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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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本规范共分 22 章和 13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墙体节能 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供暖节能工程, 通风与空调设备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管网节能 工程,配电节能工程,照明节能工程,地源热泵系统节能工程,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 程,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建筑环境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工程, 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现场实体检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 7 ) 本 规 范 第 16.2.10 条 依 据 国 家 标 准 《 太 阳 能 供 热 采 暖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 GB50495-2009 第 5.3.5 条的规定。
(8)本规范第 3.4.4 条为绿色建筑工程涉及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 验收方式的规定。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 筑节能中心)、重庆市绿色建筑技术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本规范的实施 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 交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 69 号 7 楼,邮编:400015, 电话:023-63601374,传真:023-6386127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备案号: J13144-2015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234-2016Leabharlann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public building(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3)本规范第 1.0.4、3.1.2、11.2.4、22.0.6、22.0.7 条内容分别依据国家标准《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第 1.0.5、3.1.2 条、11.2.3、15.0.5、15.0.5 条等强制性条文要求。

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

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

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施行日期】2024.11.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站和消防通信设施第三章消防供水设施第四章消防车通道第五章重点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城乡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服务韧性安全城市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条例:(一)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指挥调度通信线路等消防通信设施;(三)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码头)、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四)消防车通道;(五)其他公共消防设施。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实施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实施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实施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津住建设〔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勘察设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实施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的通知津住建设〔2020〕49号各区住建委: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建设工程预防火灾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以下简称《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我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一)轨道交通和跨区域的特殊建设工程;(二)市政府确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

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二、实施范围根据《消防法》和《暂行规定》规定,下列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津住建建市函〔2019〕42号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津住建建市函〔2019〕42号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津住建建市函〔2019〕42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件要求,现对我市现行各专业计价依据中,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相关内容作如下调整:一、材料费中以“元”为单位的材料调整系数为0.902;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不含税材料价格的2.21%计取。

二、机械费中机械台班单价、以“元”为单位的机械台班调整系数为0.908。

三、各专业利润调整系数为:建筑工程、人防工程1.0345,市政工程1.0516,给水及燃气管道工程、地铁及隧道工程1.0506。

四、税金中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

五、各专业按系数计取的项目,按现行计价依据调整系数乘以K值计算,各项费用K值分别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008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0.9974,夜间施工增加费1.0020,非夜间施工增加费1.0044,二次搬运费1.0013,建筑垃圾运输费1.0136,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费1.0106,半幅施工措施费1.0074,脚手架搭拆费、采暖工程和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费1.0221。

六、其他未涉及费用不做调整,按现行各专业计价依据规定计算。

七、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019年4月1日——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7]15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7]15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1987年12月20日津政发〔1987〕1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防火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实施内装修)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城市规划建设的消防管理第三条消防监督机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审查规划时,须吸收公安消防机构的人员参加。

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应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保证供水和通讯的畅通。

第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在核拨建设用地以及规划部门规划建设布局时,应执行有关消防规范、规定。

第三章建筑防火设计的管理第五条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并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六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岗位责任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度。

专业设计院,应建立防火审核机构,对设计人员进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指导,并负责审核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

非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部门主管负责人,应对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

工程项目需要单独防火说明,论述消防技术措施。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5.12.11•【字号】津建科〔2015〕522号•【施行日期】2015.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消防管理正文市建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津建科〔2015〕52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防火管理,提高我市建筑保温防火技术要求,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技术要求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防火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活动适用本技术要求。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保温工程,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除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保温材料做法的系统外,民用建筑的其它各类保温系统所采用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1级。

采用B1级泡沫塑料类保温材料用于墙面保温时,其氧指数值应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的要求(即OI≥30%)。

2.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外的其他建筑,其建筑高度大于5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当建筑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外墙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物首层外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且采用不燃材料将保温材料表面完全包覆形成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7mm。

其他各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mm。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5.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19年6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5月10日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消防法进行修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修改了相关具体规定。

我部根据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公安部令第119号修改)基础上,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立法思路如下:一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主体由公安消防部门调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DB-T29-255-2018

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DB-T29-255-2018
DB/T29-255-2018 备案号 J14380-2018
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
Tianjin accepting specification for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2018-09-03 发布
2018-11-01 实施
天津工程建设标准 请以正式出版物为电准子文件仅供参考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 2016 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
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6〕477 号)要求, 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总队等单位编制完成了《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 经市建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编号为 DB/T 29-255-2018,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天津工程建设标准 请以正式出版物为电准子文件仅供参考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李胜英 李旭东 范萌 伍海燕 陈丹 王卓交 徐杰
盛泽平 顾奉煜 郑少波 刘炳楠 杨彩霞 杨磊 经纬
汪磊磊 尹宝泉 周海珠 王雯翡 王力鹏 李万军 周风华
曾俊学 刘迎鑫 韩广成 于宁 周凯 王茂智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 胡德均 王建廷 张津奕 张 方 周国民 刘洪海 孙绍国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
Tianjin accepting specification for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DB/T29-255-2018 J14380-2018
主编单位: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本规程共分10章,主要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 4.建筑与室内环境工程;5.结构与材料工程;6.给排水工程;7. 暖通空调工程;8.电气与智能化工程;9.场地与室外环境工程;10. 景观环境工程。

DB50201-200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DB50201-200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631主控项目6311避难层的设置数量及其布置楼层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并按设计施工完毕满631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在避难层的构造形式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应通过6313避难层内的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防烟设施应急照明消火栓自动喷淋等632一般项目246321避难层间的面积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ICS
XXXX 备案号: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201-2004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Assessment Criteria For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Fire Accptance
2004-12-30 发布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05-01 实施
发布
DB50/201-2004


Hale Waihona Puke 本标准中的 4.1.1、4.2.1、4.3.1、4.4.1、5.1.1、5.2.1、5.3.1、5.4.1、5.5.1、6.1.1、 6.2.1、6.3.1、6.4.1、6.5.1、7.1.1、7.2.1、7.3.1、7.4.1、8.1、9.1.1、9.2.1、9.3.1、 9.4.1、10.1.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1.1.1、12.1、13.1、 14.1、15.1、15.2、15.4 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沁林、蹇可银、周崇敏、吴华 王德智 邹鹤 李玉强 罗启才 付晋 蒙 明朝 廖曙江。
DB50/XXX-2004
2
9.1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11 9.2 火灾报警系统的安装........................................................12 9.3 火灾报警系统的功能........................................................12 9.4 消防通讯..................................................................13 10 消防水灭火系统.............................................................13 10.1 消防水源................................................................13 10.2 室外消火栓系统...........................................................14 10.3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14 10.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5 10.5 水喷雾灭火系统...........................................................17 10.6 水幕系统.................................................................17 10.7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18 11 泡沫灭火系统...............................................................19 12 气体灭火系统...............................................................19 13 建筑内部装修...............................................................20 14 建筑灭火器配置.............................................................21 15 消防验收评定规则...........................................................21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6.11•【字号】津政发[1988]71号•【施行日期】1988.06.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1988年6月11日津政发〔1988〕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凡不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各种专门作业合格证的,应于今年九月三十日前到有关部门办理。

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以外,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改进。

第二章处罚第四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重大火灾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的;(二)对火险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无效引起火灾的;(三)谎报火警的。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二)故意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尚未引起火警、火灾的;(三)不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和期限消除火险隐患的;(四)明火作业,在禁火区域烧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措施的;(五)在煤气调压站、服务站、罐站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场所吸烟、用火的;(六)火车、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场所违反防火规定的;(七)使用、检修、试验机动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火险的;(八)罐装、使用易燃液体时吸烟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碰撞磨擦的;(九)在生产、储存、经营、实验中,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十)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楼梯、防火间距,经指出不改的;(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十二)在旅馆、宾馆、饭店、礼堂、影剧校、娱乐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进的;(十三)擅自在礼堂、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增加座位或者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十四)商场、商店内堆放商品超过额定数量的;(十五)库房、库区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经指出不改的;(十六)单位领导人和值班保卫人员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经指出不改的;(十七)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违反规定,经指出不改的;(十八)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作业,或者指派无合格证人员进行上述作业的;(十九)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热器、明火炉灶等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经指出不改的;(二十)安装、维修煤气管道、灶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在使用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的;(二十一)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仍不配置的;(二十二)发生火灾后不组织抢救,或阻止他人抢救的;(二十三)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事先未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二十四)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堆放可燃物,违反安全规定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时,应当对其进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

四)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人员进行,并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第九条消防验收的综合评定,应当根据子项、单项的评定结果,结合建筑工程消防功能实现的整体情况进行评定。

综合评定的结果,根据评定分值,划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已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中给出。

第十条消防验收评定的结果,应当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表》(见附件2)。

对于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整改,并重新进行消防验收。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完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不需要重新进行消防验收,但是在消防设施保养、维修、更新、改造等情况下,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消防验收。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消防设施包括消火栓、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当安装数量超过20处时,如果抽查的2处中有1处不合格,就需要对该子项再抽查4处。

第九条的子项评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通过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子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二)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要求的内容,其尺寸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评定为合格;三)子项抽样的2处中,有1处不合格的,评定为不合格;当符合第八条第三项的情况,抽查2处有1处不合格,再抽查的4处均合格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四)子项是系统功能的,当测试中个别内容未达到标准要求,但不影响该系统功能实现的,可评定为合格;五)消防产品、设备经现场判定不合格的,评定为不合格;六)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子项内容缺少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的单项是指由若干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以下项目:一)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三)防火防烟分隔、防爆;四)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五)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六)水灭火系统;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八)防排烟系统;九)建筑灭火器;十)其他灭火设施。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津住建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按规定接受抽查。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各功能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消防施工质量责任,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一)轨道交通和跨区域的特殊建设工程;(二)市政府确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津建发[2018]5号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津建发[2018]5号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程序严谨合规、内容结论齐全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阶段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按照设计施工图基础结构构件全部完工,进入主体结构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建筑一、二次结构全部完工,进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节能阶段验收是指节能工程全部完工进行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可以划分为若干单元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只参加地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专业验收组进行验收。

(二)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担任。

(三)专业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人员担任,组长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国家注册资格。

(四)专业验收组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配齐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验收人员。

沪消发(2003)209号:关于颁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消发(2003)209号:关于颁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颁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消发(2003)209号各有关单位、机关业务处(站)、各防火监督处(科):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公发(2003)252号《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从2003年9月1日起,对本市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

为了保证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的职责分工,公开办事内容和程序,现制定《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为了做好此项改革工作的衔接,对涉及2003年9月1日前有关审核、验收工程的工作规定如下:1、9月1日之前,建筑工程已送市、区消防部门审批、验收的,消防部门应按原规定及时办理审批、验收。

2、9月1日之前,建筑工程建筑阶段已送消防部门审批同意的,但未送审图公司审查的,其设备阶段直接随建筑图纸一齐报审图公司审查后备案。

3、9月1日之前,建筑工程建筑阶段已送消防部门审批同意的,且已送审图公司审查、市建管办通过备案的,其设备阶段应送原审批的消防部门继续办理设备阶段审批。

4、9月1日之前,只经过消防部门审批同意桩基或地下部分建筑施工的,其上部建筑及其设备阶段施工图纸应送审图公司审查。

5、9月1日之后,原建筑、设备图纸由市消防局审批的工程项目,其内装修图纸送按《实施细则》规定,送有关消防部门审批。

6、建筑工程9月1日之前经市消防局审批同意施工的,其工程消防验收仍送市消防局组织验收,其他工程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上海市消防局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点击附件查看《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doc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为保证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市公安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建筑工程现行标准规范目录(2012年版DB29)

建筑工程现行标准规范目录(2012年版DB29)

DB29-87-2004 DB/T29-88-2010 DB29-89-2010 DB29-90-2004 DB29-91-2004 DB29-92-2004 DB/T29-93-2004 DB29-94-2004 DB29-95-2004 DB/T29-96-2009 DB/T29-97-2004 DB/T29-98-2010 DB/T29-99-2009 DB/T29-100-2004 DB29-101-2004 DB29-102-2004 DB29-103-2010 DB29-104-2010 DB29-105-2004 DB/T29-106-2011 DB/T29-107-2010 DB/T29-109-2004 DB29-110-2010 DB29-111-2004 DB/T29-112-2010 DB29-113-2011 DB29-114-2004
DB/T29-115-2010 DB/T29-116-2004 DB/T29-117-2004 DB/T29-118-2004 DB/T29-119-2011 DB29-120-2005 DB/T29-121-2010 DB/T29-122-2010 DB/T29-123-2005 DB/T29-124-2010 DB29-126-2010 DB/T29-127-2010 DB29-128-2008 DB29-129-2010 DB/T29-130-2010 DB29-131-2005 DB/T29-132-2010 DB/T29-133-2010 DB29-134-2005 DB/T29-135-2010 DB/T29-136-2005 DB29-137-2005 DB29-138-2005 DB/T29-139-2005 DB29-140-2011 DB/T29-142-2005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的通知-建科教[2006]178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的通知-建科教[2006]178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的通知
(建科教[2006]1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使建筑工程验收评定工作更加符合我市建筑工程实际情况,减少建筑工程火灾危害,保障经济建设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天津市公安消防局等单位依据市建委《关于下达2004年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4]825号)要求,编制完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

经市建委组织专家审定委员会审定,现批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DB29-162-2006)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

自2006年5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施行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公安消防局。

本规程由天津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六日
——结束——。

福建省消防条例

福建省消防条例

福建省消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6.03•【字号】•【施行日期】1996.06.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公告《福建省消防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6月3日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铁路、民航、港口、森林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按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第四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积极预防和扑救火灾,保护消防设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与扑救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经费;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特大火灾的扑救和查处。

第七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应将消防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承包人、租赁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措施,开展防火宣传,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九条大众传播媒体和有关部门应开展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中、小学校应普及消防常识。

第十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人民政府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有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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