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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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7.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隋代法制概况 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
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唐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唐代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五刑、十恶、八议 主要的刑法适用原则 《唐律疏议》其他各篇的主要内容 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 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维护宗法伦理道德 维护小农经济
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的特点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隋
唐
的法
律
制度
唐律的历史地位
司法机关
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主要诉讼审判制度
监察制度
【重点难点归纳】
一、隋代法制概况
1.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1)隋代立法概述
①隋文帝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共12篇,500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②隋炀帝修订刑律,称为《大业律》。《大业律》仍为12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
a.篇目稍有改动,由l2篇增至18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赇、告劾三篇。
b.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目;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二百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
(2)《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开皇律》的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体例上仍为十二篇,第一篇仍为总则性质的“名例”,其他十一篇的篇名稍
有变化。其内容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这种篇章体例为唐律所全部继承。
②刑罚简明宽平,确立了五刑
隋代的刑罚制度在整个中国刑罚制度发展史上可谓简明宽平:
a.其“简明”表现在:
其一,减少了条数,删除了死罪81条,流罪l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全律定留500条。
其二,死刑种类只留斩、绞两种。
b.其“宽平”表现在:
其一,进一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将南北朝后期的死、流、徒、鞭、杖改为以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构成的刑罚体系。
其二,在继承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作了减轻的规定。
《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五刑体系,即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新确立的五刑二十等刑罚体系与残酷的先秦五刑相比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五刑自此时确立后直至明清,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③创设“十恶”制度
《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略加修改调整,首次将其定名为“十恶”制度,置于篇首,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
“十恶”集中概括了严重侵犯国家根本利益、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十种重大犯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凡犯此“十恶”重罪者,不仅对本人施以最重的刑罚,而且要株连家属,没收财产。即使是贵族官僚,也不能
享受“八议”和赎刑的优待,为“常赦所不原”。
④继承并发展了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a.肯定曹魏“新律”中确立的“八议”制度,继续规定,凡这八种人犯罪,均可通过特别的程序,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
b.首次明确规定,凡“八议”之人及七品以上官,犯非“十恶”之罪,皆可“例减”一等。
c.九品以上官犯罪,皆可以用铜赎罪,并分别详细规定了各等刑罚应赎铜的数额。
d.继续规定官吏犯罪可以官爵抵当刑罚,并增加了犯公罪与犯私罪时官当的不同规定。
隋初制定的《开皇律》代表了隋代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丰富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开皇律》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
2.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
(1)隋代的司法状况
①《开皇律》并没有贯彻始终,到了隋文帝晚年,“用法益峻”。开皇十七年,下诏允许法外用刑,这使得隋文帝末年冤狱无数。各级官吏“以残暴为干能,以守法为懦弱”,致使宽简、完备的《开皇律》被弃置不用。
②隋炀帝即位后制定的《大业律》,虽有“轻典”之名,但可以说从一开始就没有实行。
(2)历史教训
从隋《开皇律》和《大业律》这两部法典的内容来看,隋代的法律与前代的封建法律相比有较大的进步,不仅体例内容更加合理,刑罚也有所减轻,对后代封建立法曾产生重大影响。但仅有法律自身的完备,并不能保证实现封建王朝的长治久安,还必须确保法律在社会
实践中得到切实的实施,达到立法与司法状况的高度统一。
二、唐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1.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1)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礼义规范越来越多地渗入法律之中,化为具体的法律条文,此即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唐初统治者传承并弘扬了这一法律传统,并将儒家礼义用于指导唐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即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而以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其含义包括两方面:一是两者不可或缺,二是两者的地位不同。
(2)立法要宽筒
“宽”即宽平,是针对隋代法律的严苛而言,要求做到减轻刑罚。
“简”即简约,是针对隋代法律的繁杂而言,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3)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轻易地制定新的法令;法令一旦制定出来,就要坚决执行,不能轻易地改变和废止。
唐代统治者在每次修律时,对前代君主所制定的法律都采取十分审慎的态度,字斟句酌,反复推敲,力求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能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
(4)强调执法严明
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并不等于一个国家统治的稳固,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不折不扣的适用和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2.唐代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