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案件农村居民如何按城镇标准赔偿(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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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内容

最新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内容

One's real value first lies in to what degree and what sense he set himself.(页眉可删)江苏省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内容江苏省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随着车辆的越来越多,我们知道每个省事的交通事故发生数量也在每年增长,遇到交通事故是不幸的,那么如何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懂得合理的索赔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我们以江苏省为例,的为大家整理了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江苏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8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8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全省收入支出指标,现将201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462元;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567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二、有关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计算方法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

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药费、治疗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具体数额。

202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202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202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并公布了云南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在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前)和调解的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此标准。

按此标准,法定的丧葬费为54368三2=27184元;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为24299X20=485980元,农村居民标准为7456X20=149120元(此处均按不满60周岁标准计算,超过60周岁的每超过一岁减少一年,最低计算5年);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为:24299或者7456X20年X2系数(城乡两标准,十级的系数为10%,九级的系数为20%,八级的系数为30%……以此类推)。

一、202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4299元。

二、202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6268元。

三、202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456元。

四、2022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6036元。

五、2022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368元。

其中:(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844元;(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897元;(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8733元;(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3313元;(五)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7788元;(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368元;(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943元;(八)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1077元;(九)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198元;(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455元;(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826元;(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227元;(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700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260元;(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802元;(十六)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804元;(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049元;(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436元;(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185元。

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职工平均工资:21000元/年,即1750元/月,58.33元/日;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66元/年,1072.16元/月,35.73元/日;三、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4697元/年,389.9元/月,12.99元/日;四、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717.4元/年,726.45元/月;五、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309.21元/年具体计算公式:一、医疗费。

是指因治疗交通事故所受创伤使身体复原所必需的医药费和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和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器官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是指定残前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费用。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每日58.33元)计算。

三、住院护理费。

是指交通事故伤者在抢救治疗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所需专门人员护理的费用。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

(景德镇每日30-50元)四、伙食费。

是指交通事故伤者住院抢旧知疗期间所需补助伙食的费用。

可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伙食标准。

(每日10元)五、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决定(每日10元)。

六、交通费。

是指伤、残者就医或办理丧葬事宜、参加事故处理等的车、船票费等。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xx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新标准)xx年北京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何计算?xx年北京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有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一系列费用要进行计算。

xx年北京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910元/年;人均消费性支出28009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226元/年;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4529元/年。

其他赔偿工程如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通常依据实际发生的原那么确定赔偿金额,没有固定的计算标准和公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发生人身损害案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受害人居住地(户籍地)的不同适用城镇和农村两个不同的赔偿标准。

如果受害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的户籍是城镇户籍,那么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如果受害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是农村户籍,那么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但是,如果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是可以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的。

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即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镇户籍人员,也有农村户籍人员的,可以统一按照同一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

一、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城镇标准:878200元,即43910元×20年2、农村标准:404520元,即20226元×20年二、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我们经常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都会得到相对应的赔偿,或者是自己支付赔偿给对方。

那么在我国的法律上,对于交通都有事故人伤赔偿标准都有哪些。

接下来就是赢了网帮大家分析关于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

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

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农民工在城市发生交通事故致残疾或死亡的,其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照什么标准赔偿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城镇和农村标准相差2倍还多,这无形中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同命不同价。

这公平吗?而事实上,在城市务工的这些农民工,他们除了社会保障、工资待遇比城市居民差,生活环境比城市居民差以外,其余的,与城市居民没有什么两样,对城市发展的贡献也不会比城镇居民少。

难道仅仅因为是农村户籍,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与城镇居民就相差如此悬殊,这公平吗?古语有云,世易时移,变法宜矣。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批复解决了该问题。

最高院在批复中指出:一般农村户籍人员在城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在城市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在主张损害赔偿时可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请求。

附批复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车祸死亡赔偿标准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

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

“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

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

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

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

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

2021年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新全面)

2021年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新全面)

2021年陕西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最新全⾯)2021年陕西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最新全⾯)死亡赔偿⾦:37868元×20年=757360元【根据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2020年1⽉18⽇统计数据显⽰】2020年陕西省城镇居民⼈均可⽀配收⼊37868元;2020年陕西省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22866元;2020年陕西省农村居民⼈均可⽀配收⼊13316元;2020年陕西省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性⽀出11376元,2019年陕西省在岗职⼯(含劳务派遣)年平均⼯资82114元(2020年度数据暂未,待公布后再调整更新)。

【2021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计算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1、医疗费:是指为了使受害⼈恢复健康、进⾏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

医疗费赔偿⾦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费⽤(如器官功能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

2、误⼯费是指受害⼈因遭受⼈⾝伤害,致使⽆法进⾏正常⼯作或进⾏正常经营活动⽽丧失的⼯资收⼊或者经营收⼊。

误⼯费需要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

受害⼈有固定收⼊的,误⼯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

受害⼈⽆固定收⼊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计算;受害⼈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业上⼀年度职⼯的平均⼯资计算。

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费。

⽐如,在交通事故中如受害⼈⽆固定收⼊⼜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则根据陕西省⾼级⼈民法院(陕⾼法﹝2020﹞45号)⽂件要求,以2019年陕西省统计局关于陕西省私营单位就业⼈员年平均⼯资数据为例(2020年度的统计公报数据预计在2021年6⽉公布):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年度年平均⼯资÷365天×误⼯天数。

即误⼯费为:31325÷365天=85.82元/天。

2014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4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序号项目标准(元)备注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305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査总队提供的2013年度统计数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791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418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2063职工月平均工资3553区统计局提供的2013年统计数字4分行业城镇单位在职工年平农、林、牧、渔业24432釆矿业37740制造业38583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6920建筑业40268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5052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0055批发和零售业38365住宿和餐饮业25709金融业91691均工资房地产业3563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4572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49330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080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6157教育3975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48188文艺、体育和娱乐业41810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423975住宿费每人每天330自治区财政厅桂财行[2014]第30号通知6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备注1: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二、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三、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四、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五、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备注2:《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理赔标准简表(2014.7.1-2015.6.30)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及参照广西区直医保相应规定确定。

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广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

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广西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湖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湖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8-2019年度湖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2018年2月22日,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项目标准的通知;根据湖南省统计部门发布的2017年统计调查数据,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项目标准调整如下: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948元;计算残疾赔偿金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6元;计算残疾赔偿金三、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163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四、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534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计算公式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2元×住院天数省内:12元/人•天,外省:15元/人•天,经济特区:20元/人•天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一般为20—30元/天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比如:年收入9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90000元÷12月÷30日×误工天数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护理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394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936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394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936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394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936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方法计算;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3163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534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3163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534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3163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534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3163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534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康复费12.护理费13.后续治疗费14.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8.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标准为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费赔偿金额63690元÷12个月×6个月=31845元9.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3948元×20年=67896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2936元×20年=258720元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3948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293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3948元×5年=16974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2936元×5年=64680元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3163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534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3163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534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3163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534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3163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534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11.亲属料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12.亲属料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13.亲属料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14.精神损害抚慰金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020-2021年度山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20-2021年度山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20-2021年度山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2329元。

(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26731元。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计算公式(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00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比如:年收入9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90000元÷12月÷30日)×误工天数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护理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42329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4232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42329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方法计算。

2020年河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项目及金额计算标准

2020年河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项目及金额计算标准

2020年河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项目及金额计算标准1、死亡赔偿金:=714760元/307460元。

计算依据:(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738元×20年=714760元。

(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373元×20年307460元。

对于全河北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及雄安新区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即2020年1月1日以后河北省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河北高院发布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同命同价)2、丧葬费:35816.5元。

计算依据:(2019年度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75775÷12×6个月=37887.5元。

3、被扶养人生活费:需根据实际情况计算计算依据:(1)被扶养人年龄小于等于18周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483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372元×(18周岁-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2)被扶养人如被认定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年龄大于18周岁小于等于60周岁:23483元/12372元×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3)被扶养人年龄大于60周岁小于等于74周岁:23483元/12372元×【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4)被扶养人年龄大于等于75周岁:23483元/12372元×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4、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5、因抢救、治疗支出的费用医疗费。

6、近亲属交通费。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住持农业户口的居民可按城镇居民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住持农业户口的居民可按城镇居民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住持农业户口的居民可按城镇居民待遇周波诉周克舜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选》【裁判摘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原告周波,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湖南省耒阳市西湖路101号2栋1单元502室。

被告周克舜,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海欣街16号1205房。

委托代理人蒋爱忠,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企业管理人员,住湖南省耒阳市灶市街街道办事处白沙路1号。

委托代理人刘延泉,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航朝,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管理人员,住湖南省耒阳市灶市街白沙煤电集团小区5栋1单元502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支公司,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号、305号首层东南面、5层。

代表人梁根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文华,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世骥,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483号大院。

原告周波因与被告周克舜、刘航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09年1月24日11时24分,原告驾驶湘DW4832二轮摩托车由西湖路进入耒阳市海琼百货公司时,遇被告周克舜驾驶粤A3Z382号轿车临时停车在西湖路海琼百货公司前打开车门时,原告避让不及,致二车相撞,原告相撞后即感右膝麻木,后经耒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膝盖骨粉碎性骨折。

2017年全国各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最新赔偿标准

2017年全国各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最新赔偿标准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年全国各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最新赔偿标准每年在交通事故中发生人身损害的不在少数,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我们最担心的是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赔偿标准是什么,那么2017年全国各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最新赔偿标准是什么呢?这个便是我们比较关心的问题,下文就是小编为你整理2017年全国各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最新赔偿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随着2017年度各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的陆续的出台,201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已经确定,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赔偿的标准:1、医疗费:医药费按发票2、误工费: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3、护理费:护理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如是家属护理,则按家属实际减少收入计算4、交通费:交通费按票据5、住宿费:住宿费合理发生实际费用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住院时间7、营养费:营养费20—40/天×营养期限8、鉴定费:鉴定费凭票据9、残疾赔偿金:60周岁及其以下: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系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伤残系数;61—75周岁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限×系数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限×系数;75周岁以上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系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系数;10、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实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11、丧葬费:丧葬费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限(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限(人均消费性支出);死亡赔偿金60周岁及其以下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61—75周岁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限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限;75周岁以上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13、死亡赔偿金:参照各地政府指导标准14、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50000;残疾50000×系数15、其他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等。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2017年最新版)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2017年最新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一、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

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三)医药费。

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五)住院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

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误工时间。

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

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

武汉开发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成功案例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

武汉开发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成功案例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

武汉开发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成功案例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2013年某月L女士乘坐公交公司大客车去上班,行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路口,由于车速过快,与在路口等信号灯的一半挂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公交公司大客车乘车人员L女士头面部受伤。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公交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为L女士支付了医院抢救治疗费用,治疗终结后L女士经鉴定已经构成九级伤残,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及肇事驾驶员的公交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

无奈之下,杜飞律师代理L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6万元。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L女士的伤残赔偿金是按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计算,其差额很大。

L女士系即将毕业的学生,刚上班不到一月,其户籍是农村户口,但是在外地城市上大学三年,长期在城市居住和学习、生活,其经常居住地为城市;而且其户籍地属于开发区已经全部开发,已没有土地,全部城镇化,搬入回迁小区居住。

在精心准备后,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系列证据,经过法庭质证和辩论,法院采纳了杜飞律师的代理意见,确定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最近被告公交公司的赔偿款项已全部赔偿到位,从而成功维权。

在此,武汉资深交通损害赔偿维权律师—肖小勇律师提醒各位朋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请示批复确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因此农村户籍的朋友在城镇居住、工作和生活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办理居住证等,以便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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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案件农村居民如何按城镇标准赔偿时间:2011年12月20日 | 投稿人:徐成军律师 | 关键词: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浏览:492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有两个标准: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

两个标准的差别少的在二、三倍间,多的甚至达到了五、六倍,极其不合理,也极不公平。

农村居民死了,其死亡赔偿金有的只有几万元;如果是城镇居民,则可以达到二、三十万,甚至更多。

这种歧视性的赔偿标准受到社会的广泛诟病和批评,也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和思考。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有两个标准: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

两个标准的差别少的在二、三倍间,多的甚至达到了五、六倍,极其不合理,也极不公平。

农村居民死了,其死亡赔偿金有的只有几万元;如果是城镇居民,则可以达到二、三十万,甚至更多。

这种歧视性的赔偿标准受到社会的广泛诟病和批评,也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和思考。

新近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试图打破这一藩篱,规定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数人死亡的,如果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则不管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可以统一按城镇标准赔偿。

但这只是解决了同一事故中多人死亡的赔偿问题,还牵涉不到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存在的城镇和农村两个不同的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农村居民按城镇标准赔偿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在司法实务中大量出现,其意义非同一般,必将推动法制的向前发展,为统一城乡赔偿标准创造条件。

一、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明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其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2006年04月0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上述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1)、云南省公安厅早在2002年的《关于印发200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不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平均生活费均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计算。

(2)、贵州省自2004年1月1日开始, 即按照该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一个标准”的通知》,对在该省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赔偿的城镇、农村人口均按统一执行的城镇“平均生活费”一个标准赔偿。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颁布的《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25条第二款规定:“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 ]第三部分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

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5)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3月29日印发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强调指出:“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审查通过的《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2006年10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26条和第27条在维持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前提下,规定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8)、《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9)、2004年12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7条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这些法规和法律文件的出台,体现了“以人为本、平等保护”的理念,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受到了社会的高度赞赏。

二、条件根据最高法院的《复函》精神,从以上多个省、市的具体规定来看,农村居民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大致可以作如下归类:1、云南、贵州两省是最彻底的,完全没有农村城市之别,统一按城市标准进行赔偿;2、江苏、山东、江西、广西四省只要满足一个条件,即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都可以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3、重庆、河南二省、市除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外,附加了一个“有正当生活来源”或“主要生活来源地为城镇”的条件;4、安徽、广东、海南三省则将上述附加条件表述为“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或“且有固定收入的”。

不管是哪一种类型,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只要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长期在城镇生活、工作和学习,就应该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其损害赔偿标准自然也应该按城镇标准执行。

不过,值得指出的是:安徽、广东、海南三省规定要求有固定收入忽略了农村户口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在城镇生活的情况,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漏。

但根据以上法律精神和原则,在城镇居住、生活、学习满一年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应该视为城镇居民。

如果仅以其没有固定收入为由作另样的归类,则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初衷。

试想,如果父母都已经视为城镇居民了,依附于父母且从未在农村生活过的子女反而按农村居民对待,这岂不是违背情理,显得极其荒唐吗?三、判例针对农村居民按城镇标准赔偿的问题,全国出现了大量的司法判例,尤其从以下五个方面体现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

1、农村居民长期在城镇工作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这一类判例占绝大多数,全国各地都有,这是最普遍、最没有争议的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无论是致害方、受害方还是社会公众都不持异议。

2、农村老人长期在城镇居住按城镇标准赔偿。

重庆市一75岁的余姓农村居民,依靠其在重庆的女儿生活,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本案死者长期生活在城镇,生活、消费均是按城镇水平,女儿对她的赡养,应视为其有正当生活来源。

因此,其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3、进城就学的农村小孩按城镇标准赔偿。

笔者亲自办理了这样一个案件:老家在澄迈县的一对年轻夫妇,是农村户口,但在海口市居住生活多年,有一个5岁的男孩,就读于市内一幼儿园学前班,春节前一天回老家,在横穿公路时被一辆厢式货车撞死,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死者亲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笔者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法庭审理。

在赔偿问题上,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问题上。

最后,双方在法庭的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认可了城镇标准。

4、失地农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广东佛山市某农村户口蒋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一、二审两审法院均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其理由是:本案中蒋某属城镇失地农民,即其户籍登记资料虽然是属于农业户口类别,但居住地已属城镇,且不以农业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并且,有证据证明死者于事发前几年一直在佛山市顺德区居住与工作。

5、一审诉前将户口依法迁入城镇按城镇标准赔偿。

安徽芜湖市居民杨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事故发生前在芜湖市已购房,事故发生后2个月将户口从农村迁移到芜湖市,其残疾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仍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二审法院则改判其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诉讼过程中,着力提供一下证据:在城市经商居住或打工生活的农村户口受害人,应当同时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才能主张以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遭受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其次、农村居民可以收集提供如下证据证明自已经常居住地在城镇: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3、房屋权属证书;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注: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第三、农村居民可以收集举示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要收入来源地也在城镇: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4、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徐成军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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