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课件.doc
安全生产奖罚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奖罚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及安监总局法律、法规,依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公司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符合月度安全奖得奖条件的单位,可在工资总额内,按公司制定的标准对安全生产相关人员发放安全奖。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各类人身伤害及列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业务保安责任的责任者和事故单位,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二条井工矿矿长、书记每人每季度一次性缴纳抵押金3万元;生产、安全副职每人每季度一次性缴纳抵押金2.4万元;其他副职每人每季度一次性缴纳抵押金1.8万元。
露天矿矿长、书记每人每季度一次性缴纳抵押金2万元;生产、安全副职每人每季度一次性缴纳抵押金1.6万元;其他副职每人每季度一次性缴纳抵押金1.2万元。
地面单位抵押金标准:正职每人每季度一次性缴纳抵押金8000元;安全、生产副职每人每季度一次性缴纳抵押金6000元;其他副职每人每季度一次性缴纳抵押金4000元。
抵押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统一交到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三条安全奖励1、月度安全奖得奖条件:井工矿无死亡及一、二级列级生产安全事故;公司所属地面单位无重伤及列级生产安全事故。
3、机关处室安全奖发放标准:按照2017年集团公司机关员工岗位(职务)工资、奖金标准执行。
4、季度内,井工矿无死亡责任事故、地面单位无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返还本季度抵押金,并按照等额数量进行奖励。
5、特殊情况下的安全奖励,由集团公司专题办公会议决定。
第四条井工矿:安全处罚1、季度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对井工矿领导班子成员扣缴本季度抵押金。
2、矿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事故,对事故矿井矿长、党委书记撤职,分管副矿长撤职,并每人罚款6000元。
对其他副职每人罚款6000元,并按当月工资总额10%对矿井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目的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方式、对象、条件和标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公司安全生产问责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包括对事故、隐患负有责任、未达成生产安全目标、日常违规行为、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等方面的追责,追责对象包括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业务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管理处或其他业务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
3.定义3.1本办法中事故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从业员工或相关方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的缺陷导致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安全事故分级按《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3.2本办法中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指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相关责任人,按重大级别事故发生追究责任。
根据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3本办法追责对象指公司内部涉及以下行为或情况的相关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技术指引、操作规程等文件的行为;存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未达成生产安全目标等。
4.职责4.1 公司安委会主任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审批。
4.2 分管安全副总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审核。
4.3 公司安委办负责本办法的拟定并监督落实。
202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概论课件
61、对发生的生产安稳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 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62、生产安稳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63、对生产安稳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 渎职行为的;
64、阻挠、干预生产安稳事故调查工作的;
安稳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概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1年修正)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稳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 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安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稳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0、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 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 具备安稳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
41、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 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 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经营单 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撤消营业执照。
九、?安稳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 纪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46、不执行国家安稳生产方针政策和安稳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稳生产的决定、命令、指 示的;
47、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稳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稳生产 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24、负有危险化学品安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危险化学品安稳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
六、?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逐步推行现代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制度:一、公司与下属项目部和施工队签订承包合同或下达工作计划时,一并将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分解到各单位,作为公司对各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二、公司在编制各种计划和年度计划时,把安全工作列入头等议事日程。
根据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数值。
内容包括本公司的工伤事故频率,死亡率和重伤率的数值及职业病危害区域的合格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三、各单位在与班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下达任务时也应将安全目标责任制一并列入,作为考核内容之一;四、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责任制紧密挂勾;五、公司工作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超过安全生产目标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评奖资格;六、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大的安全检查,检查时一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
二、每次例会各科室和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者,将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给予罚款,并纳入年终单位评先评优考核指标。
三、会议内容1、由公司安全经理主持会议,宣读当次会议的主要内容。
2、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
3、针对生产状况,学习有关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等。
4、各科室和项目部介绍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及事故情况,每次大型活动后交流经验。
5、发放有关文件及材料: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文件、技术刊物、安全简报、各类报表等。
6、布置下月安全工作及安全活动内容。
7、每月1日下午定为安全生产例会时间。
例会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动,由公司安全科负责提前通知。
安全生产事故考核管理办法 (1)
安全生产事故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者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但造成或险些造成经济损失的生产性事故和设备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属各公司及为各分厂服务的外协单位。
第四条集团各级领导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划分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的严重级别分为:1、险肇事故是指险些造成人员伤害,且造成或险些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
2、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损失工作日在一个工作日(含1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3、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损失工作日在105个工作日(含105个工作日)以上的伤害。
4、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5、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6、发生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生产性事故和设备事故,且造成人员受伤的。
第六条对每起安全生产事故,必须首先确定事故性质: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事故,及其它非人为责任造成的事故。
3、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按国家法律,依公安、检察部门侦察结论定性。
第三章事故统计第七条事故损失工作日执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标准》(GB/T15499-1995)。
第八条事故经济损失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设备事故按照实际损失由事故调查组书面上报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作为对事故单位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事故类别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第四章事故报告调查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的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上报集团安全环保部。
终版安全生产事故分析及责任追究课件
在这位负责人看来,一个工程经过层层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工程利润层层盘剥,到最后接手是各种大小包工头。为了维持利润,就极容易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情况,严重影响到工程的建设质量,出现工程质量隐患或者安全隐患,也极容易导致职务腐败行为发生。这是建筑行业的毒瘤。它所引发的市场乱像从来没有停止过。 “即使是专门的劳务分包公司也不是很正规,这就是市场的现状。”张占国表示,“这是大的市场环境的问题,现在并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一个企业只能通过强化内部管理来试图解决,但市场链条很长,一个公司的管理能有多大效果也不能完全确定。”
1.2 、其他8个深层次原因(坍塌之谜)
1、事故发生之初,承建方云南建工市政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曾说:“不排除天气的原因,比如刮风引起。”引来网友无数“砖头”。有人质疑搭建的钢架不牢固引起,或说工程被层层分包,利润被层层分割,终端人员寄望于通过偷工减料牟利。 2、特殊工种问题: 多位曾参与搭支撑架的农民工,都表示自己从未取得过上岗证,只是跟着老板做的工程多了,就“懂得”搭架子。搭架子的时候,有技术员和监理在旁边,告诉工头怎么搭,然后由工头告诉工人怎么搭。垮塌段的支撑架,是由工头杨天顺带人搭的。(特殊工种)从项目部管理人员获取的生产例会会议纪要上看到,虽说公司在2009年9月便已开始组织农民工入场,但直到12月18日,市政公司项目部质量安全负责人熊新见仍要求包工头(各班组长)尽快将特种人员上岗证上报到项目部。记者随后又找到事发时在现场的项目部技术员小董求证,回答是:这个问题经常提,也见过有人把证报上来,无证上岗的情况不能说没有,大概是一般工地上的通病。
1.4、事故整改措施
3、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人员和工人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上岗;4、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批的安全专项方案实施,不得更改。如需要变更,必须重新进行审批或者专家论证;5、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考核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考核,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更好地坚持“四不放过”原则,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的综合性工作,必须树立科学全面的安全观,实行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各部门和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实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
第四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原则,实行安全生产行政一把手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全体员工各司其责,切实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承担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公司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公司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风电厂是公司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精选文档,供参考!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公司是安全生产的监督考核主体,对公司各部门、各风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公司对各部门、各风电厂主要负责人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说清楚”制度。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风电厂及各级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追究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一条考核领导机构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考核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司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本办法的落实。
第三条实行公司负责对各部门、各风电厂及负责人考核;各部门、各风电厂主要负责人负责对班组(值)及班组长(值长)考核;班组长(值长)负责对班组(值)成员考核。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考核公司所属各部门、各风电厂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情况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是否采取有精选文档,供参考!效措施控制其隶属范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PPT文档共30页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 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幽默来自智慧,恶语来自无能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责任 追究
在措施上,主要是关闭事故多发易发的小煤矿,截至 2008年年底,全国累计关闭小煤矿12155处,淘汰3亿吨 产能。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安全发展”原则。
通过以上一系列措施:2008年度事故死亡人数13年来 首次降到10万人以下,2008年共发生各类事故413752起, 死亡91172人 , 2009年共发生各类事故?起,死亡83196 人,。
二、安全生产事故分级
国务院1989年公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 行规定》和1991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安 全生产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由此在2007 年颁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目的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
三、493令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
附件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为切实保障依法治矿,强化矿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促进矿井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有效提升,不断增强全矿干部职工规范管理、规范操作,实现矿井安全生产。
线现结合两级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办法,结合矿井当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通用部分一、对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2000元的罚款。
第1条每一职工都有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和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的权利,凡因举报管理人员“三违”而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2条殴打各类检查人员的。
第3条发现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气焊工作人员出示证明除外)。
第4条特殊工种或要害工作岗位(瓦检员、各类司机、把钩工)空岗或脱岗的。
第5条未经申请批准或联系擅自停风、停电、停水,严重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的。
第6条特殊工种人员工作时,不使用规定专用操作工具、- 1 -器具、仪表的。
第7条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勒令停产整顿限期没有完成整改的。
第8条现场跟班班队长对发生重大事故汇报不及时延误抢救时间的。
第9条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5号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所认定的十五个方面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进行排查或排查出未制定措施及时落实的。
第10条发生重大事故有关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无故不到现场指挥抢救的。
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1000元的罚款。
第11条特殊要害岗位上睡觉的。
第12条各单位的安全第一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凡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矿要求建立的其他制度、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好的。
第13条各级管理人员都要认真组织本单位职工贯彻学习安全法律法规、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生产现场及各工作岗位,一经举报或检查发现违章指挥生产的。
第14条各单位无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措施或规程、措施与施工现场不符又不及时修改补充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开工许可证擅自安排施工的。
第15条安监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有徇私舞- 2 -弊行为的。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考核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考核管理规定等级:事业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统一化工事业部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追究考核标准,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考核时,能有据可查,有章可循,标准统一,公平公正,避免出现事故责任追究考核的随意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化工事业部内部所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包括管理责任和事故责任)及属地直线网络范围内人员的责任追究考核。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等级第三条事故分类(一)火灾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事故。
(二)环保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危险化学品泄漏或废水、废气和废渣超标排放的,并造成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或人员中毒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仪表、容器、管道等损坏并造成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工艺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操作错误或违反工艺指标、操作规程等原因使正常的生产操作条件受到破坏,造成系统减(停)产、设备损坏,或者使生产过程的原、辅料及中间产品发生跑、冒、滴、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或人员中毒、窒息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事故均属于工艺事故。
(五)厂内交通事故:在生产厂区内中,交通工具因违反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而引发的造成交通工具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为交通事故。
(六)人身伤害事故:企业职工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造成现场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而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为工伤事故。
(七)未遂事故:凡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侥幸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称为未遂事故。
此类事故可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管理。
第四条事故等级(一)一般事故:1.安全类: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50万元(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考核办法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考核办法(总11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文件**[2014]13号签发人:***★关于下发《****矿业公司2014年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单位:现将《****矿业公司2014年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考核办法》发给你们,要求部门结合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细化管理措施和考核,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管理创新,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为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此通知附:****矿业公司2014年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考核办法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考核办法通知抄送:经理室、书记室、工会(印刷1份)****矿业公司2014年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吉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考核办法》,结合*矿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业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及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带班下井人员是当班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原则。
第五条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六条根据被考核单位生产作业特点及危险程度的不同,实行分类考核。
一类单位:**矿、**矿、**厂二类单位:**矿、**矿、**厂三类单位:**厂、**厂第七条事故分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二)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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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版本号:1709修订号:0安全生产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编制批准发布日期安全技术部(总经理)09/11/2017(批准页,内含11 页)安全生产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0 目的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减少“三违”行为,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0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3.0 释义3.1 “三违”:“三违”是指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3.2 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 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 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 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 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4.0 考核范围和方式4.1 考核范围包括日常安健环工作、中(基)层领导和班组长安全生产履职、重点船舶装卸作业、高风险作业、年度指标、隐患排查及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4.2 考核采用专项检查、抽查、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结果作为月度或年度考核依据。
4.3 考核结果采用评分制,月度考核满分为100 分,年度考核满分为1200 分,得分结果应用于月度和年度绩效考核。
月度最终考核分由月度安健环检查考核分、安健环工作考核分和月度安健环指标及事故控制情况考核分组成。
年度安健环考核分为各月度考核得分总和。
考核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3。
4.4 月度安健环检查考核标准见《港口企业安健环管理评价标准》,安健环工作考核标准见附件1。
4.5 安健环管理指标控制采用评分制和责任追究制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一般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标准见附件1、附件2;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标准见附件4。
对年度安健环指标超标的单位,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每发生一起,年度安健环考核分扣100 分;一般及以下生产安全类型事故每超标一起的,年度安健环考核分扣10 分;一般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总指标每超标一起的,年度安健环考核分扣30 分;三违控制指标,每超标一人次,年度安健环考核分扣 5 分。
4.6 安全技术部负责具体的检查和统计工作。
5.0 事故(一般以下)责任追究5.1 公司一般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对象为: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管理责任人及事故责任人。
5.2 相关管理责任人指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设备保障部中队长、机械操作部中队长、库场理货部值班主任、集装箱业务部值班主任、商务调度部装卸指导员、安全技术部安全巡查员等。
5.3 年度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五级轻微事故和年度发生一起六级轻微事故的,对相关管理责任人给予停职处理,停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5.4 发生三级轻微以上一般以下事故以及易引发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未遂事故的责任人一律给予十五日的停工处理。
责任人在停工期间必须接受安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由所在部门和安全技术部共同组织开展;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安健环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JSA&WSW)P、消防安全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事故案例等;责任人停工结束后,由安全技术部组织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向所在单位下发复工通知单,方可复工。
6.0 事故(一般以上)责任追究6.1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象为: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6.2 责任追究包括绩效考核和惩处,惩处包括经济处罚、记过、降级(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6.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各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扣减薪酬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在以上处分基础上同时扣减薪酬5000 元以上年收入40%以下:6.3.1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6.3.2 存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6.3.3 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6.3.4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单位不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事故扩大的;6.3.5 拒不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决定、指令、要求等,造成重大损失的;6.3.6 有其他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4 对外引进承包商的单位,承包商在港期间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有关单位负有重要责任的,参照责任追究有关标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有关责任人担任多个职务的,按照责任追究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6.5 公司各单位如出现本办法第 6.3 条所列行为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负责人已经承担法律责任或受到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处理并重于本办法处理标准的,不再重复处理;轻于本办法处理标准的,仍按本办法处理,其中扣减薪酬部分应扣除已经受到的罚款数额。
6.6 公司各单位如出现本办法第 6.3 条所列行为及公司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已经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并与有关负责人薪酬挂钩,考核扣减薪酬总额高于年度安全生产扣减薪酬总额的,不再重复处罚;低于年度安全生产扣减薪酬总额的,按扣减总额扣减薪酬。
7.0 公司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由安全技术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经总办会批准后执行。
8.0 安全生产约谈8.1 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公司对各单位有关人员,就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查找不足,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而进行的诫勉谈话。
8.2 约谈对象8.2.1 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8.2.2 其他有必要约谈的人员;8.2.3 根据事故等级及性质和影响,确定约谈对象范围。
8.3 约谈情形8.3.1 单位三个月内发生两起四级轻微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8.3.2 四级轻微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标;8.3.3 单位发生五级轻微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8.3.4 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8.3.5 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相关方发生的事故。
8.4 约谈一般以谈话形式进行,由公司安健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
必要时,应邀请公司安委会主任、操作总监或有关副主任及委员参加。
8.5 约谈要听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抢险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报告。
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约谈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有权提出质疑。
8.6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事故原因初步分析意见确定后15 个工作日内,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进行。
8.7 约谈程序8.7.1 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汇报公司安委会主任和副主任,按照指示准备约谈事宜;8.7.2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与被约谈对象商定约谈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书面形式见附件)约谈对象,明确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8.7.3 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 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8.8 被约谈人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并说明理由,重新约定时间。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评追责。
9.0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0.0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11.0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2.0 附件:1. 安全生产考核标准2. 责任事故(一般以下)分类责任追究标准3. 安全生产考核责任追究标准4. 责任事故(一般及以上)分类责任追究标准5. 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附件 1安全生产考核标准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责任人1、未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单位分管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扣分标准度,或未结合实际制定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和作业操作规程的;2、未做好日常安健环教育培训工作,或培训记录与实际不符,或敷衍了事效果欠佳的;日常安健环工作3、未做好日常各项检查记录或检查记录与实际不符的;4、未按要求做好物品定置摆放、标识及区域环境卫生的;5、部门员工有“三违”行为的;6、管辖区域设备设施损坏、丢失无记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每项扣 1 分(情节严重的可加倍扣分)录的;7、不积极配合上级单位、政府部门或公司安全检查人员的;8、未做好其它安健环工作或无相关记录的。
9、无故未按安全技术部要求提供安全每项扣 2 分生产信息的;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情节严重的可加倍扣分)1、未进行周巡查或周巡查不全的;2、未按规定填写巡查表或巡查记录与实际不符的;3、巡查发现问题未制定整改计划并按时跟踪的;每项扣 1 分4、未组织进行节假日前隐患排查的;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情节严重5、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未及时采的可加倍扣取措施或制定防范措施的;分)隐患排查治理6、上级单位、政府部门检查发现隐患(问题)的;7、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每个未整改隐患项扣 1 分8、未按时完成一般隐患整改的;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再次发现未整改加倍扣分)9、发现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隐患(重大隐患)未及时制定并执行相关JSA&WSWP&P的J O。
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绩效考核该项扣5 分重点船舶装卸作业、高风险作1、作业前未告知相关人员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的;2、作业过程中部门领导及相关管理人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每项扣 2 分(情节严重的可加倍扣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责任人单位分管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扣分标准履责情况的;4、发现隐患未及时消除或采取有效措施的;5、未按规定进行PJO的;6 、作业人员不熟悉相关作业JSA&WSW的P;7、未定期对相关作业进行风险评估,修订完善风险概述表和相关高风险作业JSA&WSWP&PJ的O。
1、事故责任人或单位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情况的;2、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3、发生事故后,相关单位或人员不及事故管理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险的;4、拒不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决定、指令、要求等;5、相关人员或单位不配合进行事故调查或故意隐瞒事故实情的;绩效考核赔偿损失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每项扣 3 分(情节严重的可加倍扣分)6、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 3 天内未上报事故报告的;7、事故责任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回顾教育的;8、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的;9、每发生一起四级轻微以下事故(含易引发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未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