续增长,这主要得益于在校学生规模的持续上升。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素质的提高,民办教育在满足人民群众教育需求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未来,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为民办教育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机遇。同时,民办教育机构也需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推动中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校学生规模持续上升
1.民办教育规模持续扩大,更多人选择民办教育近年来,中国民办教育机构的在校学生规模持续上升,这表明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接受民办教育。这一趋势反映了中国政府对民办教育的重视和支持,以及家长和学生对于高质量教育资源的追求。
演讲人:Carl
2023/9/28
China's private education funding continues to grow
中国民办教育经费持续增长
CONTENT
目录
01
The Growth Trend of Private Education Funding in China
中国民办教育经费的增长趋势
增长趋势分析
1. 教育经费的增长
1. 在校学生规模的增长
02
The main factors affecting the growth of private education funds in China
我国民办教育政策法规演变及发展研究
我国民办教育政策法规演变及发展研究作者:孙林娜来源:《广东教育·职教版》2017年第11期教育政策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核心保障。
没有正确的教育政策法规指导,教育事业的发展将寸步难行。
教育政策是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路线方针而制定的具体行动准则。
政策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民办教育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所指的民办教育政策法规范围较广,从制定主体来看,它不限于中央,也包括各级政府;从内容来看,它不限于专门的民办教育法规,也包括各类教育政策中涉及民办教育的相关条款。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方针以来,我国的民办教育政策法规大致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
一、觉醒复苏阶段(1978-1982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发展方针,标志着我党工作重心的根本性转移,也逐渐打破了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
在这个大气候的影响之下,一方面使得人们朦朦胧胧地产生了办学主体可以变化的思想;另一方面,鉴于老百姓素质亟待提高的现状,通过教育来改变命运成了老百姓的共识。
于是民办教育萌发了新芽。
1982年,出现了北京自修大学、长沙东风业余大学、北京中华社会大学等民办大学。
同时,其他类型的民办教育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
尽管如此,由于民办教育在国家教育体制内无“名份”,发展举步维艰,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得不到政府的支持,民办大学只能“挂靠”生存,即以公民个人身份举办民办大学,必须寻找一个固定的企事业单位或团体作为主办单位,把学校挂靠在这个“主办单位”之下,才能获得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
二、认可摸索阶段(1982-1992年)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 国家在政策上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合法地位。
1985年《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并且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
我国民办教育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民办教育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的背景中国的教育体制主要由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两部分组成。
公办教育是由政府资助并管理的教育机构,而民办教育则是由私人或非政府组织经营的教育机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教育需求的不断增加,民办教育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逐渐提升。
与公办教育相比,民办教育在一些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积极寻找对策来解决。
二、问题的表现1. 筹资困难。
由于民办教育学校没有政府的财政拨款支持,主要依靠学费收入和社会捐款来运营。
由于我国的户籍制度和教育资源分配不平衡,学费收入和社会捐款往往不足以满足学校的运营需求。
2. 资源不足。
相比于公办教育学校,民办教育学校在校舍、教材、师资等方面存在着不足。
由于资金有限,民办教育学校无法提供与公办教育学校相同水平的教育资源,导致教学质量无法与之匹敌。
3. 办学质量不稳定。
由于缺乏监管和评估机制,民办教育学校的办学质量存在着不稳定性。
一些学校可能只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导致教育质量参差不齐。
4. 学生权益保障不到位。
一些民办教育学校在学生招生、教学管理等方面存在不当行为,如虚假宣传、招生黑幕、违规收费等,严重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对策建议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民办教育学校的政策支持,包括提供财政拨款、减免税费等措施,帮助民办教育学校解决筹资困难问题,确保其正常运营。
2. 加强资源共享。
政府可以建立公办教育学校与民办教育学校之间的资源共享机制,允许民办教育学校与公办教育学校建立合作关系,分享公办学校的教育资源,提高民办教育学校的办学质量。
3. 完善监管机制。
政府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民办教育学校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教学质量稳定和学生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对于教学质量不达标或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关闭。
4. 提升师资培养水平。
政府可以通过加大对民办教育学校师资培训的支持力度,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确保民办教育学校的教学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第五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
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依据是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民办教育促进法是规范民办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共10章67条,包括总则、设立、学校的组织和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为了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200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以第399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这一规定明确表明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立法依据是民办教育促进法。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是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需要。
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新时期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对民办教育的基本问题作了规定,明确了民办教育的性质、地位和扶持政策,但是对于如何申请成立民办教育机构,对民办教育机构如何进行管理,民办教育机构如何取得合理回报,享受奖励和扶持政策等只作了一些原则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才好执行。
这些问题,有些是属于具体操作问题,相应的程序和办法不宜在法律中详细规定,适合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有些由于涉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需要经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政策。
这些问题都是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必须解决的问题。
为了保证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顺利实施,增强该法的可操作性,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是迫切需要的。
第二,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本身就是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到了汉朝,中央太学和地方官学的设立, 为我国封建社会的官办学校制度提供了基 本框架,私学中的书馆和经馆成为了后来 私塾、书院的历史渊源。
国外学者指出,当前教育私有化、民间化的理念和 趋势,可以看成是是对早期教育形式的一种回归。
我国私学的兴起,发端于春秋中叶。出现的重要原 因是“士”阶层受到重视,春秋时期的“士”是自能量很大。新兴地主阶级为扩大自己 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势力,纷纷养士,大批自由民也 争着从事士的职业。
中国民办教育 历史、现状与未来
贵州师大教科院 李秉中 当代教育理论前沿问题第十七讲
2012年5月13日上午
本讲从六个方面介绍
一、概述(现状与存在问题) 二、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
三、当前我国民办教育的优势与存在 问题
四、世界私立教育的发展(美、韩) 五、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模式 六、我国民办教育的未来思考
清代官学:中央—国子监,地方—府、州、县、 卫(军队驻地)学
清朝书院:顺治沉寂、康熙复苏、雍正勃兴。但 在雍正年间积极提倡同时,加强控制,官学化倾 向日趋严重。
两次鸦片战争,凭借不平等条约强行设立的教会 学校,数量不多程度低浅,但成为早期学校传播 西学的组织。
洋务学堂是洋务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时期教 会学校与洋务学堂并称为新式学堂,但教会学校 整体规模大与洋务教育规模。
要成为士,就要学习文化,必然要从师受教,就产 生了私学。
我国私学产生于春秋兴盛于战国
春秋之前的西周奴隶社会,学校是教学场所也是 社会活动场所,“政教合一”“官府办学”。随 着王权衰落,礼制破坏,国学与乡学日趋衰废。
私学取代了官学,私学的自由讲学也促进了各学 派的形成。
我国谁首创私学?很难查找,在孔子创办私学前, 私学已有了初步发展,但孔子私学弟子三千,规 模之大,内容充实,经验丰富,影响深远,做出 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制约民办发展的三个核心问题——1、民办教育的 性质和地位;2、民办教育的举办和退出;3、民 办教育的合理回报。
近五年全国民办教育所占比例
在校生 2010年 2010
数
总数
年民办
2010 年占%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民办学生 民办学生 民办学生 民办学生 所占比例 所占比例 所占比例 所占比例
戊戌变法虽然失败,但教育近代化发展趋势不可 逆转。新政教育改革结束了1300年的科举,比照 西方近代三级教育模式,首次建立了规范全国的 学制系统,提出全民普及教育的设想,设置了与 近代教育相适应的教育管理机构,新式学堂数量 迅速增加。
陕甘宁边区“民办公助”政策
1944年4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出《提倡 小学民办公助的指示信》——
明代统治者发布兴学令,要求全国各地普遍设立 学校,中央最高学府设两个国子监(南京、京 师),府、州、县设地方学校。明中期前,程朱 理学占统治地位,中叶以后,王守仁“心学”风 行了百多年。
朱熹”理学”的含义就是“讲道理之学”。把 “天理”作为本体,理是气物存在的必需前提。 提出人性就是“理”,人性又分为天命之性(道 心)、气质之性(人心)。陆九渊则提出“圣人 之学,心学也”,认为“心外无物”。王阳明不 同意“心”“理”分开,认为“理”存在“心” 中,“心即理”。他的学术宗旨“四句教”:” 无善无恶是心之体,有善有恶是意之动,知善知 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格物:与事物 直接接触而穷究其中之理)
5.41 8.38 9.48 13.71 21.36
4.99 8.17 9.45 14.49 20.80
4.65 7.68 9.7 13.98 19.86
4.25 7.19 9.75 12.97 18.55
3.85 6.61 9.85 11.20 16.1
二、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
由民间办教育不是今天才有的事,历史上几乎所有 的学校都是私有的,政府应该对公民教育负有责任 的观点,到了19世纪才在欧洲出现,20世纪早期或 中期才在世界的多数地方被广为接受。此前的学校 都是由教会和其他宗教团体,或者是有条件充裕的 家庭雇用单个家庭教师来进行的。
1、一般普通小学,如条件许可,人民如要 求改为民办,而群众确有能力接办时,应 即改为民办,逐渐达到自中心小学以下, 均归民办;
2、学制的长短、上课时间均不求一律; 3、民办不能和公助分离,不能听其自流。
20世纪80年代初期,更是大力提倡“社会 力量办学”,这个概念属于“教育投资体 系”问题,本质上是捐资助学,举办的学 校也多属于公办学校。以后允许并鼓励社 会力量投资举办民办学校,由此逐渐“社 会力量办学”成为“民办学校”的同义语。
此后的隋唐,官学与私学的并存,科举制 选士与育士制度的结合,共同构成了学校 教育体系,成为了领先世界各国的较为完 备的封建教育。
我国书院萌芽于唐末,兴盛于宋代。著名 的白鹿洞、岳麓、应天府、嵩阳、石鼓、 茅山六所均出自宋初,一种是初期私人开 办,之后为谋得官职,捐赠给官府;一种 是州郡长官直接兴建。
幼儿园 2976.67 1399.47 47.01 42.67 39.68 36.99 34.26
普通小 9940.70 学
普通初 5275.91 中
普通高 2427.34 中
中等职 2238.50 业
普通高 2231.79 校本专 科
537.63 442.11 230.07 306.99 476.68
一、概述
2010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11.9万所,比上年增加1.25万所,各类学历教育 在校生3392.96万,比上年增327.57万。
全国民办高校676所(含独立学院323所),增 18所,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还有836所,民办 普通高中2499所(减171),初中4259所(减 72所),小学5351所(减145所),民办幼儿 园102289所(增12985所),民办中职3123所 (减75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