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划定融资平台不良贷款计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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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坏账计提比例

新准则坏账计提比例

新准则坏账计提比例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长迅速,企业也同步发展起来,但是,经常会遇到贷款不良和坏账问题。

为了保护企业的权益,国家制定了新的准则,规定企业必须将坏账计提到指定的比例。

一、坏账计提的比例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坏账计提的比例规定如下:1.于以经营收入为主的企业,要将坏账计提比例设置在2%~5%之间;2.于以金融收入为主的企业,要将坏账计提比例设置在4%~8%之间;3.于以其他收入为主的企业,要将坏账计提比例设置在1%~3%之间。

上述规定,应由企业在每个月底,根据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规定,按月动态调整坏账计提比例,以确保坏账计提比例的准确度。

二、坏账计提的原则1.账计提的原则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坏账的计提。

当企业发现坏账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作出反应,并采取合理的计提措施。

2. 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关键是要做好计算基础的准备。

计算基础包括:(1)坏账变动的实际金额;(2)坏账计提比例的计算;(3)计提的期间选择;(4)坏账的计提金额。

3.对于暂时不可收回的坏账,企业应当按照相应的比例计提,以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同时企业需要做好计提资金的准备。

三、如何计算坏账计提比例计算坏账计提比例具体方法如下:(1)确定坏账总额,及其随时间变化情况;(2)坏账总额确认后,按照坏账计提比例规定,计算出坏账本期计提金额;(3)将本期计提金额,保存到本期的存款中,以作为坏账的支出;(4)将上期结转至本期的坏账余额,作为下期结转的坏账金额。

四、总结坏账的计提比例是企业发展的必要准则,通过此准则,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计提坏账,以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这也是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必要程序。

综上所述,新准则对坏账计提比例的规定,虽然有简单规定,但是也要求企业加以细致的研究和计算,才能达到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目的,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徐文胜)不良资产监管要求及相关政策

(徐文胜)不良资产监管要求及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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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良贷款划分标准
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 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 原贷款的, 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 原贷款 不良贷款 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 正常贷款: 正常贷款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利息; 利息 (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三)贷款担保有效 有效; 有效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与07指引比较:(1)要考虑本息,而非只利息;(2)贷款通则“按照 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对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的限制?归为政策问题?重新/再 贷款用途 融资?保证金?(3)担保有效、充分、可实现,而非只合法有效;(4) 周转性:流贷?
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
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的通 知(银发(2001)19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的通知 (银发[2001]210号)
“双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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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相关制度
银监会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04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04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05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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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良贷款划分标准
限制性规定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 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借新还旧
仍宽松。再融资? 民间融资中介对银行信贷管理的影响
改变贷款用途。
贷款新规:防止贷款被挪用
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银监发【2010】44 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0】44 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44 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一是严格资本定义,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

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能力。

二是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

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明确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提高交易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

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和8%)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

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

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

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

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合理安排过渡期。

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 年1 月1 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 年底和2016 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

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

银监会对地方融资平台的指导意见

银监会对地方融资平台的指导意见

消息人士21日透露,银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分类标准和拨备计提标准。

《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现金流覆盖比例划分的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计算资本充足率贷款风险权重。

其中,全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00%;基本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40%;半覆盖类风险权重为250%;无覆盖类风险权重为300%。

对于平台贷款计入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意见规定,贷款项目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不足、需主要依靠担保和抵质押品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如贷款项目自身现金流、担保及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合计不足贷款本息120%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不足80%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分析人士表示,平台贷款清理新规将对未来银行利润和资本充足率产生影响,预计将拖累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0.5个百分点,每年减少商业银行净利润增长率5个百分点,“监管机构对于短期难以提足贷款损失的商业银行给出了2-3年缓冲期,这样大大减弱了新规对银行业绩的伤害。

”银监会在意见中明确,清理规范后的融资平台贷款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的贷款,以及向整合保留后融资平台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发放的贷款,不适用本意见。

这样,将会有一部分贷款从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中划转为正常公司类贷款。

(责任编辑:关婧)事件:近日,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下文称“110号文”),规定了融资平台贷款的五级分类规则和风险权重系数。

主要内容包括:贷款项目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不足、需主要依靠担保和抵质押品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如贷款项目自身现金流、担保及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合计不足贷款本息120%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不足80%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融资平台贷款一旦发生本息逾期,应将该借款人所有同类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对逾期六个月以上仍不能支付贷款本息的,应将该借款人所有同类贷款至少归为可疑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16•【文号】银监办发[2010]346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46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清查整改工作尚存在各地、各机构、相关部门政策把握存在差异、风险缓释措施难落实等问题,特别是有些机构的平台贷款余额还在增加,风险防控形势不容乐观。

现就平台贷款主要风险点和监管要求提示如下:一、主要风险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平台贷款呈现平台层级低、公益性项目占比高、自身现金流覆盖率低等特点,在以下几个方面面临更高风险:(一)整体风险程度高。

截至2010年8月末,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县级及以下平台贷款1292亿元,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全部平台贷款近50%,有贷款余额的县级及以下平台公司2805家,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平台总数的82%。

特别是有些省区如新疆、宁夏两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全部平台贷款均为县级;福建、山东、浙江、湖南县级平台贷款余额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全部平台贷款的比重均超过90%。

由于县级及以下政府财政实力、综合偿债能力、投资计划性等各方面管理能力都不及省、地(市)政府,所以平台贷款面临更高风险。

(二)代偿性风险巨大。

截至2010年8月末,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平台贷款余额占全部平台贷款的65%。

部分省区如海南、宁夏、甘肃、辽宁、山东、河南仅公益性贷款占比就超过80%。

由于这些项目多数自身不能产生经营性收入,主要依靠财政资金、通过当地政府或人大出具保函以财政预算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在当前财政预算体系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财务不透明,银行业机构无法全面掌握地方政府融资总量、负债规模、可持续财税收入等情况,难以对地方政府真实财力作出准确评估,因此贷款面临较大代偿性风险。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9•【文号】银监办发[2010]338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跟踪监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风险情况,银监会决定定期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台贷款进行台账统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统计内容与机构范围调查统计的内容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各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逐户贷款情况,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基本情况、授信及贷款情况、贷款到期结构及投向、风险分类及平台现金流覆盖情况、还款来源结构和政府债务认定情况等。

具体指标及说明见附件。

调查统计的机构范围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调查统计工作步骤(一)确定调查统计名单。

由各银监局组织辖内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名单,填报平台基本情况各项指标,并上报银监会。

(二)印发调查统计名单。

根据各银监局上报的平台名单,银监会统一汇总,在每季度调查统计前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印发当期调查统计的平台客户名单。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数据。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平台贷款数据的流程与非现场监管统计报送流程完全一致,各总行(总社、总公司)或外资银行的主报告行整理全行各级分支机构平台授信及贷款情况,统一填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表》,向对口监管部门报送电子报表。

(四)银监会系统数据审核。

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监管部门负责接收直接监管机构报送的台账报表,并审核入库。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

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附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附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附件:名词解释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本《通知》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不含由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设立的部门和机构。

2、十六字方针:是指按照国发19号文规定,对平台贷款所采取的“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清理规范方针。

2.1 逐包打开: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2.2 逐笔核对: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2.3 重新评估: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2.4 整改保全: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

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3、六步走:指银监会2010年对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所采取的“分解数据、四方对账、分析定性、汇总报表、统一会谈、补正检查”六个步骤工作安排。

3.1 分解数据:指各监管部门将2010年上半年各法人机构自查的平台贷款有关数据分解到各银监局。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2•【文号】银监办发[2010]244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根据我会年初工作安排和会领导的指示精神,银监会于7月27日-28日在北京召开了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清查甄别工作的座谈会。

现将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当前,我国平台贷款高增势头有所缓解,但整体代偿性风险仍然较大。

上半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要求,开展了平台贷款自查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也出现了不平衡的问题,如各机构在整改工作中的进度和力度差异较大,对平台贷款的认定标准等认识不一,详细分类的基础数据统计不足等。

因此,本次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目标任务是进一步核清平台贷款的详细数据,逐户建立台账,进而对不同类别的平台贷款进行定性甄别、分类处置,以有效缓释和化解平台贷款风险。

二、工作步骤第一,分解数据。

2010年7月底之前,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将上半年各法人机构自查的平台贷款有关数据分解到各银监局。

各银监局再将有关数据分解到各机构的地区分支机构,组织各地区分支机构按照要求逐户建立台账,落实整改保全措施。

对存在异地贷款的机构,在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由机构总部协调到当地分支机构代为统计;当地无分支机构的,由总部协调当地银监局代为统计。

第二,四方对账。

2010年8月15日之前,各法人机构应分别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各地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就当地平台贷款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准确,避免空白或重复统计,做到账账一致、账实一致、账表一致。

财预[2010]412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

财预[2010]412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7月30日财预[2010]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

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11•【文号】国办发〔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5.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5月11日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依法合规积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切实满足实体经济的合理融资需求,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现就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一)总体要求。

地方各级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区分存量和增量实施分类管理,依法合规进行融资,切实满足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

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在建项目是指在国发〔2014〕43号文件成文日期(2014年9月21日)之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重点任务(三)支持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

地方各级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总量控制、区别对待的原则,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皖银监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皖银监发〔2011〕6号)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浦发银行芜湖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九江银行、杭州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联社,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安徽分公司),国元信托公司,长丰科源、肥西石银、肥东湖星村镇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要求,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我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现就做好全省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银监会文件精神,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监分局要把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防控信用风险作为今年银行业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任务,细化要求,强化措施,加大力度,确保融资平台贷款在本机构不形成行业性风险、在本地区不形成区域性风险,不会导致其他行业性、区域性风险的产生或扩大。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制定本机构2011年加强融资平台贷款分类管理工作的贯彻意见和实施细则,于5月16日前报我局。

二、继续提高监管政策执行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规定的执行力,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银监会关于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特别是银监发〔2010〕110号和银监发〔2011〕34号文件精神,准确把握监管政策,严格执行监管规定,全面落实监管部署,在融资平台贷款的调查、审查、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均严格执行监管要求,确保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合规、管理科学、整改有力、风险可控。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XX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XX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XX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银监发[2018]3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截了当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治理有关咨询题的通知》(国发[20 18]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等政策要求,银监会今年将连续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十六字方针,以降旧控新为目标,进一步做好地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加强新增平台贷款治理(一)健全“名单制”治理系统。

各银行应在前期清理规范基础上,在总行及分支机构层面分不建立平台类客户和整改为一样公司类客户的“名单制”信息治理系统,系统至少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三类融资平台的差不多情形及授信、贷款期限结构、投向、风险定性及还款来源结构等要素。

有关名单及风险定性情形需按季报送当地监管部门确认,并进行动态调整;各银行间风险定性存在差异的,由监管部门在各银行呈报的风险定性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统一和谐认定。

(二)建立总行集中审批制度。

各银行应在“名单制”治理基础上,将平台贷款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总行。

各银行总行应制定相应的平台贷款治理制度,对纳入平台类客户名单内的贷款实行总行统一授信、全口径监控和逐笔审批,并在总行层面落实授信治理咨询责机制,分支行仅承担前台营销和贷后治理。

(三)严格信贷准入条件。

各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发19号文规定,制定平台贷款的审慎准入标准。

平台类客户的新增贷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治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属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等条件。

同时,应最大限度增加抵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并签订合法有效的还贷差额补足协议。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梳理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梳理

一、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包含退出类和仍按平台贷款处理两大类的全口径统计平台贷款。

退出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银行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放贷、自担风险责任;仍按平台管理的,如符合条件可以新增贷款。

(一)、事件发展2008年年底,中央出台四万亿应对金融危机的方案,地方政府面临大量的资金配套的任务,地方融资平台成为主要的融资工具。

2009年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达到约6万亿至7万亿元,此后还将进一步上升,直到2011年达到峰值,为9.8万亿。

2010年6月银监会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划定三红线,即严禁发放打捆贷款;不得与地方政府签署无特定项目的大额授信合作协议;对出资不实,治理架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金管理运用制度不健全的融资平台,要严格限制贷款,并立即协商风险防范具体措施。

要求银行要借助当前地方政府对自身债务进行清理的契机,对原有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逐笔打开梳理,按项目开展重新评审和严密的风险排查。

2010年6月10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2010年7月30号,财政部、发改委、央行和银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通知》中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

《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1•【文号】银监办发[2010]309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根据银监会2010年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分析会的工作要求,为全面落实《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以下简称244号文)“六步走”工作安排,切实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法人原则落实台账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银行)应分别建立平台贷款台账,明确平台名单、贷款金额、四类风险定性等详细情况。

同时,建立定期报送制度,从2010年12月起纳入监管报表体系,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银监局按季填报,统计部门汇总。

具体报送内容、方式及要求由银监会统计部另行部署。

二、按分类处置原则分类监管各银监局对整改为公司类贷款、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清理回收、仍按平台贷款处理四类(以下简称为第一、二、三、四类)贷款,进行分类监管:一是监测第一类贷款。

各银监局要建立对整改为公司类贷款的逐户监测制度,密切关注整改情况,督促各银行严查公司资本金是否真实、持续到位,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抵押担保是否合规,运营是否规范、正常、可持续等情况,确保存量债务能够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偿还。

对于该类贷款的新增债务,各银监局还要严格监测贷款集中度是否合规、是否仍存在财政违规担保等问题。

二是监督第二、三类贷款。

2-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

2-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比较集中地发放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贷款,对加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贷款风险管理上也暴露了一些薄弱环节。

为有效防范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含各类授信,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审慎发放和管理融资平台贷款(一)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建立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和管理制度,统筹考虑融资平台公司整体偿债能力及贷款项目本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后发放贷款。

(二)金融机构应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结合融资平台贷款的特点,分别对融资平台公司及贷款项目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环节制定和完善审核标准、操作程序、风险管控措施和内部控制流程。

(三)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的要求,合理确定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期限,做好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的贷款合同修订工作,按照修订后的贷款合同调整还款计划,进一步规范平台公司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

不良贷款率监管标准是怎么样的

不良贷款率监管标准是怎么样的

不良贷款率监管标准是怎么样的在我们身边,我们经常会听到某些人在向银行贷款后,没有相应的资金用来还款。

这时候,银行就属于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对于银行来说,具有十分大的影响。

那么,不良贷款率监管标准是怎么样的?相信大家对这样一个问题十分感兴趣,接下来就让我来为你一一解答这样一个问题。

一、如何避免不良贷款1、仔细看申请资料作为贷款公司在放贷前要仔细审核申请人的资料,看申请人是否有过信用不良等情况,因为凡是到贷款公司来申请贷款的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在银行申请不成功所以在转移目标。

那么这个时候你要注意了,要注意看申请人是否有一些不能按时还款的“前科”,以免因为勿申给公司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2、看申请人是否有稳定的工作如果申请人连一份稳定的工作都没有的话那么他的还款能力肯定会大打折扣,这种类型的客户一定要仔细审核,更重要的是看他在其他机构还有没有借贷行为,因为有的人就喜欢“拆了东墙补西墙”。

3、看申请人是否有固定的资产固定资产也是还款能力强弱的一种证明,比如说名下的房子、车子等。

不良贷款现象容易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需要借贷双方共同维持。

二、新增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都有哪些1、管理体制方面现阶段,我国农村信用社已经成为一级法人,但在实际运行当中,管理模式没有得到及时更新,决策机制不灵活,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不能有效应对各种金融风险,与当前快速发展的时代不相适应。

2、风险识别机制方面融资对象经常面向资本不足、还没有开发的客户,进行贷款没有分析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而经常利用预测借款人是否能够成功完成某种业务。

在不能确定借款人的诚实,不能保证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时,将还款希望寄于第二还款来源,用于抵押的物品不能实现变现。

在意识到贷款已经存在潜在风险时,不能迅速采取措施。

3、贷款管理机制方面一些信贷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在信用评估和财务分析方面做不到位。

在对贷款人进行审查时,不能依据监管部门关于贷款风险的要求,严格审查审批条件,信贷工作人员在操作时,不依据信贷操作流程进行,给贷款增加了风险。

银行不良贷款率监管标准

银行不良贷款率监管标准

银行不良贷款率监管标准不良贷款率是指银行资产质量评估的一个重要指标,它衡量了银行发放贷款中出现违约和风险的比例。

为了确保银行的稳健运营和金融稳定,监管机构通常会制定一些标准和要求来监管银行的不良贷款率。

监管标准的具体内容可能会因不同的国家和监管机构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不良贷款率限制:监管机构通常会规定银行不良贷款的比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制。

这个限制一般以百分比表示,可以根据银行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进行调整。

2. 资本充足率要求:不良贷款率高的银行可能面临资本不足的风险,监管机构会要求银行保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来确保其偿付能力。

资本充足率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计算,包括风险加权资产比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等。

3. 风险分类和计提政策:监管机构通常会要求银行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对其进行分类,并根据相应的风险水平计提坏账准备金。

这样可以帮助银行更准确地评估自身的风险暴露,并提前做好风险准备。

4. 不良贷款处置要求:监管机构通常会要求银行及时、合理地处置不良贷款,以减少其对银行经营的影响。

这包括采取适当的追收手段、转让不良资产等。

5. 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监管机构会要求银行定期向其报告和披露不良贷款率等相关信息,以增加监管透明度和市场有效性。

这样可以帮助监管机构更好地了解银行的风险状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总而言之,银行不良贷款率的监管标准在于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银行的资产质量,以确保银行的安全运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会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情况来具体制定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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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划定融资平台不良贷款计提标准
业内预计初步计入坏账的平台贷款在1600亿元,未来2-3年对对上市银行每年的净利润影响约5%。

银监会于12月中旬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划定了平台贷款的五级分类标准,以及在对应的风险权重。

“按照各银行三季报披露数据,预计对行业资本充足率影响约0.5%。

”一位银行业资深分析师表示,考虑到有2-3年的适应期,短期尚不会触发银行再次融资。

《意见》要求,按现金流覆盖比例划分的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计算资本充足率贷款风险权重。

其中,全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00%;基本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40%;半覆盖类风险权重为250%;无覆盖类风险权重为300%。

截至9月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资产总额为90.6万亿元,商业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1.6%,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5%。

“对中国这样的高增长国家,2%左右的不良贷款率是可以接受的,也是比较合理的。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最近在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表示。

在银监会实施了更严格的风险分类和监管后,如果把融资平台、房地产、产业结构调整这些因素都加进来,监管当局估计未来中国银行业的不良率会略有上升。

前述分析师表示,现在的不良率是1.2%,距离2%还有0.8个百分点,融资平台的不良贷款预计应占到0.5个百分点,乘以主要商业银行的贷款总额,预计会计入坏账的平台贷款约1600亿元,按2-3年的补足期推算,每年对上市银行的净利润影响大概在5%左右。

《意见》表示,金融机构应统筹考虑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和融资平台贷款本身潜在风险和预期损失,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覆盖融资平台贷款的潜在损失。

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及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一般贷款拨备水平。

《意见》规定,融资平台贷款风险较大,短期内难以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可按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分2-3年补足。

贷款五级分类方面,《意见》要求,贷款项目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项目本身可收回现金流现值大于贷款账面价值,即使经济环境和所在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时,借款主体仍能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的融资平台贷款,应归为正常类。

符合正常类贷款的其他特征,但在经济环境和所在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时,借款主体可能无法全额偿还的融资平台贷款,应归为关注类。

贷款项目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不足、需主要依靠担保和抵质押品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如贷款项目自身现金流、担保及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合计不足贷款本息120%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不足80%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融资平台贷款一旦发生本息逾期,应将该借款人所有同类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对逾期六个月以上仍不能支付贷款本息的,应将该借款人所有同类贷款至少归为可疑类。

借款人因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进行债务重组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债务重组后六个月内不得调高贷款分类档次,六个月后可按照本指导意见重新分类。

重组后如借款人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再次发生贷款本息逾期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对违反贷款集中度监管要求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现在银行并未按银监会的要求披露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数据,1600亿元是一个比较乐观的预测。

最坏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近万亿元的坏账。

”前述分析师坦承,虽然整体较为
严格,但银行还是有一定的调整空间。

《意见》要求,清理规范后的融资平台贷款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的贷款,以及金融机构向整合保留后融资平台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发放的贷款,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上市银行前期公布的现金流全覆盖比率都在70%左右,这一类大部分可被转成一般类贷款,剩下部分也可以尽量划进关注类贷款。

”前述人士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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