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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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判刑标准

洗钱判刑标准

洗钱判刑标准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各种手段掩盖其非法来源,使其看起来像是合法的资金流动。

洗钱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因此各国对洗钱行为都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并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

洗钱判刑标准因国家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对于洗钱数额较小的情况,一般会处以罚款或者拘役的刑罚。

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对于个人或者小规模的组织进行处罚,判刑标准相对较轻。

其次,对于洗钱数额较大,或者涉及跨国性犯罪的情况,刑罚会更加严厉。

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处以长期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对于组织犯罪的情况还可能会涉及到死刑的判决。

此外,对于洗钱行为的背后还可能涉及其他犯罪行为,比如走私、贩毒等,这种情况下刑罚也会更加严厉,可能会被判处更长的刑期甚至终身监禁。

总的来说,洗钱判刑标准是根据洗钱行为的性质、数额以及涉及的其他犯罪行为来确定的。

对于一般的洗钱行为,一般会处以罚款和拘役的刑罚;而对于严重的洗钱行为,刑罚将会更加严厉,甚至可能涉及到终身监禁或者死刑的判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洗钱行为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犯罪,它还可能会对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对于洗钱行为,各国都应该加强监管和打击,严惩不贷,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金融秩序。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怀疑涉及洗钱行为的个人和组织,应该加强调查和监管,一旦发现有洗钱行为的迹象,应该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以便及时制止和打击这种犯罪行为。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洗钱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共同参与打击洗钱犯罪。

总之,洗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涉及洗钱的个人和组织,各国都应该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刑事处罚,以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希望各国能够加强合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反洗钱法律法规

反洗钱法律法规

反洗钱法律法规反洗钱法律法规1. 引言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活动的全球化,洗钱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日益严重。

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交易和信息隐藏手段,使其看上去合法合规的过程。

为了打击洗钱,维护金融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反洗钱法律法规。

2.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反洗钱法律法规是各国立法机构制定的,旨在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法律的总称。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目标是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合法经济活动的进行。

3.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国际组织为了加强国际合作打击洗钱犯罪,各国成立了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规范各国反洗钱工作的国际标准和指南。

3.1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性反洗钱组织。

FATF通过监测和评估各国反洗钱政策的执行情况,提供指导和协助,以便各国政府更好地制定和落实反洗钱措施。

3.2 联合国反洗钱办公室(UNODC)联合国反洗钱办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UNODC)是联合国设立的负责协助各国打击洗钱犯罪的专门机构。

UNODC通过法律和政策制定、培训和技术援助等方式,帮助各国加强反洗钱能力。

4.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内容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实施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金融机构的义务、反洗钱监管机构的职责、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处罚等。

4.1 金融机构的义务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金融机构有义务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身份和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内部反洗钱控制机制,并监测客户交易,识别异常活动并上报相关机构。

4.2 反洗钱监管机构的职责反洗钱监管机构是负责监督和管理反洗钱工作的机构。

其职责包括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审计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4.3 处罚和制裁措施反洗钱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和制裁措施。

洗钱罪法条

洗钱罪法条

洗钱罪法条洗钱是指试图将非法获取的财产或资金变成合法状态,使其在现金或化身为有形资产,以便被法律所承认的方式流转的行为。

洗钱是一种非法的活动,可以被衡量为一种犯罪,其中包括恐怖融资、私人贿赂、腐败等。

国家对洗钱行为毫不容忍,强烈要求实施反洗钱政策,并对违反者提出法律责任。

在抵制洗钱行为的过程中,《洗钱罪法条》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洗钱罪法条的内容、特点、影响和分析进行全面介绍。

一、洗钱罪法条的内容《洗钱罪法条》的核心内容紧密结合洗钱的定义,包括以下几点: 1.对非法活动的清楚认定:强调任何可能用于洗钱的活动都将被认定为非法活动。

2.对法律有效反洗钱措施的实施:《洗钱罪法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采取合法有效的反洗钱措施,以阻止洗钱活动发生。

3.对不报告非法活动的处罚:实施有效反洗钱措施的当事人如果未对可能用于洗钱的活动进行及时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4.对洗钱实施者的在线处罚:《洗钱罪法条》明确规定,对实施非法洗钱活动的人,以及向他们提供帮助的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洗钱罪法条的特点《洗钱罪法条》的精神体现了中国政府在改进反洗钱技术、实施有效反洗钱措施方面的顽强信心。

与此同时,也表明了中国政府毫不姑息、严厉惩治洗钱活动实施者的坚定决心。

首先,《洗钱罪法条》明确了洗钱的定义,并对洗钱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其次,它进一步对反洗钱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真正有效的反洗钱措施,包括客户开户时的审查、客户交易记录,以及帐务活动的审核等。

此外,《洗钱罪法条》还将实施者的法律责任逐一列出,以实施有效的反洗钱政策,抑制洗钱活动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

三、洗钱罪法条的影响《洗钱罪法条》的出台,对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审查实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从而促进了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活动的效果。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仅要对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目的进行审查,还要定期对客户的交易记录进行管理,以便及时发现可疑的洗钱行为,一旦发现相关信息,就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洗钱犯罪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自20世纪中期以来,洗钱犯罪活动迅猛发展,对各国的经济和金融秩序以及社会的稳定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同时危及世界的经济发展。

“反洗钱”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迫在眉睫的一项重要任务。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欢迎阅读!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六)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吉州珠江村镇银行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反洗钱内部监督管理,促进反洗钱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对辖属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负有检查、监督、指导的职责.检查结果作为对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在反洗钱检查中,对于违反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或未尽到反洗钱义务的行为,依据吉州珠江村镇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章检查形式与实施主体第四条反洗钱检查分为反洗钱自查、反洗钱督导检查和反洗钱专项检查3种形式。

其中反洗钱自查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反洗钱督导检查由综合管理部会运营管理部组织实施;反洗钱专项检查由反洗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第三章检查对象与检查内容第五条反洗钱检查对象为我行相关业务部门(包括我行信贷管理部、市场营销部、运营管理部、营业部,下同)。

第六条反洗钱检查内容(一)对我行相关部门的检查内容1、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1)制度建设是否及时建立并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将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工作要求落实到相关业务制度中,并细化到每个业务环节和岗位;是否及时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完善相关制度中反洗钱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备上述制度.(2)组织建设是否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是否按规定参加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是否及时处理涉及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协调事项;是否对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进行有效指导;是否设立反洗钱信息报告员并及时报备.2、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1)客户身份识别及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业务存续期及终止业务关系时落实身份识别制度,是否及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更新客户身份资料,是否按规定落实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是否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2)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是否按规定对本条线人员开展了反洗钱培训,是否能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对本条线人员开展反洗钱培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5.21•【文号】银发[2007]158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翻印至辖区内金融机构。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国际反洗钱法》

《国际反洗钱法》

《国际反洗钱法》国际反洗钱法》:一、主要国际组织的反洗钱措施主要国际组织的反洗钱措施: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40+8建议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反洗钱国际标准,是反洗钱领域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标准。

(一)《关于洗钱问题的40条建议》FATF的《40条建议》最初发布于1990年4月,1996年经过修改,2003年6月20日通过了新的修订稿。

《40条建议》为全球的反洗钱制度设计了基本框架,规定了反洗钱的基本原则,内容涉及刑事司法系统、执法部门、金融系统和监管当局等反洗钱工作的各个领域。

《40条建议》尽管不是强制性文件,但已得到包括联合国在内的众多国际组织的支持,很多国家也做出政治承诺执行《40条建议》以打击洗钱。

因此,《40条建议》是反洗钱领域的基本纲领。

FATF同时为执行《40条建议》提供一系列解释性文件。

* 40条建议主要包含以下基本义务:将洗钱犯罪定为刑事犯罪,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尽可能的广泛(建议第4条),并制定将犯罪收益查封和冻结的法律(建议第7条);* 金融机构及特定的非金融机构有了解客户,包括实际受益人,以及保存记录的义务(建议第10条-12条);* 要求金融机构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建议第15条),并实施一系列内部控制措施(建议第19条);* 建立对金融机构充分控制和监督的系统(建议第26条-29条);* 签署反洗钱国际条约,通过国内立法,以保证国际间反洗钱领域各个层次的合作有效开展(建议第32条-40条)。

(二)反恐怖融资8条特别建议9.11事件后,2001年10月29日-30日,FATF在华盛顿召开特别会议,通过了打击恐怖融资的8条特别建议,并在随后出台了一系列对8条特别建议的解释性文件。

与40条建议相似,打击恐怖融资的8条特别建议得到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支持,成为打击恐怖融资领域的纲领性文件。

打击恐怖融资的8条特别建议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签署和执行联合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文件。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最新【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最新【全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四章反洗钱调查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第六条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八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违反反洗钱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反洗钱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反洗钱法的法律责任反洗钱法旨在防止和打击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以及其他非法金融行为。

违反反洗钱法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国内外立法、制裁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探讨违反反洗钱法所面临的法律责任。

一、国内立法:反洗钱法律体系的构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2007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反洗钱的原则和制度,明确了违反反洗钱法的法律责任。

根据该法,违反反洗钱法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刑事补充处罚的惩处。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

刑事处罚针对严重违反反洗钱法的行为,包括拒不履行反洗钱义务、隐瞒涉案资金迹象、阻碍反洗钱调查等行为,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刑罚。

刑事补充处罚是指对知情不报、包庇、故意遮掩犯罪事实等行为的处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国内立法,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例如,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反洗钱公约》,加入了《国际反洗钱法律事务组织》等国际组织,进一步加强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法制化建设。

二、制裁措施:严厉打击违反反洗钱法行为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违反反洗钱法的行为,国际上普遍采取制裁措施,对违法行为实施经济、金融和商业制裁。

这些制裁措施包括:1. 资产冻结:对涉嫌违反反洗钱法的个人或组织的资产进行冻结,防止其以非法途径获取利益。

2. 金融制裁:禁止或限制与违法行为相关的金融交易,限制了资金的流动性。

3. 惩罚性罚款:对违反反洗钱法的个人或机构处以巨额罚款,削弱其经济实力。

4. 限制商业活动:禁止违反反洗钱法的个人或组织参与特定行业的商业活动,限制其经济活动的范围。

5. 隔离:将涉及违反反洗钱法的个人或组织与金融体系和商业网络隔离,剥夺其利用金融系统进行非法活动的机会。

三、法律责任:打击违反反洗钱法的固有责任违反反洗钱法的法律责任是切实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运行的必要手段。

具体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1. 民事责任:违反反洗钱法的个人或组织应对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反洗钱法征求意见稿的变化 处罚范围

反洗钱法征求意见稿的变化 处罚范围

反洗钱法征求意见稿的变化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金融交往的日益频繁,洗钱等金融犯罪行为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为了有效打击金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我国不断完善反洗钱监管体系,提升反洗钱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执行力。

近日,我国反洗钱法征求意见稿的变化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就反洗钱法征求意见稿中处罚范围的变化进行探讨。

一、反洗钱法征求意见稿中处罚范围的变化1. 处罚对象的拓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显示,处罚范围将进一步拓展。

原有的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等涉及反洗钱相关违法行为的主体之外,扩大了处罚对象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将包括虚拟货币交易评台、支付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内,这将更加有力地保障金融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防范洗钱活动对金融系统的威胁。

2. 处罚力度的加大在原有的反洗钱法框架下,处罚力度相对较弱,执行效果有所欠缺。

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相应地修改,针对涉嫌洗钱行为的主体,将增加处罚力度和法律责任。

针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处以罚款、责令改正和暂停营业等措施,同时对于涉及洗钱犯罪的行为,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变化将有力地震慑违法者,提高了执行力度和打击效果。

3. 处罚标准的明确化征求意见稿对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化,对于违反反洗钱法规定的具体行为和情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处罚幅度、处罚对象和处罚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进一步提高了处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使反洗钱法规定更加具体化和实施化。

二、对反洗钱法征求意见稿处罚范围变化的影响1. 有利于防范洗钱风险随着全球金融业务的迅速扩展和金融创新的日益发展,虚拟货币交易、第三方支付等新型金融业务已成为洗钱犯罪的重要渠道。

征求意见稿对处罚范围的拓展,将更有力地遏制洗钱渠道的滋生,有利于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2. 提升反洗钱法执行力度征求意见稿对处罚力度的加大和处罚标准的明确化,将有力地提高了法规的执行力度和打击效果,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3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4月15日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最新版全文)

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最新版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7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月29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11.19•【文号】银发[2004]271号•【施行日期】2004.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11月19日银发[2004]271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2004年10月27日行长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前,《指导意见》适用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工作。

各分支行要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指导意见》的原则,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工作。

三、2004年5月开始的全国反洗钱专项检查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检查,各分支行要高度重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决不姑息。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于2004年12月10日前将本次现场检查处罚情况汇总上报总行。

四、各分支行在处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上报。

联系人:杨兰平、亓荣霞、齐剑辉联系电话:66195551、66194033、66194771附:关于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指导意见一、处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四)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五)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六)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八)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九)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二、处罚主体(一)对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人民银行作出。

重要反洗钱处罚标准规定新《反洗钱法》

重要反洗钱处罚标准规定新《反洗钱法》

重要反洗钱处罚标准规定新《反洗钱法》近日,我国新《反洗钱法》正式实施,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部新法对于反洗钱工作有着重要意义,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新的处罚标准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探讨新《反洗钱法》中重要的反洗钱处罚标准规定,并对其影响进行分析。

新《反洗钱法》首次明确了一系列反洗钱行为的违法行为和对应的处罚标准。

根据新法的规定,违反反洗钱法的行为将面临从罚款、行政处罚到刑事追究的不同程度的处罚。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支持,有效地规范了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

新《反洗钱法》对于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报告可疑交易或报告不实、未保存相关交易记录等违反反洗钱法的行为,金融机构将面临严重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对于从业人员,如果出现泄露客户信息、篡改相关记录等违法行为,不仅将面临刑事处罚,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严厉的处罚标准将为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敲响警钟,提醒他们严格遵守反洗钱法规定,保护客户信息和金融安全。

新《反洗钱法》还对于重大洗钱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对于涉及洗钱犯罪活动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面临巨额罚款和资产冻结的处罚。

同时,为了打击洗钱犯罪,新法还加大了对于相关涉案人员的刑事追究力度,对于相关人员的刑期也做了相应增加。

所有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有效地提高了打击洗钱犯罪的威慑力度,维护了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全。

新《反洗钱法》的实施对于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而言,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

面临更加严格的法律要求和处罚标准,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加强对反洗钱法的理解和遵守,并提高自身的防范能力。

只有通过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反洗钱体系,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反洗钱工作,并有效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总之,新的《反洗钱法》在处罚标准的规定方面做出了重大创新和突破。

反洗钱处罚依据

反洗钱处罚依据

(一)检查依据1、《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七)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

3、《反洗钱法》(二)处罚依据1、《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2、《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反洗钱法律法规解读

反洗钱法律法规解读

第三十五条
第十二条 第八条 第八条
(二)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
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
√ 7.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反对洗于钱反法洗—》钱—颁我“布国了前反解最交洗你重易钱的要记法客录的制户保反建存”洗管设的钱理的要预办一求防法座具性》重有法要重律里要规程意范碑义
法 规范性文件 金融机构履行与反反洗洗钱钱相义关务的的一基系本列规操范作性规文章件
与《反洗钱法》一起称之为反洗钱一法四令
一、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
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赋予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反洗钱国际合作权限 对反洗钱监管主体、反洗钱义务主体 违规情况进行处罚规定
对反洗钱法适用主体范围进行补充性规定
二、反洗钱一法四令的主要内容
(四)
法律责任
(三)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二) 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
(一) 反洗钱组织架构
(一)反洗钱组织架构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预 部门规章
《《金中融《华机中人构华民大人共额民和交共国易和人和国民可反银疑洗行交钱法易法》报》告管理办法》 立增法加宗了旨反:洗预钱防职洗责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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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律法规解读
2011.5.24
目录
一 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 二 反洗钱一法四令的主要内容 三 反洗钱一法四令具体条款解读
一、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反洗钱法律责任有哪些

反洗钱法律责任有哪些

反洗钱法律责任有哪些反洗钱是指预防和打击犯罪分子通过将非法活动所得资金转化为合法资金的行为。

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反洗钱措施和法律法规,以保护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在执行反洗钱法律中,存在着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

首先,金融机构承担着反洗钱责任。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它们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被视为反洗钱工作的主体和第一道防线。

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制度,包括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测和报告等措施。

如果金融机构未能履行反洗钱义务,他们将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责任。

其次,个人也应承担反洗钱责任。

个人涉及到反洗钱责任主要是从事高风险职业的人员,如会计师、律师、税务顾问等。

这些职业通常与资金相关,并有可能参与洗钱行为。

反洗钱法律对于高风险职业人员的要求较高,他们需要进行更加严格的客户尽职调查,经常性报告可疑交易,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督。

如果个人未能履行反洗钱责任,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吊销从业资格等。

再次,政府和监管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和监管机构需要制定和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并监督金融机构和个人的反洗钱行为。

他们需要建立强大的监管团队,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反洗钱措施的有效性。

如果政府和监管机构未能履行反洗钱责任,他们也将面临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最后,国际合作也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洗钱行为通常具有跨国特点,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国际合作可以通过信息交流、情报共享和协商合作的方式进行。

各国之间可以签署反洗钱合作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并共同开展联合行动。

如果国际合作不力,可能会导致洗钱犯罪分子逃离法律制裁,从而影响到反洗钱工作的效果。

总的来说,反洗钱法律责任涵盖了金融机构、个人、政府和监管机构以及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

每个主体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反洗钱义务,共同建立起一个安全、透明的金融体系。

只有各方合作,才能有效打击洗钱犯罪,降低洗钱风险,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安全稳定。

当前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汇总

当前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汇总

当前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汇总一、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票据法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四、国务院行政法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单位收支和使用现金,必须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开户单位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现金;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现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核定;开户银行应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四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五其他逃汇行为;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三未经外汇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四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位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六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真名;代理人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不予开立帐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帐产,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后,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发现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帐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的,应当责令该金融机构立即停止有关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一经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即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外资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章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存款人在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的任一种时均须依照规定向开户银行出具有关的证明文件;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帐户;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外汇帐户的开立、使用应当获得外汇管理局批准;外汇管理局对境内机构及驻华机构的外汇帐户实行年检制度; 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持规定的文件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开立;境内机构通过境外外汇帐户办理资金的收付,应当遵守开户所在国或地区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帐户收支范围、帐户最高金额和使用期限使用境外外汇帐户,不得出租、出借、串用境外外汇帐户;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开户银行要逐笔登记,并定期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对一日一次性地从储蓄帐户含银行卡户,下同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对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银行内部要逐笔登记,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典当行不得受理以下财产作当物: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财物;二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三易燃易爆物品、已被质押或者作担保的物品;四工业用金银原料、材料、矿产金银以及一切非法所得金银;五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六不能强制执行或者没有有效文件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其他物品;典当行办理国家统收、专营和国家限制流通物品的典当业务,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商业汇票办法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承兑和贴现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严禁利用商业汇票拆借资金、抵押贷款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One,""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91st of criminal law: Knowing is drug-related crimes, organized crimes of the underworld, terrorist crimes, the crime of smuggling illegal income and the proceeds thereof, in order to hide, conceal the source and nature, one of the following acts, confiscate the illegal income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bove crime proceeds, five years of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r criminal detention, and or single money laundering to amount to five percent above twenty percent fined; if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 five years more than ten years of fixed-term imprisonment, and fined five percent money laundering amount above twenty percent: a provide funds account; two to assist in the transfer of property into cash or financial instruments; three by means of a transfer or other clearing the way helping transfer capital; four assisting to remit funds abroad; five to other methods to hide, conceal crime illegal income and sources of income and property.Units committing the crime mention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the unit is to be fined, and the persons directly in charge and the other persons who are directly responsible, five years of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r criminal detention; if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 the agency for more than five years of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ten years.Two," bill"Note issuance, acquisition and transfer,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with authentic trade relationship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reditor and debtor.The bill must be achieved, payment of consideration, that both parties to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shall be approved by the corresponding price.Thre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surance Law."In viol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is law, without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surance company or engage in illegal commercial insurance activities, shall be investigated for criminal liability, and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department banned. If the circumstances are minor, does not constitute a crime, shall be given administrative sanctions.In four, the State Council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Provisional Regulations" cash management"Open an account balance of payments and cash, must accept the supervision of the bank.Account unit only within a certain range of the use of cash. The amount of the cash account unit by the bank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need to be approved.The bank shall be required to report to the people's Bank of cash managemen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Individuals carrying foreign exchange into or out of the territory, shall make declarations to the customs; carrying foreign exchange, exceeding the limit, shall present to the customs office valid certificate.Held by Chinese citizens residing in China 's foreign currency payment vouchers, securities denominated in foreign currency and other forms of foreign exchange assets, without approval from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s, shall not be carried or mailed out.Financial institutions engaged in foreign exchange business shall be approved by 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agencies, to receive foreign exchange business operation permit.Without approval from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s, no unit or individual may engage in foreign exchange business. Approv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ngaged in foreign exchange business, foreign exchange business shall not go beyond their approved scope.Any of the following acts of foreign exchange evasion of, by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s shall be ordered to recall the exchange, forced redemptions, and evasion of more than 30% to5 times the fine; constitute a crime, shall be investigated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ccording to law:a in violation of national regulations, unauthorized use of foreign exchange deposit abroad;two are not in accordance with state regulations will be sold to the designated foreign exchange bank exchange;three in violation of state regulations, the foreign exchange remitted or taken abroad;four without approval from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s, unauthorized foreign exchange deposit certificates, Securities denominated in foreign currency carrying or mailing of exit;five other acts of foreign exchange evasion.Any of the following illegal arbitrage acts, given by foreignexchange administrationsWarning, forced redemptions, and illegal arbitrage amount 30% more than 3 times the fine; constitute a crime, shall be investigated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ccording to law: a in violation of state regulations, paid in Renminbi or repay in kind should be paid in foreign exchange import payments or other similar expenses;two take the renminbi as the others pay the expenditure in China, by the other party to pay foreign exchange;three without foreign exchange authority, overseas investors in Renminbi or domestic goods and materials purchased in China for investment;four in a false or invalid certificates, contracts, and other units to purchase foreign exchange by designated foreign exchange banks;six other acts of illegal foreign exchange arbitrage. Unauthorized trading exchange, disguised trading or Forex scalping, by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agencies shall give a warning, forced redemptions, confiscate the illegal income, impose illegal foreign exchange value of 30% to less than 3 times the fine, which constitutes a crime, shall be investigated for criminalresponsibility according to law." Personal account" real-name provisionsIndividuals i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establish individual account, they shall show their identity documents, using their real names; agent all open deposit accounts i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 agent shall show the principal and agent identification.In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open a personal account,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 shall request him to show his own identity card, checking, and register their identity documents name and number, agents of others i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establish individual account,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 shall request the show is the agent and the agent 's identity documents, verification, and registration the agent and the agent 's identity documents name and number.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viol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seventh,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shall be given a warning, can be more than 1000 yuan a fine of 5000 yuan; if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 shall be ordered to suspend business for rectification, the persons who are directly in charge and the other persons who are directly responsible shall be given disciplinary punishment; constitute a crime, shall beinvestigated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ccording to law. " Illeg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illegal financial business activities must be banned."Without the approval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no unit or individual shall not be establish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r without permission to engage in business activities.On illeg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illegal financial business activities,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shall not register.On illegal financial activitie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hall open accounts, provide settlements and loans.On illeg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r in a disguised form of illegal absorbing public deposits absorb public deposits as well as the illegal fund-raising,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once discovered, shall immediately investigated, verified; the 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 shall timely submit a request to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for investigation.On illeg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illegal financial business activities, the criminal suspect funds and accounts,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shall take measures, to prevent the escape of suspects and the transfer of funds, property.On illeg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illegal financialbusiness activities,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Investigation and determination, make a banning decision, announced that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 and financial business activity is illegal, it shall be ordered to stop business activities, and make a public announcement.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or illeg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r illegal financial business activities to open an account, provide settlements and loans,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hall be ordered to immediately stop the related business activities. No unit or individual shall not spend the money.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lleg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or engage in illegal financial business by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registration, once discovered,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shall promptly cancel the registration or alteration of registration.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lleg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or engage in illegal financial business activities, which constitutes a crime, shall be investigated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ccording to law; if no crime is constituted,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shall confiscate the illegal income, impose illegalincome 1to 5 times the amount of illegal income; no more than 100000 yuan,500000 yuan fine.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lleg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without approval or without approval to engage in illegal financial business activities, the persons who are directly in charge and the other persons who are directly responsible shall be given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constitute a crime, shall be investigated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ccording to law. "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eign Capit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gulations"Without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pprove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foreign-funded financial institution, without authorization or engage in illegal financial business activities,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shall be ban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riminal law on the crime of unauthoriz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rime of illegal absorbing public deposits or other crime, shall be investigated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but not serious enough for criminal punishment,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shall confiscate the illegal the1 times the illegal income, impose a fine of less than 5 times the illegal gains or the illegal gains; no less than 100000 yuan,100000yuan and 500000 yuan fine.Five,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issued regulations" Bank account management approach"Deposits in open basic deposit account, a general deposit account, the temporary deposit account sha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ny kind of when to the bank issued the relevant documents.Deposit in the bank to open basic deposit account, implemented by the local branch of the people's bank account bank issued a permit system; for depositors to open or cancel account, must be to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branch declaration.The depositor's account for only the depositor itself business activities, shall not lease and transfer accounts. Provis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domestic foreign exchange account""Domestic institutions, agencies generally do not allow foreign currency cash account. Individuals and foreign nationals in China are generally not permitted to open a foreign exchange account for settlement.Open a foreign exchange account, should be used to obtain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approval.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for domestic institutions and agencies in China 's foreign exchange account shall carryout annual inspection."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accounts"Overseas by a domestic institution shall open foreign exchange accounts, required documents to apply for foreign exchange, approved before opening.Domestic institutions through overseas foreign exchange account of receipts and payments account, shall compl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untry or region where it is located. The domestic institution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approved scope of income and expenditure account account, the maximum amount and the term of use of foreign exchange accounts, shall not be leased, lent, string with an overseas foreign exchange account." Large sums of cash payment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 Open an account in the extraction of large amounts of cash, to fill out the registration form large amounts of cash; the bank shall make registration, and shall submit them to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local branches of the record.On a date from a savings account including bank cards, similarly hereinafter cash50000 yuan do not contain more than50000 yuan , savings counters should please the payee to provide a valid identity certificate, and the savings institutionsresponsible for verification shall pay.To date more than 50000 yuan in cash or in several times a day a total of more than50000yuan in cash, bank shall make registration, properly keep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 and monthly to the local PBC branch office." Pawn "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Pawnshop shall not accept the following property when the fabric:a the law, regulations prohibit the sale of natural resources or property;two to the attachment, seizure or take other measures to save moneyProduction;three the 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ticles, has been pledged or collateral objects;four industrial gold and silver materials, materials, mineral products gold and silver as well as all illegalThe gold and silver;five the booty and an unknown source of goods;six could not be enforced or not valid documents to prove its legitimate sources of other items.Pawn for the state unification, franchise and nationalrestrictions on the flow of goods pawn business, must be approved by the relevant department." Approach" of commercial bill of exchangeIssuance of a commercial draft must be legitimate commodity transaction basis. Prohibit the issuance, acceptance and discount of commercial bill of exchange without trade, prohibited the use of commercial bills borrow funds, mortgage loans and obtain bank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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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依据
1、《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七)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

3、《反洗钱法》
(二)处罚依据1、《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2、《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
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5、《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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