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运输条款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2015.10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贸易术语出口英国一批运动鞋,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并取得了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并向银行交单议付。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运动鞋全部烧毁。
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我公司不应理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货交装运港船上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2:某进出口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某客商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分析: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制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运抵汉堡,其已经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换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平淡交货的特点。
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案例3:我某外贸公司向法国出口化妆品一批,以FOB福州对外报价,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
国际贸易实务 条款五运输条款
(四)大陆桥运输
大陆桥运输(Land Bridge Transport) 是指使用横贯 大陆的铁路(公路)运输系统,作为中间桥梁,把大陆 两端的海洋连接起来的集装箱噶连贯运输方式。
使用LBT具有运费低廉、运输时间短、货损货差率小、 手续简便等特点。
OCP条款
在对美国出口贸易中,有时采用OCP(Overland Common Points)运输条款,意即陆上运输通常可到达的地点。 OCP地区,是以落基山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均定为 内陆地区范围。从远东地区向美国OCP地区出口货物, 如按OCP运输条款达成交易,出口商可以享受较低的OCP 海运优惠费率,进口商在内陆运输中也可享受OCP优惠 费率。
国际多式联运
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 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是以集装箱为媒介, 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结合起 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需具备的条件
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 2、必须至少是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3、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并且必须由一个联运经营人
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的装箱方式:
整箱方式 FCL 拼箱方式 LCL
① 整箱货(FCL)
full container load 指发货人一次托运的货物数量较多,足以装
满一个或多个集装箱的货载。由货方负责装 箱和计数,填写装箱单,并加封志的集装箱 货物,通常只有一个发货人和一个收货人。
② 拼箱货(LCL)
一般以集装箱为媒介,是集装箱运输开展以后的产物。
第二欧亚大陆桥起点连云港
第二欧亚大陆桥起点连云港
案例国际贸易实务
1991年7月,中国A公司与美国P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合 同,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年11月,以信用证方 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A公司委托我国B海上运输 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由于中国A公司没能够 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1992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 1992年2月15日装船。中国A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 款,要求我国B海上运输公司按1991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 并凭借该提单及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妥货款。 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P公司对装船日期发 生了怀疑,于是要求我国B海上运输公司出示航海日志。经 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1992年 2月15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三个多月,美国 P公司认定提单日期存在问题,因此拒绝提货,并提出索赔。
某公司向香港客户报水果罐头200箱,每箱 132.6港元CIF香港,客户要求改报CFR香港含 5%佣金价。假定保险费相当于CIF价的2%,在 保持原报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试求:1) CFRC5%香港价应报多少?2)出口200箱应付 给客户多少佣金?3)某公司出口200箱可收回 多少外汇? (1)已知公式:CFR=CIF-保险费
案例
我先后向中东某国家出口纯毛纺织品 数批,货到国外后买方一一收货,从未提 出异议。但数月之后,买方寄来制成的服 装一套,声称用我毛料制成的服装色差严 重,难以投入市场销售,因而要求赔偿。 问对此应如何解决? 国际惯例: 纺织品一经开剪就不再赔偿
案例
某出口公司凭买方样品成交金属拉手一 批,合同规定3—4月份装船,但需买方认可 回样后方能装运。2月下旬买方开来信用证也 有同样的字句。我方多次试制回样未得到买 方认可,故我不能如期装运。到了5月份,买 方以延误船期而要求赔偿。问我方该如何?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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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案例题
2、答:(1)按国际贸易习惯,唛头由买方 提供时在合同中应规定买方提供唛头的时 间。如超过时间,卖方可提出其他补救办 法,如自行规定唛头。 (2)该公司在此情况下应致电买方询问延误 原因,请其快速电告所设计唛头,否则将 由该公司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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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案例题
3、答:(1)我方据此提出拒收或索赔是完 全合理的。 (2)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一方违反了所约 定的包装条件,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甚 至可以拒收货物。由此可知,虽然外商交 货数量与合同规定数量相符,但他的行为 违反了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已构成违约, 我方可以提出拒收或索赔。
7. 答:1)买方没有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首先在信用 证支付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银行审 核单据时,确认卖方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的规定 相符,付款银行就应该履行付款的义务。另外,CIF术语 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 案中,我方已于10月6日向银行提交单据,其中包括9月 29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 证相符,银行接受了单据并支付了货款,说明我方已完成 了交货,我方理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取回货款。因此,买方 的拒绝收货和退款的要求是不合理的;2)本案中,买方应 与有关方面联系,确认货物受损和短少的原因,然后 凭保险单及其他证据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以弥补自己的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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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第四章
6. 答:
(1)按 《INCOTERM S2000》的解释,在 CIF 条件下, 卖方负责装船以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装船以后的一切 风险。本案的卖方已将出口货物装上了船,付清运费并已 取得装船提单,卖方的责任已经解除,风险已转移给了买 方,所以由该船遭扣押另行转船的一切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2)第二次运费可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要。买方可依据 《海商法》海上保险之委付,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 给保险公司,请求支付该保险标的的全部投保金额,但应 以货物装船已过4个月不能成行或尚未交付收货人为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2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案例题1.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舱汗,大米被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答:按照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因此在运输途中因舱汗,大米受潮而影响品质,这是属运输风险损失范围。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
因此,根据FOB条件的惯例解释,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风险而发生的损失,卖方无需负责。
2.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一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此,虽然货物在离港一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仍有权凭合同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不能拒付。
3.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吨484美元FOB V essel New Y ork进口100公吨钢材。
中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由我另行电汇。
问这是什么道理?答:在对美按上述价格术语洽谈进口交易和签订合同时,还应明确买方应负责办理各种出口证件和负担一切有关签证费用。
即对于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款也应注明须由买方负担。
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有关解释(参见《美国定义》FOB V essel 项下,买方责任中:第四条——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第六条——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上述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之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一迟到的羊毛——因船名、船期通知错误及货物质量引起的争议●案情简介中国A公司(开证申请人、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信用证受益人、卖方)于2003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千克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千克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2003年6月,申请人于5月31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发传真给申请人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申请人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
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申请人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申请人接受货物后又发现羊毛有质量及短重问题,于是在经商检后向卖方提出索赔。
争议焦点:①船名、船期通知错误应由谁负责;②商检证书是否有效;③羊毛的质量与短重问题。
买方认为,根据CFRA7的规定,卖方应“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买方采取通常必要措施能够提取货物所要求的其他任何通知”。
但卖方错误地通知了船名及船期,也没有将货物转船计划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从而违反了A7项下规定的义务。
卖方则认为,在CFR条件下,卖方的义务仅限于租船和将货物装上船,对其后发生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货物未按原计划转船不是卖方造成的,也不是卖方所能控制的。
关于商检证书的有效性问题,卖方认为,由于买方没有在合同背面条款规定的商检期内进行商检,因此买方提交的两份报告都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规定的商检期限,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口岸60天内进行商检。
买方则辩称:买方商检的期限决定于合同所引用的《中纺羊毛交易条款》,原合同背后条款是不适用的,中国商检局是合同约定的最终检验机构,它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合同规定的索赔依据,不容置疑。
关于羊毛质量问题,买方声称,根据商检证书,所交货物中有3017千克羊毛霉烂变质,5包羊毛的细度与合同规定不符、羊毛长度不足3.5英寸,还有567千克弱节毛,净毛重量短重931.4千克,为此共计索赔34694.40美元;卖方则声称买方计算索赔的差价有误,因羊毛细度、长度不符及弱节毛问题的差价分别应为499.20美元、654.37美元和85.05美元,合计1238.62美元。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
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2.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无理。
因为FCA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
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首先,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计算3.
我国某出口公司出口一个20英尺集装箱的内衣,内装 纸箱50箱,每箱20套,供货价格为52元/每套(含17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5%),出口包装费每纸箱 为15元,商检费、仓储费、报关费、国内运杂费、业 务费、港口费及其他各种税费每个集装箱为1950元, 20英寸集装箱国外运费约为1200美元,如果按CIF成 交,我方按成交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保费率为 0.5%。现假设(汇率为8.3人民币兑换1美元): (1)我方欲获得10%利润(按成交金额计算),试 计算该货(每套)的FOB和CIF价。 (2)如果外商欲获得3%的佣金,那么CFRC3价应 为多少?
案例8
英国穆尔公司以CIF伦敦的条件,从兰陀公司 购买300箱澳大利亚水果罐头。合同的包装条 款规定:“箱装,每箱30听。”卖方所交货物 中有150箱为每箱30听装,其余150箱为每箱 24听,买方柜收。卖方争辩说,“每箱30听” 字样并非合同的重要部分,不论是24听还是30 听,其品质均与合同相符,因此,买方应接受。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4章
案例1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 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 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 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 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
案例2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 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 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 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 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 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 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肖勇1.中国某出口公司A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兰某公司B发出实盘如下:“:报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受盘人B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发盘人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出售。
”双方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发生激烈的争论。
这项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2.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实盘给B,A在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irrevocable)的字样,规定受盘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
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notice of withdrawal),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
B 于2月19日才收到A空邮寄来的实盘,由于B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
问A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3.A在茶楼与朋友饮茶,他对朋友谈到,他有一批中国一级兔毛,现货共五吨,拟按每吨8万港元出售。
B在附近饮茶,听到A的谈话。
于是第二天B按上述条件接受这五吨兔毛,却被A拒绝。
在上述情况下,A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4.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交货目的港是香港,即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form of contract)和合同解释(construction of contract)发生争执,问此项纠纷应当适用美国法律还是香港法律?为什么?5.荷兰公司A通过电传(relax)给英国公司B发出实盘,出售一批电子管。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和计算
C组--CIP
CIP、CIF
不同点
运输方式 交货地点 风险划分 卖方责任
CIF
水上
装运港
船舷为界
装运港至目的港 的运输、水上保 险,支付其运
费、保险费
CIP
各种
视运输方式而定
货交承运人为界
交货地至目的地的 全程运输,不仅水 上运输,保险,不
仅水上保险
F组、C组总结
运输方式
风险转移 地点
C组--CFR
案例
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 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日 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 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 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 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 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 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由于该法商是我 方老客户,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并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 持索赔,但我方钱货两空的教训实值得吸取。
什么决定( )
A.收取520台
B. 拒收520台
C. 收取多交的10台
D. 拒收多交的20台
商品的数量
操作题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1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多 和最少可交多少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 交部分如作价,但市场价格上涨时,卖方应该多交还是少 交?
F组-- FOB
案例
某司从美国进口瓷织品5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件 10美圆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 额为50000美圆的不可撤消L/C开抵卖方,但美 商要求将L/C金额增加到50800美圆,否则,有 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问 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该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2、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 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3、某年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
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
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
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
”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
美方又回电称:“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2000》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的规定,前电所述的费用应由进口方承担。
”恰巧这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扬,我方又急需这批钢材投产,只好通过开证行将信用证金额增至19万美元。
请问,我方为何造成如此被动的局面?美方的要求合理吗?4、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面粉。
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
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
经调查,原因是运货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
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
对此损失,我方应向谁索赔?5、我某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瓷器。
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一..我中国某食品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到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答: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信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二..我外贸公司向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发货人根据UCP600第39条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仍允许5%的增减,决定少交40台电风扇,即少交4%,我方行为是否可行?答:不可行,《UCP600》关于允许5%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
如:大米100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的增减。
但是,若写明:大米100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矿砂、化肥、粮食、食糖等大宗散装货物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可以多装或少装的机动幅度,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而本案例是电风扇是"台"为计量单位的商品不符溢短装条款.所以它的数量不应增减.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
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予以规定。
卖方依合同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 B )作价A到岸价B合同价C离岸价 D议定价.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B )计算A毛重B净重C以毛作净 D公量三..合同规定糖水桔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五瓣桔子,每听罐头上用英文标明“MADE IN CHINA”。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国际货物运输)
2.中国一家公司向西欧一客商出口一批五金 工具,该客商于2010年9月开来一纸信用证,规定: 1200箱工具,最迟在2010年12月15日以前装运, 由上海港运往鹿特丹港,不许分批装运。出口商正在 准备货物期间,客商又通过开证行开来一份信用证修 改书,规定:装运改为600箱工具从上海运往鹿特丹 ,另600箱工具从上海运往阿姆斯特丹,原装运条款 不变。按此交货后,(即600箱装东方号货轮运往鹿 特丹,600箱装杜鹃号货轮运往阿姆斯特丹。)中国 公司即持装运单据到银行议付,不久却收到开证行转 来的拒付通知书,称中国公司提交单据与来证不符。 • 请问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
问题: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9/4/13
3
案例二
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 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按证中规定,于5月 15日将200公吨花生仁在福州港装上“嘉陵”号轮,又由同轮在厦门港续装 300公吨花生仁,5 月20日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同时取得了福州港和厦门港签发的两套提单。农产品公司在信用证 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不由拒付货物。 问题: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2019/4/13
4分批装运Fra bibliotek港口1
目的港
港口2
2019/4/13
5
案例二
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 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国际贸易实务》 运输条款案例
有一批茶叶以CIF价格成交, 交付船公司装运,货到目的港 后,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茶 叶有异味,后经查实,船公司 将茶叶与生牛皮混装在一个船 舱内,请问:船公司对该批变
味茶叶是否该负责?为什么?
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 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 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 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 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 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 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 销。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
运往旧金山港。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
否合适?将导致什么结果?为什么?
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 合同规定1-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 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
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 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 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 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 客户发现后向我方提出异议。你认为
2.5元)
1 外轮在天津新港每一晴天工作日装卸
袋装花生米的标准为1000M/T。现有一
艘登记吨为20000的轮船,按晴天工作节
假除外的标准装花生米7200M/T出口。
具体装运情况如下:
日期 工作时间
实际工作时间
8/18 14-24
10小时
8/19 0-24
24小时
8/20 0-24(下雨10小时) 14小时
这种权利?为什么?
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 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 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 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 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 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 (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 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 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国际贸易实务 条款五运输条款
总运费 = 基本运费+附加费 班轮运价表:
按制定者不同可分 :班轮公会运价表 班轮公司运价表 双边运价表 货方运价表
按运价表的结构可分:等级费率运价表 单项费率运价表
一般以集装箱为媒介,是集装箱运输开展以后的产物。
第二欧亚大陆桥起点连云港
第二欧亚大陆桥起点连云港
第二欧亚大陆桥
第二欧亚大陆桥节点--甘肃天水
第二欧亚大陆桥节点--甘肃天水
第二欧亚大陆桥节点--甘肃天水
常用的大陆桥运输线:
1. 西伯利亚大陆桥 2. 新亚欧大陆桥 3. 北美大陆桥 4. 美国OCP运输
二、海洋运输特点:
优点: 1. 通过能力大; 2.运量大; 3.运费低廉; 4. 适货性强
缺点: 1. 1. 运速慢 2. 易受天气影响 2. 风险较大
三、海洋运输营运方式
班轮运输/租船运输
(一)班轮运输 ( liner transport)
1.主要特点:
(1)具有“四定”特点:固定的船期表、固定的航线、 固定港口和相对固定运费率;
(3) 查阅“中国-东非航线等级费率表”,10级费率为443港元, 则基本运费为: 443*2.5=1,107.5(港元)
(4) 附加运费为: 1,107.5*(40%+10%)=553.75(港元)
(5) 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100箱门锁,其应付运费为: 1,107.50+553.75=1,661.25(港元)
采用OCP条款时,注意的问题:
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必须在OCP地区范围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案例1】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
”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分析】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
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都违背了合同及信用证要求.买方可以予以撤销。
【案例2】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
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是(1)和(2)。
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即承运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这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是“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即货物未受损、包装也完好。
货到目的地后发行的(1)、(2)两种情况是表面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见其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案例3】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 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讨?【分析】(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议付。
(2)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国际贸易实务所有案例
案例:1、我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于周一上午10时,以普通电报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由于我方工作人员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请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2)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2、A公司有一批纺织原料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原来的老客户B公司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作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
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 4月17日B公司收到信件.恰巧B公司急需一批该种原料,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
快发货,并表示已按原来的惯例汇出了5%的货款作为预付货款.国内电报局于4月19日将B公司的电报送达A公司。
不料A公司由于未收到B 公司的回复,已于4月18日将原料卖给另一客户。
B公司几次催货未果,便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其损失.请根据<公约>规定对此案例进行分析3、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丝绸产品的交易,经过双方对交易条件的磋商之后,已就价格,数量,交货期等达成协议,我方公司于是在3月8日致电对方:确认售与你方丝绸产品数量为**,请先电汇5%的货款.对方于3月11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问:这笔合同是否成立?并简述理由。
4、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
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被水浸泡的痕迹。
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浸泡。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 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我方应否办理?答:买方要求不合理。
此案涉及到CIF 合同的性质。
1. 根据《2010 年通则》,CIF 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2. CIF 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 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3. 在CIF 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案例二: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 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
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答: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 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另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还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处理措施:我方首先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
其次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最后,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担。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二)[案例51]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
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
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茶,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
请问: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案例52]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我方能接受吗?[案例53]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十堰昆仑润滑油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
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案例54]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
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
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湖北二手货车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案例55]某年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英国一家代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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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两个合同规定的装运日不同:
(1)在贸易合同中规定卖方每天应负责装货2000公吨,按晴天 工作日计算。
装卸时间:30000÷2000=15天(晴天工作日)。
晴天工作日的含义为既是晴天又是工作日的一天,如遇刮风下雨,使装卸工作不 能正常进行,虽属工作日也不能计算装卸时间,其中两个星期天也不计为装 卸日。按照贸易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为15天,而卖方只用了13天(其中包括两 个星期天)全部装完,则卖方实际装货日为11天,有4天速遣,
这种权利?为什么?
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 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 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 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 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 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 (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 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 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2.5元)
1 外轮在天津新港每一晴天工作日装卸
袋装花生米的标准为1000M/T。现有一
艘登记吨为20000的轮船,按晴天工作节
假除外的标准装花生米7200M/T出口。
具体装运情况如下:
日期 工作时间
实际工作时
8/19 0-24
24小时
8/20 0-24(下雨10小时) 14小时
试计算速遣费或滞期费(速遣费为每吨
0.14元人民币,滞期费为每吨0.28元人民币)
某公司出口箱装货物一批,报价 为每箱35美元CFR利物浦,英国 商人要求改报FOB价。已知,该 批货物体积每箱长45厘米、宽40 厘米、高25厘米,每箱毛重35千 克,商品计费标准为W/M,每运 费吨基本运费率为120美元,并加 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附加费 10%。我方应报价是多少?
速遣费:4*3000=12000美元。
(2)在租船合同中规定每天装货2 500公吨,按连续日计算。 装卸时间:30000÷2500=12天(连续日)。
连续日是从午夜零时到次日午夜零时,不管气候如何,时钟连续走过24小时就算 一天,没有任何扣除。卖方用13天将全部货物装完,根据租船合同,卖方有1 天滞期,
滞期费:6000美元。
• 总之,按照贸易合同中的规定有利于卖方,而按照租船合 同中规定的条件则不利于卖方
(3)签发提单的地点应是何处?
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 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 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 于5月10日将3000箱或武装上“喜庆” 论,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 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号轮, 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 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号轮
运输条款
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口“门 锁”一批计100箱,每箱体积为20 厘米*30厘米*40厘米,毛重为25 千克。当时燃油附加费为30%, 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 门锁属于小五金类,计收标准是 W/M,等级是10级,基本运费为 每运费吨443.00港元,请计算应
付运费是多少?
空运货物四批,重量分别为10 千克、20千克、335千克和40 千克,如分批托运,问各需付 多少运费?如四批集中托运, 又应付多少运费?(设起码运 费每批为65元、45千克以下每 千克3元,45千克以上每千克
对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我方向澳大利亚按FOB价格购进一批矿产品 共30000公吨。
在贸易合同中规定卖方每天应负责装货2000 公吨,按晴天工作日计算。
我方在运进这批货物的租船合同中规定每天 装货2 500公吨,按连续日计算。
在上述两个合同中滞期费每天均为6000美元, 速遣费每天均为3 000美元。结果卖方只 用了13天(其中包括两个星期天)便将全部 货物装完。
我国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订出售某农产品3500公吨的合 同。每公吨CIF鹿特丹24英镑,共值84000英镑,装船日期 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对方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进 行支付。我国某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订货船临时损坏, 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运,临时 改派香港某公司期租船装运,但又因连日风雪,迟至2月 11日才装完毕,2月13日开航。我某公司为了取得符合信 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的提单,要求外轮代理公司按次年 的1月31日签发提单,并以此提单向我银行办理议付。货 物到达鹿特丹,经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实 提货单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即凭证向当地法院起诉,并 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船由外轮公司以30000英镑担保放 行,我方经四个月的谈判,并赔偿20600英镑,买方才撤 回上诉而结案。问:在这儿我方拿到的是什么提单?它的
运往旧金山港。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
否合适?将导致什么结果?为什么?
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 合同规定1-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 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
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 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 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 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 客户发现后向我方提出异议。你认为
有一批茶叶以CIF价格成交, 交付船公司装运,货到目的港 后,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茶 叶有异味,后经查实,船公司 将茶叶与生牛皮混装在一个船 舱内,请问:船公司对该批变
味茶叶是否该负责?为什么?
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 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 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 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 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 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 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 销。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
作用是什么?在此用是否合适?
1、 我出口一批货物,CIF新加坡。我 公司于8月25日将货物运至大连港码头, 8月29日开始装船,8月30日装完货物,8 月31日开航,9月17日抵达新加坡,9月 20日客户提取货物。请问:(1)出口公司 8月25日将货交承运人时,承运人此时签 发何种提单?
(2)签发已装船提单日期应是哪一天?
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 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 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 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 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 明“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
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 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 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 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 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 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 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 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 有关提单。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 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负 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