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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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沿边地区开发开放,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边境经济合作区是指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边合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边合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边合区应当按照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遵循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大力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成为带动我省沿边地区经济发展、实施沿边开发开放战略以及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重要载体。边合区应当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创建符合国际水准的投资环境,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各边合区要加快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完善工作,并注重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规划、城乡规划和省工业园区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的有机衔接,积极探索“多规合一”。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重视边合区的建设发展,要将边合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省商务厅负责全省边合区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和执行边合区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七条边合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边合区管委会)。边合区管委会具有省人民政府下放给所在州、市的各项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对边合区的行政管理,编制边合区发展规划,制定边合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和具体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在边合区内的投资项目和其他事项;

(三)依法管理边合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办理边合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和土地划拨手续,实施对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边合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

(五)负责行使边合区内各项经济管理职能,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六)负责边合区内经济运行统计监测和分析上报;

(七)上级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边合区拥有独立财权,其预决算在所在州、市预决算内单列,接受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边合区管委会根据开发建设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高效、精简、务实原则,科学设置管理机构和内设部门,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盘活人才激励机制,强化服务功能,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省直各职能部门应支持边合区管委会的工作。对可以下放边合区行使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管理职权,应交由边合区管委会行使。

第十一条各边合区管委会要主动对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改革工作,率先复制推广试点经验,对企业设立、变更实行“单一窗口”,改进对企业和投资者的服务,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第三章投资和经营

第十二条边合区内,除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建设或投资的,均可投资经营。

第十三条边合区鼓励兴办下列产业及其有关项目:

(一)进出口加工业;

(二)仓储物流及其有关产业;

(三)国际商贸服务业;

(四)跨境旅游文化产业;

(五)高端装备制造业;

(六)金融服务业;

(七)其他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兴办和符合当地资源优势的项目。

第十四条加强边合区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开放型经济园区间的合作。支持边合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资金、企业进入边合区,完善便利化营商环境,主动承接

产业转移,促进产业聚集。依托边合区沿边及口岸优势,鼓励有条件的边合区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经贸投资合作和边境贸易。

第十五条边合区内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边合区项目用地要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严格控制用地标准,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提高土地投入产出水平。

第十六条边合区所在州、市要按照产城融合的要求,加强边合区与城区基础设施对接,实现一体化布局和联动发展,完善边合区城市功能。

第四章设立与升级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沿边开发开放需要,统筹规划、批准设立省级边合区。

第十八条优先支持规划科学、基础设施完善、空间布局合理、产业体系完备、发展前景好、具有一定经济总量的省级边合区申报国家级边合区。

第十九条申报国家级边合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省级边合区所在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产业规划;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的评审意见;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选址意见书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由统计部门提供的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完成情况;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边合区内符合中央和省投资安排方向及领域的项目,统筹纳入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省级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省直有关部门在资金安排、贴息补助及前期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支持。

第二十一条边合区土地利用计划实行优先安排、重点保障。省级项目的建设用地预审件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主管部门预审(另有文件规定除外),农用地征转报件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在安排有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充分考虑边合区发展需要,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三条支持边合区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农业综合开发、矿产开发、旅游合作、境外生产加工基地建设等,省级“走出去”专项资金予以重点倾斜支持。

第二十四条鼓励边合区内市场主体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简化边合区内企业人民币跨境投资审批手续,支持银行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支持和推动人民币直接投资。加快边合区省级投融资平台建设。

第二十五条制定入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鼓励政策,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在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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