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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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它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它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雷击;三、爆炸;四、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2025年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2025年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定义1.被保险财产: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拥有并使用的财产。

2.保险金额:指被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

3.保险期间:指投保时约定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以及在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之间的时间段。

4.约定保险地点: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财产所在的地点。

第三条保险范围本险种仅承保被保险人拥有并使用的财产。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责任本险种对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雷击、坍塌、风灾、雪灾、水灾等自然灾害。

2.盗窃、抢劫、破坏等恶意犯罪行为。

3.机器故障、电气故障、短路等事故。

第五条免责条款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的。

2.被保险人违法使用或者管理被保险财产导致的损失。

3.被保险财产损失与本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无关的。

4.被保险财产未得到必要维护保养而导致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赔偿限额本险种的保险赔偿限额为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财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八条保险费1.本险种的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行业经验、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

2.保险费应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双方协商后,可以对本保险合同进行变更。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3.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可以因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或未按照约定对被保险财产进行维护保养等原因而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条纠纷解决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履行和纠纷解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生效日期本条款自开展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终止日期本条款有效期至保险公司宣布终止之日。

第十三条附加说明本条款为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不包括其他附加险种,如果被保险人需要额外的保险保障,应与保险公司另行协商。

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附加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附加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附加险条款基本险附加雪灾、冰凌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兹经双方特别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在本附加险条款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一)降雪量超过了国家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二)积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合重量增加和下垂拉力加大;(三)凌汛期间,冰块漂浮遇阴,堆积成坝,堵塞江、河道,造成水位急剧上涨,致使江河水及冰块溢出堤坝,漫延成灾。

二、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冰雪融化后,形成山洪和水灾;(二)冰冻灾害。

三、附加保险费:0.1‰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基本险附加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兹经双方特别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在本附加险条款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一)大雨或冰(雪)水融化使泥沙、石块因湿透而发生的山体崩塌或突然爆发的泥石流;(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三)斜坡上不稳定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二、附加保险费:0.1‰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基本险雹灾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兹经双方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己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在本附加险条款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经当地气象部门认定雹灾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附加保险费:0.2‰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基本险附加暴雨、洪水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兹经双方特别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在本附加险条款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二)洪水: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湖水上岸及倒灌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毁等损失。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的范围第2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5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第一条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3.艺术作品、邮票;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3.动物、植物、农作物;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5.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第二条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2.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3.雷电;4.飓风、台风、龙卷风;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提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6.冰雹;7.地崩、山崩、雪崩;8.火山爆发;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乱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_、民众_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_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6.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8.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21)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21)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21)【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0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6【实施日期】202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0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4月2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8月16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防止不正当竞争、与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原则。

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分类监管、属地监管,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第六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切实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行业自律管理职责,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研究制订修订主要险种的行业示范条款,建立保险条款费率评估和创新保护机制。

中国精算师协会应当研究制订修订主要险种的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

第二章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第七条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合规,公平合理,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危及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应当符合保险原理,尊重社会公德,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2021年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通用版

2021年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通用版

2021年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通用版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通用版第一章可保财产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财产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一、房屋及附属设备;二、交通工具;三、拖拉机、农用机械等;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待销商品;五、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纪念币、奖章、奖牌、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宠物、花、树、鱼、虫、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六、烟酒、食品、粮食、农副产品、药品、化妆品;七、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象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八、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章保险期限第三条保险期限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期、长效还本保险为一年至八年有效。

自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起到规定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章保险金额第四条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第五条本保险分为非还本及还本保险两种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选择,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依照收费标准一次缴清保险费。

收费标准请详见附表。

第六章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人仅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四、在发生以上灾害事故时,为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以及在施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订立合同双方:保险方: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投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民法典》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

”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任:第一条保险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富。

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条座落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即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

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价格。

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险财产价格,保险合同无效。

如果不是故意的,超过保险部分的保险金额必须减去。

)第四条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方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负责,按规定承担补偿责任。

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救护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保险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除外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方遇有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险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都可以使保险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补偿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被保险财产以全部价值投保的,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到全部损失时,保险方应偿付全部保险金额。

被保险财产如以部分价值投保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按比例偿付。

)第七条保险费交纳办法_________________(保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险金额中计算出来。

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5篇

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5篇

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甲方所投保的财产保险基本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甲方将其所有的(财产名称及数量)交由乙方进行保险。

保险标的的具体内容详见保险单。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甲方投保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详见保险单。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四、保险责任1. 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对甲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2. 具体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按照本合同所附的保险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

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3. 在保险期限内,如有重要事项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4. 乙方对保险标的进行查验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赔偿处理1. 甲方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索赔申请。

2. 乙方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核实,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作出核定。

3. 乙方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4. 乙方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甲方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2. 在保险期限内,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在保险期限内,如保险标的转让或者保险标的的风险显著增加,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或者变更本合同。

八、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分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21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分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21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分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21版)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和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集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蒙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致使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补偿:(一)在工作时刻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故受到事故损害;(二)工作时刻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扫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三)在工作时刻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故受到损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要紧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六)在工作时刻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和事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补偿。

责任免去第二条以下缘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第二生灾害;(六)雇员犯法、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阻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临盆、流产和因上述缘故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利用各类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企业财产险介绍

企业财产险介绍

保险对象-机器损
本保险属财产保险的补充和其责任的扩展,是专门 承保各类安装完毕并已转入正常安全运行的机器设
凡工厂、企业、矿山、租赁公司(即被保险人)所 有或出租其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使用的 帐面列明的具有国家认定的合格证书、尚处在有效 使用期内的机器设备(租赁机器设备须经特约),
保险对象-机器损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 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 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
赔偿处理-一切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
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保险对象-一切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
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
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2、部分损失:按帐面原值或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 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赔偿;如果保险金额低于重 置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的比例赔偿;按 净值、原值(包括原值加成)投保的,其保险金额 低于重置价值时,均按其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比例
赔偿处理-机器设备
3、被保险的机器设备不止一项受损时,在理赔时 应分项列明赔款,以不超过各自的保险金额为限。
共有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基本险、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 、霉烂、 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
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 造成的损失;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一、概述财产保险基本险指的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财产损失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该险种通常适用于企业、个人等多种投保主体,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盗窃、抢劫、火灾等。

二、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1. 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导致财产受损,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金额应根据损失程度和保险金额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盗窃、抢劫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导致财产受损,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金额按实际被盗金额进行,但在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以下的部分不予赔付。

3. 火灾、爆炸、自然灾害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赔付金额应根据损失程度和保险金额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规定。

三、保险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相应保险责任:1. 意外事件属于保险责任免除事项如果损失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所造成的,保险公司可免除相应保险责任。

2. 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或保险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险公司无法正确评估风险,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则保险公司可免除相应保险责任。

3. 其他免除情况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

四、保险费和保险期间1. 保险费被保险人需要在保险期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每年需要缴纳一次。

保险费的大小应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保险金额、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以合同中的起止时间为准。

合同终止后,保险责任也随之终止。

五、保险索赔被保险人需要在意外事件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在确认损失情况符合保险责任后,应及时给予赔偿。

六、结论以上就是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一些基本条款和内容,这些内容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部分。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它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2021年保险专业模拟试卷与答案解析(21)

2021年保险专业模拟试卷与答案解析(21)

2021年保险专业模拟试卷与答案解析21一、单选题(共30题)1.人寿保险合同属于()。

A:定值合同B:超额合同C:给付合同D:补偿合同【答案】:C【解析】:人寿保险具有给付性质。

人身保险的给付条件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以致死亡、残疾、发生医疗费或护理费支出、丧失工作能力或在保险期满时生存、年老退休等,符合上述部分或全部条件时,保险人会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中长期出口信用承保的是信用期为()出口贸易的收汇风险。

A:90天至10年B:180天至5年、10年以上C:1年至5年D:1年至10年【答案】:D【解析】:出口信用保险按照信用交易的授信期限又可以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信用交易授信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最长不超过360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信用交易授信期限一般为1~l0年,特殊项目经过协商l0年以上也可以保。

3.若某机动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其基本保费为1120元,费率1.6‰,保障金额为30万元,则其保险费为()元。

A:1120B:1240C:1440D:1600【答案】:D【解析】:车辆损失险保险费计算公式为:车辆损失保险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所以保险费为1120+300000×1.6‰=1600(元)。

4.在宏观经济体系中,保险业存在的价值除了通过风险汇聚降低风险之外,主要是()风险管理。

A:促进行业安全的B:保险损失补偿之外的C:财务处理的D:企业生产损失的【答案】:B【解析】:A项属于中观经济层面的风险管理;CD两项属于微观经济层面的风险管理。

5.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来说,只能是自然人的是()。

A:保险人B:受益人C:投保人D:被保险人【答案】:D【解析】: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来说,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

在这一点上,与投保人不同。

投保人不限于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也可以成为投保人。

2024年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

2024年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

2024年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申请,为其财产提供保险保障,保障范围包括财产的损失、损毁、损坏、被盗等风险。

____年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是根据____年的保险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制定的保险合同。

以下为该合同的详细内容,总字数约为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投保人的财产权益,本合同依法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

第二条本合同的性质为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财产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保。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申请确定的保险限额。

第五条本合同的投保人为合法持有财产权益的人,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名下的财产。

第六条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的费率交纳。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七条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1. 对财产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因意外事故、火灾、爆炸、水灾、自然灾害等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况;2. 对财产的损毁进行赔偿,包括因盗窃、抢劫、交通事故、恶意破坏等导致财产损毁的情况;3. 对财产的损坏进行赔偿,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财产损坏的情况;4. 对财产被盗进行赔偿,包括因盗窃、抢劫等导致财产被盗的情况。

第八条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投保人名下的财产范围内,不包括他人的财产。

第九条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保险公司报告财产损失、损毁、损坏、被盗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第十条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承担部分损失。

第三章保险费和保险金第十一条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的费率和保险金额计算而来,保险费一次性交纳。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如果投保人未按时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对本合同进行解除。

第十四条如果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及时进行核实和理赔,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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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2021年)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30025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2021年)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雷击;(三)爆炸;(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解释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本条规定了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他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雷击;(三)爆炸;(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在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内的灾害、事故具体有以下几项:(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

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

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

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三)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

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锅炉爆管不属爆炸事故。

鉴别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问题,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标准。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凡是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如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都属于本保险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以先予赔偿,然后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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