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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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

同协议书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甲方(流出方):;地址:

乙方(流入方):;地址:

为保护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依法履行义务,提高草原的利用率,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总则

流转的草原属国家所有,流转期内乙方对草原拥有承包经营权但不得改变草原的用途。再次流转应经甲方和原发包方同意。

二、流转草原名称、坐落、面积及质量等级和主要设施

草原名称、四至界限、面积、质量等级情况表

三、流转期限和流转形式

流转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流转形式为转包、出租、互换、入股。

四、流转草原的用途: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依法享有流转草原的承包权,流转的仅是草原使用权或经营权;

2、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乙方依法合理利用、保护草原,制止其损害草原资源的行为;

3、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得全部流转收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法定义务;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支持乙方发展效益畜牧业、进行规模经营,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必要帮助或服务。

(三)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法律和本合同约定,享有流转草原的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依照法律和本合同约定,流转期内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项对草原的优惠政策,对建设成果享有受益权;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在不改变草原用途的前提下组织规模经营,保持畜草平衡;

2、依法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不得给草原造成永久性损害;

3、自觉接受国家草原监理部门的行政监督;

4、按协议规定支付流转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流转价款每年计元,按年度结算,由乙方在每年月日之前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七、合同变更或解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依法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1、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草原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的;

2、草原无法适用约定用途的;

3、因国家建设征地等,草原面积发生变化的;

4、根据市场行情和物价的变化,经双方协调一致,对流转款作适当调整的;

5、其它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有责任方赔偿。

2、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违约金及损失按流转草原当年收益的 %支付。

3、如乙方不接受草原的约定用途经营,甲方有权收回流转草原,并由乙方赔偿当年流转款的 %。

4、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不认为违约,依法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九、其它事项

1、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当地县畜牧主管部门申请调处,调处不成的可向县级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补充如下条款:

(1)

(2)

以上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流转期内,合同变更后重新签订的合同,不得与原合同中草原约定的用途抵触;

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实施期间,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流转期满后,乙方应将草原归还甲方,对乙方在流转期内建成的地面设施,经评估后,由甲方按评估价款的 %向乙方进行补偿。

6、如需延长流转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并重新签订合同;

7、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村(牧)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县草原监理站各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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