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及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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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及其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一、修改检察官法的重要意义现行检察官法于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检察官法的立法、修改与施行,对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官管理,促进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检察队伍素质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检察工作和检察官队伍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对检察官队伍建设和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改完善检察官法十分必要。
第一,修改完善检察官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巩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司法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修改检察官法,对于及时巩固改革成果,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修改完善检察官法,是推进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党中央对政法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修改检察官法,对于提高检察官队伍专业素养、职业保障和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依法履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修改完善检察官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继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各项法律的修改紧密关联,相辅相成。
检察官法的修改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检察官法修改过程、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一)修改过程。
自检察官法修订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修改小组。
0辽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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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中央关于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省委关于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辽宁法院系统以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推进,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从实际出发,以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为重点,以建立法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为主要改革内容,统筹协调,积极稳妥,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努力实现审判体制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
根据《辽宁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辽委办发﹝2016﹞14号)和《辽宁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6﹞31号),结合辽宁法院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建立法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法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实行专业职务序列分类和员额制管理,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院队伍。
(一)划分司法人员类别遵循司法规律,符合实际需求,突出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制定《辽宁法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
法官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司法警察、执行员。
司法行政人员包括办公、人事、政工、党务等从事行政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的人员。
(二)实行法官员额制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等基础数据,结合三级法院功能定位、法官业务工作要求、办案保障条件、审判辅助人员配置等实际情况,核定法官员额。
以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总数为基数,确定全省法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别占编制总数39%、46%、15%的员额控制目标。
法官员额分配要体现向基层办案一线倾斜的政策,案件量多的地区法院可以适当提高。
法官员额设置在履行审判执行相关工作职责的部门,不承担办案职能的部门原则上不设置法官员额。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ffbfe69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21.png)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1•【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14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职业体系,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经征求中央组织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单位意见并报中央政法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党管干部原则,进一步优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职责明晰、担当作为、管理规范、结构合理的检察官助理队伍。
(二)促进检察官助理职业发展,完善履职机制,畅通职业通道,增强职业认同,激发队伍活力,引导检察官助理安心工作、建功立业。
(三)加强检察官助理职业中长期规划,立足检察官助理在辅助办案岗位相对长时间履职等实际,兼顾检察官人选储备和领导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健全符合检察官助理职业特点的选育管用机制。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https://img.taocdn.com/s3/m/a044f16a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71.png)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2011年7月,中组部、高检院联合印发《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废止了原来的《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察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积极意义从检察官整体的角度出发,这个检察官职务序列,至少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一,提高了检察官职务与公务员职务的对应关系。
二高检察官(副厅)以下,对应的公务员级别普遍向上浮动了一级。
检察官等级检察官级别公务员职务公务员级别首席大检察官四级至二级副国四级至二级一级大检察官八级至四级正部八级至四级二级大检察官十级至六级副部十级至六级一级高级检察官十三级至八级正厅局十三级至八级二级高级检察官十四级至九级副厅局十五级至十级三级高级检察官十七级至十一级正处县十八级至十二级四级高级检察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副处县二十级至十四级一级检察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正科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二级检察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副科三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科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四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科员五级检察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其二,职务序列暂行规定附件一《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确定的职数比例总体上高于过去的实际比例。
例如,省级院三高(正处)和四高(副处)的比例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55%;分州市院三高、四高(含副检察长)职数总和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28%,最高32;县检察院一级至三级(正副科)检察官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60%,设有派出机构的,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70%。
二、对相关人事管理政策的影响其一,对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影响。
执行这个职务序列,必须确定检察官编制。
目前还没有作出规定。
而过去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思路是严格控制检察官编制比例。
按照这个职务序列,减少检察官编制,就意味着相应地减少领导职数。
法院公职人员管理规定
![法院公职人员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80a2ceb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9026850.png)
法院公职人员管理规定法院公职人员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推进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队伍,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和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5〕12号)、《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11〕18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员科学分类为前提,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性,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突出法官职业特性,建立独立的法官管理体制。
(二)坚持以去行政化为突破口,实行法官待遇和法官等级挂钩,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实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法官待遇与行政级别脱钩,法官以等级定待遇。
(三)坚持以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为重点,吸引和留住优秀法律人才。
实行独立的法官薪酬体系,加强法官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建立法官等级晋升制度,打通法官职业通道;优化资源配置,充实审判业务力量。
(四)坚持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法官员额、薪酬、选拔、考核、晋升、监督等制度,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条件,强化法官的职业责任,规范法官的职业行为,强化法官的业绩考核,加强对法官的管理,推动司法公正。
二、实施范围市、区两级法院的法官、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三、主要内容(一)人员分类。
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规定,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其中,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明确各类人员不同的工作职责,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对各类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总结三篇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总结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7b910f71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ea.png)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总结三篇(一)进一步做好员额法官补充选任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议精神,统筹控制我院法官员额限定比例和总量,科学配置法官员额资源,择优选任员额法官,促进我院法官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2022年2022月末,根据高法明传[2022]2022号文件要求,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员额法官补充录用工作并制定《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动态调整和员额法官补充选任实施方案》。
我院有#名法官报名,经过全院干警投票最终推选出#名法官参加笔试考试。
同时,针对拟任员额法官的政治素养、廉洁自律和工作实际等方面进行会议推荐、谈话推荐、考核谈话、日常工作考核工作并向省院报送入额相关材料。
#月2022日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第一届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和确认,我院完成补充员额法官#名。
(二)员额法官等级确认和晋升工作按照《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省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试行)》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我院为2022名员额法官晋升了法官等级。
(三)落实员额法官工资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为了更好地服务审判工作,把员额法官职业保障落实到位,我院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从干警利益出发,其中落实员额法官工资待遇问题2022人次。
直至2022年#月,我院员额法官工资问题已圆满完成。
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我院会继续加强政策解读和思想引导工作,密切关注职务套改、薪酬保障等政策并按照要求积极落实。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总结(2)(一)进一步做好员额法官补充选任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议精神,统筹控制我院法官员额限定比例和总量,科学配置法官员额资源,择优选任员额法官,促进我院法官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2022年2022月末,根据高法明传[2022]2022号文件要求,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员额法官补充录用工作并制定《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动态调整和员额法官补充选任实施方案》。
基层检察院员额制改革的困境与出路r——基于M市检察系统员额制试点前舆情分析
![基层检察院员额制改革的困境与出路r——基于M市检察系统员额制试点前舆情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3ee52819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62.png)
基层检察院员额制改革的困境与出路r——基于M市检察系统员额制试点前舆情分析刘敏;全亮【摘要】进行"单独职务序列改革",也就是员额制改革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采取的方式是先试点后推行.但是目前为止改革方案迟迟没有公开,试点地区如何进行改革也无从得知.基于对未试点地区M市检察系统的调研,对此次检察院员额制改革的背景、推行中遇到的困境以及解决出路进行分析.【期刊名称】《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34)001【总页数】7页(P64-70)【关键词】员额制;司法改革;改革困境【作者】刘敏;全亮【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四川成都 610068;四川师范大学,四川成都 61006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建立区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要加快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制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专业序列”。
因此,法院和检察院按照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检察官和法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而进行了员额制的改革。
中共中央改革小组于2015年9月15日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法官、检察官单独职位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所称的“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实即为员额制改革。
基于此背景,笔者所在的课题组于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对未进行员额制改革试点的M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下辖的六个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个别访谈以及抽样调查①,尝试从实证角度对此次的检察院员额制改革背景以及改革中存在的困境进行分析。
图1反映出M市检察系统参与调查的人员职务分布情况。
其中检察员所占比例较高,最少的是其他专业技术部门的工作人员。
长期以来,中国检察系统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都是按照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进行统一管理。
但是检察系统的工作性质不同于其他普通的行政事务性部门,检察系统的工作是具有专业性的,但现有的管理模式在管理过程中没有凸显出检察工作的职业特征,而是套用普通公务员的管理模式。
关于检察官职务序列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检察官职务序列改革的思考与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0c4b21cb011ca300a7c39019.png)
一、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需进一步深化
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各试点的分歧在逐渐减少,
改革思路和模式已经基本一致。同时,一些共性问题 也逐渐凸显。
(一)去行政化并不彻底 去 行 政化 的 核心 是 规 范 行 政 权 力,督 促恪尽 职 责、恪 守 边界。但 从 改革实践 看,如 何摒 除 管 理和思 维上的行政化习惯更为重要。目前,检察官单独职务 序 列中的 行政化 还 未完 全 去 除。一 是检 察官等 级套 改方式决定了行政化未完全被去除。在套改过程中, 检 察官等 级与 行政 级 别 对应,用原行政 级 别 确 定 入 额 后的 检 察官等 级 。用 这 种 方 式去 行 政化,某 种 程 度上,反而加固了行政化的思维习惯。二是虽然改革 对 检 察 机 关 人 员进 行了分 类 管 理,同 时也保留了检 察官 和司法 行 政 人 员之 间的交 流 机 制。这 样,从客 观效果看,检察官序列只是变为晋升行政等级、提高 待 遇的 一 个 新 渠 道,并 没有真正实 现 单 独 序 列的目 的。三是以检察机关层级限定检察官最高等级,强化 了检察官等级的行政等级属性。改革中,检察官等级 仍 沿用《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检 察官等 级 暂 行 规 定》的 设置,除副省级城市外,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最高等级 为三级高级检察官、市级检察院为二级高级检察官、 省级检察院为二级高级大检察官。《试点方案》中明 确的“ 检 察官单 独职 务序 列以检 察官 法 规 定的四等 十二级为基础,检察官等级与行政职级完全脱钩”还 没有实现。在基层检察院,不论检察官的办案能力、 办案质量如何,从制度设计来看,他们在职务晋升上 已经落后在起跑线上。 (二)对检察官等级的认识有偏差 按照中央实 行检 察官 工资 制 度 改革的 部 署,试 点 方 案 与职 务序 列改革同步推 进,建 立与 检 察官单 独职 务序 列 设 置 办 法相 衔 接、有别于其 他公 务员的 工资制度。这二者的紧密联系,让部分人的关注点集 中到了个人 的 福 利 待 遇 上,甚 至 将 是 否 进 入 员额 和 检察官等级评定作为人员调整、照顾“老同志”的筹 码,以 致 有的 试 点中层以 上和 年 龄 较 大 的同 志 大 量 进入员额,年轻骨干力量大量流失,严重制约了检察 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进程。 (三)检察官等级晋升考量方式不科学 检 察官等 级 晋 升 一 般 采 取自然 晋 升和 择 优 选
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
![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a28805ca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10.png)
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中央通过《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提43%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业内呼吁多年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终于步入全国层面。
目前这两份文件还未公布,在新华社的通稿中提到,会议强调,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
要注重向基层倾斜,重点加强市(地)级以下法院、检察院。
会议还提到,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在统一制度的前提下,体现职业特点,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要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约束机制,鼓励办好案、多办案。
要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政策倾斜力度,鼓励优秀人员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
实际上,在《公务员法》第三条提到,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分类制度,目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
除了这三类,法官、检察官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与检察权,与这三类有明显区别,因此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中关于任免、晋升、等级、待遇等有所表述,除此之外,还有两部单独的《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有更详细的等级规定。
据报道,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最高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张泗汉表示,法官、检察官虽然从事司法工作,但在职务设置上是参照政府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来管理。
在这种管理思路下,法官、检察官的待遇也是参照对应的行政级别。
从2014年开始,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在各地实施试点,今年是全面深入推进的一年。
居于基础地位的4项改革分别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和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e8eb4e6227916888586d752.png)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组发〔201X〕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第二章晋升条件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第三章晋升方式第九条法官、检察官等级,一般应当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检察官可以破格或越级进行特别选升.特别选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第十条省法院、检察院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以上,择优选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按期晋升。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5ac2b1fcc17552707220868.png)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组发〔201X〕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
第二章晋升条件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2016年法官、检察官将实行全国统一的工资改革
![2016年法官、检察官将实行全国统一的工资改革](https://img.taocdn.com/s3/m/04eb0cfe998fcc22bcd10dd8.png)
2016年法官、检察官将实行全国统一的工资改革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克强、刘云山、张高丽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
会议指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转变政府职能同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同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
对应该放给企业的权力要松开手、放到位,做到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决定。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会议强调,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沿边国家级口岸、边境城市、边境和跨境经济合作区等沿边重点地区是我国深化同周边国家和地区合作的重要平台,是沿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要着眼于实现稳边安边兴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边疆稳定、民族团结、周边安宁的需要,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精准扶贫力度,扶持特色产业发展,提高旅游开放水平,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发挥沿边重点地区对边境地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要以改革创新助推沿边开放,允许沿边地区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创新跨境经济合作新模式、促进沿边地区发展新机制、实现兴边富民新途径。
会议指出,要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实现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建立起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
司法改革试点方案
![司法改革试点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d1e45d4c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7327500.png)
-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司法改革试点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预期效果
-司法公信力和公正性显著提升。
-司法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明显提高。
-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得到加强,工作积极性得到激发。
-司法公开程度和公众参与度大幅提升。
本方案旨在通过试点探索,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有效路径和宝贵经验,推动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目标和原则
改革目标:
-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公正性,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激发司法工作活力。
改革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改革正确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坚持法治原则,确保改革举措合法合规。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际效果。
-加强司法行政职能,提升司法服务效能。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提高司法体系的协同效率。
5.司法保障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司法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司法工作正常运转。
-加强对司法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升司法工作环境。
-强化对司法人员的人身和职业安全保障。
四、实施步骤
1.筹备阶段
-组织专家团队,开展前期调研,确定试点方向和内容。
4.推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透明度。
本方案旨在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试点经验和借鉴,具体实施过程中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动司法改革全面深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贡献。
第2篇
司法改革试点方案
一、引言
在新时代背景下,深化司法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本方案旨在探索司法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通过试点实践,积累经验,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提供借鉴和指导。
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
![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1bb952abba0d4a7302763ab7.png)
实行个人工作顺序改革也有背景和历史原因。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建立符合专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以法官为例,我国的法官属于公务员,但一般来说,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具有行政职权,上下级之间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
服从导演的安排。
但是,法官行使其司法权。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
法官之间应该有平等的关系。
审判长应服从首席法官,不应有法官服从首席法官。
因此,有必要将法官分开,实行与其他公务员不同的管理模式。
实际上,这是与行政职权脱钩,并根据法官的职业特征进行管理。
由于有必要独立管理法院人员,因此有必要将其分为三类:岗位法官,司法助理和司法行政人员。
职务法官是被选拔的具有管辖权的法官,辅助人员是那些没有配额的法官和文员。
基本上,他们已被调任法官助理和文员。
司法行政人员是非经营领域的综合管理和后勤人员。
法官出任职位的比例受到限制,具体比例因地区而异,但介于30%和40%之间。
例如,某个法院有100名政治和法律人员,上级法院确定其职位比例为35%,因此职位数量仅为35个。
也就是说,许多不合格的法官将拥有没有管辖权,不能单独处理案件。
他们可以选择担任助理或去行政部门,但是行政人员的比例是有限的。
如果要输入帖子,则必须等待下一个选择。
但是,邮政系统是一种动态管理机制。
有入口和出口。
如果做得好,您可以留下,不能辞职。
法官拥有自己的专业晋升,薪水和评估系统,这些系统不再与他们的行政级别相关联。
例如,在改革之前,基层法院的法官级别是三级法官,职位是法官,级别是部门成员,公务员是23级。
那么薪水就是职位薪水部门成员的工资+ 23-6级的薪水+员工级别的工作津贴+员工级别的生活津贴。
改革后,根据改革,法官的等级为三级(有特定的更改方法),那么他只有一个职位(或身份,等级),即三级法官。
他收到的薪水是3-4级法官薪水+副科级工作津贴+副科级生活津贴。
需要说明的是,法官的津贴是按照现行政策还是按照法官职等所对应的行政职等进行改革后的薪金和津贴会比以前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及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及其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f75c2b18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00.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及其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一、修改法官法的重要意义法官法是规范审判权行使主体、构建我国法官制度的专门法律,是完善法官队伍管理、提高法官职业保障的基本依据。
现行法官法于1995年2月2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和2017年进行了修改。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官的义务权利、选任管理、培训考核、任职回避、工资福利、辞职辞退等制度,对于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推进建立法官制度、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人民法院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法院队伍建设和法官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实践表明,法官法关于法官的权利义务、任职条件、选任机制、职业保障等很多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需要,修改完善法官法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修改法官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修改法官法,对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等重大改革任务,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修改法官法是适应司法审判工作新的发展变化,推进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现行法官法于1995年颁布施行,二十多年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司法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建立在法官法基础上的法官队伍在职业素养、管理模式、职业保障等方面已经难以适应司法审判工作新要求。
修改法官法,对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面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落实“五个过硬”总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修改法官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法治为主题 将破行政化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法治为主题 将破行政化](https://img.taocdn.com/s3/m/f4316df004a1b0717fd5ddee.png)
内修职业化外塑公信力——司法体制改革难点热点扫描新华网北京10月16日电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法治建设为主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突破口。
这一重点改革如何破题?有何难点热点?当前司法改革如何破除“地方化”“行政化”,回归司法规律,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如何借外力的推动和社会参与,以更深入、更全面的司法公开为突破口倒逼司法公正?记者就此采访了专家、司法界人士和基层民众。
迈过“地方化”“行政化”两道坎“改革要让法院更像法院,让法官更像法官”“地方化、行政化,是必须迈过的两道坎”……谈起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从最基层的司法人员到大法官、大检察官,从律师到专家学者,大家都指向“回归司法规律,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这一“牛鼻子”。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司法体制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长期以来将法官、检察官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管理,没有体现其自身规律和职业特点。
同时,司法责任制不明,“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造成司法责任分散、模糊,权责利不统一。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不是地方的法院。
”司法界人士表示,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和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按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存在司法权地方化倾向。
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举措,对于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深远意义。
在全国首批试点地区上海,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在路上”。
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推行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全市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分级任免”……上海的试点方案剑指司法体制的难点与热点。
“改革厘清了审判管理权和审判权的边界,院庭长可以参加合议庭审案子,也可以按照规定启动审判长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发表的意见要有记录,合议庭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
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
![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6766bc810066f5335b812169.png)
改革内容
在第一批司法改革试点的省市中,改革速度最快的上海已经对外公布了改革后法官、检察官的工资水平,法官、检察官的工资水平提升43%。
本轮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核心是司法责任制。
改革后,法官、检察官对自己所承办的案件终身负责。
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这意味着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风险增大。
因此虽然工资水平有较大增幅,但是责任也变大,正是所谓责酬相当。
重要意义
开展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是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
要注重向基层倾斜,重点加强市(地)级以下法院、检察院。
长期以来,法官、检察官的工资制度按照其所对应的行政级别来发放。
作为专业的司法人员,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程度相对来讲要比普通公务员要高,其承担的社会角色比普通公务员也要重要。
从国外其他国家的情况来讲,一般来说,法官、检察官的工资水平比普通公务员高也很普遍。
内蒙古员额法官晋升法官等级的程序
![内蒙古员额法官晋升法官等级的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28aa8a0c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15.png)
内蒙古员额法官晋升法官等级的程序为进一步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促进法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内蒙古自治区法官、检察官等级升降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需要,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法官等级的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情、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能上能下原则;二、晋升方式按期晋升巴林右旗人民法院进入法官员额的四级至一级法官。
三、晋升条件(一)基本条件1.能坚决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
3.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廉洁奉公,品行良好。
4.具备合格的法官业务素质和能力,能圆满完成审判工作任务。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资格条件1.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应当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级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
2.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职位所需的业务知识、政策水平。
3.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和政纪处分期间,不得晋升法官等级。
(三)年限条件1.晋升一级法官,应当任二级法官两年以上;2.晋升二级法官,应当任三级法官两年以上;3.晋升三级法官,应当任四级法官两年以上。
四、晋升程序(一)提出初步方案。
右旗法院党组根据晋升的原则和条件提出按期晋升的等级、数量、人选等初步方案。
(二)审定和备案。
初步方案层报自治区高院党组审定后,报旗委组织部备案。
(三)考察。
1.院党组组成考察小组对拟晋升法官依据基本原则和条件进行考察。
2.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重点考核办案工作情况。
退额法官、检察官转任司法行政,如何确定职级?(附法官职务套改权威答复)
![退额法官、检察官转任司法行政,如何确定职级?(附法官职务套改权威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ea904796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6ecb759.png)
退额法官、检察官转任司法行政,如何确定职级?(附法官职务套改权威答复)来源/ 山东高院百度贴吧法官驿站6.退出员额的法官、检察官交流转任其他类别公务员如何确定职级?答:根据《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中组发〔2015〕19号)以及有关答复意见,法宫、检察官因工作需要转任审判,检察辅助人员或者司法行政人员,以及交流到其他党政机关的,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审批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资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级。
其中,交流到综合管理类职位的,一级、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一级、二级巡视员职级;三级、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一级至四级调研员职级;一级至五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职级。
交流到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比照交流到综合管理类职位的有关原则确定职级。
阅读链接:根据中组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人民法院下列人员:1、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内设及派出的审判业务机构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列入法官职务序列。
答复意见印发前,已被任命为法官的人员,目前在内设的负责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综合管理机构中任职,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参照《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进行套改,保留法官资格。
对于当前如何将现任法官、检察官职务套入新的职务序列,上述答复意见明确,法官按下列对应关系,根据现任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确定新的等级:省部级副职:二级大法官;厅局级正职:一级高级法官;厅局级副职:二级高级法官;县处级正职:三级高级法官;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法官;乡科级正职:一级法官;乡科级副职:二级、三级法官;科员:四级、五级法官。
具体套改意见详见中组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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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通过《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提43%
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业内呼吁多年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终于步入全国层面。
目前这两份文件还未公布,在新华社的通稿中提到,会议强调,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
要注重向基层倾斜,重点加强市(地)级以下法院、检察院。
会议还提到,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在统一制度的前提下,体现职业特点,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要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约束机制,鼓励办好案、多办案。
要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政策倾斜力度,鼓励优秀人员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
实际上,在《公务员法》第三条提到,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
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分类制度,目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
除了这三类,法官、检察官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与检察权,与这三类有明显区别,因此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中关于任免、晋升、等级、待遇等有所表述,除此之外,还有两部单独的《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有更详细的等级规定。
据报道,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最高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张泗汉表示,法官、检察官虽然从事司法工作,但在职务设置上是参照政府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来管理。
在这种管理思路下,法官、检察官的待遇也是参照对应的行政级别。
从2014年开始,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在各地实施试点,今年是全面深入推进的一年。
居于基础地位的4项改革分别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和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张泗汉称,以上4个方面是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实际上是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中的内容。
而职务序列改革后,每名主审法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都将有自己更专业的级
别,让司法人员对自己从事的事业更有认同感,同时将更注重自身的专业性。
张泗汉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说:“《公务员法》把法官、检察官也纳入国家公务员中,而公务员是政府人员,严格讲,法官检察官并不是公务员。
法官、检察官有独特性,审判要独立,检察要独立,如果要树立司法的公正,权威,必须要区别于普通公务员。
”
早年就有法律实务界人士提出要尽快设立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
贵州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汉宇,同时也是全国政协委员,他在2011年的两会就有这样的一个提案。
《人民法院报》报道称,李汉宇的提案引起各方高度重视,最高法政治部对中组部作出正式答复意见,称最高法已将制定职务序列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还主动与最高检协调,成立联合起草小组。
而中组部也对李汉宇的提案意见十分赞同。
之后两高共同起草了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文件框架,包括主件《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还有一些具体附件,里面详细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的等级设置、职数比例等等,同时把《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但上述两份“职务序列暂行规定”并没有真正落实,此后也有多位法律实务界人士提交加快法官、检察官单独序列管理的相关建议。
2014年3月底,最高法官网显示,有基层法院人员来询问《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实施进展。
最高法答复称,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解决法官职务序列适用范围及法官新旧等级衔接等问题。
为推进这项改革的进行,最高法目前正抓紧会同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实施意见。
今年两会期间,青海代表团王玉虎、邓晓辉和韩永东3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关于加快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相适应的工资制度的建议》,这份建议中提到以前多个司法改革纲要文件由于配套措施一直没有跟上,导致包括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的改革无法落地。
上述建议还分析原因称,文件缺乏顶层设计,立法依据不足,《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甚至包括《公务员法》中,都没对上述文件精神予以明确规定,难以得到地方党委政府全面认同。
此外还存在“一刀切”现象,没有考虑国情复杂性、地域差异性、新老人员衔接性、东西部法官素质差别性等等,实践操作性不强。
而青海作为司法改革先行试点之一,王玉虎对媒体介绍,青海现阶段按照现行工资收入加岗位津贴的方式确定薪酬,在过渡期内逐步提
高,条件成熟后过渡到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薪酬。
除了青海,改革试点最快的上海对试点法院、检察院进入员额内的法官、检察官收入水平,暂按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并向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倾斜。
如今,全国性质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终于获得通过,张泗汉表示,改革的方向是没问题的,走了好几年了,做了一些试验现在也摸得清了,司法精神应该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