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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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故事》中的法理学
约翰?梅西?赞恩是美国的执业律师,同时又是一位深沉的思想者。他写的《法律的故事》于2002年12月被介绍到中国。全书共十二章,从法律发展的最初线索到法律发展的更高级境界,作者引领我们拜谒了法律发展史的重大界碑,古雅利安人父系氏族的古老习俗、汉穆拉比从神手中接过的人类历史保留最完整的奴隶制成文法典、《圣经》中体现上帝智慧的律法、古希腊人的法律智慧、罗马帝国境内万民都适用的万民法、中世纪教会的火刑柱、日耳曼人的《蛮族法典》、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美国的宪法以及国际法,这些界碑展示了人类法律文明史艰苦跋涉的里程以及人类在各个时期取得的法律成就。
作者通过讲述法律的故事,唤起我们对法律存在和法律意义的思考。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伴随我们从摇篮走向坟墓,从出生我们就穿上法律的外衣,直
到临近死亡脱下法律的外衣并通过遗嘱加以处置。所以,在《法律的故事》的开始,作者提出法律对我们而言并不陌生,但给它下定义却困难重重。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是法理学最为重要和基本的命题,是充满着争议和矛盾的,并有着许许多多答案。综观历史,许多著书立说的法律学者都倾向于提出一种主导性法律理论,提出一种权威的法律真理叙事,就像我们熟知的二十世纪欧洲大陆最大的法学家凯尔森,他走得如此之远,以至把自己对法律的研究称作“纯粹法学”。然而,约翰?梅西?赞恩却带着对法律理论视角多样性的困惑,秉承了法律现实主义的传统,把法律看作纷繁复杂的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样的法律传统中叙述法律的真相。他认为,人类生活在社会组织中,这是法律存在的先决条件,或者说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必然包含着法律的发展。这一观点使我们想起德沃金的“法律帝国”,他认为:“我们”是法律的产物,我们的领域是法律帝国。我们是历史旅程的产物,在这个历史旅程中,支撑我们社会交往的法律结构是一座由权利和原则构成的摩天大楼。法律确定我们的身份;法律是一把利剑,是保护人们的盾牌,同时又具有威慑力。作者确信:法律作为一门科学——如果存在这样一种科学的话——法律不过是与人类社会生活状况有关的科学之一。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息息相关,他特别赞同西塞罗“所有关于人类行为的科学都有一种共同的纽带,并存在彼此相连的血缘关系”的观点。
有一位诗人说过,法律的过去隐藏在原始的岩石里,是漫长的岁月一点一点将它造就。赞恩的法律故事就是从人还没有成为理性动物之前讲起。伴随着火的发明、语言的产生和家庭的出现,产生了人类社会最初的制度和习俗。在漫长的岁月里财产的概念发生着变化,最初的部落财产概念逐步、依次被宗族财产、家庭财产、个人财产的概念所取代,于是形成私有财产制度和所有权制度。在此基础上产生
家庭婚姻继承制度,为解决争斗、伤害和杀人,社会群体创造了解决争端的习俗,于是产生了伤害赔偿制度。这是法律发展的一条主线,许多法律故事都由这条线编织而成。
法律的发展不仅伴随着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还伴随着人类精神的成长。从一开始,道德、宗教、习俗及正义的理念就是法律发展的基础。随着原始人良知的第一次闪亮登场,法律就走进了道德本能的发展阶段,在此以后,道德就成为法律的重要基础。正义的核心概念是每个人拥有平等承认的权利,它要求社会标准适用于一切人。正义的概念都来自原始人,但正义概念的发展以及对它与法律关系的探讨源远流长,从不间断。文明人不断地发现、构想并宣布正义的检验标准,修订现存法律,使其成为正义的法律。希腊人的正义观、罗马人的万民法、近代资产阶级的自然法法则、现代国家的福利政策都体现了人类独立思维对正义的解释,他们把自己的思考确定为最终的智慧,也恰恰是这种集体的智慧成为法律发展永远依赖的基础。
与正义的追求同行的是宗教。作者认为,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启蒙的火炬都是律师从牧师手中接过来的。当火炬传到律师手中时,牧师依然通过举行道义法则的仪式,使圣火在宗教的圣坛上熊熊燃烧。牧师的火炬使人想起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一句名言,即没有对上帝的希望和对地狱的恐惧就没有西方法律思想史。作者也有一句发人深省的话,即宗教对法律的贡献比所有的法规都大。的确,相信上帝的存在对理解法律的故事十分重要。神为拯救人类,给人以启示的宝典。人为了敬拜神,在人间给神修建了住所,在这里,不幸的人寻找慰藉,有罪的人寻求庇护。因为需要有人照看神的住所,于是形成僧侣阶层,他们组成一个不灭的永恒家庭,并有了财产和首脑。于是,宗教法由此产生。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把
自己的法律哲学概括为三条,其中第三条就是“相信上帝”。丹宁勋爵认为,没有宗教可能没有道德,没有道德也就没有了法律。人凭着宗教精神可以认识“公正”。孟德斯鸠是这样定义宗教中“至善尽美”的法律的:“宗教设定了规矩,其目的不是为了好,而是为了最好;不是为了善,而是为了至善。”人类的法律是训诫,宗教的规矩是劝说,应多一些劝说少一些训诫(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第
24章)。虽然,现在没有了宗教法庭,但对宗教信仰的亵渎仍会受到世俗法庭的审判,因为对宗教信仰的侵犯就是对社会秩序、世俗法律的侵犯。
所有的法律一开始都是习俗。许多人认为法律和习俗在早期社会是毫无区分的。它们是为不同阶级或不同群体所普遍遵守的行动习惯或行为模式,涉及的是服饰、礼节或有关出生、结婚、死亡等重大事件的仪式。从更明确和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些习惯是人们的一些具体义务和责任。法律史家和人类学家认为,原始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习惯规则为基础的,而且这些规则并未得到立法者的颁布,或未得到法官以书面形式的阐述。孟德斯鸠区分了法律与习俗:前者是制定的,来自特殊的制度;后者则源自人民的感悟,以人民的一般精神为渊源。他强调不应该用法律改变习俗。习俗一旦确立,再想改造则是徒劳和危险的。作者不仅发现习俗的权威,同样发现了国家法的力量。他说,罗马法学家取得的伟大成就之一,就是明确了哪些社会习俗可以上升为法律,哪些习俗应作为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这个观点给我们很大的启示。我们至今面临着国家法和民间法时时发生冲突的现实。于是,我们经常关注这样的问题,即在两种法发生冲突时,国家法是否总是合理的、永远优越的,民间法是否总是落后的、应该消除的。或者国家法无法改变习俗,习俗在熟人社会具有特殊的权威。赞西的观点给我们解答这一问题以很大的信心。我们首先应承认民间法存在。乡土社会常常以“私了”解决纠纷,看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