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法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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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了解】法治的涵义:

归纳一下他的观点,即首先要有良法作为基础,同时普遍的守法是应有之义。亚里士多德还对比了法治和人治这两种不同的统治理念。他认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的统治即理性的统治,神祗的统治,而人治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当然,亚里士多德提倡法治并不等于他排斥统治者的个人作用。

一、法治释义

<古希腊的法治观念>

法律在古希腊的城邦政治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希腊人把国家视为一个伦理的、具有共同精神本质的社会,其机构的活动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教育活动,通过教育使其成员能享有那种精神本质,并使整个社会凝聚在一种共同的心灵本质之中。这种本质对希腊人来说,不是纯粹的抽象,而是具体地凝聚和体现在法律之中,法律就是国家的凝聚力,它凝聚和团结了社会。

亚里士多德放弃了对柏拉图“哲学王”理念的追求,将“哲学王”所蕴涵的理性精神落实在法律之中,将“法律”界定为“不受欲望影响的智慧”,法律成了纯粹理性的载体,而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命题,视“法治”为最优良的治国方略。亚里士多德首次对“法治”作了系统的界定和阐释,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定义是“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其所理解的法治包括

为了单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宗派统治或暴君专制;第二,在依据普遍规则而不是依靠专断命令进行统治的意义上,同时也是在政府重视法规所认可的习惯和约定常规的比较笼统的意义上,法治意味着守法的统治;第三,法治意味着治理心甘情愿的臣民,它不同于仅仅依靠暴力的支持的专制统治,换句话说,法治得以落实的文化——心理保障在于被治者对于法律的基本信念。

“法治”一语,中国古代未曾出现。在中国最早使用“法治”一词的是梁启超先生。19世纪末,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A.V.Dicey,1825-1922)提出了法治的三要素说。

法治是与民主密切相关的,它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有良好的法律,另一方面这种良好的法律要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要得到普遍的服从和遵守,核心是依法办事。它除了强调依法治国,还注重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以极大的限度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国家的原则和方式。“法制”与“法治”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虽然法学界很多人主张两者在依法办事的意义上可以通用,但它们之间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如果把“法制”限定在法律制度的意义上使用,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但法治不是法制的必然。有法治必然有法制,但有法制不一定导致法治。法制关注的焦点是秩序,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至上权威。为了不产生歧义,为了有助于对法制问题的研究,在使用中,还是把“法制”与“法治”明确分开使用为好。

<我国的法治观念>

第一,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第二,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第三,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又常常被理解为“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法制”。

第四,法治还经常被作为一种文明的法的精神,与理念、原则、观念等词联用,如“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治观念”等等。

第五,法治是一种理性的理想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

法治的建立,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综合发展的自身要求,是社会发展的顺利成长的结果。近代中国之所以长期未能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关键就在于,当时的中国缺乏建设法治的社会根据。其中缺乏民主制度的保障、根深蒂固的人治观念影响和传统政治文化的束缚是法治发展的主要障碍。

二、法治的原则

(1)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2)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在我国,法治作为治国方略已经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同,法治原则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的实质是民主。民主是法治最重要的价值之一。人类之所以选择法治作为治国的根本方法,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同其他的治国方法相比,民主最可能通过法治的方式表现出来,而法治也必须从民主中获得自己政治的和道德的合法性因此,法治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

第二,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行政是指政府运用公共权力必须根据并遵循法律,这是现代法治的要义。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这一原则表现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具体实施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法律的范围内,领导和组织国家的行政工作。

第三,司法独立原则。建设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是实施法治的关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按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要求,仅有宪法的原则规定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作大量的制度建设工作。这些制度建设包括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司法独立的关系;在制度上消除产生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源;司法机关的用人权和财权的独立;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和社会对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制度等。

第四,保障人权原则。公民权利的保障则涉及法治的另外一个价值目标,那就是保护人权。在任何社会里,在强大的公共权力面前人权都是脆弱的,需要特别加以保护。根据宪法,我国公民不仅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而且享有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任何人不得未经法定程序而被逮捕,不得未经法庭审判而被确定为有罪。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写入宪法,是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同时,在公民的具体权利方面,2004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明确给予公民的私有财产和在现行宪法下不受侵犯的公有财产同等的地位,这在新中国的宪政史上是第一次。

三、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事。

2.法治国的条件和标准主要有

(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

(2)良法的治理;

(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机关;

(4)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

(5)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

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1)制度条件

①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②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

③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④必须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2)思想条件

①法律至上: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②权利平等:所有的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

③权力制约:所有的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

④权利本位: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决定性的。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依法治国——核心内容

2.公平正义——价值追求

3.执法为民——本质要求

4.服务大局——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根本保证

5、法治国家形成的条件

一)具有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要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有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潮流、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二)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应当是社会主义民主国家。没有民主,也就没有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就在于,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国家权力的配置,包括中央与地方、领导者个人和领导集体、执政党和国家机构、其他政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都要体现民主原则。而且,真正的法治国家,人民都有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的权力。

三)具有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公正的司法制度

在依法治国的国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实施,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权力不得滥用,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的损害必须能够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救济。同时,公正的司法制度是对受到侵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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