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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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规则及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规则及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应城一中学生考试规则及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一、学生考试规则1、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不得迟到。

迟到 10 分钟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须按有关规定事先到年级处办理有关手续。

2、除教师指定可携带的考试用具及自用笔墨外,学生不得携带书包、课本、学习资料、笔记、计算器、透明胶带等物参加考试。

带入考场的书物应集中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3 、学生不得携带通讯工具参加考试。

否则一经发现,予以没收,以舞弊论处。

4、考试入场后,学生应按编定的座次和规定的间隔就座,考试中不得擅自挪动或交换座位,不得将桌子调换方向,确有必要变更座位的,须经监考教师批准并按其指定的座位就坐。

5、考试过程中,学生应遵守考场指令,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不得有违反考试指令的行为。

6 、试卷发放完毕后,学生必须先在试卷答题卷密封线写好考号、班级、姓名等项目,审视试卷有无字迹不清之处,待监考教师或考场指令宣布答题开始方可答题。

7、考生答题一律用黑色的签字笔书写(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答题不得写在草稿纸上,否则答卷无效。

8 、所有考生均不得提前交卷,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提前交卷以违纪论处。

9、学生必须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得互相谈话,左顾右盼,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递、抄袭、交换、弄虚作假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等舞弊行为;确需互借文具时,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监考教师传递。

10、考试结束铃响,考场指令或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交卷,不得拖延时间。

11、学生离开考场时,不能带走答题卷。

12、学生在考试过程中突发生病或发生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完成考试者,应向监考老师报告,以便妥善处理。

13、考试中途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学生不得上洗手间。

二、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凡有以上违纪舞弊行为的考生,按照下列处罚意见执行。

(1)凡因考试违纪或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或以旷考论处者,该门课程计零分,并在成绩表上注明“违纪”、“作弊”字样。

高中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高中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陵川一中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纪考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和《学生考试守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参加校内的任何考试,有违反《学生考试守则》,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均可依据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

受纪律处分者,除其相应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外,并作如下处理:1.享受衣恋助学的学生免去其受助资格;2.享受和平助学的学生免去其受助资格;3.享受国家助学的学生免去其受助资格;4.享受各级荣誉的学生免去其荣誉资格;5.纳入贫困生调查库的学生免去其入库资格;6.学生会及各班班干部成员免去其相应职务。

第四条构成考试违规或作弊行为且态度恶劣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条已受处分或在处分期间再次违规、作弊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考生因考试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校将违纪情况和处分结果记入个人学籍档案并告之家长,该生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在校期间不得享受任何奖励和资助,已经享受过各类资助的,取消其奖励和受助资格。

第七条对没有我校学籍的借读学生,考试违纪依据借读协议并参照本办法从严处理。

第八条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章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规定。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将书包、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考场者;2.考试中夹带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资料者;3.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计算器作弊者;4.考试时利用手机收发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答案与信息者;5.未经允许带走或故意损毁本人或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等发放的考试材料者;6.考试时为他人提供答案者;7.传递、接收纸条或试卷者;8.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10. 考试期间不答卷睡觉,经监考教师提醒、劝告仍不改变者;11.顶撞、辱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12.其他构成作弊行为者。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倡导诚信做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制定办管理办法。

一、考试违纪及处理办法(一)考试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违纪处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再次违纪者,从重处分。

二、考试作弊及处理办法(一)考试作弊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8、其它作弊行为。

学生有下列作弊行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严重作弊:1、由他人代替考试;2、替他人参加考试;3、组织作弊;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5、再次考试作弊者。

(二)考试作弊处理1、对考试作弊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

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

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为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质量,培育和发扬优良学风,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各层次学生,在参加校内、外的任何考试中违犯考试纪律、舞弊者,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令其立即退出考场,该科考试成绩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1.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老师安排者;2.经监考老师提醒,仍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大声喧哗者;3.在考场或考试禁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4.擅自将通讯工具和不符合考场要求的电子存储器具等带入考场并不按规定交由监考老师代管者;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6.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7.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未构成舞弊的行为者。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舞弊,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该科考试成绩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1.利用假证件等方式委托他人代考或冒名代考者;2、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者;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5.核对答卷、交换答卷、传接答卷或有试卷相关信息的纸条者;6.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带出考场者;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8.开卷考试的课程,阅卷教师认定有明显的剽窃行为者。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舞弊,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该科考试成绩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盗窃、买卖或以其他非正当手段获取试卷者(触犯法律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2.组织、策划舞弊者;3.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或舞弊者;4.在校期间累计三次违纪或舞弊者。

第五条考试中有违纪及舞弊行为的学生,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二级学院各种奖励评定资格。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三篇)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三篇)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和自觉遵守考场纪律的意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所有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考试、升学考试等。

第三条学校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考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抄袭、作弊、传递答案、使用作弊工具等。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措施第五条抄袭行为是指考试中抄袭他人的答案、作业或其他资料,或参考网络、书籍等资料进行答题。

对于抄袭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六条作弊行为是指考试中有意或无意地违反考试纪律,从而获取不公平的利益。

对于作弊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七条传递答案行为是指考试中传递信息或答案给他人,或接收他人传递的信息或答案。

对于传递答案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八条使用作弊工具行为是指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小抄、考试内容外的资料等作弊工具。

对于使用作弊工具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九条学校有权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处理措施。

第三章申诉和复核第十条学生不服学校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可以提出申诉。

学校将组织专门的申诉复核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后,申诉复核机构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听取学生本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

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优良学风,端正考风考纪,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23年2月4日发布),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考试是指我校教学运行过程中的各类考试,包括我校所有教学计划内必修课程、辅修课程、选修课程的期中、期末考试、等级考试、重修重考等,以及由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的,我校在籍学生参加的在校内外举办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四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或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学生严重警告直至记过的处分,其中第1项至4项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7项至第12项给予记过处分:1.未携带规定的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等强行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5.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6.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8.交卷后强行拿回试卷修改的;9.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11.故意扰乱考场、阅卷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等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该课程或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其中第1项至第11项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第12项至第18项为严重**行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方便的;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5.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7.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8.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9.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学生实施**行为,事后查实的;10.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I1隐瞒违纪**事实,事后被查实的;12.由他人代替考试的;13.替他人参加考试的;14.组织**的;15.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行为严重的;16.偷盗试卷的;17.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18.屡教不改,第二次**。

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研究环境,严肃考纪考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和《学生考试守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参加校内的任何考试,有违反《学生考试守则》,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均可依据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

受纪律处分者,其相应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规定,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当场纠正。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将书包、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带入座位并处于开机状态者;2.未按指定座位就坐者;3.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者;4.测验中东XXX,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5.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6.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第二条考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认定为测验违规,该门课程成就记为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1.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2.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者;13.因第一条1-7款中任一种行为而无视警告的;4.传递、接收纸条或试卷,在传接过程中即被发现的双方;5.测验时偷看他人答卷者;6.其他构成违规行为者。

7.考试期间不答卷睡觉者。

第三条考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认定为测验作弊,该门课程成就记为零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1.考试中夹带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资料者;2.在桌面或身上等处写有与测验课程有关内容者;3.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计算器作弊者;4.未经允许带走或故意损毁本人或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等发放的考试材料者;5.考试时为他人提供答案者;6.考试时利用手机收发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答案与信息者。

2024年中学生考试守则和违纪处理办法

2024年中学生考试守则和违纪处理办法

2024年中学生考试守则和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学生考试的公平、公正,促进学生的素质教育,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学生考试。

第三条中学生考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中学生考试应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受教育权益。

第五条中学生考试应推动考试评价改革,注重发现和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考试守则第六条中学生考试应遵守以下守则:(一)考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携带个人考试票和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凭考试票和有效证件时刻证明身份。

(三)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认真答题,不得提前交卷。

(四)考生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或答案。

(五)考生不得在考试过程中作弊、偷看他人试卷。

(六)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每位考生须待命员指示下,方能进出考场。

(七)考生应保持考试环境的安静和整洁,不得损坏考场设备设施。

(八)考试结束后,考生应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相关资料整齐放入指定位置,离开考场。

第三章违纪处理办法第九条对于违反考试守则的考生,应依照以下处理办法:(一)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的考生,按迟到处理。

(二)对于未携带个人考试票和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考生,按缺考处理。

(三)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提前交卷的考生,按弃考处理。

(四)对于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或答案的考生,按作弊处理。

(五)对于在考试过程中作弊、偷看他人试卷的考生,按作弊处理。

(六)对于擅自离开考场的考生,按作弊处理。

(七)对于损坏考场设备设施的考生,按故意破坏公物处理。

(八)对于未按规定整齐放置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相关资料的考生,按违规处理。

第十条违反考试守则的考生,处理办法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具体处理办法由相关考试机构制定。

第十一条对于违纪处理结果不服的考生,可以向相关考试机构提出申诉,申诉结果作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守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于2024年正式实施。

第十三条本守则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所有。

小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小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小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小学阶段,考试是评价学生学习成绩的一种有效方式。

然而,一些学生常常因为不正确的行为而导致考试违规,从而影响他们的学业发展和教育公平。

为了维护公正和严肃的考试环境,学校需要制定合理的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二、考试违规定义考试违规是指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违规行为包括而不限于抄袭、交头接耳、携带作弊工具等。

三、抓班级管理学校应加强对班级的管理,教育班级在考试中遵守纪律的重要性。

班主任应与学生进行深入的交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念,并组织相关活动提高学生对考试纪律的认知。

四、提前培训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始前组织考试纪律培训,教育学生了解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

通过培训,向学生宣传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以此强化学生的规矩意识和遵守纪律的自觉性。

五、严格考场监管学校应指派负责的监考人员,在考试中对学生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监考人员应具备丰富的考试经验,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的违规行为。

此外,学校还可以借助监控设备,对考场进行实时监控,以确保考试的公平和公正。

六、公正处理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学生的考试违规行为,学校应该采取公正的处理办法。

首先,要对学生进行调查,确保证据确凿。

之后,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应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可以包括口头警告、书面批评、降低学科成绩等。

七、与家长沟通学校应及时与违规学生的家长进行沟通,将学生的违纪行为、处理方式以及学校的考试纪律向家长做详细说明。

通过与家长的密切合作,能够更好地帮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纠正。

八、鼓励自主学习学校在课堂教学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通过鼓励学生自主思考和解决问题,能够减少学生对于作弊行为的依赖,增强他们对自己能力的自信心。

九、推行综合评价考试不应成为评判学生学业水平的唯一标准,学校应推行综合评价的方式。

将学生在学期中的课堂表现、作业完成、参与课外活动等因素纳入评价范围,以减少对于考试的过度依赖,从而减少学生违规行为的发生。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优良学风、校风的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或承办的各种考试。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参加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试纪律第四条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

考试进行4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五条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规定的证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如特殊原因未带证件,开考前必须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得到监考教师确认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考生应按监考教师安排的座位就坐,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前须将书包、书籍、笔记(包括草稿纸)等放在指定位置,桌面上只能留下必备的考试用具,严禁学生携带手机、电子词典、电脑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开卷考试只能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和资料。

第七条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

第八条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它物品。

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九条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写有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置放,待监考人员收齐考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周围喧哗。

第十条考试结束后,成绩公布前,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或电话查询分数,教师有权拒绝学生询问成绩。

第三章考试违纪处分第十一条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一)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二)考试中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未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且不能证明身份者;(三)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四)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五)离开考场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试卷;(六)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者;(七)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违纪行为。

中学生考试守则和违纪处理办法范本

中学生考试守则和违纪处理办法范本

中学生考试守则和违纪处理办法范本一、考试守则1. 考试前:(1) 准时到达考试地点,带齐必备的考试用具,如笔、橡皮擦、准考证等。

(2) 禁止携带任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物品进入考场。

(3) 在考试前严禁与他人交流有关考试内容,做好相应的准备。

2. 考试中:(1) 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2) 安静就坐,不与他人交头接耳,不传递纸条或暗示。

(3) 注意考场环境卫生,不随意涂写或刻画任何内容。

(4) 严格按照考试规定要求作答,认真审题,不擅自增减、更改试卷上的问题。

(5) 禁止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确保个人的独立完成。

(6) 禁止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3. 考试后:(1) 安静等待监考人员收卷,并按要求离场。

(2) 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写考试相关表格,如考试通知疑问表等。

(3) 注意保管好个人的准考证和考试试卷,不得泄露给他人。

(4) 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散布、传播考试答案或试题。

二、违纪处理办法范本在中学生的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是十分严重的行为,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纪律教育。

以下是常见的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理办法范本:1. 作弊行为:违纪行为:(1) 抄袭他人试卷或答案;(2) 携带作弊工具(如小抄、手机等);(3) 与他人交流答案;(4) 蓄意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试题或答案。

处理办法:(1) 第一次作弊行为,取消该科目成绩;(2) 第二次作弊行为,取消该科目成绩,并扣除其他科目总成绩的10%;(3) 第三次作弊行为,取消所有科目成绩。

2. 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违纪行为:(1) 蓄意破坏考场秩序,妨害他人正常考试;(2) 使用或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3) 擅自离开考场;(4) 未经允许与他人交流或交换试卷等。

处理办法:(1) 第一次违纪行为,警告并扣除该科目成绩的20%;(2) 第二次违纪行为,取消该科目成绩;(3) 第三次违纪行为,取消该科目成绩,并扣除其他科目总成绩的5%。

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学Th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为进一步端正学生学习态度,树立良好考风、学风,杜绝考试舞弊现象,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确保考试的质量和信誉,制定本办法。

一、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纪处理,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注明“违纪”字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拒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未按指定座位就座;2、在进入考场时,将考试所需文具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并未放到指定地点;3、在考场内大声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5、提前交卷后在考场内逗留、谈话或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不听劝阻;6、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而未停止答卷;7、在考试过程中与周围考生交谈或互打手势、暗号;8、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带出考场(后已追回,未造成后果);9、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作弊处理,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注明“作弊”字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在闭卷考试开始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电子设备(计算器除外)2、利用各种形式传递答案或与考试有关的资料;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抄袭或传递考试信息;5、互对答案、交换答卷、草稿纸;6、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在答卷上标记信息;7、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造成不良后果;8、为提高考试成绩而采取其它不正当行为。

三、1、2、3、4、5、四、青树镇初级中学2010 年1 月18 日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查看处理,所考科目成绩全部做废。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协助他人作弊或强迫他人为自己作弊提供方便;不服从监考人员及工作人员管理,与监考人员或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造成不良影响。

中学生考试守则和违纪处理办法范文

中学生考试守则和违纪处理办法范文

中学生考试守则和违纪处理办法范文一、考试守则1. 考试时间: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考试,迟到将不得进入考场。

2. 着装规范:穿着整洁、得体,不得穿着短袖、短裤、花哨的服饰等不符合校规的衣物。

3. 准备工作:考前认真复习,带齐相关考试用具(如铅笔、橡皮、尺子等),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4. 保持安静:进入考场后,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交谈,遵守考场纪律。

5. 作答规范:按照要求,认真填涂答题卡或书写答案,字迹工整清晰,避免涂改和乱涂。

6. 防止作弊:绝对禁止一切作弊行为,如传纸条、抄袭、抄袭以人为机等,一经发现,将严厉处理。

二、违纪处理办法1. 迟到处理办法:a) 第一次迟到:将被视为迟到,补考一次机会;b) 第二次迟到:将被视为迟到,扣除该科目的一半分数,并通报家长;c) 第三次迟到:将被视为严重迟到,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 作弊处理办法:a) 发现作弊行为并协助他人作弊的学生,将被取消该科目的成绩,并扣除全部学分;b) 发现作弊行为但未协助他人作弊的学生,将被扣除该科目的一半分数,并通报家长;c) 对于多次作弊或重大作弊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3. 破坏考场纪律处理办法:a) 破坏考场纪律,如交谈、大声喧哗等行为,将被扣除该科目的一半分数,并通报家长;b) 对于严重破坏考场纪律或暴力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4. 携带禁止物品处理办法:a) 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如手机、通讯工具等,将被没收,该科目成绩无效,并通报家长;b) 对于多次携带禁止物品或携带违禁物品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综上所述,中学生考试守则和违纪处理办法对于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守则,如违反则必须承担相应的纪律处罚。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严格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试场纪律,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不按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2.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考试证或身份证而拒绝出示;3.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试场;4.交卷后未及时离开试场,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5.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违纪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其违纪并经查实;6.闭卷考试中将与课程内容无关的资料、存储有与课程内容无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带入试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开卷考试中交换无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7.其他经认定的违纪行为。

第二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终止考试,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1.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案;2.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答案的双方;3.闭卷考试中将通讯工具(无论开机与否)、与课程内容有关的资料、存储有与课程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带入试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

开卷考试中将通讯工具(无论开机与否)、存储有与课程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带入试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4.交卷中偷看别人答案并涂改答案;5.交卷后,有意在试场逗留,向他人说题;6.参与团伙作弊;7.本场考试第二次违反试场纪律者;8.其他经认定的作弊行为;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等,经阅卷查实确有本条上述8款行为之一者。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按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利用手机、互联网等通讯方式作弊;2.使用他人信息冒名参加考试;3.请他人代考;4.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5.组织团伙作弊;6.考生涉嫌考试作弊,拒不配合监考教师处理,故意纠缠、谩骂;7.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8.其他经认定的特别严重作弊行为;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严重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等,经查实确有本条上述8款行为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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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1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为严肃考风考纪,形成良好的教学和学习风气,维护学校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学校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参照《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有关人员必须当即制止并提出口头警告
1、故意不按指定的座位入座的;
2、开考后30分钟内离开考场的;
3、未宣布开考令前答卷的或终考时间宣布后继续答卷的;
4、位桌、衣袋内及座位附近存放按规定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的;
5、左顾右盼或交头接耳或随意讲话,情节轻微的;
6、交卷后仍在考场及附近逗留的;二、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有关人员应将违纪情况记入“考场记录”,学校将给予考生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7、受口头警告后继续违纪或两次受到口头警告的;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强行进入或离开考场的;9、在考试过程互打暗号、手势或利用通信工具但未造成后果的;10、将规定必须留下的试卷或答题卷带出考场的;1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但未造成后果的;12、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但未造成后果的;
1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班级、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三、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有关人员应将违纪情况记入“考场记录”并及时告之流动监考员或巡考、纪检人员,学校将给予考生警告或记过处分。

1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1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或传接违禁物品已造成后果的;16、互相校对答案或者交换
试卷、答题卷、草稿纸的;17、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卷、考试资料或作弊证据的;1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班级、考号等信息的;19、为其他考生提供答案或禁带物品的;
20、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题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21、明知他人作弊,在学校调查中隐瞒实情的;四、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有关人员应将违纪情况记入“考场记录”,并及时告之流动监考、巡考或纪检人员,学校将给予考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2、有多次违纪行为的;23、组织多人集体作弊为首的;24、在考试过程中将试卷带出场外由他人做好后传回场内的;25、顶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顶替考试的;26、考试前窃取、泄漏试题或答案的;27、试卷上交后涂改答卷或考试成绩的;28、诬陷、威胁、侮辱其他考生或粗暴对待考试工作人员或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29、在调查违纪过程中态度恶劣的;30、在评卷过程中发现其答卷与他人雷同的。

注:考生因考试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该生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其该科学分,学校将违纪情况和处分结果记入个人学籍档案并告之家长,该生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不得享受任何奖励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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