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答案90分
一、单项选择题1. 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原则是()。
A. 三公原则B. 诚信原则C. 透明原则D. 自愿原则描述:三公原则您的答案: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二、多项选择题2. 证券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需要履行保密义务,下列选项中属于从业人员应当保守的有()。
A. 国家秘密B. 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C. 客户的商业秘密D. 个人隐私描述:证券从业人员的保密义务您的答案:B,D,A,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3. 证券市场的利益输送与内幕信息的泄露、内幕交易息息相关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的危害主要表现为()。
A. 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B. 侵蚀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C. 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D. 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描述:证券市场利益输送的危害您的答案:B,C,A,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4.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的承担实现目标的主体责任的对象是()。
A. 从业人员B. 会员单位C. 监管机构D. 政府描述:《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责任主体您的答案:B,A,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0.05. 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报告。
A. 中国证监会B. 央行C. 中国证券从业协会描述: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法您的答案:A,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6.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目标体系由五大目标组成,其中执业行为准则的最终目标是()。
A. 促进证券行业健康持续发展B. 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C. 保护投资者利益D. 树立从业人员的良好执业形象和维护行业声誉E. 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服务水平描述:《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五大目标您的答案:E,C,D,B,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0.0三、判断题7.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16]156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日期】2016.08.11【实施日期】2016.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6〕156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68号)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在认真总结打非工作经验及进一步完善打非工作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打非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全面启动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开展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评估工作,并在评估基础上,形成《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学习、理解《指引》,切实按照《指引》的要求参与打非工作。
各公司应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理财需求,通过扩大正面宣传,引导投资者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2016年8月11日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2016年6月30日协会五届四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合法权益,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打非”)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的打非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24年证券经营机构参与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24年证券经营机构参与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中证协发〔2024〕86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2024年证券经营机构参与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86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及中央金融办关于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治理金融领域非法中介工作部署,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加大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正面宣传力度,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中证协投资者之家”互联网投教基地定于2024年5月15日至6月15日组织开展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以下简称防非宣传月)。
今年活动主题为“抵制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实施好防非宣传月活动。
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防非宣传活动组织领导当前,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花样繁多,网络化、跨地域特征明显,隐蔽性、迷惑性日益增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巩固和扩大防非打非工作成果面临诸多压力和挑战。
防范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责任重大,全方位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是防非打非工作的治本之策,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先”工作原则,下大力气开展防非宣传,减少人民群众上当受骗。
各证券经营机构、地方证券业协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防非宣传月是坚守资本市场工作人民性的重要举措,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保障宣传经费,做好研究部署、动员培训,认真谋划安排,制定细化方案,创新开展多层次、广覆盖的防非宣传活动,优化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和行业发展生态,务求工作实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工作,有效打击和防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以下简称“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核证据,确认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第四条本指引是证券行政执法的指导性文件,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使用。
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上市的证券发生操纵行为的认定,适用本指引;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发生的操纵行为的认定,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操纵行为人认定第五条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实施操纵行为,均可认定为操纵行为人。
本指引所称任何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任何自然人和单位。
本指引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以单位名义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单位为操纵行为人。
第七条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认定:(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操纵市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操纵市场中具体实施操纵市场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用、雇佣的人员。
第八条利用他人账户操纵证券市场的,利用人为操纵行为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前款所称利用他人账户:(一)直接或间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且该他人所持有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于本人;(二)对他人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
严厉打击非法交易行为公告
严厉打击非法交易行为公告
尊敬的各位企业主、投资者:
为维护市场秩序,有效打击非法交易行为,保障市场规范运行,我们严厉打击非法交易行为。
一、违规行为
1、以不合理的价格开展买卖活动;
2、以不公平的价格涉及股票交易;
3、开展无效合同;
4、伪造、更改交易文件;
5、虚构交易对象;
6、单方面违反交易约定;
7、以其它不正当方式占用市场资源;
8、采取恶意竞价,破坏市场秩序;
9、利用他人账户开展交易;
10、利用多账户套现手法;
11、非法储存、使用、转让和窃取证券账户信息;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措施
1、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根据监管要求进行纪律处分;
3、吊销其涉及交易资格;
4、停止参与该等活动;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情节严重的持续发生;
6、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重申
1、全体投资者都有责任遵守上述规定;
2、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我们将对所有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希望各位投资者能够遵守交易制度,依法交易,自觉维护
市场秩序。
特此公告。
股票交易市场
2020年5月1日。
C13049证券从业人员参与整非工作指引 第二套题 80分
C13049证券从业人员参与整非工作指引第二套题 80分C13049证券从业人员参与整非工作指引第二套题 80分一、多项选择题1.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将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纳入投资者教育各环节中,通过()等多种手段,提示投资者非法网络证券活动的手法及危害,提醒投资者注意辨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A.在回访中提示B.发放宣传材料C.在客户交易端提示D.委托无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代为组织投资者教育活动2.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非法网络证券活动的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假冒自己名义从事的非法证券活动,采取措施予以打击。
这里所说的发现机制,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A.通过网站、短信等多种方式对该等非法证券活动信息进行公示,提醒投资者防止上当受骗B.积极协调中国反钓鱼网联盟(非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第三方机构对该非法网络证券活动信息进行打击C.要建立主动发现机制,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主动关注假冒、仿冒本单位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D.要设立有效的举报、投诉受理通道二、判断题3.整非工作可能涉及经纪业务、信息技术、法律合规、舆情监测等多个公司部门。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整非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在整非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
各部门有效协作,提高整非工作效率。
()正确错误4.国务院对整非活动高度重视,在202*年初成立国务院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非法证券委托理财成为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重点。
()正确错误5.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对其整非工作进行总结,并将相关报告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无需报送所在地监管机关和地方证券业协会。
()正确错误6.根据证监会《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正确错误7.在发现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后,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降低其诈骗收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05.15•【文号】中证协发〔2021〕115号•【施行日期】2021.05.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115号各会员单位:为全面深入贯彻新《证券法》要求,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指导,规范证券公司的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5月15日附件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以下简称产品和服务),督促证券公司积极开展投资者保护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规范。
(一)向投资者销售产品;(二)以投资者买入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投资咨询)、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直接或间接面向投资者的服务;(三)与上述第一、二项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和投资者信息保护。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指证券公司建立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流程,规范对投资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畅通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纠纷等活动,以推动实现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环节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的打非工作。
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危害性和打非工作重要性、持久性的认识,将参与打非工作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切实履行起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地方证券业协会对所在地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参与打非工作机制,完善参与打非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编制年度打非预算,明确打非工作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打非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协会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打非工作联系。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打非工作联络人联络信息告知协会。
打非工作联络人或联络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第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牢牢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九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了解客户和账户实名制等规定,将有关要求贯穿到营销、开户、交易、客户服务等各业务环节;强化开户管理,加强客户身份审查,发现客户账户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或有关业务,向客户讲解相关规则时,明确提示客户不得利用证券经营机构通道进行非法代客交易。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开户协议或风险提示书中,要求客户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存在将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用于非法代客交易的情形。
第十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接入系统的甄别机制和持续核查机制,加强交易系统的接入管理,对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外部系统不予接入。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客户签署系统接入协议,明确约定客户不得利用接入系统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或为他人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10.31•【文号】证监[1996]7号•【施行日期】1996.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1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证监〔199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各上市公司,各证券经营机构:近一时期,证券市场上出现了若干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恶炒个别股票等操纵市场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严禁操纵市场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操纵市场行为包括: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2.以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3.以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4.以自己的不同帐户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5.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6.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7.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8.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9.上市公司买卖或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
非法荐股认定证券法
非法荐股认定证券法【最新版】目录一、非法荐股的定义与危害二、非法荐股行为的法律规定与处罚三、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荐股四、案例分析正文一、非法荐股的定义与危害非法荐股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公开经营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和个人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非法荐股行为通常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为平台,通过直播、自媒体等形式,非法荐股或编造传播虚假证券信息,诱使投资者上当受骗,造成投资者的财产损失。
二、非法荐股行为的法律规定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取得证券经营资格,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
此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也对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行为进行了规定。
三、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荐股投资者要识别和防范非法荐股,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投资,不要轻信所谓的“牛股”、“黑马”等虚假信息。
其次,投资者要关注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信息,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资格,避免上当受骗。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咨询证券监管部门、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合法证券投资咨询的渠道和方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四、案例分析近年来,非法荐股活动在互联网上日益猖獗,不法分子通过直播、自媒体等形式,编造传播虚假证券信息,非法荐股,诱使投资者上当受骗。
例如,某知名直播平台上的主播涉嫌非法荐股,通过推荐“牛股”等方式,诱使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最终造成投资者巨额财产损失。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12.04•【文号】中证协发[2012]230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230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为加强投资者保护,维护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合法机构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作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当认真学习、理解《指引》,切实按照《指引》的要求参与整非工作。
各公司应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理财需求,通过扩大正面宣传,引导投资者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二、各公司应按照《指引》的要求编写参与整非工作情况报告,并于2013年1月30日前将2012年度公司参与整非工作情况以电子文档形式(模板请见附件)报送至协会,同时抄报会员所在地证监局及地方证券业协会。
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2、会员单位参与整非工作情况报告模板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指导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整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协会的证券公司会员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员。
证券经营机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2016年6月30日协会五届四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合法权益,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打非”)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的打非工作。
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危害性和打非工作重要性、持久性的认识,将参与打非工作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切实履行起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地方证券业协会对所在地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参与打非工作机制,完善参与打非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编制年度打非预算,明确打非工作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打非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协会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打非工作联系。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打非工作联络人联络信息告知协会。
打非工作联络人或联络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第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牢牢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九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了解客户和账户实名制等规定,将有关要求贯穿到营销、开户、交易、客户服务等各业务环节;强化开户管理,加强客户身份审查,发现客户账户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或有关业务,向客户讲解相关规则时,明确提示客户不得利用证券经营机构通道进行非法代客交易。
证券2024年2月22日第三小组学习测试
证券2024年2月22日第三小组学习测试1.《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内报送更新后的相关信息。
[单选题] *A、5个工作日B、10个工作日(正确答案)C、5日D、10日答案解析: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新后的相关信息。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现客户从事或涉嫌从事洗钱活动,被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应当在()内,以书面方式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单选题] *A、5个工作日(正确答案)B、10个工作日C、5日D、10日答案解析: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发现以下事项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受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的;(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其客户从事或涉嫌从事洗钱活动,被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3)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
3.员工离职时,应在完成公司内部离职审批、工作交接后,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出。
各单位应通知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和员工在()内转出人事档案。
未在规定期限内转出的离职人员人事档案,各单位应通知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将其转为个人存档,不再承担离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费用。
[单选题] *A、10个工作日B、15个工作日(正确答案)C、10日D、15日答案解析:员工离职时,应在完成公司内部离职审批、工作交接后,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出。
各单位应通知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和员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转出人事档案。
未在规定期限内转出的离职人员人事档案,各单位应通知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将其转为个人存档,不再承担离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费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6•【字号】川办函[2007]152号•【施行日期】200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办函[2007]1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切实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坚决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我省部分地区非法证券活动(包括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有所抬头,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以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等虚假信息,兜售所谓“原始股”;以“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转让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份;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领会并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金融安全和地方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组织,明确职责,完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协作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有效打击各类非法证券活动,省政府决定在原四川省证券期货市场处理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小组基础上调整并充实有关成员单位,成立四川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见附件,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乔仁毅任协调小组组长,四川证监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经委、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四川银监局并邀请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为成员单位。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参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232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参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参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232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我会组织的2014年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月已顺利结束。
活动期间,各会员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加大宣传力度,在提高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认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效果,现通知如下:1、各公司应按照持续性与阶段性、一般性和针对性相结合的原则,继续做好防非宣传教育工作,持续开展广覆盖、低成本的宣传教育方式,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2、各公司应将“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教育”作为公司官方网站中的固定栏目或专题,并持续更新相关内容。
3、各证券公司应在交易系统登陆界面以显著方式提示投资者警惕非法证券活动,并可在交易系统下端以滚动条或或跑马灯方式进行提示。
4、各证券公司总部应指导并督促本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做好防非宣传教育工作。
应充分利用营业场所的户内、外宣传工具,包括跑马灯、显示屏、公告栏等,滚动播放防非宣传标语,张贴典型案例、宣传画等。
5、各证券公司应在营业部专门设立防非咨询台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并接受非法证券活动举报。
6、除上述方式外,各公司可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其他形式的防非宣传教育活动。
7、协会将组织地方证券业协会对各公司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联系人:于佳联系电话*************邮箱:*************.cn附件: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标语(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12月15日附件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教育标语(参考)1、抵制高收益诱惑,警惕非法证券活动陷阱。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及公司合法权益,规范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所有工作,依据有关《证券法》、《证券经营机构参加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打非”),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打非工作。
第二章基本工作要求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职工或员工应当牢牢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不参加非法证券活动,不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严格贯彻了解客户和账户实名制等规定,加强客户身份审查,将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中。
第五条公司建立接入系统的甄别机制和延续核查机制,拟定专门的外部接入系统管理制度,依据有关已经发现的非法证券活动的外部接入系统的交易行为特点,研究拟定相应监控指标,加强对外部接入系统交易行为的监控,对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外部系统不予接入。
第六条公司全面强化分支机构管理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参加非法证券活动,在客户合法权益受到非法证券活动侵害时,积极向客户提供帮助,积极协助配合公安、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查处和打击。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加强对有关岗位职工或员工的培训,延续向客户开展打非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升职工或员工、客户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辨识能力。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职工或员工均有义务关注、报告并配合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第九条公司设立打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督促打非工作组的工作,审议工作组的打非工作报告。
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合规总监担任组长,公司办公室、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零售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建员。
合规知识竞赛参考题
合规知识竞赛(2016年度知识竞赛)一、单选题1、证券公司应承担的客户管理中首要职责是()。
A 竭诚为客户提供便捷的服务,节省中间审核程序B 事前认识客户,事中交易监控、事后可疑交易分析C 不对客户进行交易监控,避免对市场产生冲击D 开户后对客户进行持续督导周期为三个月2、近年来监管趋势变化方向是()A 从监管投资者为中心向监管会员为中心监管转型B 限制业务创新,服务覆盖面显著收紧C 严格禁止券商专业化、特色化服务D 不鼓励券商发展国际化业务3、某证券公司分类评级从AA被降为BB,BB级到AA级之间差5分,投资者保护基金要求多缴纳数千万元,其中基金缴纳比例说法正确的是( )A从营业收入中多缴纳0.25%B 从营业收入中多缴纳0.5%C 从营业收入中多缴纳1%D 从营业收入中多缴纳0.75%4、下列哪个表述是错误的()A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
B 证券经纪人可以同时接受两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C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证券交易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D 证券经纪人不得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5、证监会李超副主席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培训会议中讲话,指出现今证券业存在的问题中没有下列哪一项()A 行业普遍缺乏客户利益优先的理念B 合规风控基础不牢、水平不高,严重落后于业务发展C 行业发展萎缩,体量总体下降D证券行业员工职业道德水准不高、行业形象不佳,履行社会责任不够6、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可以通过下列哪种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A 海报、户外广告B 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C 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D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7、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其惩罚金额是()A 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B 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C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D 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8、证券公司任免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将有关人员的变动情况以及职责范围公告,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非法荐股认定证券法
非法荐股认定证券法摘要:一、非法荐股的定义与法律规定二、非法荐股的表现形式与案例三、非法荐股的危害及防范方法四、结论正文:一、非法荐股的定义与法律规定非法荐股是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公开经营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和个人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根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属于特许经营。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还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非法荐股的表现形式与案例1.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荐股:不法分子通过直播、自媒体等形式非法荐股或编造传播虚假证券信息,引人入局,造成投资者的财产损失。
案例:近年来,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上的非法荐股已基本销声匿迹,但不法分子正将非法证券活动的阵地转移到了互联网上。
2.假冒证券交易所、正规证券经营机构:不法分子依托网络冒充证券交易所、正规证券经营机构,开展非法证券期货网络诈骗活动,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案例:某非法网站冒充证券公司,发布虚假的研究报告和荐股信息,骗取投资者钱财。
三、非法荐股的危害及防范方法1.非法荐股的危害:非法荐股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损害投资者利益。
2.防范方法:(1)提高投资者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轻信未经证实的荐股信息。
(2)投资者要关注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避免受到非法荐股信息的干扰。
(3)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加强对非法荐股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结论非法荐股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干扰了金融市场的秩序。
投资者要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受到非法荐股信息的干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年月日协会五届四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合法权益,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打非”)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的打非工作。
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危害性和打非工作重要性、持久性的认识,将参与打非工作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切实履行起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地方证券业协会对所在地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
全参与打非工作机制,完善参与打非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编制年度打非预算,明确打非工作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打非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协会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打非工作联系。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打非工作联络人联络信息告知协会。
打非工作联络人或联络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第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牢牢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九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了解客户和账户实名制等规定,将有关要求贯穿到营销、开户、交易、客户服务等各业务环节;强化开户管理,加强客户身份审查,发现客户账户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或有关业务,向客户讲解相关规则时,明确提示客户不得利用证券经营机构通道进行非法代客交易。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开户协议或风险提示书中,要求客户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存在将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用于非法代客交易的情形。
第十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接入系统的甄别机制和
持续核查机制,加强交易系统的接入管理,对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外部系统不予接入。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客户签署系统接入协议,明确约定客户不得利用接入系统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或为他人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已经发现的非法证券活动的外部接入系统的交易行为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监控指标,加强对外部接入系统交易行为的监控。
证券经营机构发现外部接入系统出现频繁交易、自买自卖、瞬时交易方向相反和资金划转频繁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确认外部接入系统被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拒绝接受委托、断开接入等措施,并于三个交易日内向协会和当地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强化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守法合规意识,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以介绍客户、业务培训、提供通道等形式协助不法分子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第十三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本公司网站主页和客户服务热线中设立非法证券活动投诉和举报单元,收集整理非法证券活动投诉和举报,及时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客户合法权益受到非法证券活动侵害时,告知客户正确的维权方式,必要时提供相
应帮助,固化相关证据,协助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当地政府、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查处和打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要求,及时完整提供相关账户资料及交易信息,根据查处工作需要协助联系相关客户。
第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岗位员工的培训,通过讲解法律法规、剖析典型案例等形式,帮助员工了解非法证券活动的类型和特征,不断提升员工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辨识能力。
第十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参与打非工作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的绩效考核,对参与打非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参与非法证券活动或协助不法分子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追究责任。
第三章监测处理
第十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监测处理机制,明确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负责日常监测的部门、人员及其工作职责,持续监测、及时处理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第十九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主动监测涉及本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持续关注本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