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标准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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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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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标准

DB XX/XXX-XXXX

沈阳市透水路面应用技术规定Recommended Specifications for Permeable Pavement of ShenYang

(征求意见稿)

2005-09-18 发布 2006-01-02 实施

沈阳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1总则

1.0.1为了配合沈阳市开展生态城市的创建工作,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节约

型社会,加强市政工程的环境建设和雨水利用工程建设,减轻市区和城镇地区的排水压力,减轻地下水枯竭,增加大气湿度、降低空气含尘量、降低交通导致的噪音、降低“热岛效应”,适应沈阳地区发展透水路面的需要,并使透水路面的设计、施工与验收做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工程质量,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地区新建、改扩建住宅小区内部道路和休闲广场,轻型

停车场和公用广场,公园、校园、厂区内非交通用途的道路,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步行街等透水路面工程;河堤和路面护坡的透水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0.3透水路面的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之外,尚应符合现

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与引用标准

2.1术语

2.1.1透水路面:permeable (pervious,porous) pavement

能够渗透水的路面。透水路面一般由面层、基层和垫层组成,当面层采用预制路面砖结构时,在面层和基层之间还需设置找平层。透水路面常见的有:卵石/碎石路面、孔型砖路面、透水砖路面、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透水沥青混凝土路面。

2.1.2卵石/碎石路面:gravel / rubble pavement

路面由大小较为均匀的卵石或碎石散落铺成,通透性强,不长杂草,适合于房舍周边、人行道边难以绿化的露土路面等。

2.1.3孔型砖路面(植草砖): ecogrid brick pavement

路面由带孔的路面砖铺成,砖孔中间或砖与砖之间可用种植土填充,地坪草生长其中,也可以在孔中撒入粒径小于1cm的卵石或碎石,以保证雨水顺利通透,并起到防尘的作用,优点是不生杂草,路面的热反射大大低于全硬化路面,适合于露天停车场等场所。

2.1.4透水砖路面:permeable brick pavement

透水砖有许多渗漏性孔隙,连接处由透水性填充材料拼接,适合于人行道、自行车道、广场、停车场、步行街巷的路面。

2.1.5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permeable concrete pavement

用粗集料、水泥、水和少量的细集料拌制而成的,具有较大孔隙的混凝土铺制的路面。

2.1.6透水沥青混凝土路面:permeable bituminous (asphalt) pavement

透水性沥青混凝土是指用大孔隙的沥青混合料铺筑,能迅速从内部排走路表雨水,具有抗滑、抗车辙及降噪音的路面。

2.1.7透水砖 water permeable brick( paver)

具有多孔隙且能够透水的路面砖,一般包括:烧结透水砖、免烧透水砖。

2.1.8烧结透水砖 fired water permeable brick

以矿物粒状物和浆体拌合,经压制成型和高温煅烧制成具有渗透水性能的路面砖。

2.1.9免烧透水砖 unfired water permeable brick

不通过烧结,可通过水化、水热合成制成的透水砖,一般由水泥混凝土制成。

2.1.10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砖:permeable cement concret brick

由水泥混凝土制成具有渗透水性能的路面砖。

2.1.11非透水路面砖water impermeable brick

一般包括水泥混凝土路面砖、烧结路面砖、天然石材

2.1.12孔型砖:ecogrid(grasspave; geoblock)brick

一般由水泥混凝土制成,透水孔有各种形式,孔内即可以植草也可以填入石料。

2.1.13透水水泥混凝土:permeable cement concrete

一般采用单粒级粗集料、少量或无细集料、并且没有足够水泥浆的混凝土材料,一般掺入混凝土外加剂,又称无砂大孔混凝土、大孔混凝土、无砂混凝土。

2.1.14透水沥青混凝土:permeable asphalt concrete

采用单粒级粗集料,以沥青或高分子树脂胶结制备的混凝土。

2.1.15透水系数:permeable coefficient

材料渗透水能力的指标,一般测定单位时间内、一定压力的水的通过量。

2.1.16透水面层 porous surface course

为直接承受汽车车轮或行人的作用力和自然因素影响并具有一定透水能力的结构层,一般由一层~二层组成。

2.1.17透水基层porous base course

为路面的主要承重部分,和面层一起把荷载作用力传至土基,并具有一定透

水能力,一般由一层~二层组成。

2.1.18垫层filter course

为介于基层与土基之间的结构层,在土基水、温状况不良时,用以改善土基水温状况,提高路面结构的水稳性和抗冻胀能力,并可扩散荷载,以减小土基变形。

2.1.19找平层leveling course

当透水路面的面层采用制品材料时,设置在制品面层和透水基层之间的结构层,材料一般采用中粗砂。

2.2引用标准

《透水砖》JC/T(报批稿)

《混凝土路面砖》JC446-200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J012-2002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04

《公路路面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F30-2003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

《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

3材料

3.1一般规定

3.1.1透水路面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

进场复验合格报告。

3.1.2透水路面所选用的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应经检测确定,并应符合相应

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3.2 透水砖

3.2.1透水砖的一般技术要求应符合建材行业标准《透水砖》的要求。

3.2.2透水砖的主要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1和表3.2的要求。当产品的边长

/厚度≥5时,其抗折破坏荷载应不小于6000N。

透水砖抗压强度(MPa) 表3.1

透水砖物理性能表3.2

3.2.3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有抗盐冻要求混凝土路面或基层使用的粗集料级别应不低于Ⅱ级,Ⅰ级集料吸水率不应大于1.0%,Ⅱ级集料吸水率不应大于2.0%。各级集料技术指标见《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表3.3.1。

3.2.4细集料应使用质地坚硬、耐久、洁净的天然砂、机制砂或混合砂。根据《公

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有抗盐冻要求混凝土路面或基层使用的细集料级别应不低于Ⅱ级。集料技术指标见《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表3.4.1。

3.3非透水路面砖

3.3.1非透水路面砖一般包括水泥混凝土路面砖、烧结路面砖、天然石材。

3.3.2混凝土路面砖的一般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建材行业标准《混凝土路面砖》

的要求。

3.3.3混凝土路面砖的主要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3和表3.4的要求

力学性能(MPa) 表3.3

3.4透水水泥混凝土

3.4.1生产透水混凝土的水泥通常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若用其

他品种水泥,则需在确保早期脱模强度及设计强度等级的前提下,通过

试验确定。水泥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应大于32.5级。

3.4.2生产透水混凝土时可以掺入粉煤灰、矿渣等混合材料,其品质和掺量应由

试验确定。

3.4.3粗集料一般为单一粒级,如10~20mm或10~30mm,一般不宜用小于5mm

或大于40mm的集料。

3.4.4生产透水混凝土的水应符合国标《混凝土拌合用水》的要求。

3.4.5根据需要可以采用减水剂、缓凝剂、早强剂等,外加剂应符合国标《混凝

土外加剂》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3.4.6配合比混凝土孔隙率应大于10%,水泥含量应大于350kg/m3,胶凝材料

总量应大于380 kg/m3,若有细集料应不大于0.06 m3/ m3,水灰比不大于

0.30,集灰比介于4:1至5:1之间.

3.4.7中、轻交通等级的透水性水泥混凝土的抗压强度≥30MPa,抗折强度≥

4MPa,其物理性能应符合表3.2的要求。

3.5 级配砂砾、天然砂砾

3.6.1级配砂砾和天然砂砾的最大粒径应在53mm以内。

3.6.2级配砂砾用作透水性基层时,其材料颗粒组成范围及技术指标应满足表3.5

规定,同时其级配曲线应接近圆滑曲线。

3.6.3用作垫层的天然砂砾宜具有较好的级配。

级配砂砾基层的颗粒组成范围及技术指标表3.5

3.6.1级配碎石宜用几种粒径不同的碎石和石屑掺配拌制而成,轧制碎石的材料

可以是各种类型的岩石(软质岩石除外)、圆石或矿渣。

3.6.2级配碎石的最大粒径应控制在53mm以内,碎石中针片状颗粒的总含量应

不超过20%,碎石中不应含有粘土块、植物等有害物质。

3.6.3级配碎石用作透水性基层时,其材料颗粒组成范围及技术指标应满足表3.6

规定,同时其级配曲线应接近圆滑曲线。

级配碎石基层的颗粒组成范围及技术指标表3.6 项目筛孔尺寸(mm)通过质量百分率(%)技术指标

颗粒组成

53 100 37.5 85~100 31.5 69~88 19.0 40~65 9.5 19~43 4.75 10~30 2.36 8~25 0.6 6~18 0.075 0~10

液限<28%

塑性指数<9 石料的集料压碎值≤30%

压实度(重型击实标准)≥98%

3.7多孔隙水泥稳定碎石

3.7.1对原材料的技术要求

1.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和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均可作结

合料,宜选用终凝时间较长的水泥。

2.碎石:当多孔隙水泥稳定碎石用作基层时,碎石的压碎值不大于35%,用

作底基层时,碎石的压碎值不大于40%。

3.7.2多孔隙水泥稳定碎石的技术要求

1.集料级配范围多孔隙水泥稳定碎石的级配范围应符合表3.7的规定。

多孔隙水泥稳定碎石的级配范围表3.7

2.多孔隙水泥稳定碎石压实度及7天抗压强度表3.8

压实度及抗压强度表3.8

3.

水泥剂量应通过配合比设计试验确定。

4透水路面设计要求

4.1设计原则和规定

4.1.1透水路面设计包括结构组合、材料组成与厚度确定。

4.1.2透水路面结构层一般由面层、基层和垫层组成。

当面层采用预制路面砖结构时,在面层和基层之间还需设置找平层。

4.1.3透水路面的设计应根据不同的土基条件和使用要求,选择适当的面层材

料、透水性基层材料和水温稳定性好的垫层材料,以保证路面结构层具

有足够的整体强度和透水性能。当路床下为粘性土时应设置保水垫层。

4.2面层要求

4.2.1面层应具有适当的强度,并应平整、坚固、耐磨,当采用透水性面层时,

还必须具有较好的透水性。

4.2.2透水路面的面层可使用透水性和非透水性制品。

当采用透水性路面砖面层时,透水砖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 3.2的要求。

当采用非透水性路面砖面层时,路面砖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 3.3的要求,同时必须确保孔型砖和路面砖之间的透水孔或路面砖缝隙的透水面积以及透水能力。

4.2.3透水路面的面层可使用透水水泥混凝土、透水沥青混凝土。

透水性水泥混凝土应具有适当的强度,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2和3.4.7的要求。

4.3基层要求

4.3.1用于透水性路面的基层材料,除应具有适当的强度外,必须有较好的透水

性。基层材料可采用透水性好的级配砂砾、级配碎石或多孔隙水泥稳定碎石。

4.3.2当采用级配碎石基层时,碎石的最大粒径应小于0.7倍的基层厚度,且

不应超过53mm。级配碎石基层及技术指标应满足3.6的规定。

4.3.4当采用透水混凝土基层时,其各项技术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

4.4垫层材料

4.4.1应具有较好的保水性,在土基水、温状况不良时,用以改善土基的水、温

状况,提高路面结构的水稳定性和抗冻胀能力。

4.4.2垫层一般采用天然砂砾,为便于碾压,砾石最大粒径宜采用60mm。垫层

的压实度(重型击实标准)应不低于95%。

4.5路基技术要求

4.5.1路基必须密实、均匀、稳定。

4.5.2路槽底面土基回弹模量值宜不小于20 MPa。

4.5.3土质路基压实度应采用重型击实标准。压实度不应低于90%。

4.5.4若路基土为不透水的粘土时,可将路床底一定深度内的土基进行换填处

理,换填深度可根据换填材料的渗透系数、最小冻深、降雨强度等计算确定。

4.5.5地下水位或地表水位较高,路基处于潮湿状态时,或者路基为透水性差的

粘土或亚粘土时,可加设隔离层,将面层渗透的雨水进行收集或将其排至路基以外。

4.6透水路面组合设计

透水路面根据其渗水方式、途径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4.6.1材料本身透水的透水路面:

透水混凝土路面:

主要适用于轻交通量车行道、停车场、非机动车道等场所。

透水沥青混凝土路面:

主要适用于轻交通量车行道、停车场、非机动车道等场所。

透水路面砖:

主要适用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广场、停车场、步行街、庭院路等场所。

4.6.2通过构造孔隙透水的透水路面:

1.铺砌孔型砖的透水路面:

1)铺砌孔型砖的透水路面:

一般透水孔的大小为8×8cm,为保证内植草的成活率,植草砖的厚度不小于8cm。绿色面积应不小于40%。植草砖铺砌适用于停车场、庭院路、园林路等场所。

2)铺砌孔内填细碎石的透孔砖的透水路面:

一般透水孔的大小为3×3cm,在孔内填以渗水碎石,碎石最大粒径小于1cm。此类透孔铺砌适用于停车场、庭院路等场所。

2.通过铺面砖之间的缝隙透水的透水路面:

透水效果不是很明显,但因为铺面砖不透水,其强度及承载能力较高,主要适用于人行道、自行车道、广场、停车场、庭院路等场所的路面铺砌。

3.铺路面砖与草皮拼接型透水路面:

砖与砖之间留出一定距离,之间用种植土连接,草长于种植土之上,这样的路面适用于庭院路、园林路等场所。砖可直接座于夯实的种植土层上。

草和植物生长的绿色连接部分面积应不小于35%。

4.6.3直接用透水粒料铺筑的透水路面:

用粒径均匀的细碎石铺筑的透水路面。

用粒径均匀的细卵石铺筑的透水路面。

以上两种透水路面均适用于庭院路、园林路等场所。

4.6.4以上各种铺砌道路结构见附表1推荐透水路面结构表

5透水路面施工

5.1一般规定

5.1.1透水路面的路基必须坚实、稳定、平整;中心线位置、宽度、高程均应符

合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5.1.2施工前,必须认真熟悉设计图纸,了解设计思想,经设计技术交底后,编

制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监理、业主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5.2面层

5.2.1预制透水砖路面

1.在验收合格的基层上进行测量放线。

(1)应用经纬仪测定纵、横方格网。

(2)在基层中线(或边线)上,宜每隔5-10m安设一块透水砖作平面、高程

控制点。

(3)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详细布设透水砖和缝隙。

(4)宜用钢尺丈量直线。

2.铺装透水砖的砂垫层应符合设计要求,铺装宽度应大于铺装面5-10cm。

3.铺装透水砖应平放,用橡胶锤敲打稳定,不得损坏边角。

4.铺装中,应随时检查其安装是否牢固与平整,及时进行修整。修整应重

新铺砌,不得采用向砖底部填塞砂层或支垫等方法找平。

5.铺装完成,经检查合格后,须进行灌缝,灌缝宜用种植土填塞密实,以

利草皮生长。缝隙填鹅卵石时,也应填塞密实。

6.检查井周围及弯道不规则部位,应采用机械切割砖。

7.透水路面应与相邻构筑物相顺接。

5.2.2孔型砖地面、非透水砖路面。

1.按设计要求,严格控制砖与砖的缝隙,准确、整齐。

2.缝(孔)隙内填筑种植土,要填塞密实,以利草皮生长。

3.缝(孔)隙内填筑前,不得开放交通。

4.其详细施工均应符合本规定

5.2.1。

5.2.3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

1.透水水泥混凝土必须应用搅拌站拌合。搅拌站的生产和运输能力,应满

足浇筑工作不间断,且水泥混凝土运到浇筑地点时,能保持均匀性和规定的坍落度。

2.透水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适用于滑模摊铺机,轨道摊铺机、三辊轴

机组和小型机具四种施工方式。除保证弯拉强度、耐久性外,必须满足透水性能的要求。

3.搅拌站的透水水泥混凝土用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配合比准确,拌合均

匀。外加剂的掺配需经试配合格方可使用。

4.宜选用符合要求的摊铺机摊铺透水水泥砼路面。施工时应设置基准线。

基准线桩纵向间距:直线段不应大于10m,竖、平曲线段应加密布置,并保证稳固,基准线拉力不应小于1000N。

5.所有施工机具和设备均应处于良好状态并全部就位。基层表面应清扫干

净。

6.正常摊铺时,混凝土应振捣密实,防止过振、欠振或漏振。发现缺陷应

采取措施及时补救。

7.按设计要求,设置胀、缩缝和纵缝及填缝材料。

8.透水混凝土路面施工后,应及时养护。根据施工情况及条件,选用保湿

法养护和塑料薄膜养护等方法。气温较高时,养护不宜少于14d,气温较低时,养护不宜少于21d。养护期间和填缝前,禁止车辆通行。混凝土路面抗折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时,方可开放交通。

5.2.4卵石、碎石路面

1.卵石、碎石的最大粒径不得大于0.7倍的面层厚度。

2.选用粒径均匀的符合设计要求的卵石、碎石,均匀铺筑在找平层上。

5.3找平层

5.3.1在铺筑透水砖(透水砼路面砖、透水烧结路面砖)的下面,应设置找平层,

找平层宜选用优质中砂,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3.2铺找平层前,应挖除路面基础上的浮石、杂物等。

5.3.3铺找平层时,宜每5-10m纵横挂水平线,找准坡度和高程,水平线为垫层

砂虚铺厚度的顶面,以利铺筑透水路面砖。

5.3.4在已铺好的找平层上,不应有任何扰动,以防止虚铺砂垫层密实不均匀,

而影响路面施工质量。

5.4基层施工

5.4.1级配砂砾基层

1.级配砂砾层施工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砂、砂砾级配应符合规定,最大粒径不应超过53mm;

(2)配料必须准确;

(3)混合料必须拌合均匀,没有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4)在最佳含水量下进行辗压,直到达到下列按重型击实试验法确定的要求

压实度:重型击实标准≥95% ;

(5)级配砂砾应用12T以上三轮压路机碾压,每层压实厚度不应超过

15~18cm。用重型振动压路机和轮胎压路机碾压时,每层压实厚度可达20cm。

(6)级配砂砾基层未铺封层时,禁止开放交通,以保护表层不受破坏。

2.施工放样:在路基上恢复中线,直线段每15-20m设一桩,平曲线段每

10-15m设一桩。中线、边线、标高标记应明显。

3.集料应在路基堆放均匀、准确,以保证摊铺厚度正确。

4.用平地机拌合时,一般需拌合5-6遍。拌合过程中,用洒水车洒足所需

水分,混合料的含水量均匀,并较最佳含水量大1%左右,没有粗细颗粒离析现象。然后用平地机将拌合均匀的混合料,按规定的路拱进行整平和整型。

5.整型后,当混合料的含水量等于或略大于最佳含水量时,立即用12T以

上三轮压路机、振动压路机或轮胎压路机进行碾压。直线段,由两侧向路中心碾压,在有超高路段上,由内侧向外侧进行碾压。碾压时,后轮应重叠1/2轮宽;后轮必须超过两段的接缝处。后轮压完路面全宽时即为一遍。

碾压一直进行到要求的密实度为止,一般需碾压6-8遍,应使表面没有明显轮迹。碾压速度,头两遍采用1.5~1.7km/h为宜,以后为2.0~2.5km/h.。

6.两作业段的衔接处,应搭接拌合。第一段拌合后,留5-8m不进行碾压;

第二段施工时,前段留下未压部分,重新加水拌合,并与第二段一起碾压。

7.应避免纵向接缝。对于不能中断交通的路段,只能采用半幅施工的方法

时,接缝处应对接,必须保证平整密实,并按下述方法处理:

(1)在前半幅摊铺时,在靠后半幅的一侧用方木或钢模板做支撑,方木或钢

模板的高度与级配砂砾层的压实厚度相同;

(2)在摊铺后半幅之前,将方木或钢模板除去;

(3)如在摊铺前半幅时未用方木或钢模板支撑,靠近边缘的30cm左右难于

压实,而且形成一个斜坡。在摊铺后半幅时,应先将未完全压实部分和不符合路拱要求部分,挖松并补充洒水,待后半幅级配砂砾摊铺后一起进行整平和碾压。

5.4.2级配碎石基层:各项要求均与5.4.1级配砂砾相同,只是材料由砂砾改为

碎石即可。

5.4.3多孔隙水泥稳定碎石

1.多孔隙水泥稳定碎石的拌合必须在中心拌合站拌合,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材料要符合设计要求。

(2)配料要准确,要确保碾压成型后水泥稳定碎石的透水性能符合设计要

求。

(3)含水量要略大于最佳含水量,使混合料运到现场摊铺后碾压时的含水

量不小于最佳值。

(4)拌合要均匀。

2.应尽快将拌成的混合料运送到铺装现场,以免水分损失。

3.运送到现场的混合料应立即摊铺,清除粗细集料离析现象。

4.用振动压路机,三轮压路机或轮胎压路机及时进行碾压。直线段由两侧

向路中心碾压。平曲线段由内侧向外侧进行碾压。碾压时,应重叠1/2轮宽,后轮必须超过两段的接缝处,后轮压完路面全宽时,即为一遍。一般需碾压6-8遍,压路机的碾压速度,头两遍的碾压速度以采用1.5-1.7KM/h 为宜,以后用2.0-2.5KM/h的碾压速度。

5.严禁压路机在已完成或正在碾压的路段上“调头”和急刹车,应保证表

面不受破坏。

6.碾压过程中,如有“弹簧”、松散、起皮等现象,应及时翻开重新拌合(加

适量的水泥)或用其他方法处理,使其达到质量要求。

7.在碾压结束后,用平地机再终平一次,使其纵向顺适,路拱或超高符合

设计要求。终平应仔细进行,必须将局部高出部分刮除并扫出路外,对于局部低洼之处,不再进行找补,留待铺筑面层时处理。

8.接缝应采用垂直接缝,即纵、横接缝时,要划线与路中心线(垂直)(平

行)刨成直茬,刨除的混合料加水到最佳含水量拌匀后,与新的混合料一起摊铺使用。

9.碾压完成后,应立即进行养护,以不透水薄膜覆盖为宜,或用洒水车经

常洒水进行养护,养护期为不少于7天,养护期间不允许车辆通行。

5.5垫层

5.5.1天然砂砾垫层的施工应符合本规定5.4.1的要求。

5.5.2垫层的低洼和坑洞,应仔细填补和压实;搓板和辙槽,应刮除;松散处,

应耙松、洒水并重新碾压,达到平整、密实。

5.6路基

5.6.1路基表面应平整、坚实,具有规定的路拱和符合设计要求没有任何松散的

材料和软弱地点,其平整度和压实度符合设计要求。

5.6.2路基必须用压路机压实,如发现过干、表面松散,应适当洒水,如土过湿,

发生“弹簧”现象,应采用挖开晾晒、换土、掺灰或水泥等措施进行处理。

5.6.3路基表面上的低洼或坑洞,应仔细填补压实,搓板、辙槽处应刮除,松散

处,应耙松洒水重新碾压达到平整密实。

6透水路面验收

6.1透水、非透水路面砖面层

6.1.1路面砖面层外观不应有污染、空鼓、翘动、掉角、及路面砖断裂等缺陷。

6.1.2面层与其它构筑物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6.1.3路面砖面层质量应符合表6.1的规定。

路面砖面层质量表6.1

6.2透水水泥混凝土面层

6.2.1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的裂缝。

6.2.2伸缩缝必须垂直,缝内不得有杂物。伸缩缝必须全部贯通。

6.2.3切缝直线段应线直,曲线段应弯顺。不得有夹缝。

6.2.4透水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的规定。

辽宁省地方标准

辽宁省地方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 2019年4月

目录 1 项目背景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 制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2) 2.1 国家和地方战略发展的需要 (2) 2.2 有助于水环境质量改善 (3) 2.3 为环境监管提供依据 (3) 3 制订标准的原则和技术路线 (4) 3.1 制订原则 (4) 3.2 技术路线 (5) 4 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概况 (5) 4.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5) 4.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情况 (6) 4.3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情况 (7) 5 标准主要条款说明 (8) 5.1 标准框架 (8) 5.2 标准适用范围 (8) 5.3 术语与定义 (8) 5.4 标准分级 (9) 5.5 标准限值 (10) 5.5.1控制项目的选取 (10) 5.5.2标准限值 (11) 6 达标处理技术分析 (14) 6.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 (14) 6.1.1 生物处理 (14) 6.1.2 生态处理 (16) 6.2 达标分析 (16) 7 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18) 7.1 国外相关标准 (18) 7.2 国内相关标准 (19) 8 环境效益分析 (20) 9 标准实施建议 (21)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2月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方案明确提出了“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要求各省(市、区)于2019年6月底前要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2018年11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中再次明确要求各省(市、区)要加快制修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我省尚无农村污水处理方面的排放标准,为达到和满足国家与地方对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和管理的要求,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设立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由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负责起草。 1.2 工作过程 2019年1月,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编制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成立编制组,负责相关编制工作。 2019年2月11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辽宁省水综合排放标准

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 21/1627-2008 代替:DB 21-59-1989 DB 21-60-198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发布稿) 2008年7月1日发布2008年8月1日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发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3) 5 污染物检测要求 (8) 6 实施要求 (10)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是对辽宁省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将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合并为本标准; 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 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消防标准(山东地方标准)

DB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242-2008 代替DB37/242-2004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 检验评定规程 2008—01—XX发布2008—02—15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引用规范性文件 (1) 3 检验性质及项目分类 (2) 4 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 (2) 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4.2 消防供水系统 (18) 4.3 消火栓、消防炮系统 (20) 4.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3) 4.5 固定泡沫灭火系统 (28) 4.6 气体灭火系统 (33) 4.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6) 4.8 机械排烟系统 (37) 4.9 挡烟垂壁 (38) 4.10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39) 4.11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41) 4.12 消防电话系统 (42) 4.13 防火分隔设施 (43) 4.14 消防电梯 (48) 4.1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48) 4.16 灭火器的设置 (50) 5 检验规则 (50)

前言 本标准是全文强制的。 本标准自2008年02月15日实施。 本标准是对DB37/242—2004的修订,本标准与2004版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增加了水喷雾灭火系统装置; ——删除了1211与1301气体灭火装置; ——增加了气溶胶灭火装置; ——增加了建筑灭火器设置检验要求;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代替DB37/242—2004,原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或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中的检验要求,属一般常规检验的,均不列出检验方法。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产品检测站、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编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DB37/242—1997、DB37/242—1999、DB37/242—2004。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第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项山东省地方标 准的公告第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37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煤焦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等37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煤焦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等37项山东省地方标准(不随文件发送) 山东省质监局 2018年6月1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7/T2663.3-2018 集约化穴盘育苗技术规程第3部分:大葱 2018-06-01 2018-07-01 2 DB37/T3249-2018 煤焦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 2018-06-01 2018-07-01 3 DB37/T3250-2018

煤焦化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2018-06-01 2018-07-01 4 DB37/T3251-2018 甲醛生产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 2018-06-01 2018-07-01 5 DB37/T3252-2018 甲醛生产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2018-06-01

2018-07-01 6 DB37/T3253-2018 铅蓄电池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 2018-06-01 2018-07-01 7 DB37/T3254-2018 铅蓄电池制造企业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2018-06-01 2018-07-01 8

辽宁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附件1

注 1:提出单位为: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归口管理部门为: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3:项目完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附件2 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加强我省地方标准立项评估管理,提高标准立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从源头上确保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评估是指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质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地方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的过程。 第三条地方标准项目采取随时申报,定期评估的方式。评估结果作为批准标准立项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项目计划 第四条以“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和“控制数量提升质量、突出特色兼顾急需”为原则,确立标准立项项目。 第五条项目计划包括:

(一)列入国家和省级产业政策、规划、专项等重点支持发展的标准项目;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产业创新发展等方面关键核心技术标准项目;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涉及到的领域进行补充的标准项目; (四)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标准项目; (五)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标准项目。 (六)其他急需制定的项目。 第三章评估内容 第六条地方标准立项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和产业化情况; (三)项目与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一致性程度; (四)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情况; (五)项目的类型建议、理由的合理性; (六)项目的预期作用和效益; (七)修订项目需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

山东省地方标准(能耗限额)

山东省地方标准(能耗限额) 序号名称标准序号 1 纯碱产品能耗限额(氨碱法)DB37/734-2007 2 纯碱产品能耗限额(联碱法)DB37/735-2007 3 二氧化钛颜料产品能耗限额DB37/736-2007 4 燃煤电厂供电标准煤耗限额DB37/737-2007 5 热电联产供电标准煤耗限额DB37/738-2007 6 日用陶瓷产品能耗限额DB37/739-2007 7 电解铝综合能耗限额DB37/743-2007 8 吨炉钢冶炼电耗限额DB37/744-2007 9 吨钢可比能耗限额DB37/745-2007 10 吨钢综合能耗限额DB37/746-2007 11 炼焦(冶金焦)综合能耗限额DB37/747-2007 12 铜冶炼综合能耗限额DB37/748-2007 13 氧化铝综合能耗限额DB37/749-2007 14 吨铁综合能耗限额DB37/750-2007 15 乙烯产品能耗限额DB37/751-2007 16 橡胶用炭黑产品能耗限额DB37/752-2007 17 烧碱产品能耗限额DB37/753-2007 18 石油炼制业能耗限额DB37/754-2007 19 炼油行业单位能量因数能耗限额DB37/755-2007 20 轮胎产品能耗限额DB37/756-2007

21 合成氨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37/757-2007 22 供热综合能耗限额DB37/778--2007 23 黄金选矿耗电限额DB37/779-2007 24 纸浆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限额DB37/780-2007 25 特种纸和纸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DB37/781-2007 26 包装用纸和纸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DB37/782-2007 27 生活用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DB37/783-2007 28 书写印刷用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DB37/784-2007 29 冲天炉金属炉料耗焦限额DB37/785-2007 30 日用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DB37/786-2007 31 电网节电量计算方法DB37/787-2007 32 胶合板生产单位产量综合能耗限额DB37/788-2007 33 原油生产(百米吨液)综合用电限额DB37/789-2007 34 啤酒综合能耗限额DB37/820-2007 35 淀粉综合能耗限额DB37/828-2007 36 浓香型原酒能耗限额DB37/829--2007 37 吨原煤生产电耗限额DB37/831-2007 38 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限额DB37/832-2007 39 选煤电力单耗限额DB37/833-2007 40 选煤综合能耗限额DB37/834-2007 41 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37/835-2007 42 水泥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限额DB37/836-2007 43 沿海港口能源消耗限额DB37/838-2007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最新资料推荐------------------------------------------------------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ICS 130.040.40 Z 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 - 05 - 24 发布2013 - 09 - 01 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1/ 11

DB37/ XXXXX—2013目次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 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 3 6 实施与监督 ........................................................ ................ 4I

山东省地方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5- 2005) 加入时间:2005-3-23 11:16:5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5-2005)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Leachate from Domestic Waste Landfill Site 2005-02-26发布 2005-05-01 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防止水环境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理工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强苗群邓莉蕊孙琳毕学军 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排放管理,以及山东省境内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站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不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物的处置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7959 大肠菌值测定多管发酵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 水质磷酸盐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CJJ 17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3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活垃圾 指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街道清扫物。同时含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等单位产生的,由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的垃圾。

辽宁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辽宁省地方标准项目建 议书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附件1

注 1:提出单位为: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归口管理部门为: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3:项目完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附件2 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加强我省地方标准立项评估管理,提高标准立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从源头上确保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评估是指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质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地方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的过程。 第三条地方标准项目采取随时申报,定期评估的方式。评估结果作为批准标准立项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项目计划 第四条以“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和“控制数量提升质量、突出特色兼顾急需”为原则,确立标准立项项目。 第五条项目计划包括: (一)列入国家和省级产业政策、规划、专项等重点支持发展的标准项目;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产业创新发展等方面关键核心技术标准项目;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涉及到的领域进行补充的标准项目;

(四)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标准项目; (五)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标准项目。 (六)其他急需制定的项目。 第三章评估内容 第六条地方标准立项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和产业化情况; (三)项目与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一致性程度; (四)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情况; (五)项目的类型建议、理由的合理性; (六)项目的预期作用和效益; (七)修订项目需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评估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省质监局负责审核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等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是否存在标准交叉等进行初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提出单位。 第八条省质监局组织专家评估组,召开地方标准立项评估会。评估组一般不少于五名专家,设组长一名,评估会由组长主持。 第九条省质监局负责建立标准化专家数据库。专家应熟悉标准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具有丰富标准化工作经验。

沈阳市地方标准DB

ICS XXXXXXX × XX 备案号:XXXX-XXXX DB 沈阳市地方标准 DB XX/XXX-XXXX 沈阳市透水路面应用技术规定Recommended Specifications for Permeable Pavement of ShenYang (征求意见稿) 2005-09-18 发布 2006-01-02 实施 沈阳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1总则 1.0.1为了配合沈阳市开展生态城市的创建工作,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节约 型社会,加强市政工程的环境建设和雨水利用工程建设,减轻市区和城镇地区的排水压力,减轻地下水枯竭,增加大气湿度、降低空气含尘量、降低交通导致的噪音、降低“热岛效应”,适应沈阳地区发展透水路面的需要,并使透水路面的设计、施工与验收做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工程质量,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地区新建、改扩建住宅小区内部道路和休闲广场,轻型 停车场和公用广场,公园、校园、厂区内非交通用途的道路,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步行街等透水路面工程;河堤和路面护坡的透水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0.3透水路面的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之外,尚应符合现 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与引用标准 2.1术语 2.1.1透水路面:permeable (pervious,porous) pavement 能够渗透水的路面。透水路面一般由面层、基层和垫层组成,当面层采用预制路面砖结构时,在面层和基层之间还需设置找平层。透水路面常见的有:卵石/碎石路面、孔型砖路面、透水砖路面、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透水沥青混凝土路面。 2.1.2卵石/碎石路面:gravel / rubble pavement 路面由大小较为均匀的卵石或碎石散落铺成,通透性强,不长杂草,适合于房舍周边、人行道边难以绿化的露土路面等。 2.1.3孔型砖路面(植草砖): ecogrid brick pavement 路面由带孔的路面砖铺成,砖孔中间或砖与砖之间可用种植土填充,地坪草生长其中,也可以在孔中撒入粒径小于1cm的卵石或碎石,以保证雨水顺利通透,并起到防尘的作用,优点是不生杂草,路面的热反射大大低于全硬化路面,适合于露天停车场等场所。 2.1.4透水砖路面:permeable brick pavement 透水砖有许多渗漏性孔隙,连接处由透水性填充材料拼接,适合于人行道、自行车道、广场、停车场、步行街巷的路面。 2.1.5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permeable concrete pavement 用粗集料、水泥、水和少量的细集料拌制而成的,具有较大孔隙的混凝土铺制的路面。 2.1.6透水沥青混凝土路面:permeable bituminous (asphalt) pavement 透水性沥青混凝土是指用大孔隙的沥青混合料铺筑,能迅速从内部排走路表雨水,具有抗滑、抗车辙及降噪音的路面。 2.1.7透水砖 water permeable brick( paver) 具有多孔隙且能够透水的路面砖,一般包括:烧结透水砖、免烧透水砖。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2905-2017 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 施工要求

ICS97.220.10 Y 5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T 2905—2017 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 施工要求 Synthetic surface layer of sports ground—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2017-02-21发布2017-03-2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体育局和山东省教育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体育局和山东省教育厅归口。 本标准由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组织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东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科兴教育装备有限公司、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金路通塑胶铺装有限公司、青岛海晶塑胶铺装有限公司、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烟台阳光塑胶有限公司、青岛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和谐塑胶有限公司、青岛海化塑胶铺装有限公司、青岛永昌塑业有限公司、泰安安德地坪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绿苑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奥森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山东金森林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山东浩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青岛永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青岛神鹿塑胶铺装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茂旗(主编)、潘朝阳、卞志勇、孙清峰、徐冰、赵秀珍、曹子玉、徐学进、马玉萍、胡中军、赵立义、周洋、贾宏源、王永杰、汤振宇、赵凤华、姜浩、王仕建、李世荣。

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 施工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施工过程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基础层要求、一般规定、施工工艺、定位划线、文明施工。 本标准适用于学校、竞赛、大众健身等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的施工,其他类似工程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氨酯、聚脲、聚丙烯酸酯、弹性颗粒为主料的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 注:除另有规定外,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的施工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66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1004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JTG/T F3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 JTG F40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DB37/T 2904 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原材料使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基础层base layer 设在合成材料面层之下与合成材料面层接触的结构层,主要承受由面层传递的荷载,具有防水、防止面层变形等作用。 4 基础层要求 4.1 基础层有害物质不得对面层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中小学及幼儿园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禁止使用煤焦油沥青做基础。 4.2 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性能,不得有积水。 4.3 应符合GB 50666、GB 51004、JTG/T F30、JTG F40、国际田径协会联合会规定等相关的要求。 5 一般规定 5.1 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应由具有设计经验和相应业绩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申请、地方标准申报、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审批表

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辽宁省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编制和下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组织制修订、批准发布地方标准。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本专业范围内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组织草拟、复审、修订地方标准。 第五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辽宁省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制定推荐性农业标准规范,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

第六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 (一)保障国家安全;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欺诈; (三)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四)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五)保护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其他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切实可行。 第八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 第十条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地方标准应当纳入当地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二章项目计划 2

山东地方标准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medical pollutants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6—2006)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medical pollutants(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6—2006) 2006-01-04发 布 2006-01-10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促进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委托济南市环境工程设计院、济南市环保局直属分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成志、高旭光、迟智香、张建国、周蓬、徐志浩 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管理,也适用于兽医院的污水和医疗废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 15981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医疗卫生机构 从事与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监管的单位。 3.2医疗污水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3.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具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废物处置资格的区域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山东省地方标准2008概论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242-2008 代替DB37/242-2004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 2008—01—15发布 2008—02—15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检验性质及项目分类 (2) 4 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 (2) 5 检验规则 (46)

前言 本标准是全文强制的。 本标准自2008年02月15日实施。 本标准是对DB37/242—2004的修订,与2004年版标准的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水喷雾灭火系统检验要求; ——删除了1211与1301气体灭火装置; ——增加了挡烟垂壁检验要求; ——增加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检验要求; ——增加了气溶胶灭火装置检验要求; ——增加了建筑灭火器设置检验要求。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代替DB37/242—2004,原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或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中的检验要求,属一般常规检验的,均不列出检验方法。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产品检测站、山东广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编单位:山东省众海安全器材有限公司、济南圣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亓延军、吴福军、张少见、房传斌、谢丽娟、张学刚、罗忠俭、杨华俊、刘堃、范洪光、田成、周建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DB37/242—1997、DB37/242—1999、DB37/242—2004。

山东环保地方标准

山东环保地方标准 篇一:山东地方标准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standardofmedicalpollutants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596—20XX)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standardofmedicalpollutants(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596—20XX)20XX-01-04发布20XX-01-10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促进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地方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委托济南市环境工程设计院、济南市环保局直属分局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成志、高旭光、迟智香、张建国、周蓬、徐志浩

本标准于20XX年1月4日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管理,也适用于兽医院的污水和医疗废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15981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GB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XX]206号)3术语

最新辽宁省地方标准“建筑消防安全技术规范”DB21T2116-2013

ICS13.220 P16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 21/T2116—2013 建筑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2013-04-28发布 2013-05-28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1范围--------------------------------------------------------------------I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1 4建筑防火和安全疏散设施-------------------------------------------1 5灭火设施-----------------------------------------------------------------2 6火灾报警和消防配电---------------------------------------------------2 7外墙及屋顶保温---------------------------------------------------------3 8其他要求------------------------------------------------------------------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国斌、关大巍、张兴权、李华南、李苗、郭海涛、郑军、梁慧君、苗迦熙、刘国栋、张宇、冯涛、郭志辉、许佳华、王亚杰、张巍。

山东省标准化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软件模板

附件: 一、项目背景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中国的标准化工作面临着重大的机遇和挑战。各地高度重视服务标准化工作, 要经过服务标准化, 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就我省具体情况来说, 山东省地方标准数量、各种标准示范化项目、标准登记、标准备案数量等也快速增长, 截至底, 我省批准发布地方标准967个, 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68个、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示范项目79个、服务标准化试点69个、评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416家, 标准登记103957个、标准备案58943个、执行标准符合采标条件8849个、企业产品符合使用采标标志条件1564个, 这些数字在07, 得到大幅增长, 随着我省经济的增长, 标准化相关业务量将会同步增长, 这就对我们的服务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 采用信息化的手段, 建立标准化管理服务平台, 科学、高效的管理标准化相关业务, 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山东省局经过几年的信息化建设, 基本完成了山东省”金质工程”一期项目的建设, ”金质工程”一期各项目在全省推广应用,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些项目的建设为山东省局信息化工作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该项目属于四系统中的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是符合”金质工程”的总体规划的。

二、项目建设内容 本管理服务平台的功能模块大致如下图所示。 1、地方标准管理 1) 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申报 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 试行) 》的有关规定, 对地方标准的管理实现网上申报, 填写基本信息、上报相关任务表格、实现标准查新; 对立项标准进行跟踪, 记录阶段信息、实现审批公告等。 2) 地方标准信息查询 建立山东省地方标准资源数据库, 实现地方标准基本信息和标准文本的多条件在线检索。 2、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 实现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审批、批准成立、工

山东省地方标准淀粉行业污水排放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595-2006 淀粉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Starch Industry 2006-01-04发布 2006-01-01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目前,水污染物的排放与管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淀粉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没有国家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促进淀粉加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加强淀粉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殷永泉、崔兆杰、单文坡、纪霞 本标准自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淀粉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按生产原料及产品分年限规定了山东省辖区内淀粉加工工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和日均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的淀粉生产、淀粉深加工(生产变性淀粉、淀粉糖、葡萄糖、低聚糖等)和淀粉生产与深加工联合生产企业的废水排放管理,以及淀粉生产和深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废水的污染控制与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淀粉为原料生产其它产品的企业废水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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