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犯罪数额标准的原则与方法(一)

合集下载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盗窃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未经被盗物品所属者同意,盗取其财物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在刑法中也被明确规定,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之一。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是指在判断犯罪主体的盗窃行为是否犯有罪时,以何种标准衡量,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认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盗窃罪的具体规定,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以被盗收物品的价值作为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当被盗物品的价值不足1500元时,即构成轻微盗窃罪,当被盗物品的价值在1500元至3万元之间时,即构成盗窃罪,当被盗物品的价值超过3万元时,即构成重大盗窃罪。

其次,以犯罪手段或者犯罪情节作为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当犯罪人采取以暴力、胁迫、恐吓等犯罪手段从事盗窃行为,并获得一定的财务利益时,即构成重大盗窃罪;当犯罪人在一定的社会状况下对他人财物进行盗取,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即构成盗窃罪;当犯罪人以轻率冒险的手段对他人财物进行盗取时,即构成轻微盗窃罪。

再次,以损失程度来作为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当被盗物品的损失不超过1000元时,即构成轻微盗窃罪,当被盗物品的损失在1000元至2万元之间时,即构成盗窃罪,当被盗物品的损失超过2万元时,即构成重大盗窃罪。

此外,以盗窃行为的次数作为数额认定标准也是可以接受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当犯罪人多次从事盗窃行为时,其数额认定标准会随着犯罪次数的增加而发生变化。

如果犯罪人仅仅限于一次盗窃行为,则其所获得财物不超过1500元时,即构成轻微盗窃罪;如果犯罪人多次从事盗窃行为,其每次盗窃行为所获得财物的价值不超过1500元的,即构成盗窃罪。

以上就是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即以被盗收物品的价值、犯罪手段或者情节、损失程度及盗窃行为的次数来作为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在判断犯罪主体是否构成犯罪时,法院应当以上述标准为依据,综合考虑,确定犯罪主体是否犯有这一罪行。

总之,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盗窃罪的重要认定依据,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的因素,准确的划分犯罪的等级,以便于实施有效的刑事司法,为社会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河北省部分刑事案件数额、数量认定标准

河北省部分刑事案件数额、数量认定标准

河北省部分刑事案件数额、数量认定标准1、盗窃2、抢夺3、敲诈勒索4、诈骗5、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6、非法经营食盐犯罪案件7、办理盗销自行车案件的执法意见河北省盗窃案件数额认定标准(1998年5月12日冀高法…1998‟43号)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八百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河北省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执行标准冀高法发…2002‟1号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河北省敲诈勒索案件数额执行标准(2000年7月21日冀高法…2000‟13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我省关于敲诈勒索数额执行标准: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二万元为起点。

河北省诈骗案件数额执行标准(1997年1月14日冀高法[1997]16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32号文件第一条要求,联系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我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具体数额标准一般为: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四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标准执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的通知(2001年5月30日冀高法…2001‟11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就确定的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
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23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结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发布《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发布《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发布《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7.12.31•【文号】高检发释字[1997]6号•【施行日期】1997.12.3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规定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发布《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试行。

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7年12月31日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1997]6号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规定如下:一、贪污案(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轻重的,应予立案。

二、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应予立案;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予立案。

三、受贿案(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轻重的,应予立案。

网络欺诈的相关定罪标准

网络欺诈的相关定罪标准

⽹络欺诈的相关定罪标准现在⼈们的⽣活离不开⽹络,因为⽹络的带来的便捷,衍⽣出⼀些⼈利⽤⽹络来通过⾮法的渠道来牟利,店铺⼩编下⾯就给⼤家介绍⼀下⽹络欺诈的相关定罪标准。

⼀、总体要求近年来,利⽤通讯⼯具、互联⽹等技术⼿段实施的电信⽹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发,侵犯公民个⼈信息,扰乱⽆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

此类犯罪严重侵害⼈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电信⽹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民群众反映强烈。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度最⼤限度追赃挽损,进⼀步健全⼯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度统⼀。

⼆、依法严惩电信⽹络诈骗犯罪(⼀)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利⽤电信⽹络技术⼿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电信⽹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酌情从重处罚:1.造成被害⼈或其近亲属⾃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作⼈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年内曾因电信⽹络诈骗受过⾏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年⼈、未成年⼈、在校学⽣、丧失劳动能⼒⼈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段严重⼲扰公安机关等部门⼯作的;10.利⽤“钓鱼⽹站”链接、“⽊马”程序链接、⽹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段实施诈骗的。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盗窃罪的⽴案标准是什么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他⼈财物的⾏为,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的⼈。

那么,盗窃罪⽴案标准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盗窃罪⽴案标准是什么⼀、盗窃罪⽴案标准盗窃罪⽴案标准需分情况确认:(⼀)⼀般情况下,盗窃罪的⾦额为⼀千元,法律依据为《最⾼⼈民法院 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四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的公共交通⼯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的,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特殊情况下,盗窃罪的⾦额为五百元,法律依据为《最⾼⼈民法院 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数额较⼤"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确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年内曾因盗窃受过⾏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盗窃的;(四)⾃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孤寡⽼⼈、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故意去犯罪,共同犯罪人包括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犯罪的定罪量刑与犯罪数额有密切的关系,那么,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一般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认定:共同犯罪中是否把犯罪全部数额作为各个共犯定罪量刑的依据,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且争议较多。

有的是以分赃金额定罪处罚的;有的地是对各共犯按参与犯罪的金额定罪处罚。

应当怎样确认犯罪金额,小编认为对共同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标准应从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

首先应区别对待不同的主犯,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

如对贪污犯集团、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以共同贪污、盗窃犯罪总额来认定。

首要分子在集团中处于预谋和组织领导的作用,所以对于他们计划范围内的数额必须负全部责任。

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贪污、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还要特别强调的是,犯罪集团中的有些成员,在首要分子计划后,自己单独进行贪污、盗窃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犯罪,该犯罪数额不能强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要对自己知道和计划的那一部分负责。

二是根据《刑法》第26条第(3)、(4)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

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

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参与组织、指挥的主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总额负责。

在共同经济犯罪中,主犯发挥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从犯,可以说主犯对整个犯罪都要负责,因此把所有数额作为主犯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

关于正确认定九种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数额与情节的暂行规定

关于正确认定九种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数额与情节的暂行规定

关于正确认定九种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数额与情节的暂行规定关于正确认定九种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数额与情节的暂行规定为了正确适用刑法有关侵犯财产犯罪的部分条款,避免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主管随意性,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保障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省司法实践,对正确认定诈骗罪等九种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的数额与情节作如下规定:一、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一)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单位、个人的生产资料或其他款物,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移民款物的;5、挥霍诈骗款物,致使诈骗款物无法归还的;6、使用诈骗款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诈骗行为人系累犯的;8、诈骗老、弱、病、残、下岗人员、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其他经济特别困难、处于危难境况的人,或者导致被害人伤害、死亡、精神失常和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并具有上述九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二、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一)抢夺公私财物5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不到5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多次抢夺的;2、抢夺老、弱、病、残、下岗人员、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3、因抢夺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巨大”“特别巨大”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多次抢夺的;2、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所、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以及在公共汽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和交通要道,公然实施抢夺,造成一定范围的社会公众恐慌或者产生不安全感的;3、抢夺旅游者或在风景旅游名胜区和旅游度假村实施抢夺,影响极坏,有损于云南旅游形象的;4、抢夺老、弱、病、残、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5、因抢夺造成被害人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国关于诈骗罪数额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关于诈骗罪数额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关于诈骗罪数额规定是怎样的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2千元至4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数额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3万元至5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3)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在实施诈骗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往往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具体的手法则是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

但有一点是需要注意的,就是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还要符合规定的数额。

我国关于诈骗罪数额规定是怎样的呢?下文中小编将为你做详细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罪的数额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

按照《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1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0元-1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我国现行刑法中确定的犯罪数额与立法建议

我国现行刑法中确定的犯罪数额与立法建议


要 :犯罪数额在刑 法定罪量刑等 方面意义重 大但 并非万 能;我 国现行 《 法》 或 司法解释 中规定的 刑
犯 罪 数 额 存 在 确 立 数 额 标 准 的越 权 性 、数 额 标 准 内容 的 不 确 定 性 、数 额 标 准 的 明 显 滞 后 性 等 问题 。 应 遵 循 数
额犯的立法原则 ,完善 立法解释程序 ,废 除授权 解释 ;对贪 污贿赂犯 罪 的定罪数额 标准 应提 高;提 高情节的 地位 ,避 免单纯 以数额论 罪。
2 1 第 7期 00年 ( 第7 总 9期 )
边 疆 经 济 与文化
THE B ORDER ECONOMY AND CUI URE
N 7. Ol 2 0
C n m1 N 7 , e . 9 e
凰现行剥法中 确定的据罪数额孽立法建议
齐 爱 华
( 渤海船舶职业学 院 电视 大学 ,辽 宁 葫芦岛 15 0 ) 2 00
收稿 日期 :2 1-3 l 0 00 一5 作者 简 介 :齐 爱华 (9 7一 ) 17 ,女 ,辽 宁 葫 芦 岛 人 ,讲 师 ,硕 士 ,从 事 法 学 教 育 研 究 。
JANG I I J N。 Y WEN HUA U

边疆经济与文化
21 0 0年第 7期
T eBre cnm dC l r N . h o r o o yAn ut e o7,2 1 d E u 00
二 、刑法 中犯罪数额标准确立方法存 Nhomakorabea 的问题
1 .确 立数 额标 准 的越权 性
18 年 6 1 91 月 0日,第五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十九次 会议通过 了 《 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 的决议》 关 , 其 中规定 :“ 凡关 于法律 、法令 条文 本 身需 要进 一 步 明确 界 限或作 补 充规定 的 ,由全 国人 大会 常委 会进行 解释 或用 法令 加 以规定 。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对 法 律 的 解 释权 产 生 于宪 法 第 6 第 四项 “ 释 法 律 ” 的规 ” 7条 解 定 。此种解 释 属立 法解 释 ,同被 解 释法律 具有 同等 法 律效 力 。盗窃公 私财 物数 额较 大 、数额 巨大 和特别 巨 大 的标准 ,实 际上 是对 盗 窃罪客 观方 面特 征 的详 细描 述 ,是 确 定罪 与非罪 的界 限 之一 ,是立 法 的内容 。刑 法是 基本 法律 ,效 力仅 次 于宪法 ,根 据宪 法第 6 2条 第 三项 和 第 6 三 、四项 的规定 ,只有全 国人大 可 以 7条 制订 和修 改基 本法 律 ,在 全 国人 大 闭会期 间 ,只 有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可对基 本法 律进 行部 分补 充和修 改 ,才 可 以解 释法律 ,最 高 法院 和最 高检 察 院无 权 做 出立 法解 释 ,所 以 《 高 法 院关 于 审理 挪 用 公 款案 件 适 用 最 法律 若 干解 释》 和 《 高检 察 院关 于直 接受理 立 案侦 察案 件数 额 、数量标 准 的规定 ( 行 ) 等实 际是 立 最 试 》 法解 释 ,超 越权 限 。 2 .数额 标 准 内容 的不 确定 性 最 高法 院通过 的 《 释》 第 三条 … …可 根据 … …各 地 可 以 制定 也可 以 不制 定 本 地 区标 准 ,灵 活性太 解 大 ,此其 一 ;其 二 ,制定 程序 不 明确 ,谁起 草 ,谁审 议 ,什 么名 称 ,公 布在 什么 载体上 ,各地标 准是否 备 案规 定 不一致 ;其三 ,效 力不 明确 ,关 于什 么 时候生 效 ,最 高检 察 院 的试行 规定 就没有 规 定生效 时间 ;最 高法 院 的解 释对 最高 检察 院是 否具 有 约束力 ,公 安机 关 是 否执 行 ,规定 不 明确 。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经济犯罪案件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采用欺骗、隐匿、侵占、侮辱等手段,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针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司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的指南,以便更好地对经济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

首先,对于涉及财产损失的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主要以损失金额为依据。

一般来说,如果案件中的财产损失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比如一定的数额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诉。

这一标准的确立,有利于对经济犯罪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涉及经济犯罪的行为人,立案追诉标准也会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和后果等因素。

比如,如果行为人是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采用了欺骗、贿赂等手段,并且给社会经济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即使损失金额未达到一定标准,也可以依法立案追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

此外,立案追诉标准还会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社会反响等因素。

比如,如果某一经济犯罪案件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舆论哗然,那么即使损失金额较小,也应该依法立案追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

总的来说,针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损失金额、犯罪动机、手段和后果、社会危害程度和社会反响等因素,以便更好地对经济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

同时,司法机关也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犯罪形势的变化,不断修订和完善立案追诉标准,以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犯罪行为的特点和趋势。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公正地对经济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经济犯罪的警惕和防范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制定和适用,对于有效打击和惩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集团性网络诈骗各参与人犯罪数额的认定

集团性网络诈骗各参与人犯罪数额的认定

集团性网络诈骗各参与人犯罪数额的认定作者:胡公枢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1年第09期一、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20余人先后加入“广东姬珮诗化妆品有限公司”。

该“公司”设有多个窝点,每个窝点大概20余名业务员,对外宣称销售化妆品,实际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无生产销售化妆品,主要“盈利模式”为通过拉“人头”缴纳会费以及通过网络“交友”骗取钱财。

团伙组织严密,内部分总经理、经理、网上大主任、主任、主管、业务员等级别,并对窝点人员的“组织”、生活、“学习”“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如在组织上,通过给加入团伙成员进行“洗脑”,使团伙成员充当组织骗取钱财的工具;在生活上,窝点主任负责业务员的生活饮食起居,统一购买生活必备用品,规定每个业务员每日上交7元伙食费,伙食费从诈骗所得中扣除;在业务上,对成员进行话术培训,传授詐骗方法,同时要求成员之间以传帮教的方式相互研究、学习诈骗方法,并成立小组,规定组员必须使用微信、QQ 等通讯软件与网友通过聊天交友的方式骗取信任,组员之间要互相配合冒充不同角色,以毁坏别人物品、生病需要治疗等各种剧本,索要话费、路费、生活费、医疗费等各种理由骗取网友钱财,每个组员诈骗的钱财通过主任上交公司,用于维持公司正常运作;在反侦查方面,为逃避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的打击,组员内部大部分使用假名字,并频繁更换窝点及诈骗使用的手机、微信、QQ。

被公安机关查获时,何某某是窝点主任,孙某某为主管,李某某为业务员。

何某某从2015年9月24日加入诈骗集团,2018年3、4月份升为主任,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81157.67元,担任主任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26761.24元。

孙某某从2016年7月7日加入诈骗集团,2017年10月升为主管,协助主任管理窝点事务,其参与期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81157.67元。

李某某从2017年5月加入诈骗集团,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72230.47元。

盗窃案件价格认定遵循原则探析

盗窃案件价格认定遵循原则探析

盗窃案件价格认定遵循原则探析盗窃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要是指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盗窃案件中,价格认定一直是关键问题之一。

价格认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也是盗窃罪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价格认定的原则价格认定的主要原则是根据受害人的报案材料及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按照合理的价格标准、计算方法,对被盗金额进行公正的认定。

在具体操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价格应当按受害人所受的损失计算,真实反映被盗物品的价值。

在价格认定时必须对被盗物品进行详细、全面的鉴定和评估,以确保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如果价格认定不合理,可能会给受害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甚至影响正义的实现。

2、公正、科学价格认定应当遵循公正、科学的原则,根据被盗物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市场价格等因素,在评估、估价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

同时,价格认定的结果必须是公正、公平的。

3、综合考虑价格认定还应综合考虑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被盗物品的损失程度进行评估,基于这些评估,对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等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和处理。

例如,在盗窃案件中,被盗物品的估值,需要参照相关的市场价格,同时还需结合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价格认定的方法通常有三种:1、直接参考市场价格通常情况下,被盗物品的价格会直接参考市场价格进行认定,即依靠相关行业的专业鉴定机构或相关部门来给出被盗物品的估值。

这是一种比较精准的方法,能够反映商品真实的价值情况。

2、按原价或成本价减少相应的损失在有些情况下,由于受害人的证据材料不充分,难以准确评估被盗物品的价值,此时可以采用该方法。

该方法需要以购入物品的原价或成本价作为基础,并减去由于盗窃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评估被盗物品的价值。

此方法着眼于实际损失,因此更适用于固定成本的资产。

3、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估价如果受害人能够提供被盗物品相关的资料(如购买凭证、保修单、评估报告等),则可以根据这些资料来进行评估。

刑法定罪量刑原则

刑法定罪量刑原则

一、刑法定罪量刑原则(一)定罪与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无法确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

犯罪事实有广义与陕义之分,这里讲的犯罪事实是广义的犯罪事实。

广义的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的总和。

它既包括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二)定罪与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是指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必须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判什么刑、判刑轻重以及如何执行刑罚作出判处。

依法量刑,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这一基本的刑法原则在量刑中的体现。

刑法定罪量刑原则二、刑法的定罪标准是什么定罪是以犯罪构成为根据的,因而定罪是一个罪体与罪责相结合的过程。

定罪原则,就是定罪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这就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这里的主观与客观是指对犯罪的评判标准。

主观,指主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主观主义。

客观,指客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客观主义。

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是指在犯罪评价上采取主观与客观的双重标准。

三、量刑的基本方法是什么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刑事案件审判量刑标准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点。

基准刑: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的刑罚量。

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全案确定并依法宣告的实际刑罚。

因移动终端屏幕大小区别,某些设备中表格显示可能欠缺美观,请海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怎么计算量刑

怎么计算量刑

怎么计算量刑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似乎对未来充满憧憬。

但完美的背后,我们也应该考虑它丑陋的⼀⾯,⾼速发展的经济正在膨胀,利益带来的犯罪也在增加,严酷的法律⼤门下,如何计算量刑就意味着在犯罪中将要受到怎样的惩罚,应该是犯罪惩罚前的⾸要问题。

对此,店铺⼩编整理相关资料,请阅读下⽂了解吧。

⼀、怎么计算量刑⽣活中也有另外的情况出现,犯罪未遂、中⽌、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聋⼜哑的⼈犯罪等体现犯罪⾏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的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到⼀个量刑结果。

如何计算量刑,才能让不法分⼦绳之以法,⼜保护因过失⽽造成犯罪的⼈。

对于前者我们深恶痛绝,任其承受严厉惩罚;后者⽽⾔,我们深表同情,但已构成犯罪,我们依从法律,争取宽⼤处理。

如何计算量刑有必要深⼊探究,如何计算量刑关乎⽣死。

1、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从理论上讲,通常把定罪构成事实成为定罪情节,定罪情节以外的,与⾏为⼈或其犯罪⾏为密切相关的,表明⾏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与⼈⾝危险性程度,并决定是否适⽤刑罚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量刑情节。

例如:张三故意伤害致1⼈轻伤,事发后⾃⾸,那么在该案中,故意伤害致1⼈轻伤就是定罪情节,⾃⾸就是量刑情节。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法及相关计算公式(1)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法《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调节。

公式:基准刑x(1±调节⽐例)例:某⼀故意伤害致⼈重伤的案件的基准刑是10年,假如被告⼈只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10%,那么,⾃⾸调节基准刑的⽅法可表⽰为:10年x(1-10%)(2)多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法分⼏种种情况,第⼀种情况是只有第1个层⾯上的多个量刑情节计算⼝诀:部分连乘,公式:基准刑x(1±调节⽐例)x(1±调节⽐例)例:假定某案件被告⼈是未成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50%)x(1-20%)第⼆种情况是只有第2个层⾯上的多个量刑情节计算⼝诀:同向相加、逆向相减,公式:基准刑x(1±同向调节⽐例)例:假定某案件被告⼈有⾃⾸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30%,⼜有积极赔偿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30%-20%)第三种情况是同时具有第1个层⾯上的多个量刑情节和第2个层⾯上的多个量刑情节计算⼝诀: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公式:基准刑x(1±第1层⾯情节调节⽐例)x(1±第1层⾯情节调节⽐例)x(1±第2层⾯情节调节⽐例±第2层⾯情节调节⽐例)例:假定某案件被告⼈是未成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具有累犯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同时⼜有⾃⾸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50%)x(1-20%)x(1 30%-10%)第四、需特别注意,计算时是应采⽤上述公式,但不得突破《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确定宣告刑的原则,具体如下:(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2011年12月26日起执行)为准确适用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市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的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盗窃案件价格认定遵循原则探析

盗窃案件价格认定遵循原则探析

盗窃案件价格认定遵循原则探析作者:吴京涛来源:《消费导刊》2019年第07期摘要:最近几年,盗窃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为了更好的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定,本文从价格认定过程中必须严格的遵守的原则展开论述。

关键词:盗窃案价格认定原则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盗窃也就是指采用非法的手段把公私财物占为已有。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人口的流动性也越来越频繁,外来人员的数量增多引起盗窃案件发生率提升,已经从原来的偷盗金额低的物品,转变为金银珠宝、汽车、名表等,盗窃的案件种类多,确定价格也难度相对较大。

对于盗窃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的认定,如何做到科学合理、客观高效,是摆在价格认定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这就要求从事价格认定工作是依法进行的,并且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效率。

一、依法原则在行政法理论中,一般将依法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待,在价格认定工作方面,依法原则是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开展价格认定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价格认定人员虽然不属于行政执法人员,但其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经司法机关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1.价格认定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这是确定价格认定工作是否合法的首要前提,开展价格认定工作的机构都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及价格认定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人员资格条件。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是经过编制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专门从事价格认定工作的机构,是开展价格认定工作的法定机构。

2.价格认定工作必须要有法律规定的依据。

价格认定工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价格法》是价格认定工作的依据,国家发改委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出台了大理规范性文件,如《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盗窃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规则》等,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价格认定工作时,应当予以执行。

犯罪数额的认定

犯罪数额的认定

1、犯罪指向数额主要表征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或者说·人身危险性,犯罪实际数额主要表征行为的客观危害或者说社会危害性。

一般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的统一,客观危害较之主观恶性处于更为核心的地位。

台湾学者林山田曾言:“刑法之本质乃在于法益保护,故刑法实为一种法益保护法。

客观危害是法益受到侵害的具体体现, 客观危害没有实际发生,主观恶性的刑法意义将大为削减。

坚持从客观到主观认定犯罪,是人类经过长期实践才形成的科学经验,也是司法机关办案实践具体样态的基本反映。

因此,犯罪实际数额才是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

在犯罪指向数额与犯罪实际数额不一致的情况下,无疑应该以犯罪实际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数额依据。

当然, 在未完成的犯罪形态中,由于犯罪实际数额不存在或不完整,犯罪指向数额具有更重要的定罪量刑意义。

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

”来源于牛克屹《关于犯罪数额认定中的若干实践问题的理论思考》2、一是对数额的累计计算是否具有普适性,能否推及适用一切数额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有扩大累计计算的适用范围的趋势,但其实质仍是针对个罪的,能否适用其他数额犯,并不明确。

二是多次走私、偷税、制贩毒品或贪贿行为,每次数额是否均必须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4款规定,累计计算的前提条件是每次实施的偷税行为的偷税数额均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2项规定,累计计算的前提条件是多次盗窃构成犯罪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则无论各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是否构成犯罪,数额均应累计计算。

显然,司法解释关于累计计算前提的规定有三个具体标准,缺乏统一性。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金额与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金额与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金额与量刑标准敲诈勒索罪是刑法中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因为它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并且违反了社会公正和道德规范。

因此,对于敲诈勒索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严明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来进行处理。

一、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一般有三个方面:罪名要件、金额特征和情节特殊性。

1.罪名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威胁他人财产安全或者人身安全,强行收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敲诈勒索罪的立案必须满足罪名要件,即必须存在非法占有、威胁、强行收取三个要素。

2.金额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案金额是敲诈勒索罪的重要立案标准之一。

该解释规定,被告人在敲诈勒索行为中,如果单次勒索金额达到人民币1000元或者累计勒索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的,应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因此,涉案金额是敲诈勒索罪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但不应直接将其作为立案的唯一标准。

如果情节特殊,即使涉案金额不足1000元或5000元,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3.情节特殊性除了罪名要件和金额特征之外,敲诈勒索罪的立案还必须考虑情节特殊性,即具体的敲诈勒索行为具有什么样的恶劣情节。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威胁性质:被告人敲诈勒索的威胁行为应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威胁,而不是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具体威胁。

例如,威胁将被害人或其家庭等人身安全置于危险中,会被视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

(2) 财产侵害:被告人造成了哪些财产侵害,具体造成的财产和财物损失程度,也是敲诈勒索罪立案的重要考虑因素。

(3) 行为主体特征:被告人的身份、职务和社会地位等因素也是立案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综上所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既要从罪名要件和金额特征考虑,也要从情节特殊性进行综合分析衡量。

二、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量刑基准、量刑情节和特殊情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确定犯罪数额标准的原则与方法(一)
我国刑法中确定的罪名约有400余种,其中约有300余种对犯罪数额有具体要求,占到了刑法罪名总数的绝大部分。

这些个罪中的犯罪数额或由刑法条文直接规定,或由司法解释界定,不但影响着量刑的轻重,有的甚至直接决定着犯罪的成立与否,是该种犯罪的必备要件。

因此,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对于准确适用刑法具有重大影响,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层面均有研究的必要。

一、问题的产生
对于要求犯罪数额的犯罪,刑法理论称之为数额犯。

对于数额犯的定义,理论上仍存在一定分歧。

从数额犯含义的本体出发最为直观的定义是:“在我国刑法中,以一定的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称为数额犯。

”①立足于对数额概念的理解可以界定为:“数额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以一定的经济价值量或者行为对象的物理量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一类犯罪形态。

”②从对犯罪形态的影响角度又可界定为:“数额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数额的发生作为犯罪的成立或犯罪既遂标准的一种犯罪类型。

”③尽管各种定义不尽相同,但多是由于定义角度的不同导致,字有微殊而实无迥异,对于以数额作为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是一致认可的。

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的确立,数额在很多犯罪的认定上更具有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就实定法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数额犯生成的法律根据源自于《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新刑法将数额作为广义上的情节,并由此成为划分罪与非罪的基准线,成为出罪与入罪的门槛,而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反过来又成为了《刑法》但书的具体化。

纵观刑法典中的所谓数额犯,几乎全部由此框定。

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我国刑事立法体系在犯罪构成的设置上,没有采用国外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通行做法,而是由立法既作定性规定又作定量要求,堪称我国刑法的一大特色。

“其中,许多涉及财产或经济利益的犯罪是以一定数额作为犯罪构成标准的,成为我国刑法上一种独特的犯罪类型。

”④由于数额犯的数量庞大,在实践中又大多属于高发型犯罪,因此,其对于刑事立法与司法都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我国新刑法的显著特点之一。

有学者对此评价为:“中国刑法特别注重以犯罪结果、犯罪金额等客观指标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因此它具有偏向客观的色彩,其特点是一种客观化的模式。

”⑤
毋庸讳言,这样的立法模式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甚至不能算是体系严密的,并由此带来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

但是,应该看到这种划分却是基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体系的固有特点。

我国刑法体系中没有类似外国刑法中重罪、轻罪、违警罪等不同层级的划分,我国刑法典确立的犯罪全部属于重罪,除此之外,便是违法行为。

这样的结果便是大量的轻罪与微罪行为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仅作为违法行为处理。

其结果就是,实践当中大量地将性质相同只是程度有所差异的行为作为不同性质的行为处理。

尤其是在数额犯中,现行立法的实质是将量的差别上升为质的差异,由此,数额标准的重要性得到了质的提升。

此即我国目前刑法体系中关于数额犯的基本原理,其对于罪与非罪的划分是基于现行刑事立法体系而设定的,尽管在法理上不够严密、严谨,但在现阶段无法对刑事立法、司法体系作出重大变革的情形下,仍不失为可操作性较强的方案。

因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既然任何制度都是有缺陷的,那么在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数额犯亦可谓最不坏的制度选择之一。

二、原则与方法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和其性质的程度,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在社会危害性的量上发生变化的结果。

”⑥因此,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必须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根据,而科学的犯罪数额标准当然应准确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对于大多数财产犯罪、经济犯罪而言,达到数额标准的不法行为也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可罚性。

因此,犯罪数额标准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⑦犯罪数额标准的确定,从社会控制角度而言,是划定犯罪圈的立法活动。

由于该
活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等重大权利,因此当全面考量、综合评定,务须慎之又慎。

从立法技术角度而言,是指如何能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司法资源使之起到惩罚与预防犯罪之功用的问题。

犯罪数额标准的设定,既要遵循法治的基本理念、符合刑法基本要求,又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尽量使之与不断变化的客观实际相适应,使犯罪数额标准设定得合理得当,具有可操作性,这是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质量互变的基本哲学原理与我国刑法理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在社会危害性的量上发生变化的结果,因此行为人只有达到一定程度的犯罪数额才可能构成犯罪,尤其对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而言必须具备一定的犯罪数额标准才能成立犯罪。

具体而言,在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中,侵财性是其本质特点,其实质都是侵害国家法律所保护的财产或者利益,而被侵害的财产利益大小、多少直接反映了犯罪的危害程度,所以价值应当成为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惩罚标准和尺度。

犯罪数额作为表现犯罪对象经济价值的货币金额,直接反映着犯罪行为的规模及程度,是衡量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标准。

这里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确定犯罪数额标准的类型
在数额类型的选择上应当选择能够直接反映该种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数额类型。

对于财产犯罪与经济犯罪大多可以其犯罪金额或犯罪数量来确定;对于某些具体犯罪数额难以确定的犯罪,可以适当以其犯罪所得作为参照。

但必须明确的是,这里的犯罪所得仅仅起到一种参照作用,并不等于是以犯罪所得对应或替代社会危害程度。

犯罪的可罚性在于其社会危害程度,而非法获利或非法所得数额只能表明犯罪人通过犯罪活动所获得利益的大小,并不能直接体现犯罪客体遭受损害的程度。

有些犯罪中非法获利或非法所得的数额大小与犯罪客体遭受损害的程度是相一致的,还有些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只能通过犯罪人获得利益的大小得到说明。

在上述情况下,刑法将非法获利或非法所得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合理的。

但如果犯罪人非法获得利益的大小不能准确反映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刑法就不应以非法获利或非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这是司法实践中应该正确理解和把握的重要问题。

(二)确定犯罪数额标准的异与同
从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本质出发,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其犯罪数额标准与法定刑幅度应该是不同的,如此方可充分体现刑事立法与司法中罪与刑的均衡。

同理,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相似的犯罪,不论罪名是否相同,其犯罪数额标准及对应的法定刑设置应大致相同。

只有这样才能够贯彻罪刑均衡的原则,使整个刑法体系中犯罪和刑罚的结构达到协调统一。

不同类型的犯罪可能在性质、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但就如同马克思从商品中抽象出价值量一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予以量化和比较的。

刑法中不同类型的抽象个罪完全可以因社会危害程度相似而被规定相同的法定刑。

反之,即使性质相似的抽象个罪,如果其社会危害程度存在差距,则其犯罪数额标准以及对应的法定刑设置也应有所差别。

如此则可以更好地发挥刑法对危害社会行为的反应功能与导向作用,也符合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

(三)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动态的平衡
社会危害性是客观结果与主观评判标准的统一,归根结底会受到人们主观意识与主观评价标准的影响。

不同时代人们的评判标准是不一样的,体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

因此,确定犯罪数额标准也要体现出与时俱进的特点。

这固然与法律的稳定性要求不尽相符,甚至会存在一定的冲突,但应该承认法律也是具体社会生活的反应,因此,至少可以在一定的限度和范围内取得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变动性之间的一种基本的平衡。

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犯罪数额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间是呈正比例关系的。

经济发展水平越低、社会生产愈匮乏,人们对财产价值、物质功用的评价相对就越高。

因此,该时期刑法规定的犯罪数额标准即不宜太高,否则就不利于有效发挥刑法对于社会秩序的保障功能,就会放纵犯罪。

反之,
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社会生产愈发达,人们对财产价值、物质功用的评价就会相对降低,这正是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影响的一个缩影。

社会经济发展对我国刑法上数额起点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如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数额起点,修订后的刑法调整了原来的刑事补充规定,提高了数额标准,这些调整显然都是基于经济发展和社会收入的变化引起的。

⑧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同一地域不同主体间的经济水平差异。

如分别盗窃富裕家庭与孤寡老人同样数额的金钱,其社会危害程度与影响定然是不同的,那么在处理上也要体现出区别对待的原则,这些做法已经为现行司法解释所确认。

具体言之,对于金钱类数额要受到可比价格、购买力水平变化等因素的较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确定不同的犯罪数额标准。

物品类数额能够量化为金钱的可参照金钱类数额的做法;对于不能量化为金钱的数额则要参照立法原意与社会伦理评价水平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

如毒品犯罪、淫秽物品犯罪等的数额标准就需要参照犯罪当时该行为对社会秩序、善良风俗带来的危害程度而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