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与中世纪自然法思想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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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图和亚里斯多德都认为人的理性并不平等, 因 此, 正义 或自 然法 应该 是以 不平 等为 基调 的。然而,对于马勒可・奥勒留和西塞罗来说, 理性为所有的人所共有,它提供了人人平等的 充要条件。不可否认, 柏拉图的等级制主张、 亚 里斯多德为奴隶制的辩护以及西塞罗把国家理 解为人民的事业都源于他们对正义或自然法的 发现。其政治主张的大相径庭并不在于他们理 论思维的逻辑差异,而在于他们对正义或自然 法这一前提设定的差异。严格地说, 柏拉图对正 义的发现是建立在其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基础上 的, 从学术的角度和理论的严谨性上讲, 他是在 西塞罗之上的。然而, 其正义学说却具有明显的 反人民性。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并没有太多的
(湖北孝感 镇发展研究中心政治文明发展研究室主任。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文化中的核心观念,也 是研究西方政治思想时必须涉及的基本概念, 因此,深化对自然法的研究有利于准确解读西 方政治文化并从中吮吸我们用以建构新时期之 政治道德的必要养分。自然法思想之所以如此 重要是因为它浓缩了政治思想家为解决社会主 要矛盾而提出的基本价值规范,他们的许多政 治主张都是自然法直接或间接的派生。在西方 政治思想发展过程的绝大部分时间里,自然法 都处于政治理论的最高层面。自然法观念的变 迁必然会导致政治思想的变化。 一、 古代与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形态比较 这里的形态,是指自然法思想的言说对象、 基本观点及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之总体特征,
!&" “是有生命并充满了各种精灵的” 然, 。古希腊
哲学 家还把 理性或理 智理解 为万 物背后 的东 西, 认为理 智或理性 是万物 运动 和生成 的原
!-" 因。 这一点与人并没有什么两样。 尽管古希腊
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在世界的本原问题上有 着不可调和的争论,然而它们在一个问题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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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说,除了在中世纪神学色彩对这一地位有所 “覆盖”外,对自然法之地位的这一认识是具有 历史的普遍性的。无论是主张人的平等还是不 平等,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逻辑前提都是理性。柏
“荣誉法人” 中世纪, 上帝只是基督教 , 而罗马教 会是基督教的“法人” ,教父和中世纪的教会法 学家对自然法的内容是具有最高发言权威的,
!*# 本体论和认识论方面的思考, 其人民性是显而
“自 在发展过程中是充满着矛盾的:有人认为, 然要求人人权利平等” , 也有人认为, 根据自然, “在所有的生物中,强者应该统治弱者” 。 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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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由于理性被理解为人与万物、 人与神的共同 人与人的平等便不可逆转地成为了自 然法的基本内容。马勒可・奥勒留、 塞内卡和西 塞罗都视平等为自然的基本内容。古代自然法 “人类不存在任何 思想的集大成者西塞罗认为, 差异”! & # , 人依其自然性是平等的。从柏拉图的 正义到西塞罗的平等,自然法的内容是有差异 的甚至是矛盾的。比如, 在柏氏那里, 正义就是 要服从不平等的秩序, 而在西氏那里, 自然法的 内容是尊重生命、 平等和维系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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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见的。可见, 从形式上看, 自然法思想中的科 学性与人民性的矛盾在其古代形态中已经存在 了。 (二)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形态。如果说在 自然法思想的古代形态中,上帝只是一种无足 “介入” 轻重的 , 那么, 到了中世纪, 他已经作为 宇宙的主宰而成为了自然法思想的前提。中世 纪的自然法思想从一开始就与上帝的意志联系 了起来。西塞罗关于 “自然法是上帝意志的表 达 ” 可 以被 视为 中世 纪自 然法 思想 的核 心观 念。就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言说对象而论, 万事 万物客观上受制于上帝之永恒法的支配,这无 疑对古代自然法思想言说的对象进行了限制。 “不过是理性的动物 在中世纪, 自然法被理解为 对永恒法的参与” ,它所支配的范围比古代要狭 小, 其地位也从至高无上退居第二。由于宇宙万 物都被理解为上帝意志的实现,参与永恒法的 人 的理 性也 不过 是上 帝装 置在 人脑 之中 的东
& ’# ( 在” 本身的推理, 然而, 这种思维或认识所要 & ’% (

事实上, 信奉上帝、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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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平等和财产共有作为中世纪自然法的基本内 容是与基督教文化有着密切关系的。 值得注 意的是, 由于托马斯・阿奎那的理论努力, 人的 理性得到了某种抬高,自然法也被视为因环境 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东西, 也就是说, 人的理性 可以根据社会和人文环境的变化对自然法的内 容作某种增益或删减。应该说, 这一缺口是由托 马斯・阿奎那打开的。西塞罗眼中 “永恒不变 的 ” 自然法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笔下被打了折 扣。 二、古代与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世界观和 认识论的比较 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形态在世界观和认 识论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古希腊哲人的致思 “归纳” “追问” “投射” 路径是从 到 再到 。在古希 腊看来, 宇宙万物和人是一个统一体, 他们从万 物中归纳抽象出“一” ,认为一切特殊的东西都 “一 ” “一 ” 是由 所生成的。尽管哲学家们关于 的 属性之争论始终存在。对有规律变化着的现象 “一 ” 世界的继续追问使他们得出了 不是纯粹的 “逻各斯” “一” 物质, 而是一种内涵着 的 , 是一种 与自然、 理性和上帝完美统一的东西。 & ’) ( 因此, “ 逻各斯 ” 与我们所谓的规律是很不相同的东 “逻各斯” 西。在追问 是什么的时候, 人们把自己 的属性和观念强加给了这一客观定在,认为万 物如人一样是有灵魂的, 有理性的, 都受制于上 “投射” 帝的支配。这就是所谓的 。当然, 从认识 论的角度来看,古希腊人把自己的属性“投射” 于自然并非一定出于某种认识上的“故意” ,而 极有可能是出于一种认识上的无知。然而, 人们 把自己关于善的理念、尤其是由自然人性所派 “嵌入” 生出的价值追求 自然之中却标志着人对 自我认识的深化和主体意识的觉醒。自然法思
这既是我们系统把握不同形态之自然法思想的 前提, 又是深入认识自然法思想的必然结果。 (一 )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形态。应该说, 就言 说对象而论,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对象不仅包括 了理性的人, 而且还包括了理性的自然。理性正 是人与自然的纽带,理性因而在自然法中获得 了核心的地位。这一点还得益于古希腊唯心主 义的世界观。作为自然法思想言说之对象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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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与中世纪自然法思想之比较
就是说, 人天然就是不平等的。这是一种自然的 秩序,不同的人一经混杂,犹如四种质料的混 “不一致和不和谐” 杂, 便会产生 , 正义也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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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貌来考察,自然法集成了人类社会在不同的 历史时期关于真、 善、 美的具有普遍性的认识成 果。因此, 自然法思想的研究可以成为我们研究 西方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法律和伦理思想的 一个基本层面。 ! 参考文献 $
江西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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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与中世纪自然法思想之比较
!黄 颂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文化中源远流长的核心概念, 它在发展过程中曾经历过不同的形态。古代和中世纪自 然法思想就是其所经历的两种不同形态,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古代自然法被理解为自然中的一种客观定 “必然 ” “善 ” 在, 一种内在于自然中的 和 , 而中世纪的自然法本质上则被理解为上帝的意志, 或人的理性对上 帝之永恒法的参与。产生这种区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中古代和中世纪在世界观和认识论上的区别以及折 射于自然法思想中的社会矛盾的差异乃是主要的。 ! 关键词 " 古代; 中世纪; 自然法; 上帝 ! 中图分类号 " #$%& 黄 ! 文献标识码 " ’ (-$$* ) ! 文章编号 " &$$( ) *&+, $( ) $&&( ) $( (%-&$$ ) (&./% — ) 颂 , 男, 湖北汉川人, 法学博士, 孝感学院比较政治文化研究所副教授, 孝感学院湖北小城
达到的目的却只是要对上帝存在的充分论证。 “科学” 在中世纪, 神学统治着其他 , 在神学思维 “被造之物是根据其本质从上帝那里 的框架内,
& ’* ( 获得其存在的” 。 这种认识与阿奎那把自然法
理 解为 人的 理性 对永 恒法 的参 与是 完全 吻合 的。自然法作为永恒法的神学逻辑推演正好表 明了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认识特征。 三、古代与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社会基础 比较 如果我们把柏拉图的正义论视为自然法思 想的一种初始形态的话, 那么我们可以说, 古代 自然法思想的社会基础经历了从古希腊城邦制 的衰落到罗马共和国衰落的变化。在古希腊城 邦时代, 无论城邦的政体是民主还是专制的, 但 社会等级制是普遍存在的。古希腊民主制的衰 落使柏拉图把斯巴达君主制视为理想政体。根 据他的政治逻辑,防止城邦制衰落的首要前提 就是社会秩序的稳定,而社会秩序的稳定就在 于强化等级制。柏拉图把国家的正义理解为一 种秩序的和谐。在他看来, 不同人的灵魂分别是 “金、 由 银、 铜、 铁” 等四种不同的质料构成的。也
! " $ ! % $ 苗力田 & 古希腊哲学 ! ’ $ & 北京: 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 "()(& %" * %% , "+, * "+#& ! - $ 黄颂 & 自然法概念的演变及其意义 ! . $ & 山西师 (- ) 大学报, %//% , & (上 ) ! ’ $ & 北京: ! + $ 0 德 1 文德尔班 & 哲学史教程 商 务印书馆, "()#& "/, * "/#& ! 2 $ ! , $ ! ) $ 0 古罗马 1 西塞罗 & 论共和国 论法律 ! ’ $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 * "(- , "(+ * "(2 , "%/& ! # $ 黄颂 & 试论自然法观念的起源 ! . $ & 中西政治文 (第二辑 ) 化论丛 , 天津人民出版社, %//%& --)& ! ( $ 34567 3& 89:;<9=> ?@AB<@4 3@C @;7 .BDA:E9> ! ’ $ , F@<G@<7 H;:G9<D:A6 I<9DD> "()#& -(& ! "/ $ J& J I<:E9& ’97:9G@4 KL5BMLA> @; N;A<57BEA:5;> !’$, J4@EOC944> "((%& ",(& ! "" $ P& 8& Q@<4649> @;7 R& .& Q@<4649> R F:DA5<6 5S ’97:9G@4 I54:A:E@4 KL95<6 :; AL9 89DA> J@<;9D @;7 ?5=49> N;E> ?9C T5<O> "(/- * "(-,> U54BV9 KC5> ! ’ $ & "/+& ! "% $ 黄颂 & 略论中世纪自然法的内容及特征 ! . $ & 社会科学战线, 增刊 & %//- , ! "- $ 34567 3& 89:;<9=> ?@AB<@4 3@C @;7 .BDA:E9> ! ’ $ & F@<G@<7 H;:G9<D:A6 I<9DD> "()#& -,& ! "+ $ 黄颂 & 西方自然法观念的诸种特征与本质内 (+ ) 涵 ! . $ &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 %///> & ! "2 $ J& J I<:E9& ’97:9G@4 KL5BMLA> @; N;A<57BEA:5;> ! ’ $ J4@EOC944> "((%& "-"& ! ", $ J& J I<:E9& ’97:9G@4 KL5BMLA> @; N;A<57BEA:5;> ! ’ $ J4@EOC944> "((%& "--& ! "# $ 0 古希腊 1 柏拉图 & 理想国 ! ’ $ & 北京, 商务印 书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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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世纪自然法思想发展贡献最大的也正是教 会法学家。因为教会把持着最高的自然法言说 权,预言和福音书中教导人们的神法也自然被 解读进了自然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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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 从这 时起 才真 正地 获得 了其 社会 和文 化价 值。古代形态的自然法作为一种文化理念 西塞罗的理论中最终形成了。 从总体上讲,中世纪人们的认识具有明显 的演绎特征。上帝和圣经是一个不可动摇、 不容 置疑的大前提,哲学和神学的所有结论都是这 一前提逻辑推理的结果。由于基督教文化的普 遍而有效的影响,不仅自然法思想家思考的对 象具有了神性,而且用于思考的理性也渗透着 神性, 所以“神启” 成为中世纪认识中的一种特 有的现象。这一点与古希腊自然和人文哲学中 的科学精神是格格不入的。诚然, 不能否认许多 经院哲学家都效仿亚里斯多德, 从具体、 个别事 物到把握类的共性的推理,从共同的质料和质 “存 到纯数量的推理, 从存在体的量的规定性到
! +, # 西, 因此, 自然法客观上就是上帝的意志。在
然而, 不
管内容如何,自然法都不是作为人的权利要求 而提出的,而是作为自然的一种内在规定性而 提出的。因此, 它本质上是义务本位的。毋庸置 疑, 从古代自然法思想发展的全过程来看, 自然 法的内容是充满矛盾的,但是这却并没有影响 人们对自然法地位的共识:自然法作为一种与 “适用于所有的人, 自然相吻合的法, 是稳定的、 恒久的, 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职责, 以禁止的 方式阻止犯罪,但它不会无必要地对好人进行 命令和禁止, 对坏人以命令或禁止予以感召, 要 求修改或取消这样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 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不 ”( ( ( ( ( ( 它是“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 可能的, 律, 适用于所有的民族, 适用于各个时代。” 应
古代与中世纪自然法思想之比较
共同 的, 即自然 中的 万事万 物统 一于某 种本 原。它们都致力于寻找这种本原, 唯心主义者孜 孜以求的是自然的理性,这当是古代自然法思 想产生的前提。当然, 这里的自然并非指自然的 现象世界, 而是指现象背后的本质, 指“宇宙万 物赖以生成和运动的依据” 。古代自然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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