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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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年月日协会五届四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合法权益,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打非”)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的打非工作。

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危害性和打非工作重要性、持久性的认识,将参与打非工作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切实履行起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自律管理。地方证券业协会对所在地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

全参与打非工作机制,完善参与打非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编制年度打非预算,明确打非工作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打非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协会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打非工作联系。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打非工作联络人联络信息告知协会。打非工作联络人或联络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第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牢牢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九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了解客户和账户实名制等规定,将有关要求贯穿到营销、开户、交易、客户服务等各业务环节;强化开户管理,加强客户身份审查,发现客户账户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或有关业务,向客户讲解相关规则时,明确提示客户不得利用证券经营机构通道进行非法代客交易。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开户协议或风险提示书中,要求客户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存在将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用于非法代客交易的情形。

第十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接入系统的甄别机制和

持续核查机制,加强交易系统的接入管理,对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外部系统不予接入。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客户签署系统接入协议,明确约定客户不得利用接入系统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或为他人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已经发现的非法证券活动的外部接入系统的交易行为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监控指标,加强对外部接入系统交易行为的监控。

证券经营机构发现外部接入系统出现频繁交易、自买自卖、瞬时交易方向相反和资金划转频繁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确认外部接入系统被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拒绝接受委托、断开接入等措施,并于三个交易日内向协会和当地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强化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守法合规意识,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以介绍客户、业务培训、提供通道等形式协助不法分子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第十三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本公司网站主页和客户服务热线中设立非法证券活动投诉和举报单元,收集整理非法证券活动投诉和举报,及时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客户合法权益受到非法证券活动侵害时,告知客户正确的维权方式,必要时提供相

应帮助,固化相关证据,协助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当地政府、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查处和打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要求,及时完整提供相关账户资料及交易信息,根据查处工作需要协助联系相关客户。

第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岗位员工的培训,通过讲解法律法规、剖析典型案例等形式,帮助员工了解非法证券活动的类型和特征,不断提升员工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辨识能力。

第十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参与打非工作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的绩效考核,对参与打非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参与非法证券活动或协助不法分子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追究责任。

第三章监测处理

第十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监测处理机制,明确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负责日常监测的部门、人员及其工作职责,持续监测、及时处理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第十九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主动监测涉及本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持续关注本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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