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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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2016最新)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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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 版)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 (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3)二、《安全生产违纪行为行政处罚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37)三、《建设项目安全设备“三同时”督查管理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45)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48)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方案管理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61)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69)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查核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74)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76)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一、《非煤矿矿山公司安全生产赞同证明行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80)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84)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公司领导带班下井及督查检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91)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督查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94)五、《尾矿库安全督查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96)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督查检查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督查管理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赞同证管理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赞同证明行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40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赞同证明行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44)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50)八、《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督查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52)第五部分烟花鞭炮类 (159)一、《烟花鞭炮生产公司安全生产赞同证明行方法》有关规定 (159)二、《烟花鞭炮经营赞同实行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63)三、《烟花鞭炮生产经营安全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72)第六部分其余类 (188)一、《工贸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督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188二、《食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督查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93)三、《冶金公司和有色金属公司安全生产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96)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一)违纪行为:肩负安全评论、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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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处置等活动,以及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中的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安全和环保的危险化学品和工艺。
第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机制。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七条国家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与经营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程、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确保出库、入库记录真实可靠。
...以下省略部分内容......第七章处罚与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注册登记和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给予处罚:(一)阻碍或者妨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二)伪造、隐匿、销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记录,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销售、购买、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报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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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作者 : 来源 : 中国政府网时间:2011-03-12 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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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 7.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 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 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适用上款(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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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条例》修订背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列入国务院
2007年立法计划,历经4年多时间,在向社会公开征 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协调、修改形成修订 草案。
1.政府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 。
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将安全监 管职能从“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 划归“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成立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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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 10.危险化学品内河禁运制度 (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共九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 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 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 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 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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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 1.危险化学品限制制度 第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 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 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保留原条例内容) (第75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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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不符合标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二、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等。
三、裁量基准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裁量基准进行裁量。
裁量基准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轻微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违法所得处理对于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五、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确保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管理。
七、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八、危险化学品管理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涉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的企业,应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管理。
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时,应充分考虑以上各方面因素,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和处理。
同时,企业也应加强自我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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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等活动,以及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分类、标识、包装、运输和处置,确保安全环保。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
第五条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特性、用途、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运输和储存管理,确保安全可靠。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件,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履行相应的报告和备案手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进行整改,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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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12.07施行日期:2013.12.07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 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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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1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轻微违法行为已办理登记,个别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内容与实际不符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存在个别漏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行为已办理登记,但危险化学品登记存在较多漏项,或未按规定时间登记,超过期限少于6个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且超过期限超过6个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按本条规定执行(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轻微违法行为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企业注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单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企业注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企业注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企业注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轻微违法行为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超过重新登记期限不足1个月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行为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超过重新登记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超过重新登记期限超过3个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轻微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超过规定申请复核期限不足1个月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超过规定申请复核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超过规定申请复核期限超过3个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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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总39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附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征求意见稿)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实施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的罚款;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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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超过 50 人的矿山、危险化学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 1 万元罚款,一次罚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每少配备 1 款不得超过 2 万元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除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
3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 单位之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以并处 2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 不足 50 人的,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 15000 元以上 2 万元
押金不足规定 30%的
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 处 7000 元以上 15000
2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 押金超过规定 30%但不足 70%的
每 1 人处 2 千元罚款, 一次罚款不得超过 2 万元
24
有 1 项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规定:
有 2 项违法行为的
“进行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生产经营
7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作业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 3 项违法行为的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 下罚款
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员的;
除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单位之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超过 50 人但不足 300 人的,未配备专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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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1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2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二)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三)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四)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
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罚4第三十五条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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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条例》修订背景
7.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逐步与国际危险化学 品安全监管接轨。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 、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 法规》 (简称欧盟REACH法规)相继实施,对我 国化学品管理产生很大影响。 我国承诺从2008年开始,全面实施《全球化 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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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
12.其他新增内容 (1)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强化和落实企
业主体责任的规定。(第四条) (2)确立部门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第
八条)
(3)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选址应符合保 障安全要求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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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二)《条例》的重大调整
1.危险化学品定义 原定义(第三条)是危险货物的定义,现定义(第三条)是 体现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理念的定义。 原344号令定义(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 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 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 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 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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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
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 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 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 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 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适用上述规定(第三十条)。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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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危化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过程中可能引起爆炸、燃烧、中毒、腐蚀、放射等危害的化学物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危化品经营活动管理1.危化品经营单位必须具备营业执照,并依法建立健全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2.危化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危化品采取不同的安全防范措施。
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场所、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档案。
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三、危化品运输管理1.危化品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危化品运输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并严格遵守运输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
3.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选用合格的车辆、装载工具和包装容器,确保危化品运输安全。
4.危化品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车辆跟踪管理、驾驶员培训与考核、应急救援等措施。
5.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必须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防止危化品泄漏或交叉污染。
四、危化品储存管理1.危化品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储存场所,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确保危化品储存的安全。
2.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制定储存管理制度,明确危化品的种类、数量、储存位置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危化品储存设施的安全检查。
理人员,负责危化品储存安全工作,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4.危化品储存单位应当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分级储存,确保不同类别的危化品相互分隔,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火、通风等安全措施。
5.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储罐、容器和管线等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设备的完善和正常使用。
五、危化品使用管理1.危化品使用单位应当具备危化品使用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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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分类,并在包装或容器上标明相应的危险性标识。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其分类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第五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第七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储存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第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溢出等安全事故。
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第十一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对于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当建立健全的废物处理制度,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废物处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停产整顿,以维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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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9.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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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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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2、有一般处罚情节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
3、有较重处罚情节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7万元的罚款。
4、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4.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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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征求意见稿)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实施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的罚款;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实施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的罚款;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2、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3、投资额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4、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5、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法行为描述: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一款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1、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3个月以内的,处10万元的罚款;2、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6个月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的罚款;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未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并且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有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有三种情形中两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3、同时存在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三种情形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3万元以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2、既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又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