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润集团制度建设工作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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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润集团制度建设工作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制度建设工作,推进集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制度为集团各单位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准则等,包括集团基本制度、行业管理制度、部门与子(分)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科室内部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制度建设应遵循集团基本管理原则。

集团基本管理原则由集团制度建设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四条本准则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子(分)公司;销售系统参照本准则关于职能部门、子(分)公司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集团内部制度规范均为受控文件,必须按集团有关保密规定严格保管。

第二章制度建设组织机构

第一节制度建设委员会

第六条集团制度建设委员会为制度建设的最高工作机构,对制度建设工作负总责,其职责为制定集团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方针及要求,审核集团基本制度、行业管理制度的有效性,批准集团基本制度、行业管理制度的执行与废止等。

第七条制度建设委员会由集团董事长、分管总裁、集团各部门总经理(第一责任人)、集团各销售系统总经理(第一责任人)组成;

集团董事长为制度建设委员会负责人,分管总裁为制度建设委员会常务副负责人,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财务管理中心、技术部、品管部、

生鲜品管部、生鲜技术部总经理为常务委员,制度建设委员会其余总经理(第一责任人)为委员。

第八条制度建设委员会应每两个月召集制度建设工作会议,审议、决策集团制度建设工作;其中,制度建设委员会常务委员应按时参加制度建设工作会议,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代表参加;制度建设委员会审议、决策有关领域制度建设时,相关领域委员应按时参加相关工作会议。

第二节总经办

第九条集团总经办代表制度建设委员会履行集团制度建设日常工作,是集团制度建设委员会的常务工作机构,其职责有:

(一)根据集团经营和管理需要,拟订集团基本制度草案,组织相关部门充分研讨和修改后,将基本制度草案提交制度建设委员会审核;

(二)根据集团经营和管理需要,组织相关部门拟订或修改集团基本制度或行业管理制度草案,并将基本制度提交制度建设委员会审核;

(三)负责集团制度体系运行过程的检查、评价及规范化管理;

(四)负责制度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职能部门、子(分)公司制度工作小组

第十条集团各职能部门、集团各销售系统、子(分)公司成立由总经理、各科室科长、制度专员等组成的制度工作小组,其职责有:(一)在制度建设委员会的指导和总经办的具体组织下负责本领域制度(规章)的拟订、修改、培训、推行等;

(二)参与相关领域制度的拟定和研讨,并根据本领域特点提出修改建议;

(三)负责管理范围内相关科室制度建设的指导。

第三章基本制度

第十一条集团基本制度是经集团制度建设委员会选定的,基础性的、

关键性的、适用范围广泛的制度规范,包括行政管理基本制度与生产经营基本制度:

其中,行政管理基本制度规定了集团基本原则、主要管理政策、根本操作规范等,它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必要的规范、程序支撑,适用于总部各职能部门、深加工、屠宰子(分)公司、销售系统、在建工程等;

生产经营管理基本制度针对集团生产、经营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规定了相应管理政策与运作规范,它对于集团的经营和发展非常关键,遵循生产经营管理基本制度能够显著提高集团经营效率和效益。

第十二条基本制度制(修)订周期为1年。

第十三条基本制度制(修)订由总经办根据制度建设委员会的立项要求进行立项,并确定制(修)订责任单位;集团各部门、各子(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向制度建设委员会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四条基本制度取得立项之后,责任单位应对已确立的项目进行深入、广泛调研,根据调研结果确定已立项基本制度内容、规范尺度,并形成制度草案。

第十五条为了保证基本制度草案的质量,草案定稿前,必须经过三轮以上的跨部门讨论,并根据讨论意见进行合理修订、完善。

草案制(修)定责任单位总经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参加跨部门讨论会议,同时,草案制(修)定责任单位应通知有关部门总经理及总经办制度工作小组参加跨部门讨论会议。

第十六条基本制度制(修)订经三轮以上跨部门讨论、修订后,责任部门可将完善后的草案内容送交总经办审核,若总经办审核未通过,基本制度制(修)定责任部门应继续完善该基本制度草案。

第十七条总经办审核通过后,应将基本制度草案并附讨论意见报请集团制度建设委员会审批,若集团制度建设委员会审批未通过,基本制度制(修)定责任部门应继续完善该基本制度草案。

第十八条基本制度草案经制度建设委员会审批通过以后,具备规定的效力,未经许可,集团各职能部门、子(分)公司、员工不得擅自修改。基本制度正式生效后,对集团各个职能部门、子(分)公司、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基本制度草案经制度建设委员会审批通过以后,基本制度

制(修)定责任部门应编写对应的培训教材,培训教材内容包括该制度关键点、现实案例、执行检查表、考试试卷等;

基本制度培训教材初稿编写完成后,应送交总经办审核,审核通过后下发各级人事部门及制度工作小组专员。

第二十条集团基本制度颁布以后,各级人事部门及制度工作小组应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开展培训,达到基本制度颁布一个月后集团一个月以上工龄的员工人人知晓。

第二十一条基本制度文本通常应试行1-3个月,根据试行期间制度执行情况,对基本制度试行文本进行相应完善后颁布正式执行文本予以执行。

第四章行业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集团行业管理制度是指针对集团内部某特定专业管理领域特点而制定的管理制度,适用于行业管理范围内的部门、分子公司或科室,包括适用于六个月以上的“XX制度”、“XX准则”、“XX规定”、“XX规范”、“XX细则”等。

第二十三条行业管理制度制(修)订间隔期为1年,根据需要,满足规定程序条件下,间隔期也可以小于1年。

第二十四条行业管理制度制(修)订由有关职能部门自行立项;制度建设委员会、总经办可针对实际情况要求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门立项;各部门制度立项,经所在部门总经理、总经办总经理核准后,方可进行制(修)订。

第二十五条行业管理制度立项后,有关职能部门制度小组应对已确立的项目进行调研,根据调研结果确定已立项的行业管理制度内容、规范尺度,并形成制度草案。

第二十六条为了保证行业管理制度草案的质量,草案定稿前,必须经过两轮以上的跨部门讨论,并根据讨论意见进行合理修订、完善。

草案制(修)定部门总经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参加跨部门讨论会议,同时,草案制(修)定部门应通知有关部门总经理、相关岗位员工及总经办制度工作小组参加跨部门讨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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