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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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师范学院文件贵师院发〔2020〕97号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认定竞赛情况汇总表2.贵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从业资格汇总表贵州师范学院 2020年10月12日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毕业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贵州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黔教发〔2020〕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工作原则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分类评价、严格审核的原则,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程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学术声誉。

第二条授予门类学校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新增本科专业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该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正常授予条件在校期间(取得学籍至按标准学制规定年限毕业当年的9月30日前,下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品行端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及环节,经考核合格且在校期间体测均合格(符合免测条件的学生予以免测)并获得毕业资格。

(三)所有课程(含毕业论文、实习等实践环节)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专业前90%内(专升本学生只计在我校本科学习阶段成绩),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指导高等教育机构在学位授予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该细则旨在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 学位授予的对象: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生。

2. 学位授予的条件: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学位评审。

3. 学位授予的学科范围:根据学校设立的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学位授予应涵盖各个学科领域。

4. 学位授予的等级: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研究水平,学位可以分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等级。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清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设立学位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学生的学术成果进行评审和审核。

3. 学位答辩:学生需要参加学位答辩,向评审委员会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4. 学位授予: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学位答辩的通过,学校将授予学生相应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质量保障1. 学位评审的公正性:学校应确保学位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学术声誉,避免利益冲突。

2. 学位评审的透明性:学校应公开学位评审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和公开。

3. 学位答辩的科学性:学校应确保学位答辩的环节科学、公正,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学生的研究成果和答辩表现做出客观评价。

4. 学位授予的信誉保障: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位授予管理制度,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五、学位授予的后续管理1. 学位证书的管理:学校应妥善保存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副本,并及时更新学位证书的信息。

2. 学位信息的公示:学校应定期公示学位授予的名单和相关信息,确保学位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3. 学位授予的监督检查: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对学位授予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位授予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六、学位授予的追溯和撤销1. 学位授予的追溯:学校可以对已经授予的学位进行追溯,如果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学位评审存在严重失误,可以对学位进行追溯并做出相应处理。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评定、授予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制定、修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规范;2.审定并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单;3.审查批准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4.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履行如下职责:1.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及学习成绩,根据授予学位的条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研究和处理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领导,拥护制度,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获得毕业证书。

毕业论文(设计)合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下列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违反第四条第一款者。

2.在校学习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由于第五条第2款、第3款原因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受处分后至弹性学制期限内,没有再犯有同类错误,没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且勤奋学习,具备了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2.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获得者;3.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本专业学生的10%及其以内,综合表现优异者。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士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包括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文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九个学科门类。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3人组成,设一名,副三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教学学院设立若干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由9-13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组织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如有特殊情况,由决定召开临时会议;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由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执行;3.学士学位(含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相关事宜由教务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提交表决;4.硕士研究生授予条件及相关事宜由研究生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提交表决;5.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相关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提交表决;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作出学位授予、撤销决定决议时,应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不得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

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其他问题时,一般应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并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

不得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

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8.校学位办公室人员列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其他因工作需要列席参加会议的,须经或副批准。

列席人员可根据要求对有关议题作出说明,其意见作为决策参考但不具有表决权。

9.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授权会同副对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并向其后举行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重要事项。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学位条例》,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进一步搞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由教务处具体承办。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制度;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要求,所有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且四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相应的分数,文科为2.1分、理科为2.0分;3.无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记录;4.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且符合查重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各学院审查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本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学院提出的名单和材料,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决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能有效。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议情况通知各学院和教务处,由教务处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科毕业时,仅因第三条第3款而无法取得学位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其他款项之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但本人档案须如实记载:1.受处分后,毕业之前,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励;2.毕业最终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20%;3.应届考取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各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七条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兄弟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需参加XX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和XX师范大学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专业课考试,两次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授予XX师范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为了切实做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严格授予条件,保证授予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士学位授予范围授予普通高等教育的本校在籍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者,才能授予学士学位: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绩优良,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资格。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结业(肄业)学生。

2.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后被取消处分者除外)。

3.大学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4.计算机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5.文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4门者,理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5门者。

6.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学生在校期间补考门数超过学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1.参加本学科专业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2.获得实用型发明授权专利或在我校科研处核定认可的核心期刊上独撰发表1篇(含1篇)以上专业学术论文者。

3.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1.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2.院系学位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院系签署初审意见。

3.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并予以公示。

4.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上网。

6.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四、撤消学士学位办法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和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消,并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XX师范学院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审议通过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系(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人或七人组成。

分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受理本科毕业生个人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规定可授予学位或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可补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士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获得毕业证书;(三)非外国语专业(不含专转本、体育、艺术类、职高、高职对口类各专业及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学生原则上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其他语种参照执行)考试;外国语专业本科学生需通过高等学校相应语种专业四级考试(如:英语为专业四级、日语为专业四级、法语为专业四级)。

遵义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ED

遵义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ED
审核意见
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
审核意见
院长签名:学院公章年月日
校学士学位委员会
审核意见
主任签名:学校公章年月日
注:
1.学生须提供“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CET4考试成绩”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院长签字后盖学院公章。
2.具备“《遵义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条例(修订)》(校发[2011]19号)文件放宽条件的学生,还须提供相关款项的支撑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院长签字后盖学院公章。
一级B
成绩是否达到
学校要求

非英语专业CET4考试成绩
332
成绩是否达到
学校要求

英语专业学生的专业英语8级考试成绩
成绩是否达到
学校要求
英语专业学生的专业英语4级考试成绩
成绩是否达到
学校要求
具备《遵义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条例(修订)》(校发[2011]19号)文件放宽条件
具备第五条第七款1-15项条件中的第几项
遵义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基本信息
姓名
王成
学号
10410502042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1992.03
学位类别
本科
所属学院
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专业
数学与应用数学
班级
2010级2班
学位授予资格
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行为表现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情况以及毕业资格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源自10该项条件的主要内容
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特岗教师”招考被录取者

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⒈在校学习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⒉达到《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⒊非英语专业CET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要求(其他语种学生参照执行);⒋英语专业学生过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成绩达到学院要求;⒌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学院要求;⒍表现特别优异或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授予学位的条件。

⒎对于未达到第三、第四款要求的学生,如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放宽要求授予学位:⑴获得硕士研究生考试复试通知者;⑵省级以上(含省级)课题的主持者(课题在授学位之前必须结题)或专利获得者;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学校专业奖学金者;⑷在校学习期间,从未有补考科目,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1者;(5)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者;(6)个人及集体(10名及以内主力队员)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专业及专业相关竞赛三等奖(含)及以上奖项者;⑺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研究报告、美术或音乐作品、文学作品1篇,或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其作品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相关审核通过者;⑻在校期间由市以上专业协会主办个人成果展(含作品展、专场演出等)。

⑼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获面试通知者;⑽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特岗教师”招考被录取者;⑾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选调生招考被录取者;⑿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以及在校时应征入伍正常退役后返校就读者;⒀学生在校级及以上运动会上平(或破)校记录者;⒁应届毕业生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未获面试通知,但该项考试中外语成绩达到C区分数线者;⒂以在校期间各门必修课程期末考核总评成绩平均分计算,其排名在本专业同年级中处于前80%(含80%)以上者。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⒈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⒉未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在《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毕业者;⒊在校学习期间有8门(含8门)及以上课程考核(含考试和考查)为补考合格者;⒋在修业期内考试作弊者。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贵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贵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贵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校发〔2005〕84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和管理学等。

第三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取得毕业资格,其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学习期间,课程平均成绩绩点达到学校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非应届本科毕业生;(二)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者;(三)有违法乱纪的言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四)学习期间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五)学习期间,课程平均成绩绩点未达到学校要求者;(六)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学习期间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突出,毕业前可由本人提出授予学位的申请,所在学院(系)提供相关材料并写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定。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各学院(系)根据本细则对当年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查,经学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分委员会主席签字报教务处;(二)教务处对各学院(系)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审查意见;(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在毕业生离校前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八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遵义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遵义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遵义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遵义师范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与学历证书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与学历证书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与学历证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教学、科研质量,促进学校教学和学术的稳步发展,规范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培养专业基础理论扎实、实践动手能力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委员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教师及管理人员共同组成,一般为9—11人,在学校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任期三年。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领导担任。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1.按照国家有关授予学位的条例,确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和实施办法。

2.审议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3.受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方面的申诉,对确认学位漏授、错授或发现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情况,应进行复议并做出补授或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事务中的其他问题。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1.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3.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4.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二级学院成由立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二级学院专业教师中选聘,根据专业特点和需要,可以外聘。

分委员会成员5-7人,任期三年。

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协助学校学位委员会开展工作,研究决定本学院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2.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查本学院申请学士学位人员资格,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3.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建议,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4.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确保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标准;5.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宜。

遵义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相关规定精编

遵义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相关规定精编

遵义师范学院“勤奋学习·诚信考试”教育活动规则篇遵义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规定摘要一、《遵义师范学院考试规程》第六条、关于对考试作弊和一般性违纪的认定及处理㈠对学生考试作弊的认定及处理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经发现即认定为作弊:⑴窃取考卷或用其它手段在考前获取考卷内容;⑵由他人代考或替他人代考;⑶传递纸条、使用通讯工具传递答案或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提供答案;⑷在考场说话、交头接耳,经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又犯;⑸在桌内、卷下或手中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文字材料;⑹在桌椅或身侧的墙、窗上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无论何人所写);⑺在手上或身体的其它部位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文字;⑻在衣裤内、文具盒内等处藏(贴)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书、本、纸条;⑼考卷上的姓名与证件上的姓名不符;⑽擅自把考卷带出考场等其他属于作弊的行为。

2、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作弊考生作如下处理:⑴作弊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予正常补考或重修;⑵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⑶对受留校视察看处分者,视其悔改表现决定是否可参加毕业前的总补考。

㈡对学生考试一般性违纪的认定及处理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经发现即认定为一般性违纪:⑴擅自更换座位、考签;⑵将书、本、通讯工具等物品带入考场后,监考人员发卷时仍未交到指定位置;⑶擅自传借计算器或其他文具;⑷帮代考者作伪证;⑸答完的试卷放置不当(未翻扣在自己卷底下),客观上为他人偷看提供了方便;⑹考试结束前,交卷出场后在考场附近向内张望、议论答案或高声喧哗;⑺考试结束铃响,监考人员发出交卷指令后,仍不停答、交卷;⑻其它情节较轻的违纪行为。

2、对一般性违纪考生,作如下处理:⑴考试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予以正常补考;⑵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等处分。

二、《遵义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五)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的;(六)团伙组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特别严重的;第十四条学生应遵守考核纪律,诚实守信。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学位授予的目的和意义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在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和能力的认可和肯定,也是对学生进一步发展和就业的重要保障。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 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2)学生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并达到规定的考试成绩要求。

(3)学生必须完成毕业论文或者设计,并通过答辩。

(4)学生必须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没有违反学校规定的纪律行为。

2. 学位授予的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学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2)硕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硕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此外,学生还需要完成硕士论文,并通过答辩。

(3)博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博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此外,学生还需要完成博士论文,并通过答辩。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需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单、学位论文(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答辩记录等相关材料。

2. 学位评议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生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议。

评议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学术水平、学术道德、研究成果等方面。

评议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依据。

3. 学位答辩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学生需要进行学位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组织,包括学校内外专家。

学生需要在答辩中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的问题。

答辩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重要参考。

4. 学位授予学校根据学位评议和答辩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的形式可以是学位证书、学位颁发仪式等。

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记录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学位授予的标准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学位层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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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⒈在校学习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⒉达到《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
⒊非英语专业CET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要求(其他语种学生参照执行);
⒋英语专业学生过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成绩达到学院要求;
⒌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学院要求;
⒍表现特别优异或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授予学位的条件。

⒎对于未达到第三、第四款要求的学生,如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放宽要求授予学位:
⑴获得硕士研究生考试复试通知者;
⑵省级以上 (含省级 )课题的主持者(课题在授学位之前必须结题)或专利获得者;
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学校专业奖学金者;
⑷在校学习期间,从未有补考科目,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1者;
(5)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者;
(6)个人及集体( 10名及以内主力队员)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专业及专业相关竞赛三等奖(含)及以上奖项者;
⑺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研究报告、美术或音乐作品、文学作品1篇,或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其作品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相关审核通过者;
⑻在校期间由市以上专业协会主办个人成果展(含作品展、专场演出等)。

⑼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获面试通知者;
⑽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特岗教师”招考被录取者;
⑾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选调生招考被录取者;
⑿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以及在校时应征入伍正常退役后返校就读者;
⒀学生在校级及以上运动会上平(或破)校记录者;
⒁应届毕业生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未获面试通知,但该项考试中外语成绩达到C区分数线者;
⒂以在校期间各门必修课程期末考核总评成绩平均分计算,其排名在本专业同年级中处于前80%(含80%)以上者。

注不满足以上这些条件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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