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投资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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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合理回报的多少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
公开指的是民办学校应将最后经过审计和 核算后,将合理回报的具体数额向家长和社会 公开,接受管理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公平指的 是 所有同一类型的学校通过法定回报率计算回 报,在扣除预留发展基金后的剩余部分中获取, 没有剩余收益就没有回报。
3、合理回报不能成为谋取暴力的掩护 “合理回报”是给予民办学校的办学者、 投资人的一种奖励,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投资 民办教育,更多的资金投向民办教育。 不过,在民办学校的投资者中,他们打着办 学的旗号,利用它作掩护,从事牟取暴利的活 动。如办学者在学校的不断发展壮大中,
相关内容有:
1、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董事 会应做出决议并在民办学校章程中载明。
2、明确规定预留发展基金的比例。《条例》规定出 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 益中 ,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 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民办学校对取得回报所持有的观点 1、必须获得回报; 2、要求适当回报; 3、不需要回报,完全公益性。
一、民办教育投资合理回报研究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来重新兴起的民办教育,绝大多 数都是属于投资办学性质。从《教育法》到《民办教 育促进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 实施条例),都出台了关于捐资办学的理念。 现实与法规的差距,导致了当今中国民办教育领 域众多引人注目的景观:一面是民办教育举办者抱怨 制度环境的苛刻,另一面是民间资本前仆后继进入教 育领域;一面是法律对教育非营利性的强制规定,另 一面是具体法律条款对“合理回报”的认可;一面是 民办教育举办者的逐利诉求,另一面是一部分民办教 育举办者对合理回报的主动放弃。
三、民办教育投资合理回报取得的成就和不足 成就:民办教育合理回报已达成共识。
1、有人提出: 合理回报的量是指获得办学收益的比率。 合理回报的度是所获得的收益在这个范围内既能坚 持教育的公益性又能保护投资者和办学者投资受益的 合法权利,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投资办学,推动民办 高等教育蓬勃发展,超过了这个限度就可能对投资积 极性和学校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制约或阻碍民 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民办教育投资合理回报 问题研究综述
小组成员:
组长:赵永辉
组员:黄杰、许佳、李晶晶、徐鹏 发言人:黄杰
引言:民办教育需要回报吗?
合理回报措施是想鼓励准营利性民办学 校在非营利性的框架下有所回报。 为此,就不得不在非营利性的前提下,设 置诸多限制性条款,以防止寻利性投资所获得 的利润超出合理的限度。 但事实上,合理回报想催生的准营利性民 办学校于法理上根本不存在,于实际操作中更 是难以规范,因此貌似中庸的姿态极易流为防 守与限制。
利用做假账的手段,挤占应该扣除的项 目,甚至克扣教师的工资,挪用学生的 书本费等,扩大“合理回报”所占的比 例,以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
不足:
1、合理回报“度”的问题; 2、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待完善; 3、无形投入也需要回报; 4、学校内部资金管理体制不完善; 5、投资人的权利保障有待加强;
二、民办教育投资合理回报的主要内容
2002年12月28日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民 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 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其他必须的费 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 报”,确立了民办教育合理回报的原则,同 时规定 “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颁布了《民办教育 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合理回报的有关规定 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四、民办教育投资合理回报的发展趋势
1、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对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 报进一步完善。 2、在技术层面上对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 标准进行具体量化。 3、在管理层面上对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进 行有效监督。 4、在具体实施层面上应坚持其公益性,以育 人为本。
谢 谢 大 家!
这种矛盾的存在就是民办教育政策尚不成熟的具
体表现。
一方面,根据《宪法》和《民法》,自然人的财产与学校的财产及其 收益是难以分割的,另一方面,根据民办教育的相关法律,作为非营 利性机构,举办者不能分配利润,也不拥有产权。这种制度设计上的 先天不足如果不加以完善,将成为影响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最大 障碍。
3、明确规定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 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 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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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例》主要从对出资人怎样回报的角度制定了四 个方面的规定:第一,出资人取得回报的前提是当今 有办学结余。第二,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 民办学校依据三个因素自行确立;收取费用的项目和 比例;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费 用的比例。同时还要参照与其他民办学校的比较情况。 第三,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 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 务状况。第四,对不按照《条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 的,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得出矛盾:
一面是关于“非营利性办学定位”的三令五申;
一面是“准许自然人办学”与“合理回报”彩旗招展; 这种矛盾的存在就是民办教育政策尚不成熟的具体表现。
一面是关于“非营利性办学定位”的三令五申;
在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中,非营利性是民办教育最基本的制度定位。 只有接受非营利性的制度规定,才可以获得办学许可证。非营利性 意味着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能进行剩余收入(利润)的分配(分红),不 得将学校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
一面是“准许自然人办学”与“合理回报”彩旗
招展;
根据《宪法》、《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有权获得 其财产的收益。采用个人或合伙方式(这两种方式属于自然人办学) 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学校在我国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个 人,并没有放弃对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投入资产仍归其所有, 在活动期间可能招致的债务和损失由其承担无限责任,若取得财产 增值,则连同原值也将归其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