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化聚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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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箱公司企业标准
氯化聚乙烯
1998-xx 发布 1998 实施xxxx冰箱公司发布
QJ/KB 1410.053-98
前言
本标准是参照山东潍坊亚星化工集团总公司企业标准QB/YXJ-10108《氯化聚乙烯》制订的,适应我公司冰箱门框、门封用原材料氯化聚乙烯的进厂验收。
本标准由冰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技术开发部和质保部起草并解释。
本标准1998年12月首次发布,主要起草人:。
企业标准
氯化聚乙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氯化聚乙烯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低压聚乙烯经氯化反应后制得白色粉状的氯化聚乙烯,为一种弹性体,主要用作PVC抗冲击改性剂。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601-88 化学试剂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 2828-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3技术要求
3.1分子式和分子量
分子式:(CH2CHCL)m (CH2CH2)n(CHCLCHCL)p
分子量:8万~50万
3.2 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冰箱公司 1998-12-21 批准 1998-12-28 实施
4 检验方法
4.1 氯含量的测定(燃烧法)
4.1.1 试剂
NaOH溶液:0.1mol/L;
HNO3溶液:1+1;
AgNO3(GB 601)标准溶液:0.05mol/L,用0.1molNaCL标准溶液标定;
K2CrO4指示剂:10.0×10-2;
酚酞指示剂:1.0×10-2;
NaHCO3溶液:1.0×10-2;
O2:工业用氧气瓶。
4.1.2 仪器
带水封的平底烧瓶:300mL;
分析天平:1/10000。
4.1.3 测定步骤
称取10mg~20mg(准确至0.1mg)氯化聚乙烯样品,用一定大小(3cm~4cm)无灰滤纸包裹,用铂金丝缠绕于燃烧瓶勾上,加入20mL 0.1mol/L NaOH溶液于燃烧瓶中,从瓶底部通入氧气2min~3min,点燃滤纸,立即插入燃烧瓶,压紧盖子,并用蒸馏水封好,样品充分燃烧完后,摇动燃烧瓶,直至烟雾消失,瓶内呈现透明为止。把溶液转入250mL 锥形瓶中,冲冼燃烧瓶,洗液一并转入250mL锥形瓶中,加1~2滴酚酞指示剂,摇动锥形瓶,用1+1 HNO3中和至红色刚消失,稀至约100mL。加 1mL 1.0×10-2NaHCO3,再加1mL 1.0×10-2K2CrO4指示剂,用0.05mol/L标准溶液AgNO3滴定至出现砖红色,即为终点。同上述操作,不加样品,同时作空白测定,按下式计算样品含氯量:
(V1-V0)×0.05×0.03545
V = ―――――――――――――× 100 (1)
m
式(1)中:V1 ――样品滴定用AgNO3,mL;
V0――空白滴定用AgNO3,mL;
0.05 ―― AgNO3摩尔浓度,mol/L;
0.03545 ――氯的毫摩尔质量,g/mmol;
m ――样品质量,g;
V ――氯含量,×10-2。
4.2 挥发份测定
4.2.1 仪器
a)称量瓶;
b)烘箱和干燥器。
4.2.2 测定步骤
将称量瓶放入105℃±2℃的烘箱中,烘至恒重,在已恒重的称量瓶中称取10g样品(精确至0.0002g),然后放入105℃±2℃的烘箱中烘1h,取出放在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量。结果计算:
G1-G2
G = ――――× 100 (2)
G1
式(2)中:G1――烘干前试样的质量,g;
G2――烘干后试样质量,g;
G ――挥发份,×10-2。
4.3 表观密度的测定
4.3.1 仪器
a)天平原精度(0.01g);
b)表观密度测定仪;
c)量筒。
4.3.2 测定步骤
用量筒取氯化聚乙烯粉料1125mL注入表观密度测定仪之漏斗中,将漏斗插板缓缓抽出,使氯化聚乙烯粉料自由注入接受器中(不准振动),用刀子削平,称其质量。结果计算:
H1-H2
H =―――― (3)
100
式(3)中:H1――试样加接受器质量,g;
H2――接受器质量,g;
100 ――接受器容量,mL。
H ――表观密度,g/mL。
5 检验规则
5.1 氯化聚乙烯产品应由生产厂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每批出厂产品都应符合本标准要求(有特殊需要的,可按供需合同进行)。每批出厂的氯化聚乙烯产品都应附有合格证明书及检验报告。
5.2 进货验收,按本标准要求进行检测,化学检测可测氯含量、挥发份、表观密度。新定点厂,连续检测3批,合格后改为1次/月。如发现一次不合格,则恢复1次/批。
5.3 以进货1 次量为1批次。以每一包为一个单位产品,按GB 2828,正常一次抽样方案,特殊检查水平S-2,AQL值4.0抽样检测,最少抽样不得少于3个样。如有一个样或一个项目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批。
5.4 验收取样时,将取样器插入袋深1/3处,取样不小于200g,装入干燥、洁净、带有磨塞的玻璃瓶中,注明产品批号、规格、取样日期等。
5.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需仲裁时,仲裁机构由双方协商选定,按本标准规定和一次抽样方案进行。供需双方须共同抽样,分作两份,一份作仲裁,一份留底封存。
6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6.1 氯化聚乙烯产品用内衬聚乙烯薄膜的编织袋进行包装。
6.2 每袋净重25kg±0.1kg。
6.3 外包装正面印有商标,生产厂名称、净重并带有注明批号、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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