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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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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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护士工作的管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士的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护士。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医疗卫生秩序,勤勉、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护士应当具备医德、医德、职业操守,保持适度保健,细心负责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护士应当具备按照职责履行一般急救、危重病人护理等急救技能。

第六条护士应当以服务为宗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供优质、方便、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护士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病人的人格尊严,保护病人的隐私。

第八条护士不得泄露与病人有关的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取得、使用、泄露病人的通信、信息资料;不得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非法传播、非法销售病人的信息。

第九条护士应当积极参加医学、护理技术、卫生管理等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护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护士职业资格制度。

第二章护士职业资格第十一条护士职业资格分为初级护士、中级护士、高级护士三个级别。

第十二条初级护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初级护理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二)具备初级护士职业技能证书;(三)具备规定的护理实习经历。

第十三条中级护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中级护理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二)具备中级护士职业技能证书;(三)具备规定的护理实习经历。

第十四条高级护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高级护理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二)具备高级护士职业技能证书;(三)具备规定的护理实习经历。

第十五条护士职业资格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进行审核和颁发。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护理实习经历,是指护理专业学校规定的护理实践教学和临床实习。

第十七条护士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十八条护士职业资格的审核、颁发、使用等相关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护士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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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行为举止,提高护理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护理是指护士对患者进行健康评估、护理诊断、护理干预和护理评价的过程。

第四条护士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为患者提供个体化的全面护理服务;(二)维护患者的安全,防止并发症和医源性损伤;(三)参与医疗团队的护理计划制定和实施;(四)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和科研工作;(五)开展护理教育和培训;(六)遵守职业道德和护理伦理的规范。

第五条护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护生学历;(二)通过国家承认的护士资格考试,并获得护士执业证书;(三)具备相应的护理技能和实践经验。

第六条护士应当按照医疗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护理规范进行护理操作。

第二章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护士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公平合理的报酬;(二)保障人身安全和劳动保护;(三)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培训机会;(四)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和医院决策。

第八条护士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职业道德和护理伦理的规范;(二)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三)按照医嘱进行护理操作;(四)接受护理质量评估和继续教育。

第三章护士的执业管理第九条护士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和标准进行执业,不得擅自离岗或跨专业执业。

第十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做到:(一)保证护理质量和患者安全;(二)积极与医疗团队合作,共同完成护理任务;(三)保护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利益;(四)及时记录护理过程和结果。

第十一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护理操作规程,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第四章护士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第十二条护士应当参加由医疗机构组织的护理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护士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新的护理理论和技术;(二)最新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三)护理研究和科研方法;(四)沟通和协作技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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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维护护士职业形象,规范护士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是指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护理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提供优质、安全、有效的护理服务,维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尊严。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护士职业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提高护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护理专业资格第五条护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取得护理专业资格:(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护理专业相关专业毕业;(二)通过国家规定的护理专业资格考试;(三)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满足从事护理工作的要求;(四)具备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六条护士的专业资格证书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七条护士必须按照规定周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护士的职责和权利第八条护士的职责包括:(一)负责护理患者,提供优质护理服务;(二)负责护理记录和护理文书的填写和管理;(三)参与卫生教育和健康宣教工作;(四)协助医生进行各项医疗技术操作;(五)参与护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六)参与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护士的权利包括:(一)接受必要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专业水平;(二)获得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三)享受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权益;(四)获得工作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

第四章护士的职业道德第十条护士应当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以下职业道德责任:(一)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益;(二)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三)诚实守信,确保护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四)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和其他医务人员;(五)积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护士不得从事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一)虐待、侮辱、歧视患者;(二)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三)瞒报、谎报或者篡改护理记录;(四)擅自改变医嘱或者私自给患者使用药物;(五)参与非法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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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及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护士是指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培养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并经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后,从事护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一)执行医师的诊疗计划,进行各种护理操作;(二)观察、记录、报告患者的生命体征、症状、反应等情况;(三)进行健康教育、心理支持、情感沟通等;(四)协助医师进行体格检查、采集标本、实施治疗等;(五)管理、使用、维护护理设备、器械、药品等;(六)参与医疗质量管理、感染控制、安全防范等工作;(七)参与护理科研、教学、培训等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意愿,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利益,提供优质、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第八条国家倡导社会各界尊重和关爱护士,支持和参与护理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干扰护士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护士有权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后,依法从事护理活动。

第十条护士有权根据患者的健康状况和需求,制定护理计划,并在医师指导下实施。

护士有权对患者的护理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和报告,并参与医疗质量管理、感染控制、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十二条护士有权参与护理科研、教学、培训等活动,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护士有权按照规定申请和获得相应的职称和职业资格,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福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权拒绝违法或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护理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投诉或举报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护士应当遵守医疗卫生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医师的指导,与其他医务人员协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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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促进护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及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护士是指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培养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并经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执业证书,具有执业资格的从事护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护理活动是指在医师指导下或者按照医师诊疗方案,对患者进行健康评估、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康复护理、基础护理、特殊护理等服务的活动。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护士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士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护士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支持和保障护理事业的发展,提高护理服务水平和能力,保障护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护理服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护士执业登记制度。

具备执业资格的护士应当在首次执业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按规定定期更新登记信息。

未经登记或者登记信息失效的,不得从事护理活动。

第九条国家实行护士职称评审制度。

具备执业资格的护士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取得相应职称证书,并按规定进行职称注册。

第十条国家实行护士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合理设置和使用护士专业技术岗位,并按规定进行岗位管理。

国家实行护士考核评价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所属护士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岗位调整、职称评审、绩效考核、奖惩等的依据。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护士执业范围和标准制度。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护理专业发展和社会需求,制定和发布护士执业范围和标准,并定期修订。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护士职业道德建设制度。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发布护士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对护士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价,引导和督促护士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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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行为,保障护士权益,提高护理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服务的护士。

第三条护士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取得的护理证书;(二)身体健康;(三)专业素质过硬;(四)遵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护士的职责包括:(一)参与护理方案制定;(二)执行医嘱,开展护理工作;(三)做好护理记录,保护护理隐私;(四)及时向医生汇报病情变化;(五)积极参与病患康复工作;(六)推广健康知识,提供健康咨询;(七)维护患者权益,保护患者安全;(八)参与护理研究和教育培训。

...附件1:《护理工作流程图》附件2:《护理记录表格样本》附件3:《护士职业伦理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 护理证书:经过合法考试合格,具备从事护理工作的资格证书。

2. 护理记录:对患者护理过程的详细记录,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护理操作、病情观察、医嘱执行情况等。

3. 病情变化:指患者的生理、心理、行为等方面出现的变化,包括体温、血压、呼吸、心率等指标的异常变化。

4. 护理隐私:指护理人员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和护理过程中的机密信息予以保密和保护。

5. 健康咨询:提供有关健康、疾病预防、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人员不足,护士工作负荷过大。

解决办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提高护士数量,合理调配护士资源。

2. 困难:护士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技术水平不稳定。

解决办法:加强护士教育培训,提高护理技术水平,建立护士考核和评价机制。

3. 困难:患者和家属对护理工作不理解,存在冲突和纠纷。

解决办法:加强患者教育,提高患者对护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加强沟通和协调。

4. 困难:护理工作环境不良,存在卫生安全等问题。

解决办法:加强护理工作场所的卫生管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5. 困难:护理工作中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容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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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行为,提高护理质量,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护理工作的单位、个人,以及与护理工作有关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护士的职责是根据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及时改进的医疗技术,提供优质、安全、有效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护士的权利是依法享有护理职业的权益,包括职业发展、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等。

第五条护理工作者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按照规范的护理流程和方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国家支持和倡导护理学术研究,鼓励护理工作者提高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护理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护理职业资格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护理工作,必须具备护士职业资格。

第八条取得护士职业资格的条件和程序,由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考核和复核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护士职业资格证书是护士合法执业的凭证,护士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该证书。

第十一条护士不得使用他人的护士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护士职业资格具有国家统一的效力,不得在职称和招聘中以其他证书替代。

第三章护理服务第十三条护理服务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为患者提供全面、连续、个体化的护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护理部门,并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药品等物质条件。

第十五条护理工作者在执行护理工作时,应当根据患者的诊疗情况制定相应的护理计划和护理记录。

第十六条护理工作者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确保护理工作的准确、规范。

第十七条护理工作者应当不断学习和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跟进医学科技进展。

第十八条护理工作者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护理工作者在与患者沟通时,应当友善、耐心、关心患者的生活情况和心理状态。

第二十条护理工作者应当积极配合医务人员开展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和健康宣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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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及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护理活动是指护士根据医嘱或者按照诊疗规范、护理规范、操作规程等规定,对患者进行健康评估、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指导、疾病预防、疾病监测、疾病护理、康复护理等服务。

第四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患者的人格和尊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履行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提供优质、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护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护理事业的发展,促进护理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护理水平和能力。

国家对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或者特殊困难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的优秀护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护士资格第七条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四)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五)通过国家统一的护士资格考试;(六)取得国家认可的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职称等级。

初级护士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护士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护士应当具备硕士以上学历。

具体的职称评审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护士执业证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申请领取或者换领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深分正明;(二)学历证明;(三)护士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四)其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并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或者换领护士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或者换领护士执业证书,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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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促进护士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是指具备相关资格并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严格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护士参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高护士的专业水平和待遇。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用他人护士执业证书或者伪造、涂改护士执业证书的;(二)擅自开展护理活动,严重危害患者安全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准则,给患者造成重大伤害的;(四)其他违反护士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2、《护理职业道德准则》3、《护士执业培训标准》4、《护士岗位职责》5、《护士技能评定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护理活动:指护士根据医嘱和护理计划,对患者进行身体护理、心理护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2、护士执业证书:指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合法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3、护士法律法规:指与护士执业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文件。

4、护士岗位职责:指护士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应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5、护士技能评定标准:指护士技能水平评定的参考标准和要求。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艰难:护理工作量大,工作压力大。

解决办法:合理规划护理工作,优化人员配置,加强团队合作。

2、艰难:患者对护理工作不理解,意见投诉较多。

解决办法:加强患者沟通与教育工作,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3、艰难:护士执业证书管理不规范,存在伪造和冒用现象。

解决办法:建立健全护士执业证书管理制度,加强证书真伪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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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促进护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及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护士是指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培养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并经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护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护理活动是指在医师指导下或按照医嘱,对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过程中的患者或其他需要护理服务的人员进行健康教育、生活照料、基础护理、特殊护理、急救等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护理事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理事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理事业的具体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支持和保障护理事业的发展,提高护理服务水平和能力,保障护士的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护理事业。

第七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尊重患者或其他需要护理服务的人员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提供安全、有效、优质、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第九条国家实行护士执业注册制度。

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执业注册,并按期更新注册信息。

未经执业注册或者超出注册范围从事护理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国家实行护士职称评审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护士按照规定授予初级、中级、副高级、高级职称,并进行定期考核。

职称评审应当以实践能力为主要依据,注重考核专业知识、技能、素养和业绩。

第二章护理活动(一)以患者或其他需要护理服务的人员的健康和利益为首要考虑;(三)根据患者或其他需要护理服务的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护理计划,实施个体化、全程化、连续性的护理;(四)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防止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发生;(五)尊重患者或其他需要护理服务的人员的意愿和选择,保护其隐私和保密性;(七)与医师、药师、技师等其他医疗卫生人员协作,形成有效的医疗团队,共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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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和护理机构。

第三条护士是指经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教育机构培养,取得护士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登记后,从事护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护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以提供护理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构等。

第五条护士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生命,保护人权,维护患者的隐私和尊严,提供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护士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护士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护士的教育培训、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提高护理水平和质量。

国家对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重点专科、艰苦边远地区等特殊岗位或者特殊领域的护士给予优先培养、聘用和奖励。

第二章护士资格第八条取得护士资格证书的条件如下:(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条件;(四)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五)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护士资格考试。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护士资格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试办法等,并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护士资格考试。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护士资格考试工作。

第十条护士资格考试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初级考试面向具有高中(含职高)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相应专业教育培训的人员;中级考试面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相应专业教育培训的人员;高级考试面向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相应专业教育培训的人员。

具体的学历和教育培训要求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护士资格考试每年至少举办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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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行为,保障公民健康权益,加强护理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患者的人身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二)服从医疗机构的安排和管理;(三)积极提高业务水平,提供优质护理服务;(四)遵守护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五)确保护理操作的安全,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护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患者为中心,注重患者的需求和利益;(二)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疗为辅的原则;(三)注重团队合作,协调医护关系;(四)加强科学研究,提高护理水平。

第二章护士的权益和义务第五条护士享有以下权益:(一)获取与护理工作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机会;(二)获得合理的工作待遇和福利;(三)参与医疗质量管理,提出合理建议;(四)获得社会和法律的保护。

第六条护士有以下义务:(一)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二)严守国家和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三)积极履行护理工作,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四)参与医疗质量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五)持续学习和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条护士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二)泄露患者隐私信息;(三)拒绝或推诿护理工作;(四)擅自改变医嘱;(五)参与非法医疗活动。

第三章护士的管理与监督第八条护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保证护士行为规范。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护理管理人员,负责护士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护士协会应当加强对护士行业的管理和监督,组织护士的培训和职业发展。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护士违反护士法、护士条例的规定进行医疗活动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护士故意泄露患者隐私信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护士法及本条例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护士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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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士的权益,提高护理服务质量,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恪守护理职业守则,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护士的职业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几点:(一)遵守患者的知情权,如实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有关的医学知识、治疗方案和费用,尊重患者的选择权;(二)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三)严守职业秘密,不得擅自披露患者病情;(四)不得虐待、侮辱、歧视患者;(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章护士执业第五条持有护理学专业学位并通过国家护理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从事护理职业。

第六条护士可以在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护理工作。

第七条护士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职责:(一)根据医嘱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如测量患者的体温、血压、脉搏等;(二)负责护理文书的填写和报告;(三)协助医生进行医疗操作,如换药、输液等;(四)开展健康教育和宣教工作,指导患者及其家属的护理工作。

第八条护士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第三章护士权益保障第九条护士享有以下权益:(一)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称和级别;(二)获得合理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三)享受国家和地方对护士的培训和研修政策;(四)获得公开、公正、公平的职称评审和聘任机制;(五)获得依法享有的假期休息和年度休假;(六)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护士不得受到以下待遇:(一)任意降低工资待遇;(二)随意调动工作岗位;(三)歧视、侮辱或虐待。

第四章护士违法行为处理第十一条护士从事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一)违反职业道德,不履行职责;(二)故意隐瞒、篡改护理记录;(三)泄露患者隐私;(四)虐待、侮辱、歧视患者;(五)挪用、侵占公款;(六)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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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士的权益,提高护士的职业水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是指具有相应的医学及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护士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护理伦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守医疗秘密,提高自身素质,努力提供优质护理服务。

第四条护士的权益包括以下内容:(一)获得公平、公正、公开的职业发展机会;(二)享受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劳动保护和待遇;(三)获得与其身份和职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四)获得必要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机会;(五)享有言论自由和参加职业组织的权利;(六)获得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劳动条件;(七)享受国家法律、法规等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护士应当保守医疗秘密,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和病情。

第六条护士应当遵守护理伦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护士应当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向有关部门登记注册。

第二章护士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护士有权依法参与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护理服务。

第九条护士有权依法获得护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护理水平。

第十条护士应当按照职业要求,完成所负责的护理工作。

第十一条护士应当保持职业操守,遵守护理伦理,不得从事危害患者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护士应当经常进行自我评估,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护士应当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照顾患者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护士的执业与管理第十四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护理规范进行工作。

第十五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范,确保患者的安全。

第十六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根据患者的需要,制定个性化的护理计划。

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与其他医护人员密切配合,共同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八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不断学习科学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四章护士的培训与继续教育第十九条护士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护理培训和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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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行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临床护理、康复护理、社区护理、院外护理等各类护理工作的护士。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规范,秉持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保持职业操守,履行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护士应当具备相应护理技能和知识,保持专业素养,不断提升自身综合能力,积极参与职业培训和学术交流。

第二章护士的职责和权益第五条护士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患者的护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一)执行医嘱和护理计划,提供规范的护理操作;(二)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三)协助医生进行诊疗工作,配合其他医护人员开展工作;(四)提供患者相关信息,配合病历档案的管理;(五)进行健康教育,帮助患者和家属正确了解疾病和护理;(六)参与组织护理研究和质量控制工作。

第六条护士有权按照护理规范和操作规程履行职责,并享有以下权益:(一)获得公平合理的待遇和福利;(二)参与护理质量和安全的评估;(三)提出护理工作中的合理化建议;(四)参与制定和修订护理、护士管理制度;(五)享受职业发展和学术交流的机会;(六)受到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保护。

第三章护士的行为规范第七条护士应当严守护理伦理和职业道德,保持医疗秘密,尊重患者权益,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第八条护士应当按照职业规范进行护理操作,不得滥用权力、索取回扣、对患者实施虐待或歧视行为。

第九条护士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着装整洁,言行得体,严禁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护士应当积极参与护士学术组织的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四章护士的管理第十一条护士的职称和职业资格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评定和认定。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护士职业发展通道和晋升机制,为护士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环境和条件。

第十三条护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护士的管理,对不遵守职业规范和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惩戒,保障护士的权益。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履行好护士的职业责任,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三条护士的执业范围包括临床护理、健康教育、护理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护士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资格和职业精神,不得擅自从事与其执业范围不符的工作。

第五条护士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积极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

第六条护士在工作中应当团结协作,与医生、患者和其他工作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共同为患者的康复和健康服务。

第七条护士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严禁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

第八条护士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规范,不得违反医疗纪律,造成不良后果。

第九条护士应当积极参与卫生保健宣传,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护士,将依法追究其责任,依据《护士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护士有权依法享受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护士应当履行正确的护理操作程序,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护士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权向所在单位提出关于护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共同改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护士应当积极参加医院的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十六条护士应当关心患者的心理健康,为患者提供精神抚慰和心理支持。

第十七条护士有权向患者和家属解释相关的医疗知识和护理措施,帮助他们了解疾病治疗过程。

第十八条护士在工作中应当尊重患者的权利和尊严,提供专业、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十九条对于患者提出的合理诉求,护士应当耐心听取,及时解决并反馈情况。

第三章护士的职业素养和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护士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从事有损医德、护理品质和职业形象的行为。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保障护士的权益,提高护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及其执业行为。

第三条 护士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医德、护理伦理,依法保守和使用患者的隐私信息,提供优质护理服务。

第四条 护士应当具备医学、护理学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具备护理执业所需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

第五条 护士的执业行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保护和维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二)遵循医嘱,提供安全、有效的护理服务;(三)合理使用护理设备、药品和护理材料,确保质量安全;(四)遵循护理操作规范,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提高护理水平。

第六条 护士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三)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医嘱或提供医疗建议;(四)滥用职权,索取或接受患者钱财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泄露医疗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护士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水平。

第八条 护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理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护士的培训和监督。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护士,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护士职业道德规范2. 护理操作规范3. 护理设备标准4. 护理培训教材5. 护理质量管理制度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对行政许可活动实施的法律,详细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理法》:国家关于护理工作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护理的定义、护理工作的范围和要求,以及护士的权益和责任等内容。

3. 医德:医务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包括对病人的尊重和关怀、遵守医学伦理等方面的要求。

4. 护理伦理:护士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包括对患者的保密、尊重和照顾,以及专业职责和行为准则等方面的要求。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及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护士是指经国家承认的护理教育培训并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医嘱或者协助医师进行诊疗活动,并提供预防、保健、康复等护理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生命,尊重患者的人格、意愿和隐私,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履行职业责任,提高职业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护士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护士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护士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护士信息管理系统,对护士的基本信息、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记录等进行登记、更新和公示。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护士开展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推广先进适用的护理技术和方法,提高护理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国家对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艰苦边远地区服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优秀护士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或者牺牲的护士及其家属给予慰问和补偿。

第二章护士执业资格第九条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方可获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初级为注册护士(RN),中级为主管护师(PN),高级为主任护师(SN)。

具体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护士应当在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后的两年内,到具有护理服务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实习,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期满,经实习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一)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二)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证明;(三)拟执业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五)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促进护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和护理机构。

第三条护士是指经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培养并取得护士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经国家承认的外国护士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的人员。

第四条护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护理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科研机构等。

第五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维护患者的隐私和尊严,提供优质、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护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理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护士注册制度,规定注册条件、程序、期限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注册信息。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护士职称评审制度,规定评审标准、程序、方法等事项,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护士执业范围制度,规定不同层次、类别和专业方向的护士可以从事的护理活动,并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护士执业标准制度,规定护理活动的质量要求、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等事项,并根据科技进步和临床实践情况及时修订。

第十三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护士考核评价制度,规定考核评价的目的、内容、方式、频次等事项,并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护士奖惩制度,规定奖励和惩戒的条件、程序、措施等事项,并对奖励和惩戒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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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护士条例
一、护士条例
壹 护士执业注册应具备的 基本条件
贰 护士执业中的医疗卫生 机构的职责
叁 护士执业中的法律责任
(一)注册条件
议一议---小先生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成年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中、高等学校完成全日制学习 时间: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护理专业学习,包 括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 学历:普通中等卫校或高等医学院校的毕业文 凭
执业注册申请时间: 3年内
执业注册有效期: 5年
护士变更执业注册 护士延续执业注册
申请应于有效 期届满前30 日 自提届出满申或请吊销之日 起满2年,需重新进 行执业注册
护士重新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的工作程序
注销情形包括:
5.护士注销执业注册
1)未申请延续护士执业注 册
2)延续申请未被批准而造 成未延续
3)护士死亡或身体健康丧 失行为能力
6.护士执业记录4撤制)回度护或士被执吊业销注册依法撤销、
互动环节
我知道你是最棒得!你来总结
护考链接
《护士条例》 2008年5月12日开始实施 注册条件 3年以上护理专业,包括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通过卫生
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聘用 a.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 b.未办理变更手续 c.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一)注册条件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 业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
4.符合本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 康标准:
符合本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 标准:
无精神病史 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功能障碍
续注册的
(三)护士执业中的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核减其诊疗科目或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 执业活动的处理
2.医疗卫视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待遇等规 定
受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
(三)护士执业中的法律责任
3.护士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
护考链接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应给予 警告;核减其诊疗科目或暂停其6个月以上
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理 护士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 轻者--警告;严重—暂停其6个月以上1
年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自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
护考链接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于2008年5月12日实施;发证机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护士首次执业注册申请时间及执业注册有效期 申请时间:3年内 有效期:5年 护士延续执业注册: 申请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 日提出申请 护士重新执业注册: 自届满或吊销之日起满2年,需重新进行执业注册
护考链接
2.护士首次执业注册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
考试之日起几年内提出执业注册申请 C
A.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1年内 B.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2年内 C.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 D.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4年内 E.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5年内
护考链接
3.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
职业综合能力培养目标
1.专业职业能力:
能够掌握基本的医疗法规 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案例分析
2.专业理论知识:
掌握与护士执业注册相关的法律法规
掌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相关程序
3.职业核心能力:
具有观察判断能力;具有逻辑分析能力;有批判性思维 的能力
目录页
教学内容
壹 护士条例
贰 护士的职业注册 申请与管理
(二)护士执业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护士条例》中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1.按照卫生部要求配备护理人员
2.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3.加强护士管理
a.未取得护士执业 证书的
( (12))设不置得专聘门用机 不构 符或 合专 执职 业人 要b.员 求未人办员理从变事更护手理续活动
c.有效期届满未延
案例分析
南京市儿童医院: 徐宝宝事件中的 医务人员应பைடு நூலகம்当 怎样的法律责任?
想一想
本案中的医生追 究刑事责任;护 士应暂停执业或 吊销执业证书
课堂小结
任务一 与护士执业注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护士条例
二、护士的执业注册申请与管理
护考链接
21
1.护士申请延续注册的时间应为 B A.有效期届满前半年 B.有效期届满前30天 C.有效期届满当日 D.有效期届满后30天 E.有效期届满后半年
实习时限至少为 C
A.1个月 B.3个月 C.8个月 D.10个月 E.12个月
护考链接
6.护士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定义务时,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不包括 E
A.警告 B.暂停执业活动 C.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D.执业证书被吊销后2年内不得申请其注册 E.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护士条例--法规1 ppt课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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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儿童医院:徐宝宝事件
2009年11月3日早晨,患 儿来到南京市儿童医院就 诊,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 右眼眼眶蜂窝组织炎,收 治入院治疗,晚7时,患 儿病情开始恶化,家长去 值班室找医生未果,后于 当晚1时半、3时分别找该 医生,均不予理睬,后找
值班护士,未去叫医生凌晨5时,宝宝呼吸渐弱,另一科 值班医生电话通知急诊医生,孩子死亡 请问本案中的医务人员应承当怎样的法律责任?
律责任
(1)发现病情危急,
轻者--警告;严重—暂停其6个月未以立即上通1年知以医下生执业
活动或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自(吊2)销发之现日医起嘱2违年反内规
不得申请)
定,未提出或报告的
违反法定义务的表现
(3)泄露患者的隐私
(4)发生突发事件, 不服从安排的
二、护士的执业注册申请与管理
护士执业注册的工作程序 护士首次执业注册
日起多少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B
A. 1年 B. 2年 C. 3年 D. 4年 E. 5年
护考链接
4.申请护士执业注册者,必须先获得 D
A. 护士专业毕业文凭 B.《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C. 健康检查证明 D. 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证书 E. 身份证明
护考链接
5.石某,护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申请注册 护士时应具有在教学或综合医院完成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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