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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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告知承诺书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告知承诺书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告知承诺书尊敬的申请人:您好!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向您提供告知承诺服务。

在您提出申请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审批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15 号)、《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申请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或者租赁合同;(七)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说明;(八)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承诺内容(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二)已知晓并愿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印刷经营活动;(三)具备与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和人员;(四)建立健全印刷品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制度,并严格执行;(五)自觉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六)如违反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五、审批流程(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和告知承诺书;(二)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三)审批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六、监督检查(一)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经营许可证在当今社会,印刷行业作为信息传播和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而要合法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印刷经营许可证就成为了一道关键的“准入门槛”。

那么,究竟什么是印刷经营许可证呢?简单来说,它是国家为了规范印刷行业的经营秩序,保障印刷品的质量和内容安全,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所颁发的一种行政许可证书。

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种类繁多,根据印刷业务的不同类型,可以分为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许可证等。

出版物印刷主要涵盖图书、报纸、期刊等;包装装潢印刷则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以及各类包装材料的印刷;而其他印刷品印刷则包含文件、资料、图表、票证等。

为什么要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呢?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这是一种法定的要求。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将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

其次,拥有许可证能够提升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在客户选择印刷服务供应商时,往往会优先考虑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因为这意味着更可靠的质量保证和更规范的服务流程。

再者,许可证的办理有助于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印刷行业的健康发展,防止非法印刷活动的滋生,保障国家的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

要获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可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申请者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

在硬件方面,企业需要具备与所申请的印刷业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厂房场地以及仓储设施等。

例如,从事出版物印刷的企业,其印刷设备必须达到一定的技术标准和生产能力。

在软件方面,企业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等。

同时,还需要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在申请印刷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申请者需要准备详尽的材料。

一般来说,包括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印刷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件以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等。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印刷管理条例

印刷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3月1日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包装装潢印刷品与其他印刷品的重要性简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们不仅仅是提供产品信息和保护货物的手段,更是品牌传播和吸引消费者的关键元素。

本文将探讨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重要性及其影响。

一、包装装潢印刷品的重要性包装装潢印刷品是指用于包装和装饰产品的印刷材料,如纸盒、瓶贴、塑料袋等。

它们对产品的销售和推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 提供产品信息:包装装潢印刷品上印有产品的名称、功能、成分、使用方法等重要信息,为消费者提供了方便准确的信息。

通过设计精美的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可以吸引消费者注意,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2. 增强品牌形象:包装装潢印刷品是品牌的代表,通过独特的设计与标识,可以提升品牌形象。

消费者在购买决策时,通常会根据包装装潢印刷品来评估产品的品质和价值。

3. 保护产品:包装装潢印刷品不仅能够保护产品免受损坏,还能防止产品的泄露、腐败或变质。

例如,食品包装装潢印刷品能够延长食品的保质期,并保持其新鲜和卫生。

二、其他印刷品的重要性除了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也在商业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宣传手册、海报、名片、书籍等。

1. 宣传推广:其他印刷品可以通过文字和图像来宣传和推广产品、服务或活动。

它们能够直观地传达信息,吸引潜在客户的注意,并对购买决策产生积极影响。

2. 证明专业性:在商业交流中,名片和企业文档代表着个人或团队的专业形象。

精心设计和印刷的名片和文档可以增强企业的信誉和专业性。

3. 提供知识和娱乐:书籍、杂志和报纸等印刷品为人们提供了获取知识和娱乐的重要渠道。

它们承载了人类的智慧和文化,并促进学习和交流。

结论: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元素。

它们不仅为产品提供了强有力的包装和推广手段,还提升了品牌形象和企业信誉。

同时,它们也丰富了人们的知识和享受,对社会文化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因此,重视和投资于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质量和设计是至关重要的。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兼营、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兼营、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二、单位名称: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三、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9—73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十条: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四、法定实施主体: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五、审批权限:市本级六、项目申请人种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七、审批时限:17个工作日八、申请条件: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第九条,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企业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此外根据《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2015年8月28日)的规定,设立各类印刷企业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印刷企业管理条例

印刷企业管理条例

印刷企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劢。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劢,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劢。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劢、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劢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劢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挄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挃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劢。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行业市场现状分析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行业市场现状分析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行业市场现状分析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行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从食品、药品的包装,到书籍、杂志的印刷,再到各类宣传资料和广告物料的制作,印刷行业的产品无处不在,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紧密相连。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行业也在经历着深刻的变革。

一方面,数字化印刷技术的兴起为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另一方面,消费者对包装和印刷品的品质、环保性以及个性化需求不断提高,促使企业不断创新和升级。

从市场规模来看,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行业呈现出稳步增长的态势。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贸易的活跃,对各类印刷产品的需求持续增加。

特别是在电商行业迅速崛起的背景下,商品的包装和标签印刷需求大幅增长。

同时,新兴市场的发展也为行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例如,亚洲、非洲等地区的经济增长带动了对印刷品的需求。

在技术发展方面,数字化印刷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

与传统印刷技术相比,数字化印刷具有生产周期短、灵活性高、个性化定制能力强等优势。

它能够满足小批量、多品种的印刷需求,尤其适用于个性化包装和短版印刷业务。

此外,数字印刷技术在色彩管理、图像精度等方面也取得了显著进步,使得印刷品的质量不断提升。

然而,行业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企业的成本控制造成了压力。

纸张、油墨等原材料的价格不稳定,影响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其次,环保要求的日益严格也促使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改进生产工艺,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市场竞争方面,行业内企业众多,竞争激烈。

大型印刷企业凭借规模优势和先进的技术设备,在市场中占据一定的份额;而中小企业则需要通过特色化服务和差异化竞争来谋求发展。

同时,随着跨界竞争的加剧,一些互联网企业和新兴科技公司也开始涉足印刷领域,为传统印刷企业带来了新的竞争压力。

在消费者需求方面,个性化和绿色环保成为两大趋势。

消费者越来越追求独特、个性化的包装和印刷品,以满足自我表达和差异化的需求。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年)第一号改革事项名称: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对应我省事项名称:1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2.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一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________证件类型:—编号: ----------------- -----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法人)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 -------------------- ----------- 联系方式: ____ ________ _ _____联系人姓名: __________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印刷企业管理条例试题

印刷企业管理条例试题

《印刷企业管理条例》试题(本试题适用于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一、选择题1、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A)名片(B)资料、图表(C)通行证2、设立专门从事()印刷的企业,应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A)打印复制(B)名片(C)内部资料性出版物3、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人微言轻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该验证()(A)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的居民身份证(B)广告经营资格证明(C)广告发布资格证明4、《条例》中设立印刷企业条件之一即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例是指()(A)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B)技术人员工的比例(C)设备的先进程度5、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

(A)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B)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人微言轻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C)注册商标标识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6、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印刷企业,应当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有关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以务查验。

(A)2 年(B)1 年(C)6 个月7、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底片、原稿等(。

)(A)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存(B)自行妥善处理(C)就地销毁。

,拟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须()8、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A)到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B)依照《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C)到所在地保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9、被指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印刷企业(。

)(A)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B)可以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C)可以委托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上述印刷品1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作出是否核发印刷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设立和审批,促进印刷业经营者提高经营素质和技术水平,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印刷业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以及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或者单位和复印、打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的审批,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了印刷业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数字印刷经营活动,促进数字印刷健康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生产型数字印刷机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数字印刷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产型数字印刷机,是指具备较高的印刷速度,印刷质量稳定,能实现工业化连续、批量生产的数字印刷设备。

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应当配备数字工作流程;高速数字复合机类设备不属于生产型数字印刷机。

第三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数字印刷经营企业)的引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数字印刷经营者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四条国家支持、鼓励数字印刷经营企业采用新技术、开拓新模式、提供新服务。

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印刷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二章企业设立第五条国家对数字印刷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

第六条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五)有1台以上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数字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七条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一)申请书。

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金来源、数额,资本构成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修订发布:2017-03-01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7-03-01实施日期2017-03-01发布机关国务院法律修订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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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兼营、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兼营、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二、单位名称: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三、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9—73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十条: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四、法定实施主体: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五、审批权限:市本级六、项目申请人种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七、审批时限:17个工作日八、申请条件: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第九条,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企业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此外根据《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2015年8月28日)的规定,设立各类印刷企业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一)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5、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5、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九、申报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河北省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营业执照;4、企业章程(包含《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的五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5、场地证明;6、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7、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十、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结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二、批准证件及有效期:《印刷经营许可证》,三年十三、年检时限及时间、地点:每年度3月20日前完成(按省局文件规定的时间完成)、地点在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十四、办理地点: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十五、咨询电话:3355015十六、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3355002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5906387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内容除外)审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内容除外)审批二、单位名称: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三、设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第十九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四、法定实施主体: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五、审批权限:市本级六、项目申请人种类: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七、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八、申请条件:1、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2、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3、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第十三条: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4、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九、申报材料:1、《编印内部资料性印刷品申请表》一份;2、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需加盖承印单位公章);3、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出版物打印稿一份。

十、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结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二、批准证件及有效期:《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一次性有效十三、年检时限及时间、地点:无十四、办理地点: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十五、咨询电话:3355015十六、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3355002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5906387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核二、单位名称: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三、设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0号,2016年5月31日)第三条、第八条四、法定实施主体: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五、审批权限:市级审核省级审批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公民个人七、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八、申请条件: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九、申报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三)企业章程;(四)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十、审批流程:受理→初审→审核→办结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二、批准证件及有效期:无十三、年检时限及时间、地点:无十四、办理地点: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十五、咨询电话:3355015十六、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3355002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5906387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备案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备案二、单位名称: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三、设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0号,2016年5月31日)第十条四、法定实施主体: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五、审批权限:市本级六、项目申请人种类:县(市、区)文广新局七、审批时限:即办八、申请条件: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申报材料:《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备案表》十、审批流程:受理→备案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二、批准证件及有效期: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备案表,一次性十三、年检时限及时间、地点:无十四、办理地点: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十五、咨询电话:3355015十六、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3355002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5906387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二、单位名称: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三、设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第十二条四、法定实施主体: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五、审批权限:市本级六、项目申请人种类:印刷业经营者七、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八、申请条件: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符合设立该印刷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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