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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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主体 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 年龄。 环境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应是年满16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自然人主体分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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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主体 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 或破坏环境,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单 位。 单位构成环境犯罪应具备的3个条件:第 一,单位环境犯罪的整体意志;第二,单位 犯罪行为存在依赖性;第三,实施环境犯 罪的功利性 单位主体有两个:一种是单位,另一种 是单位中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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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一,环境犯罪的认定 第二,环境犯罪从重、从轻、减轻或免 除处罚的规定 第三,环境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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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具体方式。 (一)刑罚惩罚方式 生命刑,即死刑; 自由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 徒刑; 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 资格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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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的特点: 第一、犯罪行为是直接针对环境资源进 行的; 第二、犯罪后果严重; 第三、犯罪主体大多为法人; 第四、环境犯罪大多带有民事责任。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一)环境犯罪的主体 是指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依 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 位。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一、环境犯罪行为
可以依据不同标准对环境犯罪行为作如下划 分:
1、从犯罪手段上,可将环境犯罪行为分为污 染行为、破坏行为;
2、从环境犯罪的行为状态上分析,环境犯 罪行为分为行为犯(举动犯和危险犯)、结 果犯 ;
3、从行为人实际实施犯罪的行为形态上,环 境犯罪可分为作为第十犯章环境罪刑事、法律不责任作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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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几个主要国家的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立法 (一)日本环境刑事立法 (二)德国环境刑事立法 (三)英国的环境刑事立法 (四)美国环境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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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确认
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确认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 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是罪刑法定化 二是罪刑实定化 三是罪刑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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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犯罪的客体 是指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环境犯罪 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环境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是为刑法所 保护的社会关系,直接客体是国家环境 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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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环境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是 犯罪行为人在有意识、有意志的心理态 度支配下表现在外的事实特征,主要涉 及如下几个问题:环境犯罪行为、环境 犯罪的危害结果、环境犯罪因果关系。
第十五章 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Hale Waihona Puke Baidu事法律责任概述
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或 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依法应 当承担刑事处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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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1.对环境保护的范围大。 2. 责任的承担形式以适用财产刑为主。 3.环境立法方面出现特别刑法。 4.扩大刑罚的范围。
(四)及时性原则 是追究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特有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环境 的犯罪行为后,司法机关应依据法律及 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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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确认依据(环 境犯罪的构成要件) 环境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资源法 律法规,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人身健 康或生命财产的严重危害,应受刑罚处 罚的行为。
二、环境犯罪的危害结果 是由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危害结果不同于犯罪结果。
三、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 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因果关系是结果犯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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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
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原则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是对环境犯 罪行为适用刑罚的过程。 (一)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1.查清犯罪事实。 2.确定犯罪性质。 3.考察犯罪情节。 4.认定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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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行为人对所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环境 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环境的后果所持 的心理态度。 1.环境犯罪故意 2.环境犯罪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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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区别 (1)在认识因素方面 (2)在意志因素方面 在过失犯罪的责任承担上,我国《刑法》 第15条规定,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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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 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 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一律平等适用刑法; 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 护; 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平等 的保护。
第十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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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地位 1.刑事处罚是保护环境的必要手段。 2.刑事处罚是保护环境的辅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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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
一、环境刑事立法的产生 从环境刑事立法的历史看,大致可以分 为三个阶段: 民刑法沿用阶段 行政管制立法主导阶段 多元治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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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对类推制度的否定。 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权受到严格限 制,定量量刑都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这 意味着在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个人的权利 之间划出了一道明显的界限,有利于限 制司法权,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不受侵犯,从而实现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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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 罪,就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刑罚的轻 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轻规定轻 刑,轻判,罪重规定重刑,重判,罪刑 相当,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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