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规范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关键词: 垂直管理机构/地方政府/理顺和依法规范

内容提要: 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是我国政府间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十七大报告将“规范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作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本文分析了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的界定、依据和利弊,并着重对理顺和依法规范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关系,作了法学思考。

一、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关系的界定、依据和垂直管理体制利弊分析

(一)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关系的界定

新中国成立后,有的中央或上级政府部门、单位在地方设置了若干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如1950年、1956年先后成立的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等。

改革开放之后,为处理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单位在地方的事务,有些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单位在地方设置了若干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如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设出入境检验检疫直属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实行垂直管理。

由于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单位与其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是垂直领导关系,而地方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这些机构、单位没有管理关系,因此这类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叫做“垂直管理机构”,也称“条管机构”。

垂直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财务、物资供应等均由上级政府部门直接管理;有的垂直管理机构的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由地方党委领导。

垂直管理机构主要有中央政府部门垂直管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垂直管理两种。中央政府部门垂直管理的机构由中央政府部门直接领导,尽管该机构设在地方并从事带有一定地方性的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垂直管理的机构由省政府工作部门直接领导。

与中央或上级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关系一样,中央或上级政府部门及其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被形象地称为“条条块块关系”,它历来是中央或上级与地方政府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国务院各机构、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规定”),我国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之间的“条块关系”,主要有四种情形:

(1)作为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受本级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如教育、民政等部门。

(2)作为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受本级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业务领导。如审计、行政监察、公安、统计、烟草专卖等部门。这类工作部门通常称为“双重领导部门”。其中有些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有些以上级主管部门业务领导为主。

(3)作为中央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受中央主管部门的垂直领导。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证券、保险、民航、流域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等机构或单位。

(4)实行半垂直领导体制,即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对省级政府工作部门有领导或指导关系,省级政府对工作部门也有领导关系,但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省以下地方政府对这些机构、单位没有领导关系,如工商、地税、质监等机构。

其中,属于上述(3)、(4)情形的机构、单位,就是所谓的“垂直管理机构”,即指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同级政府管理的有实施法律、法规职责的行政机构或单位。

(二)垂直管理的依据

垂直管理部门对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主要是由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并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类似的还有,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依法协助总署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各直属海关的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承担关区内的各项海关业务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通信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设立分局、外汇管理部等。

也有的是根据“三定规定”实行垂直管理,如商务部在大连等16个地方派驻的特派员办事处;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和南海分局;国家统计局在全国下设的调查总队、调查队;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不含西藏)、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环境保护部设立的区域环境督查中心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等。[1]

(三)垂直管理体制利弊分析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政府部门,实行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有些政府部门实行中央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方面的“事权”,而地方政府管理“人、财、物”,即地方政府和中央或上级主管部

门“双重领导”的体制。中央政府部门乃至省级地方政府部门在一些专业性强、需要在纵向上统一执法的领域逐步实行垂直管理,有利于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也有利于资源的统一配置、人员调动和资金配备,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对省以下保持垂直管理机构在人事与财务上的独立,使省级以下的机构摆脱下级地方政府的各种干预,也加强了部门执法监管的权威性、统一性。

但随着垂直管理机构的增多,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一是在垂直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对垂直管理机构的监督弱化;二是垂直管理机构增多、权限扩大,造成架空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组织功能残缺;三是垂直管理机构的人、财、物虽然不受制于地方,但很多工作的协调落实还需要地方政府去牵头,垂直管理本身仍难以完全摆脱地方干扰。另外,垂直管理机构增多也可能忽视当地发展实际,加剧“政出多门、部门打架”等现象。[2] 个别本属于地方政府的事务不适当地垂直管理,也使地方政府的权责脱节。

因此,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亟待理顺。

二、理顺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一)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基本关系

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权限分工、互相监督和工作协助等方面。

一是权限分工关系。根据我国宪法,国务院行使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以及国防建设事业、民族事务,管理对外事务,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等职权,并有权决定中央政府与省级地方政府的职权的具体划分;而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具体而言,外交、国防等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金融、海关、国家税务、外汇管理等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事项,以及海洋、流域管理、民航地区管理等跨行政区域的全国性事务,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同时依据需要设立派驻机构或分支机构实行管理或依法授权地方政府部门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食品安全等行政工作等,则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分级管理;税收等权限,采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划分权限和重叠行使相结合的办法;审计、行政监察、统计、公安等部门则仍实行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中央有关部门领导或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体制。

二是法律、政策遵守和执行的监督关系。主要是地方政府监督垂直管理机构。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七条,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