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2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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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安全法规体系《民航安全法规体系》A、民航的组织的体系⼀、发展历程***中国民航飞机的发展历程1、空中客车⼯业公司于1970年12⽉18⽇在法国成⽴;2、波⾳公司于1916年7⽉1⽇成⽴。
3、1970年7⽉,⽑提造⼤飞机计划;1970年8⽉,提出《关于上海试制⽣产运输机的报告》——708计划,运⼗计划1980年9⽉26⽇,运⼗⾸飞。
4、2008年,中国商飞(COMAC919)成⽴——第⼆次⼤飞机发展。
***中国民航的发展历程第⼀阶段(1949——1978)民航由空军管理,以军队领导为主的政企合⼀的管理体制;第⼆阶段(1978——1987)民航脱离军队建设,实⾏政企合⼀的企业化管理;第三阶段(1987——2002)第⼀次政企分离,航空公司与政府分离开来组建六个⾻⼲航空公司:国航、东航、南航、西北航、西南航、北⽅航空;第四阶段(2002——2007)第⼆次政企分离,机场属地化管理成⽴7⼤地区管理局和26个省级民航安监办,33个安监局成⽴6⼤集团公司:中航、东航、南航、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民航政府:民航局——7个地区管理局——33个监管局民航的企事业单位:三⼤集团(中航、东航、南航)、海航;深航、川航⼭航、夏航;春秋、奥凯、东星、吉祥民航保障单位: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第五阶段(2007年⾄今) 空管政企分离针对政府改⾰:政府:民航局空管⾏业管理办公室——管制处、⽓象处、通信导航处、安全处、综合处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通信导航监视处、⽓象处监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针对事业单位的改⾰——“三横三纵”改⾰,空管⼀体化运⾏事业单位: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三横)民航地区空管局(7)民航地区空管分局(站)(33)业务:空中交通管制、⽓象、通信导航监视(三纵)⼆、ICAO和IATA的联系和区别答:1)名称ICAO:国际民⽤航空组织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2)是否官⽅ICAO:官⽅IATA:⾮官⽅3)成员:ICAO:各缔约国家IATA:航空公司4)规则ICAO:国际民⽤航空公约及其⼗⼋个附件IATA:没有⾃⼰的规则5)审计ICAO:通过普通安全监督审计(USOAP),评估各缔约国对于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的遵守情况IATA:通过IOSA,以减少航空公司之间的交叉审定。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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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8.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日前,交通运输部通过2024年第10号令,印发公布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完善机场设备管理制度体系,强化机场设备的安全适用要求。
《管理规定》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管理规定》在内容编制过程上有哪些考虑?《管理规定》的发布会对行业带来哪些影响?现就上述问题为广大读者进行解读。
问:《管理规定》的发布基于什么样的背景?答:2009年,国务院发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将机场设备由原先的使用许可管理,调整为第三方合格性检验的模式,明确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民航局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机场;设备目录由民航局制定并公布。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发布,明确机场设备具有特种设备的属性,并由民航局依照该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实施监督管理。
两部上位法确立了机场设备管理的总体思路。
近年来,随着民航业的稳步发展,机场设备制造业规模持续扩大,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出现,对机场设备行业适应新形势、新趋势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持续提升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强化机场设备全链条管理,民航局组织修订了《管理规定》。
问:《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管理规定》正文共有十一章,九十四个条款。
正文的十一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制造商、经营单位、检验机构、检验、进口机场设备、通告、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等。
(25)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CCAR-137CA-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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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生产的机场设备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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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空中交通管理第二期修订)民航局空管办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手册说明一、检查单共分为五大部分:1、空管安全;2、空中交通管制;3、通信导航监视;4、航空气象;5、航空情报服务。
二、检查单说明(一)检查单编号。
按照行政执法手册编写要求编排,例如:7.1--空管安全。
(二)检查单序号。
同一编号的检查单按照阿拉伯数字顺序编码;(三)检查项目。
对检查内容的简要提示;(四)规章依据。
对规章名称、编号、某条款及其具体内容;(五)相关规范性文件(标准)。
是“规章依据”中规章条款相对应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的名称及条款(不注明具体内容);(六)检查要点。
给出该类检查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七)检查方式。
主要有三种方式:查阅文档(含录音录像、台账记录)、现场检查、访谈(含值班人员、新员工等),航空监察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考虑其他方式进行检查;(八)检查对象。
分为空管行业内机构和空管行业外机构,行业内机构分为:管理部门、运行部门(含管制部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保障部门、气象部门、飞行服务部门或情报部门等)、培训机构、专业人员(空管专业有持照要求的四类人员)、专业学员,行业外机构根据监察内容需要确定。
(九)罚则内容。
根据规章的罚则对应具体条款列明。
三、目前手册检查单纳入的规章目录如下: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4);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 CCAR-70TM-R1);4、《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CCAR-98TM)》;5、《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3);6、《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118TM);7、《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3);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则》(CCAR-85);9、《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CCAR-116-R1);10、《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4);11、《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CCAR-65TM-IV-R1);12、《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图1-1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空中交通管理部分)结构图7.1空管安全ATMS空管安全ATMS检查内容涉及的规章有《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民航的机场安全管理规章体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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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的机场安全管理
1.机场发展状况 2.机场运行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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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机场运行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可以分为:
国际民航组织相关的附件、手册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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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国际民航组织相关的文件、手册和标准
《附件十四——机场》 《机场设计手册》 《机场规划手册》 《机场勤务手册》 《机场许可证颁证手册》 《地面活动引导及控制系统手册》 《短距起降机场手册》 《航空器地面除防冰作业手册》,等等
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在生产运营、机场管理过 程中以及发生航班延误等情况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发生突发事件,运输机场所在 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 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
(机场的应急救援) 地方建筑失火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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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运输机 场的生产运营,维护运输机场的正常秩序,为航空 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提供公平、 公正、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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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3 相关法律和规章
2.2 法律
《民用航空法》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2.3 相关规章主要包括: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156号令)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191号令)
《民用机场应急救援管理规则》(CCAR-139-II,90号令)
2011年三亚、乌鲁木齐等机场有望突破1000万人次。
武汉天河国际机场使用手册(可编辑)
![武汉天河国际机场使用手册(可编辑)](https://img.taocdn.com/s3/m/1b331d19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6a.png)
武汉天河国际机场使用手册武汉天河国际机场使用手册总经理声明武汉天河国际机场为4E级民用机场,本场各项设施与管理工作均符合“民航总局第156号令”的相关要求。
《武汉天河国际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AAC?139CA-R1)的要求,结合武汉天河国际机场的实际编制而成。
编制《手册》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套适合武汉天河国际机场运行管理的政策、程序、方法,以及对运行保障实施科学管理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机场管理机构的运行安全职责。
《手册》作为武汉天河国际机场的基础性法规文件,于2006年月日获得民航总局批准(民航机函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此,我要求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手册》中涉及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手册》中关于机场运行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在运行保障工作中,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并随时接受中国民航管理当局的监督检查。
我授权,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飞行区管理部负责《手册》的修订、报批和动态管理工作,使之与实际相符合,以确保机场运行安全。
总经理(签名)日期:手册修改记录序号修订内容的目录编码修改时间执行日期换页人目录第一章总则1-11.1 依据 1-11.2 变更、公告1-21.3 适用范围1-31.4 解释 1-31.5 企业基本情况1-31.6 总平面规则及管理1-61.7 机场土地使用管理1-91.8 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对机场的要求1-10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系统 2-12.1 机场安全管理方针政策2-12.2 机场安全管理组织2-12.3 机场安全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2-32.4 事故、差错的处理2-92.5 安全隐患(问题)处理 2-102.6 航空安全检查2-112.7 员工安全培训2-142.8 员工持证上岗2-162.9 对驻场单位及外部人员管理原则2-18第三章机场使用细则与飞行程序3-13.1 机场概况3-13.2 无线电、导航设备3-33.3 灯光设备3-43.4 航站区域及地形特征和主要障碍物3-53.5 气象特征和运行最低标准3-63.6 机场临时关闭与恢复运行程序3-103.7 起落航线规定3-173.8 仪表进近、过度高、过渡高渡层、等待和优先着陆3-17 3.9 空域、走廊、放油区 3-183.10 进、离场规定及航行管制规定3-193.11 飞机滑行规定和车辆人员在场内通行的规定 3-193.12 主要邻近机场3-213.13 特殊规定和注意事项3-22第四章飞行区场地管理4-1概述4-14.1 组织结构及职能分配 4-34.2 跑道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4-34.3 滑行道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4-64.4 机坪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4-84.5 草地升降带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4-94.6 排水系统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4-104.7 飞行区环场道、围界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4-114.8 场务机具、车辆及其他检查维护措施 4-144.9 安全运行程序及措施 4-164.10 赔偿损失4-16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5-1概述5-15.1 组织机构与职责5-35.2 进近灯光系统的组成、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5-45.3 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的组成、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 5-7 5.4 跑道和滑行道灯光系统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5-85.5 机坪泛光照明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5-125.6 助航灯光站及主要设备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5-135.7 助航灯光安全运行程序及措施5-165.8 地面标志线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5-205.9 标记牌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5-225.10 标志物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 5-255.11 航空器目视停靠引导系统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5-26 5.12 损坏的赔偿 5-26第六章供水、供电设施管理6-1概述6-16.1 组织结构与职责分配 6-26.2 航站区的供电设施及技术标准6-36.3 航站区的供电设施维护标准6-56.4 供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6-66.5 变电站消防设备及有关规定6-106.6 应急电源备用发电机组的技术标准、检查维护及应急供电处理6-126.7 供水系统设施及技术标准6-14第七章机坪运行管理7-1概述7-17.1 管理机构与职责7-27.2 进场控制7-37.3 航空器地面运行管理 7-37.4 车辆地面运行管理7-87.5 车辆停靠航空器7-127.6 车辆避让航空器的规定7-137.7 货物的运送7-147.8 航空垃圾、废弃物的运输7-157.9 人员地面运行的管理 7-157.10 机坪施工7-167.11 机坪运行管理权力7-167.12 罚则7-16第八章机场控制区内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8-18.1 管理机构及职责8-28.2 机场控制区道口管理 8-38.3 车辆管理8-38.4 车辆行驶8-58.5 速度限制8-68.6 车辆、设备的停放8-68.7 驾驶员的管理8-78.8 权力 8-9第九章施工管理9-1概述9-19.1 管理机构和职责9-29.2 工程项目管理的程序及相关要求9-49.3 施工安全管理9-99.4 不停航施工管理9-109.5 不停航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9-13第十章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10-1 概述10-110.1 本场的主要通信导航及监视设备10-2 10.2 运行维护管理10-310.3 本场主要的气象设施10-20第十一章供油设施管理与安全运行11-111.1 储油设施(使用油库)的运行及安全管理11-111.2 油罐及附件 11-211.3 储油设施的防雷击设施设备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11-6 11.4 供油设施的运行安全管理及检查维护11-711.5 航空燃油的种类、规格及主要技术指标11-1111.6 航空燃油的质量控制11-1111.7 航空器加油作业与处理11-1311.8 航空器抽卸燃料的作业与处理11-1711.9 F类航空器的加/抽油作业与处理11-2011.10 加油车的行驶及停位11-2011.11 加油作业的安全规范11-2211.12 加/抽油作业对辅助设备的安全要求11-2411.13 供油系统的应急保障11-25第十二章危险品管理12-1概述12-112.1 管理机构和职责12-212.2 危险品运输的基本原则12-212.3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12-412.4 危险物品的运输准备要求12-612.5 危险物品运输的管理12-712.6 危险物品的安全检查12-1312.7 危险品管理的信息报告程序 12-1412.8 危险品管理的培训12-1512.9 防止隐含危险品的预防措施及危险品事件应急处置方案12-16 第十三章公共安全管理13-1概述13-113.1 管理机构及职责13-213.2 航站区公共安全13-213.3 候机楼公共设施安全13-313.4 航站区以外公共安全13-413.5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13-613.6 权力13-613.7 罚则13-7第十四章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空防)管理14-1概述14-114.1 机场区域划分14-314.2 民航公安机关14-314.3 空防安全14-514.4 隔离区通行证管理14-914.5 闭路电视监控14-1114.6 安全检查14-1114.7 应急指挥中心14-2214.8 航空安全意外的调查14-2514.9 损坏的赔偿 14-2614.10 新闻发布14-27第十五章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15-1 概述15-115.1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配15-215.2 净空保护区技术标准及检查维修15-415.3 障碍物位置及技术标准15-615.4 电磁环境保护管理15-1015.5 机场环境保护管理15-2815.6 噪音防治15-2915.7 污水处理15-29第十六章鸟害及野生动物危害防治16-1概述16-116.1 管理机构和职责16-216.2 机场鸟害防治方案的制定16-316.3 机场周边环境治理措施16-516.4 机场鸟害防治的措施16-516.5 机场鸟害防治的设备设施及检查维护16-6 16.6 野生动物危害的防治16-9第十七章救援及消防设施管理17-1概述17-117.1 机场消防站 17-317.2 消防业务车辆的技术标准17-417.3 消防装备、设备/器材配置17-517.4 消防车辆的检查维护17-617.5 消防应急通迅器材技术标准 17-717.6 消防通讯器材检查维护17-817.7 消防业务车辆主要灭火剂的技术标准与检查维护17-8 17.8 航楼固定式消防设施的技术标准与检查维护 17-9 17.9 航站楼移动式消防设施的技术标准与检查维护17-14 17.10 航站楼消防安全管理17-1517.11 机坪固定式消防设施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17-19 17.12 机坪移动式消防设备技术标准及检查维护17-20 17.13 残损飞机搬移设备技术及检查维护 17-2117.14 应急救援常规设备的配置及检查维护17-2117.15 医疗救护机构与急救/救护设施设备的配置 17-23第十八章应急救援计划18-1概述18-118.1 组织机构图与相关职责18-218.2 应急救援的基本原则与规定 18-718.3 应急信息流程18-1318.4 机场内航空器失事18-1418.5 机场外航空器失事18-2018.6 航空器空中故障18-2118.7 非法干扰/劫持航空器18-2218.8 非法干扰/航空器的爆炸物威胁18-2518.9 非法干扰/飞行活动区的爆炸物威胁 18-2818.10 燃油溢漏18-3018.11 航空器地面事故18-3218.12 残损航空器的搬移 18-3418.13 道面的紧急抢修18-35第十九章应急预案计划非航空器救援预案19-1概述19-119.1 职责、基本原则、规定及信息通报流程19-219.2 航站楼失火 19-719.3 非法干扰/航站楼的爆炸物威胁19-1019.4 非法干扰/冲击机场 19-1219.5 危险品污染 19-1319.6 疫情19-1419.7 医学紧急情况19-1419.8 自然灾害/强风、强降水、雷暴、台风、地震19-18 第二十章应急演练20-120.1 演练目的20-120.2 演练类型20-120.3 基本要求20-120.4 演练的基本步骤20-3第二十一章机场资料21-121.1 机场业务职责和基本情况21-121.2 跑道与升降带21-821.3 滑行道21-921.4 机坪21-921.5 机场管理范围内要求加装照明或制作标志的每一个障碍物的位置21-1121.6 通信、导航、航管、气象等空中交通管制设施21-1321.7 灯光、标志牌、标记物等目视助航设施21-1421.8 旅客航站、货物航站及其他建筑含地下工程的说明21-1621.9 救援与消防、安全防护和安全检查设施及设备的说明21-2121.10 公用设施、供油设施、供电设施、机务维修设施的说明21-2521.11 电磁环境保护、噪声防治、污水治理和排放、冰雪控制、航空固体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鸟害情况的说明21-3021.12 机场建设史21-3121.13 城市总体规划对本机场的要求21-36总则1.1 依据1.1.1 《武汉天河国际机场使用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管理基本要求》(AP-81-CA-7)、《民用机场使用手册机场资料编制要求》(AC-CA-2000-5)、《机场使用手册附图绘制基本要求》(AC-CA-2000-4)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编制,符合民航总局有关机场使用许可的标准和规定,符合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民航组织的建议和标准,是规范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安全运行和指导机场公司各部门工作的基本文件。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民航局令第208号)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民航局令第2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ac25f6ba98271fe910ef9c9.png)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08号)《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ccar-139-ii-r1)已经2011年7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9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和相关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航空器或者机场设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严重损坏以及其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情况。
本规则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是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相关规章、标准的制定和对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进行总体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e以上(含4e)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d以下(含4d)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在应急救援中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送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c9fef3c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36.png)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14•【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0号•【施行日期】2005.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0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CCAR-137CA-R2)已经2005年7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4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00五年八月十四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确保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性,保障飞行安全和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检查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全,在民用机场内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种专用设备(其范围见本规定附录《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
第三条专用设备实行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使用许可证,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定并颁发的准许特定产品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许可文件。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八年。
第四条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不得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活动。
第五条民航总局负责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在用的专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专用设备制造商、专用设备使用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环节或对专用设备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章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第一节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第七条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专用设备制造商。
申请专用设备许可证应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并应满足下列条件:(一)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计量检验设备、人员;(三)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四)专用设备通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通用机场建设相关法规、标准、依据及审批程序
![通用机场建设相关法规、标准、依据及审批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5d1c2ff6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a8.png)
通用机场建设相关法规、标准、依据及审批程序一、通用机场的概念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民航局依此修订下发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
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如北京首都机场、乌鲁木齐地窝堡机场等)。
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如上海高东机场、新疆石河子机场等)。
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直升机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
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的法规依据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
《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56 号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56 号](https://img.taocdn.com/s3/m/71c7b3c489eb172ded63b7f4.png)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 (2005 年10 月7 日公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56 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已经2005 年8 月31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11 月7 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十月七日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使用许可管理及其相关活动,临时机场不适用于本规定。
民用机场分为公共航空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以下简称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的统一管理和持续监督检查。
包括:(一)制定有关规章、标准,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场运行情况;(二)审批并颁发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运输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三)负责运输机场名称的批准;(四)设立国际机场的审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包括:(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审批颁发本辖内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二)负责本辖区内通用机场名称的批准;(三)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民用机场的运行情况;(四)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民用机场取得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
在特殊情况下,民用机场不完全符合本规定要求,需要开放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特别批准后,可以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六条民用机场名称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或更改机场名称。
03第三章 飞行区场地管理
![03第三章 飞行区场地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4311801fde80d4d8d15a4f5b.png)
第三章飞行区场地管理3.1概述3.1.1范围飞行区场地主要包括机场跑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防吹坪、净空道、滑行道、以及排水系统、其他土面区、巡场路等。
3.1.2目标明确飞行区场地设施运行标准,建立飞行区场地的巡视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制度,通过上述标准、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机场飞行区场地设施符合《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从事飞行区场地工作的人员除遵守本章的规定外,还需要遵守本手册有关机坪运行管理、航空器活动区内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空防安全保卫和施工管理等相关规定。
3.2飞行区场地管理的主要工作依据3.2.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CCAR-137CA-R2,民航总局第150号令)《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56号令)《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CCAR-331SB-R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70号令)《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91号令)《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4号)《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及对机场标志标识修订(MH5001-2013)《跑道巡视检查工作规则》(MD-CA-2002-1)《民用机场飞行区场地维护技术指南》(AC-140-CA-2010-3)《民用机场道面评价管理技术规范》(MH/T5024-2009)《机场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车使用技术规范》(MH/T 6032-2003)《机场道面除冰防冰液》(MH/T 6034-2004)《民用机场沥青混凝土道面施工技术规范》(MH 5011-1999)《民用机场飞行区土(石)方与道面基础施工技术规范》(MH5014-2002)3.2.2相关参考文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2013年7月第六版及修正案)ICAO《机场勤务手册》(DOC 9137-AN/898)第二部分道面表面条件、第八部分机场运行勤务、第九部分机场维护的习惯做法ICAO《机场设计手册》(DOC 9157-AN/901)ICAO《机场规划手册》(DOC 9184-AN/902)FAA《咨询通告》以上法规、行业标准若被修订、替换,以最新版本为准。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标准》编制说明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标准》编制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977327c8cc22bcd126ff0ce5.png)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标准》编制说明[2006年10月16日,民航总局颁布了《民用机场服务质量》(MH/T5104-2006),该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作为行业推荐性标准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民用机场没有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的空白。
]一、编制背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全球机场业的商业化、私有化和自由化浪潮给机场管理和运营模式带来了深刻变革。
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对机场业务的参与进一步刺激了机场业的竞争和发展,世界各大机场也都在探索如何实现机场服务质量的标准化与专业化管理,各国政府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和机场对消费者服务的承诺进一步加强,从而使行业监管与行业自律变得日益重要。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综合国力逐渐增强,民航事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
截至2004年底,我国内地运输航班机场达到137个,其中可起降B747、A340等大型飞机的4E机场有25个,国际机场32个;2004年,全国通航机场共完成旅客吞吐量24193.5 万人次,完成货邮吞吐量552.6 万吨。
随着民航持续快速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用机场在商业化和市场化进程中面对的成本/顾客服务/盈利压力增加。
民用机场作为交通基础设施,如何满足日益增长的民用航空市场需求,以人为本,为旅客、航空公司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水平,是我国民用机场普遍面临的挑战。
这不仅关系到机场业自身的发展,也关系到我国由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转变的宏伟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二、编制缘由国际性民航组织和机构对机场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的研究和实践起步相对较早。
国际机场协会(ACI)在对其120个会员机场进行普查基础上,于2000年发布了《机场服务质量:标准与测评(Quality of Service at Airports: Standards and Measurement)》,这是迄今为止较为完整的机场服务质量标准及评价方面的重要文献。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38779305a6c30c2259019e75.png)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08号《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CCAR-139-II-R1)已经2011年7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9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一一年八月九日〇CCAR-139-II-R1 — 1 —第一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条 为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和相关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航空器或者机场设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严重损坏以及其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情况。
本规则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是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CCAR-139-II-R1 — 2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相关规章、标准的制定和对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进行总体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E以上(含4E)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D以下(含4D)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在应急救援中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送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民航规章CCAR目录
![民航规章CCAR目录](https://img.taocdn.com/s3/m/19cf1c2ba45177232e60a223.png)
95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CCAR-274
民航总局第91号令
有效
96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CCAR-139-II
民航总局第90号令
有效
9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CCAR-49
民航总局第87号令
有效
98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CCAR-93TM-R2
民航总局第86号令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CCAR-36-R1
民航总局第182号令
有效
17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CCAR-31
民航总局第181号令
有效
18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CCAR-165
民航总局第178号令
有效
19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R1
民航总局第177号令
失效
20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
有效
45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CCAR-117-R1
民航总局第146号令
有效
46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
CCAR-55
民航总局第145号令
有效
47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
CCAR-18R2
民航总局第144号令
有效
48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CCAR-396
民航总局第143号令
CCAR-139CA-R1
民航总局第156号令
有效
37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CCAR-399
2023年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2023年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7c0034e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2e.png)
2023年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运输机场的使用,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运输机场的使用。
第三条运输机场使用许可是指航空公司或其他经营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获得合法权利,在特定时间段内使用特定机场进行航班运输活动。
第四条机场使用许可的核发、管理机构是国家民航局。
第五条运输机场的使用许可分为常规许可和临时许可两类。
第六条运输机场使用许可必须符合相关民航规定和机场管理要求,保障运输安全和航班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机场使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第七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的航空公司或其他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国家民航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运营能力。
(二)申请使用的机场名称、机位需求和使用时间段。
(三)航线计划、航班计划和运力需求。
(四)营运机型和资质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国家民航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决定是否核发使用许可。
第九条对于申请机场使用许可的航空公司或其他经营者,国家民航局可以要求进行相关情况的核查和考察。
第十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的航空公司或其他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民航局的审批决定,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机场的时间和范围。
第三章机场使用许可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运输机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制度,确保机场使用许可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二条运输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机场使用许可信息报送国家民航局,确保信息准确和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运输机场使用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之前需要延期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到期前30天向国家民航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国家民航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输机场的使用许可进行撤销、暂停或限制。
第十五条运输机场管理单位可以对机场使用许可的航空公司或其他经营者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其按照许可要求使用机场。
第四章违规和处罚第十六条运输机场使用许可的航空公司或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国家民航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民航中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2017)
![民航中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2017)](https://img.taocdn.com/s3/m/18442f1ab52acfc789ebc99b.png)
民航中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中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R1)、《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以及《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AP-83-TM-2013-0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南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中南地区通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机场,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和公务飞行、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的固定翼飞机、直升机等30座以下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第五条 根据通用机场对公众利益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 10~29 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 3000 架次以上的机场,或民用航空器— 1 —生产组装厂家的试飞场。
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 5~9 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 600~3000 架次之间的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指除一、二类以外的通用机场。
本办法所指最高月起降架次,以近期建设目标年确定。
第六条 通用机场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 规和技术标准,履行相关建设程序。
第七条 通用机场设计应当委托具有民用机场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 通用机场建设程序:一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
二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含场址审查)、初步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
三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不作规定。
机场道面紧急修补预案
![机场道面紧急修补预案](https://img.taocdn.com/s3/m/677b2472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7931150.png)
一、编制目的为确保机场飞行区道面在突发破损情况下能够迅速得到修复,保障飞行安全与机场正常运行,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机场飞行区内跑道、滑行道、机坪及联络道等道面突发破损的紧急修补工作。
三、预案依据1.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2.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3. 《民用机场道面评价管理技术规范》(MH/T5024-2009)4. 《机场道面养护与维修技术规范》(MH/T 5023-2009)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机场总经理担任。
- 副指挥长:由机场副总经理、飞行区管理部经理担任。
- 成员:飞行区管理部、维修保障部、安全质量部、运营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2. 现场指挥组- 组长:由飞行区管理部经理担任。
- 成员:维修保障部、安全质量部、运营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人员。
3. 抢修队伍- 由维修保障部负责组建,包括道面工程师、维修工、驾驶员等。
五、应急响应流程1. 信息报告- 发现道面破损后,立即向现场指挥组报告。
- 现场指挥组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2. 现场评估- 现场指挥组对破损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抢修方案。
3. 物资调配- 根据抢修方案,由维修保障部调配所需物资和设备。
4. 抢修作业- 抢修队伍按照抢修方案进行作业,确保道面尽快恢复正常。
5. 信息通报- 抢修过程中,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进展情况。
6. 恢复运行- 抢修完成后,由现场指挥组组织验收,确保道面符合安全标准。
六、抢修方案1. 抢修方法- 根据破损情况,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抢修:- 道面裂缝修补:采用环氧树脂或聚氨酯修补材料进行修补。
- 道面坑槽修补: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进行修补。
- 道面破碎修补: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进行修补,并重新铺设道面。
2. 抢修材料- 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环氧树脂、聚氨酯修补材料、切割机、风镐、搅拌机、振动棒、抹面机等。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5630b0f3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ae.png)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09•【文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08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08号)《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CCAR-139-II-R1)已经2011年7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9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和相关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航空器或者机场设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严重损坏以及其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情况。
本规则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是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相关规章、标准的制定和对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进行总体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E以上(含4E)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D以下(含4D)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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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2《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已于2018年8月27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8月31日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运输机场使用许可工作,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管理。
第三条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机场管理机构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后,机场方可开放使用。
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使用机场。
机场使用许可证在未被吊销、撤销、注销等情况下,持续有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飞行区指标为4F的机场使用许可审批工作。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包括:(一)受民航局委托实施辖区内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下的机场使用许可审批工作;(二)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机场使用许可的执行情况;(三)组织对辖区内取得使用许可证的机场进行年度适用性检查和每五年一次的符合性评价;(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民航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条件完备、审核严格、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机场使用许可第一节申请第七条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向民航局或者受民航局委托的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
第八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运行安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资质和条件;(三)有符合规定的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运营、服务设施、设备及人员;(四)有符合规定的能够保障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等设施、设备及人员;(五)使用空域、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已经批准;(六)有符合规定的安全保卫设施、设备、人员及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七)有符合规定的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及人员;(八)机场名称已在民航局备案。
第九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一)《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二)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三)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运行安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与机场运行安全有关的人员情况一览表;(四)机场建设的批准文件和行业验收的有关文件;机场产权和委托管理的证明文件;(五)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设施设备开放使用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六)符合要求的机场使用细则、飞行程序、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材料;(七)符合要求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和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清单;(八)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九)机场名称在民航局的备案文件;(十)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必要材料。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机场管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节核发第十一条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机场使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审查:(一)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二)对手册的格式以及内容与规章、标准的符合性进行审查;(三)对机场设施、设备、人员及管理制度与所报文件材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检查复核。
负责前款事项的人员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指派或者监察员担任,但只有监察员有权在相应的文件上签字。
第十二条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审查,认为机场管理机构的申请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以民航局的名义作出批准决定,并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机场使用许可证以及手册一并交与机场管理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后,应当将许可审批文件等资料报民航局备案。
第十三条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审查,认为机场管理机构报送的文件资料或者实际情况不完全具备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在机场管理机构采取相应措施弥补前款提及的缺陷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以民航局的名义作出不予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民航局统一印制机场使用许可证(附件2),并对许可证编号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节变更第十五条机场使用许可证载明的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变更:(一)机场名称;(二)机场管理机构;(三)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四)机场飞行区指标;(五)机场目视助航条件;(六)跑道运行类别、模式;(七)机场可使用最大机型;(八)跑道道面等级号;(九)机场消防救援等级;(十)机场应急救护等级。
第十六条申请变更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以仅报送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资料的变化部分。
第四节注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注销手续:(一)机场关闭一年以上的;(二)决定机场关闭不再运营的;(三)机场管理机构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机场使用许可无法实施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决定机场关闭不再运营的,应当于机场预期关闭前至少45日向民航局或者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关闭申请,经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关闭,并向社会公告。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机场管理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在预期的机场关闭日期注销该机场使用许可证。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许可证注销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原证交回颁证机关。
第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机场关闭信息通知航行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并向社会公告,并自关闭之日起,撤掉识别机场的标志、风向标等,设置跑道、滑行道关闭标志。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于机场预期关闭前至少45日报民航局或者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注销:(一)机场因改扩建在1年以内暂不接受航空器起降的;(二)航空业务量不足,暂停机场运营1年以内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答复,及时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管理单位或者航行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并向社会公告。
在批准的关闭日期,撤掉识别机场的标志、风向标等,设置跑道、滑行道关闭标志。
机场恢复开放使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民航局或者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三章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编制与生效第二十一条手册是机场运行的基本依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生效的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
第二十二条手册应当符合本规定《机场使用手册主要内容》(附件3)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手册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组织编制。
手册编制时应当广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见,确保手册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满足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相关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完成手册编制。
第二十四条手册应当采用活页格式,预留手册修改记录空白页和机场使用许可证变更记录页,编排形式便于编写、审查。
第二十五条编制完成的手册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在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时报送民航局或者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经审查合格的,在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发放机场使用许可证以及手册时一并生效。
第二节发放与使用第二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效的手册的相关章节发放给在本场运行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
第二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在本场运行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将手册的相关章节印发给相关部门及岗位人员,就手册内容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熟知并严格遵守。
第二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在本场运行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岗位的实际分工,制定相应部门、岗位的手册实施细则。
手册实施细则应当涵盖手册中与该部门、岗位职责相关的内容,并不得与手册相冲突。
第三节动态管理第二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手册的动态管理制度,使手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以及机场实际运行情况,确保手册的持续有效。
第三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年组织相关驻场单位对手册的完整性、适用性、有效性等进行一次评估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改手册:(一)手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标准等的;(二)机场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基础设施、保障设备等发生变化的;(三)手册执行过程中,发现规定内容难以客观反映运行安全管理要求,不利于保障机场安全运行的;(四)手册年度评估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五)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的。
第三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手册及时报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符合性审查。
手册单章的全面修改或者章节中相对独立内容的修改,负责审查的监察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后签字;手册的整体修改,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工作,出具审查意见。
负责审查的监察员应当在相应的手册修改记录页上签字并注明生效日期。
第三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手册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审查修改完成的手册在生效日期的5个工作日前印发至使用手册的相关单位。
第三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各提供一套,并至少保存一套现行完整的手册。
第四章机场名称管理第三十六条机场名称是体现航空运输始发、经停、到达的重要标识,其命名、更名和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机场的命名应当以确定机场具体位置并区别于其他机场为准则。
第三十八条机场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后缀机场专名组成。
机场行政区划名应当与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相一致。
跨地区的机场,机场行政区划名应当使用所跨行政区的地方政府协商确定的名称。
机场专名通常使用机场所在地县、区、旗、乡、镇名称,并不得与其他机场的行政区划名、专名重名,同时避免使用同音字和生僻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