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化妆品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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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日韩化妆品法规标准[详]

欧美日韩化妆品法规标准[详]
氯氧化铋
Bismuth oxychloride.
73.218
愈创蓝油烃
Guaiazulene.
73.219
棕红
Henna.
73.225
氧化铁
Iron oxides.
73.2298
亚铁氰化铁铵
Ferric ammonium ferrocyanide.
73.2299
亚铁氰化铁
Ferric ferrocyanide.
73.1326
氢氧化铬绿
Chromium hydroxide green.
73.1327
氧化铬绿
Chromium oxide greens.
73.1329
鸟嘌呤
Guanine.
73.135
云母钛珠光颜料
Mica-based pearlescent pigments.
73.1375
焦倍酚;邻苯三酚
Pyrogallol.
欧美日化妆品法规标准
以下法规标准仅供参考,请注意查询使用最新规定。
1、美国联邦法典化妆品规定
法规/标准编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21CFR1
总那么
General Regulations
21CFR
70.3
定义
Definitions.
70.5
着色剂使用的一般限定
General restrictions on use of color additives.
73.3
胭脂树橙提取物
Annatto extract.
73.35
叶黄素
Astaxanthin.
73.4
脱水甜菜〔甜菜粉末〕
Dehydrated beets (beet powder).

化妆品法规的重大变化

化妆品法规的重大变化
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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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的细 节
表1 日 本的肯定名单中与 E C化妆品指导之附录 V I I 中的紫外滤光剂
附 录 E C 遮 光 剂
晶拿上 -- 允的大 参耋 国药 茎 妻报 N名 本许最 。 美的名翥 c 囊
考值 浓度
允许在所有 化妆 品中使用 的
废 除 了组 分 必须 是 在综 台 许可 标 准 ( L )列 的这 一条 规 定 。 因此 仅用 组 C S 分 被 列入 否 定名 单 ,受 限制 的组 分 列入 受 限制 名单 , 防腐 剂和 紫 外线 过滤 剂列入 肯定名 单 ,而所 谓 “ 煤焦油 ”性质 的肯定名 单还 是保持原 样 。 依 附于 16 90医疗 事务 法令 的通报 也 已经 被修 改…。化 妆 品或准 药物 的
大用最为 0 6 . %,月桂基肌氨酸钠仅限 于使用在头发用而不是护肤用化妆 7
品中 ,且最 大用量 不超 过 0 %。 . 5
表 2 日本肯定名单和 E C化妆品指导之附录 V 中均有的防腐剂 l
附录 v1
日釜 磊
豆蔻酸酯、丙烯基戊醇、水杨酸和十八烷醇.而现在要求列出所有的成分。 日本化妆 品工业协会 ( I J A)已经成立了一个标签名称的 日文统命名法 以 C
确 定其 日文名称 ,其 中许 多只是 | 1 NC 名称 的翻 译或 者音译 。以前 列在 C S L 上 的所 有成 分 都 已经指 定 了 日文 名 称 .对 于其他 的必须 由 J A 去制订 要 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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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 品法规 的重大变化
De r d o r b a Re b u  ̄
日本 化妆 品 的规 定有 两个主 要变化 ,一是 所有 组成 的介 绍上 标有. 日 在

国外化妆品标签要求内容

国外化妆品标签要求内容

国外化妆品标签要求 2004-3-3一、美国对化妆品标签的要求美国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依据1938年颁布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法”,颁布了对化妆品标签的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所有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必须符合规定,这是评价化妆品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也是对化妆品进行管理的主要容。

凡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禁止在市场上销售。

现将对化妆品标签的要求摘录如下:(一)对标签容的要求1.在标签的主显示面主显示面系指在通常销售的情况下最容易看到的标签标识的正面。

在该标签的主显示面必须注明下列各项:(1)产品名称。

(2)鉴别项目:包括描述名称或说明产品性质或用途。

(3)容物准确的净重:固体、半固体或粘稠状化妆品重量以磅和盎司表示;液体以美国加仑、夸脱、品脱和液体盎司为单位表示。

净重也可另外再以公制系统表示。

(4)警告:如果产品的安全性未经充分检测,就需注明:本产品的安全性未经确定。

2.在标签的信息说明面通常在包装的侧面和背面,需注明以下项目:(1)生产厂或将产品投放州间贸易的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地址必须包括街道、城市、州和邮政编码,如果经销商不是生产厂或批发商,则必须在标签中按规定的语句说明。

(2)产品成分:在美国,要求在供个人使用的零售化妆品标签上注明成分。

但是对于在专业机构用于专业人员的发用产品或化妆品以用在工作场所供个人使用的清洁、护肤产品,如果不将其销售给消费者作为家庭使用时可以不需注明成分。

注明成分必须使用英语。

成分的排列顺序是根据其用量和主要用途决定的。

属于药品的化妆品,需把活性药品成分排在化妆品成分之前。

色素和含量小于或等于百分之一的成分可不考虑用量次序排列。

通常排列次序为:活性药品成分、用量小于等到于1%的成分、色素、其他成分。

注明成分时对所使用的成分名称需采用法定名称。

经美国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同意不需注明的成分可以注明为“其他成分”。

(3)警告:美国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要求在某些产品标签上标注法规规定的警告和注意事项,如气溶胶产品、女用除臭喷雾剂、儿童用泡沫浴产品等。

日本化妆品标准(中英文对照版)

日本化妆品标准(中英文对照版)

Japanese Standards For Cosmetics日本化妆品标准翻译翻译::梁子 Translated by Liangzi目 录Forewords/前言............................................................................................................................................................1 1.General provisions/总则............................................................................................................................................1 2. Prohibition of inclusion of ingredients other than preservatives, UV absorbers and tar colors/除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之外的其他禁用化妆品原料...........................................................................................................1 3. Limitation on inclusion of ingredients other than preservatives, UV absorbers and tar colors/除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之外的其他化妆品原料用量限度...................................................................................................2 4.Limitation on inclusion of preservatives, UV absorbers and tar colors/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用量限度..................................................................................................................................................................................2 5. Glycerin mixed with cosmetics should contain diethylene glycol less than 0.1g per 100g glycerin./化妆品中甘油含量中二甘醇含量应低于1.0g/100g 甘油。

【精品】日本化妆品管理规定

【精品】日本化妆品管理规定

【关键字】精品日本化妆品管理规定日本化妆品管理规定日本对化妆品进行管理的法规主要是日本厚生休息省颁布的《药事法》(The 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但是涉及化学物质管理、容器生产和销售等法律也必须遵守。

2001年之前,日本对化妆品和医药部外品都实行审批制,2001年日本《药事法》进行了修订,自起取消了对化妆品的审批。

厚生省负责全国的化妆品管理工作。

厚生省内的医药安全局具体负责化妆品的管理,该局设有审查管理课、安全对策课、监督指导课等7个处室。

地方政府的生局负责化妆品的监督执法工作,其工作任务是:①对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② 对无证企业的管制;③进口化妆品的监管;④ 广告宣传的监督。

全国有3500名监督员,监督员90%是药剂师,分布在地方卫生局。

1 化妆品分类化妆品在日本被分为两类,一类叫“化妆品”(cosmetics),类似于我国所称的普通化妆品,包括香皂、洗发香波、护发素、雪花膏、化妆水、彩妆化妆品、牙膏等;另一类被称为“医药部外品”(quasi—drugs),类似于我国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药皂、去屑洗发香波、药用牙膏、染发剂、烫发剂、生发剂等。

2 监督管理简介2.1 化妆品2.1.1 日本对化妆品不实行审批制,企业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行规范自己的生产行为,企业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但企业在生产任何新产品之前,必须向当地卫生部门备案(仅备案产品名称),进口商进口新化妆品则要求进口商向当地卫生部门备案。

企业对产品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2.1.2 对于化妆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厚生休息省将其分为两类来管理,第一类原料是“化妆品使用的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另一类是“除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之外的其他化妆品原料”。

对于第一类原料,厚生休息省发布“许可原料名单”,企业生产化妆品要使用此类原料时只能使用名单之内的原料,使用名单之外的原料必须经过审批。

化妆品强制标准

化妆品强制标准

化妆品强制标准
化妆品强制标准主要由国家和地区的化妆品法规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化妆品强制标准:
1. 美国:美国的化妆品法规主要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制定。

FDA对化妆品的基本要求包括产品必须真实、合法、透明,不含有毒或有害成分,以及正确标签。

2. 欧洲:欧洲化妆品法规由欧盟COSMETIC REGULATION(NO. 1223/2009)规定。

该法规对化妆品的配方、标签、包装、进口和营销等方面都进行了规定。

3. 中国:中国的化妆品法规主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中国的化妆品标准包括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检验方法、包装、标签和包装材料等方面。

4. 日本:日本的化妆品法规主要由厚生劳动省制定。

日本的化妆品标准
包括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检验方法、包装、标签和包装材料等方面。

以上这些标准主要是为了保障化妆品的安全和有效性,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化妆品监管体制和法规介绍

化妆品监管体制和法规介绍

化妆品监管体制和法规介绍
1.化妆品监管体制
(1)政府监管部门:各国政府都设立了相应的化妆品监管部门来负责化妆品的注册、审批、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这些部门通常负责制定和执行化妆品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并通过监督抽检和检验等手段来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第三方检测机构:为了保证化妆品质量和安全性,许多国家和地区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化妆品进行检验和测试。

这些机构通常是独立的实验室或认证机构,具备相关的检测设备和资质,能够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微生物检测等。

2.化妆品法规
(4)其他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法规:除了上述提到的欧盟、美国和中国的法规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都制定了相关的化妆品法规。

例如,日本的化妆品法规着重于对特定成分的限制和对功能性化妆品的监管;巴西的化妆品法规规定了化妆品的注册和审批要求等。

总结起来,化妆品监管体制和法规的设立和实施是为了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公众健康安全。

各国家和地区的法规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不同程度的制定和完善,以适应化妆品市场的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

同时,还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推进化妆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健康发展。

化妆品管理和法规高瑞英化妆品概述培训课件

化妆品管理和法规高瑞英化妆品概述培训课件

化妆品管理和法规高瑞英化妆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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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种常见化妆品皮肤病:
(1)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是指接触化妆品而引起刺激性接触性皮炎和 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2)化妆品光感性皮炎:
是指用化妆品后,又经过光照而引起的皮肤 炎症性改变,是化妆品中的光感物质引起皮 肤黏膜的光毒性反应或光变态反应。
(3)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
(6)化妆品指甲损害:
是指应用指甲化妆品所致的指甲本身及指甲周围 组织的病变。
致敏性 原发性刺激性皮炎 光感性皮炎
化妆品管理和法规高瑞英化妆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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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妆品的内在质量评估
1.化妆品的安全性评估:
涉及范围:安全性试验 原料的安全性
产品的安全性 安全性评价 使用方法安全
包装容器安全
化妆品管理和法规高瑞英化妆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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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化妆品的分类
一、国际上对化妆品的分类 1.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分: 清洁类化妆品(用于清洁皮肤、毛发) 、基础化妆品
具体规定:牙膏、香波、浴液、香皂、洗手 液等均属于化妆品范畴;香熏类产品、空气 清新剂等不属于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范畴。
化妆品管理和法规高瑞英化妆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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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对化妆品三种定义的共性: (1)核心部分是直接接触人体皮肤表面 由于化妆品是直接接触人体皮肤表面的产品,
它涉及人体的健康和安全。 确认化妆品范围:强调直接接触人体皮肤表面。 (2)明确表述我国化妆品产品有清洁作用 (3)表明化妆品适用于人体的途径 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
化妆品管理和法规高瑞英化妆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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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化妆品的分类
一、国际上对化妆品的分类 1.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分: 清洁类化妆品(用于清洁皮肤、毛发) 、基础化妆品

化妆品管理和法规

化妆品管理和法规

谢谢!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年4月1日起推荐执行。 “日本化妆品成分法典规定”,日本市场
上的化妆品配料由化妆品“综合许可标准” 进行了分类,共分11类,并被卫生福利部 认定为化妆品配料的质量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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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化妆品管理模式的主要内容 1.化妆品的定义: 除外:疾病诊断、治疗、预防物质,影响人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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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化妆品管理模式
一、美国化妆品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 1.企业自律原则,化妆品产品无需注册。 2.生产厂商无需注册。 3.产品在使用时必须是安全的,是制造商
的责任。
4.化妆品必须遵照GMP要求生产和管理,是 法定的。
5.有限的一些成分被禁用于化妆品。 6.系改正。
第四节 化妆品规定的国际协调
一、化妆品规定国际协调的必要性 化妆品是国际化商品,为不妨碍其流通,
各国管理规定必须协调整合。 美国、欧盟和日本三大产地,是化妆品规
定的国际化协调和整合的重点。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二、化妆品规定的国际化协调发展趋势 各国存在差异 努力国际化协调,促进生产及贸易国际化。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二、美国化妆品管理模式的主要内容 1.化妆品定义。 2.功效化妆品管理。 3.化妆品安全管理。 4.条例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成分。 六氯酚(HCP) 汞化合物 含氯氟烃推进
剂 硫氯酚 卤代N-水杨酰苯胺 氯仿 乙 烯基氯 亚甲基氯 5.生产许可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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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世界化妆品管理模式
第一节 欧盟的化妆品管理模式 一、欧盟化妆品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 1.化妆品定义范围广。 2.市场监督不需要许可证,管理模式上以企业自律为主。 3.产品备案制度完善。 4.遵守欧盟一体化的法规;成员国之间用同一标准进行监督。 5.生产体系要求达到GMP,是法定的。 6.使用国际专业命名化妆品原料(INCI)名称命名。 7.强调产品标签标识的信息完整,使消费者易于了解产品信

各国化妆品保质期

各国化妆品保质期

各国化妆品保质期保质期是反映化妆品品质的重要因素,也是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重点查看的内容。

目前,化妆品保质期的标注方式多种多样,如有的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有的标注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开封后使用期限等。

那么,应该如何读懂化妆品保质期呢?01化妆品保质期标注有规定化妆品保质期主要是针对在适当条件下储存的未开封化妆品。

我国国家标准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明确规定,化妆品保质期应按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同时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标注。

化妆品生产日期应按年、月、日顺序标注;保质期应按保质期几年、保质期几个月等方式标注。

在保质期内,产品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质量(品质)。

化妆品生产批号由化妆品生产企业自定,多数与生产日期一致或能溯源到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一般用“请在某年某月之前使用”等语句表达。

从保质期标注方式来看,合格化妆品的包装上应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同时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如果只标有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消费者无法了解该产品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如果只标有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消费者则无法了解其生产时间。

02应注意化妆品开封后使用期限保质期内的化妆品是绝对安全的吗?答案是否定的。

如果化妆品储存在不适宜的环境条件下(如防晒产品在烈日下开封放置),即使未到保质期,其品质也有可能发生变化。

此外,不洁净的手直接接触化妆品或多人共用同一个产品还会带来二次污染或交叉污染风险,直接影响产品品质。

此外,开封后的化妆品与空气接触的频率加大,保质期也会大打折扣。

为更准确地标示开封后化妆品的保质期,欧盟最先提出对于保质期超过30个月的产品,必须标注开封后使用期限的要求。

韩国也有类似规定。

我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保质期不少于36个月的产品,可以以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的方式标注保质期。

虽然使用期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化妆品安全性,但由于化妆品的包装及使用情况复杂,且影响化妆品品质的因素很多,不能仅凭使用期限来判断化妆品品质。

日本化妆品标准(中英文对照版)

日本化妆品标准(中英文对照版)

Japanese Standards For Cosmetics日本化妆品标准翻译翻译::梁子 Translated by Liangzi目 录Forewords/前言............................................................................................................................................................1 1.General provisions/总则............................................................................................................................................1 2. Prohibition of inclusion of ingredients other than preservatives, UV absorbers and tar colors/除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之外的其他禁用化妆品原料...........................................................................................................1 3. Limitation on inclusion of ingredients other than preservatives, UV absorbers and tar colors/除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之外的其他化妆品原料用量限度...................................................................................................2 4.Limitation on inclusion of preservatives, UV absorbers and tar colors/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用量限度..................................................................................................................................................................................2 5. Glycerin mixed with cosmetics should contain diethylene glycol less than 0.1g per 100g glycerin./化妆品中甘油含量中二甘醇含量应低于1.0g/100g 甘油。

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化妆品重金属、微生物标准

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化妆品重金属、微生物标准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眼部口唇类)及化妆品法案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禁用物质"锑"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准,参照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或每毫升化妆品中)
岁以下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理法规及检测
方法与指南,
07年12月欧盟
通报禁用物质
"锑"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日本法定医药品、化妆品色素

日本法定医药品、化妆品色素
附則略 通則略
第一部 品目 1 赤色 2 号(別名アマランス(Amaranth)) 2 赤色 3 号(別名エリスロシン(Erythrosine)) 3 赤 色 102 号 ( 別 名 ニ ュ ー コ ク シ ン (New Coccine)) 4 赤色 104 号の(1)(別名フロキシン B(Phloxine B)) 5 赤色 105 号の(1)(別名ローズベンガル(Rose Bengal)) 6 赤 色 106 号 ( 別 名 ア シ ッ ド レ ッ ド (Acid Red)) 7 黄色 4 号(別名タートラジン(Tartrazine)) 8 黄色 5 号(別名サンセットイエロー FCF(Sunset Yellow FCF)) 9 緑色 3 号(別名ファストグリーン FCF(Fast Green FCF)) 10 青 色 1 号 ( 別 名 ブ リ リ ア ン ト ブ ル ー FCF(Brilliant Blue FCF)) 11 青色 2 号(別名インジゴカルミン(Indigo Carmine)) 12 1 から 11 までに掲げるもののアルミニウム
12 だいだい色 403 号(別名オレンジ SS(Orange SS)) 13 黄 色 401 号 ( 別 名 ハ ン サ イ エ ロ ー (Hanza Yellow)) 14 黄色 402 号(別名ポーライエロー5G(Polar Yellow 5G)) 15 黄色 403 号の(1)(別名ナフトールイエロー S(Naphthol Yellow S)) 16 黄色 404 号(別名イエローAB(Yellow AB)) 17 黄色 405 号(別名イエローOB(Yellow OB)) 18 黄色 406 号(別名メタニルイエロー(Metanil Yellow)) 19 黄色 407 号(別名ファストライトイエロー 3G(Fast Light Yellow 3G)) 20 緑 色 401 号 ( 別 名 ナ フ ト ー ル グ リ ー ン B(Naphthol Green B)) 21 緑色 402 号(別名ギネアグリーン B(Guinea Green B)) 22 青 色 403 号 ( 別 名 ス ダ ン ブ ル ー B(Sudan Blue B)) 23 青 色 404 号 (別 名フ タロシ アニ ンブ ルー (Phthalocyanine Blue)) 24 紫 色 401 号 (別 名ア リズロ ール パー プル (Alizurol Purple)) 25 黒色 401 号(別名ナフトールブルーブラック (Naphthol Blue Black)) 26 1、5 から 7 まで、9、11、14、15、18、19、 21、24 及び 25 に掲げるもののアルミニウムレー キ 27 11 及び 21 に掲げるもののバリウムレーキ

国外关于美白化妆品的相关法规介绍

国外关于美白化妆品的相关法规介绍
疗,而不是“淡化皮肤色泽,起到美容的目的”, 由此可见,在日后的监管过程中,FDA 也只是 针对宣称有诸如“help get rid of ugly spots and freckles on the skin”的化妆品企业发送了 warning letter,要求其按照 OTC 药品进行产品 生产和销售,而没有将一些宣称“lightening skin(美白肌肤)”的化妆品,等同于 OTC 药品进 行监管。
(2) 即使按照 OTC 来进行管理的部分“美白 产品”,其管理的核心之一是基于活性物质, 即原料,而不是产品,FDA 确定了活性物质 的种类和剂量,以及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 等规定,企业无需进行产品上市前的行政许 可,而是采取事后监管的对策。
2 欧盟对美白类化妆品管理的简述 及启示
2.1 欧盟美白类化妆品管理简述
(4)2006 年
FDA OTC Monograph Process 本身就是一 个动态的过程,随着针对某类 OTC 药品活性 物质的安全和疗效的信息积累,会正式确定 某专论(final monograph),或将其删除, 按照新药来管理。
针对情况,在随后的 20 多年里,陆续有关于氢醌 的安全性评估文件出台,比如:1982:欧盟将氢醌 列入限用物质清单,规定其只能作为染发剂使用; 1994~1996: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氢醌有潜在的致癌 和长期使用可产生皮肤褐黄病;2000:欧盟再次声 明,氢醌不能作为美白剂使用,并且将染发剂限量 调整为 0.3%。美国 FDA 于 2006 年,提出了 tentative final monograph,计划将氢醌从 OTC bleaching product 中删除,按照新药进行管理,着 重上市前的评估,并征求各方意见。
针对医药部外品,必须在上市前获得官方许可,而 且所使用原料必须满足“医药部外品成本标准”的 规定,针对没有被上述标准收录的医药部外品原料, 将视为新原料,需要首先申报,获得批准,才可以 进行相关医药部外品成品的申报。

日本化妆品法规概述

日本化妆品法规概述

日本化妆品法规概述1.日本化妆品法规在日本化妆品是受《药事法》管制的。

《药事法》于1960 年由日本厚生省制定颁发,经过6次修订,一直沿用至今。

《药事法》是为了确保医药品,医药部外品和化妆的有效性、安全性而制定的法律。

在日本,化妆品,无论是制造、销售或进口都必须遵循《药事法》的规定,并得到厚生大臣的承认和许可。

除了药事法外,涉及化妆品的法律还有很多,从化妆品的计划、制造、进口、销售、废弃,所有业务都必须遵守法规制度。

如毒剧物管理法、与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的规则相关的法律、关于化妆品的制造及品质管理自主基准(化妆品GMP)、关于化妆品使用上的注意事项标识自主基准、SPF测定基准等。

2. 日本对化妆品的特殊定义日本将化妆品同药品同等对待,其在定义上有所不同。

化妆品是为了清洁、美化人体、增加魅力、改变容貌,保持皮肤及头发健美而涂擦、散布于身体或用类似方法使用的产品。

化妆品是对人体作用较缓和的物质。

在《药事法》中以清洁身体为目的而使用的肥皂、牙膏也属于化妆品的范畴,这与社会上一般的概念有所不同。

另外,一般人当作化妆品使用的染发剂、烫发液、粉刺霜、防干裂、治冻伤的膏霜及对皮肤或口腔有杀菌消毒药效的,包括药效牙膏,在药事法中都称为医药部外品。

日本化妆品,可分为一般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两大类。

特殊化妆品包括11类,分别是含激素、含抗组织胺剂、含维生素、含甲醇、含苯甲酸、含异丙基甲酚等、含斑蝥酊等、含对氨基苯甲酸及其酯、含二硫四甲秋兰姆、含月桂酰肌氨酸钠和含十一烯酸单乙醇酰胺化妆品。

对每一种特殊化妆品,其原料的要求和用量都有极其严格的规定。

例如,含抗组织胺剂的化妆品只能使用于头部,所含抗组织胺剂的种类必须是氨基醚型的抗组织胺剂。

其用量要求是每100g该化妆品所含抗组织胺剂用量必须小于0.2ml。

含斑蝥酊等的化妆品,是指含斑蝥酊、生姜酊或辣椒酊等的化妆品,其中100g所含斑蝥酊,生姜酊、辣椒酊的合并计量必须小于1g。

各国化妆品标签要求对比

各国化妆品标签要求对比

各国一般化妆品标签要求比较
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
净含量强制性SI公制标示强制性SI公制标示,
美国惯例单位允许到
2009年强制性美国惯例单位
标示,或和SI公制同
时使用
强制性SI公制标示强制性SI公制标示强制性SI公制标示,
或和英制同时使用
全成分标注2009年11月14日
起必须标注
必须标注必须标注必须标注必须标注必须标注成份名称INCI中文译名INCI名称INCI名称INCI日文译名INCI韩文译名INCI名称
保质期标注“生产日期和
保质期”或“生产
批号和限期使用日
期”小于30个月的标注限
期使用日期;大于30
个月的要标注打开后
可以安全使用的时间
要说明在什么时间内
使用是安全的
指定产品需要标注需要标注生产日
期,但不需标注保
质期
生产日期或有效日期
使用说明必要时标注必要时标注必要时标注必须标注不强制但推荐标注必要时标注生产批号/编码必须标注必须标注不要求标注必须标注必须标注必须标注
警告声明无详细规定当含有某种物质时指
令有规定有规定有规定有规定当含有某种物质时指
令有规定
(续表)
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盟
功效宣称禁止使用医疗用语只要有科学证明的功
效均可标注,有的成
员国有详细规定
禁止使用医疗用语法规规定宣称用语法规规定宣称用语有相关法规规定
语言要求规范的汉字,允许
同时使用汉语拼音
或少数民族文字或
外文各国母语或欧盟官方
语言或上述两种语言
同时标注
英文日文韩语;可同时使用
中文和其它外语
英语及/或本国语言
及/或销售地的消费
者能够接受的语言。

化妆品行业产品召回与消费者补偿方案

化妆品行业产品召回与消费者补偿方案

化妆品行业产品召回与消费者补偿方案第一章产品召回概述1.1 产品召回的定义1.2 产品召回的必要性第二章产品召回法律法规2.1 我国化妆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2.2 国际化妆品召回法规概述第三章产品召回流程3.1 发现问题产品3.2 评估召回等级3.3 启动召回程序3.4 召回执行与监控第四章消费者补偿原则4.1 补偿标准的制定4.2 补偿方式的确定4.3 补偿期限的设定第五章消费者信息收集与沟通5.1 信息收集途径5.2 信息沟通渠道5.3 信息处理与反馈第六章消费者补偿方案设计6.1 直接赔偿6.2 换货或退货6.3 补偿性服务第七章召回产品处理7.1 产品检测与鉴定7.2 产品无害化处理7.3 产品销毁与记录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8.1 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8.2 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8.3 消费者权益纠纷处理第九章召回案例分析与启示9.1 国内召回案例9.2 国际召回案例9.3 召回案例启示第十章企业内部管理10.1 产品质量管理10.2 员工培训与考核10.3 内部审计与改进第十一章消费者教育11.1 化妆品知识普及11.2 消费者权益教育11.3 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第十二章行业监管与自律12.1 政府监管措施12.2 行业自律机制12.3 企业社会责任第一章产品召回概述1.1 产品召回的定义产品召回是指在产品上市后发现存在重大瑕疵或安全问题,可能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时,制造商或销售商采取的一种主动性措施,公告并要求消费者将问题产品退回,以便制造商进行更换、修复或销毁等处理。

产品召回通常涉及汽车、药品、食品、电子产品等多个领域,旨在确保消费者的使用安全,降低制造商和销售商的法律风险。

1.2 产品召回的必要性产品召回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障消费者权益。

产品召回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产品安全隐患,降低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危险,维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企业形象。

面对问题产品,主动召回表明了企业对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视,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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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部外品和化妆品
防止呕吐等不适感、 ①防止呕吐等不适感、口臭或者体臭 防止痱子、 ②防止痱子、溃烂 法律规定的医药部外品③防止脱发,生发或脱毛 防止脱发, 为了人或动物的保健,驱除或防止老鼠、 ④为了人或动物的保健,驱除或防止老鼠、 医药部外品 蚊虫的叮咬 卫生用棉类用品(包括纸棉类) ①卫生用棉类用品(包括纸棉类) ②对人体具有缓解作用的用品

药事法的管辖范围- 法第2 药事法的管辖范围-(法第2条1、2、3、4项) 医药品、医药部外品、 医药品、医药部外品、化妆品以及医疗器械
化品管理和医药品管理同属于一个管理范畴。 化妆品管理和医药品管理同属于一个管理范畴。
药事法 厚生劳动省) (厚生劳动省)
开发\制造销售\流通\ 开发\制造销售\流通\售后使用
厚生劳动省是日本负责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主要部门, 厚生劳动省是日本负责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主要部门,厚生劳动 是日本负责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主要部门 省设有11个局,主要负责日本的国民健康、医疗保险、 11个局 省设有11个局,主要负责日本的国民健康、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提 药品和食品安全、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劳动就业、 供、药品和食品安全、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弱势群体 社会救助等职责。管理职责涵盖了我国的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 社会救助等职责。管理职责涵盖了我国的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劳动社保部的医疗保 民政部的医疗救助、 险、民政部的医疗救助、国家质检总局的国境卫生检疫等部门的相 关职能。 关职能。 开发\制造销售\流通\ 开发\制造销售\流通\售后使用
医药部外品和化妆品
药用化妆品 ①香波 ②护发素 ③化妆水 面霜、乳液、护手霜、 ④面霜、乳液、护手霜、化妆用油 ⑤剃须用剂 ⑥防晒剂 ⑦面膜 药用皂(含洁肤剂) ⑧药用皂(含洁肤剂)
医药部外品和化妆品
医药部外品 药用化妆品
医药部外品和化妆品
化妆品 日本 化妆品是指以清洁、美化人体,增加魅力,改变容 化妆品是指以清洁、美化人体,增加魅力, 保持皮肤或毛发健康为目的,以涂擦、 貌,保持皮肤或毛发健康为目的,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 类似的方法使用于人体的物品,对人体作用缓和。 类似的方法使用于人体的物品,对人体作用缓和。除这些 使用目的外,以上述医药品中第二(药品)或者第三( 使用目的外,以上述医药品中第二(药品)或者第三(影 响人体结构或功能) 响人体结构或功能)中所规定的用途作为使用目的的物品 以及医药部外品除外。 以及医药部外品除外。 ——药事法第2条第3项 如:彩妆类的产品
许可
• 许可是针对企业的,为了确保制造销售的医药部外品、化妆品在保健 许可是针对企业的,为了确保制造销售的医药部外品、 卫生方面没有缺陷,需要对工厂的制造业结构设备状况、 卫生方面没有缺陷,需要对工厂的制造业结构设备状况、人员等进行 审查。 审查。 • 没有获得许可就不能进行制造和销售化妆品。 没有获得许可就不能进行制造和销售化妆品。 • 为了使许可制顺利进行,制定了两个标准:质量管理标准(GQP)、 为了使许可制顺利进行,制定了两个标准:质量管理标准(GQP)、 制造售后安全管理标准(GVP)。(申请至被“许可” )。(申请至被 个月。) 制造售后安全管理标准(GVP)。(申请至被“许可”约6个月。) • 上述两项标准是许可的必要条件
(财务省) 财务省)
厚生劳动省
《厚生劳动省》 厚生劳动省》
“厚生” 出自《尚书 大禹谟》:“正德、利用、厚生惟和”,意为 厚生” 出自《尚书•大禹谟 大禹谟》 正德、利用、厚生惟和” 厚生 使人民生活富足。 使人民生活富足。
最初成立于1938 1938年 昭和13 13年 11日 厚生省最初成立于1938年(昭和13年)1月11日 2001年成立 厚生劳动省2001年成立
许可
• ① ② ③ ④ ⑤ • • 申请许可所需材料 工厂周边略图(许可更新申请时可以省略) 工厂周边略图(许可更新申请时可以省略) 工厂占地内的建筑物配置图( 工厂占地内的建筑物配置图(填写所有与工厂处于同一范围 内的建筑物) 内的建筑物) 工厂平面图(明确填写结构设备配置, 工厂平面图(明确填写结构设备配置,以及建筑物大小和各 室面积(m2) 室面积(m2)… 制造设备器具一览表 试验检查设备器具一览表 相关人员履历书以及其他参考文件。 相关人员履历书以及其他参考文件。 许可证必须放置在办事处显而易见的位置
——GB5296.3-2008
医药部外品和化妆品
医药部外品 少量 药用化妆品 药用化妆品 化妆品 化妆品 日本
化妆品 中国
批准
• 批准 批准是针对同一品种产品的,就产品的名称、成分、含量、用法、 批准是针对同一品种产品的,就产品的名称、成分、含量、用法、 用量、功能、安全性等进行审查以符合标准要求。( 。(申请至批准需要 用量、功能、安全性等进行审查以符合标准要求。(申请至批准需要 个月的时间) 约6个月的时间) • a b c d e 申请“批准” 所需的资料:根据有效成分的种类 起源、 起源、发明经过以及外国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物理化学性质以及规格、 物理化学性质以及规格、试验方法等相关资料 稳定性相关资料(化妆品不需要) 稳定性相关资料(化妆品不需要) 安全性相关资料 功能或者效果相关资料(化妆品不需要) 功能或者效果相关资料(化妆品不需要)
医药部外品和化妆品
化妆品 中国 以涂抹、洒、喷或其他类似方式,施于人体任何部位 以涂抹、 喷或其他类似方式, 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芳香、 ),以达到清洁 (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 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养、 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的产品。
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医药部外品
医药部外品和化妆品
对人体具有缓解作用的用品
(1)用于改善胃部不适的药物 ) (2)防止打鼾药 ) ((18)内容除外) (3)以钙为主要有效成分的保健药(( )内容除外) )以钙为主要有效成分的保健药(( (4)漱口药 ) ((1) (5)健胃药(( )以及(26)内容除外) )健胃药(( 以及( )内容除外) ((19) (6)口腔咽喉药(( )内容除 外) )口腔咽喉药(( (7)隐形眼镜佩戴用药 ) ((14)内容除外) (8)杀菌消毒药(( )内容除外) )杀菌消毒药(( ((23) (9)冻疮、皲裂用药(( )内容除外 ) )冻疮、皲裂用药(( (10)通便药 ) ((26)内容除外) (11)消化药(( )内容除外) )消化药(( (12)改善、滋养、强壮虚弱体质,补给营养物 )改善、滋养、强壮虚弱体质, (13)以中药为主要有效成分的保健药品 )
医药部外品和化妆品
对人体具有缓解作用的用品
(14)消毒或者保护刮伤、切伤等创面的药物 )消毒或者保护刮伤、 ((26)内容除外) (15)胃肠道调整药物(( )内容除外) )胃肠道调整药物(( (16)染发剂 ) (17)隐形眼镜用消毒剂 ) (18)身体疲劳时,用于补给中老年 维生素或者钙药物 )身体疲劳时, (19)用于改善咽喉不适的药物 ) (20)烫发剂 ) (21)鼻塞改善药(仅限于外用药) )鼻塞改善药(仅限于外用药) ((12) (22)含有维生素的保健药(( )和(18)内容除外) )含有维生素的保健药(( )内容除外) (23)用于改善皲、皲裂、痱子、溃烂、鸡眼、茧子、手足皲裂、皮肤 )用于改善皲、皲裂、痱子、溃烂、鸡眼、茧子、手足皲裂、 粗糙等药物 条第3项规定使用目的之外 (24)除药事法第 条第 项规定使用目的之外,用于防止痤疮、皮肤干 )除药事法第2条第 项规定使用目的之外,用于防止痤疮、 斑疹、冻伤等,或者用于皮肤或口腔杀菌消毒的物品。 燥、斑疹、冻伤等,或者用于皮肤或口腔杀菌消毒的物品。--------药 药 物化妆品 (25)浴液 ) )、(11)或者( )内容之中任何2项以上的内容 (26)符合(5)、( )或者(15)内容之中任何 项以上的内容 )符合( )、(
日本化妆品法规简介
• 法规-《药事法》-厚生劳动省 法规- 药事法》 • 医药部外品和化妆品 • 批准和许可 • 进口和出口
《药事法》 药事法》
《药事法》 药事法》
• • • • • 1868年 王政复古”诏书, 1868年1月3日 “王政复古”诏书,日本从明治维新时期开始实行对医药品的管 理。 1877年公布 药物销售规则》 年公布《 传统医药品( 卖药” 1877年公布《药物销售规则》——传统医药品(“卖药”) 传统医药品 其中的第11条规定“专用滋养用品、夏日饮料、化妆水、 11条规定 (其中的第11条规定“专用滋养用品、夏日饮料、化妆水、牙膏等产品不属于管 辖范围,并把这类产品称为“药物销售外用品” 辖范围,并把这类产品称为“药物销售外用品”。) 1889年颁布 药律》 年颁布《 医疗用医药品( 1889年颁布《药律》——医疗用医药品(西药) 医疗用医药品 西药) 1926年 药剂师法》 1926年《药剂师法》 1943年3部法统一,颁布了旧的《药事法》, 1943年 部法统一,颁布了旧的《药事法》 医疗用医药品——西药 医疗用医药品 西药 管辖范围 普通医药品——卖药 普通医药品 卖药
医药部外品和化妆品
医药部外品和化妆品
医药部外品 • 医药部外品是指由厚生劳动大臣所指定的,具有以下所示 医药部外品是指由厚生劳动大臣所指定的,具有以下所示 目的,并且对人体作用缓和的非器械器具物品, 目的,并且对人体作用缓和的非器械器具物品,以及符合 这些规定的物品。但是 除了上述使用目的外, 但是, 这些规定的物品 但是,除了上述使用目的外,不包括以 医药品中所规定的用途作为使用目的的物品 ——药事法第2条第2项
《药事法》 药事法》
• 药事法的目的- 法第1 药事法的目的-(法第1条) 为了确保医药品、医药部外品、 为了确保医药品、医药部外品、化妆品以及医疗器械的品 有效性和安全性而进行的必要规定, 质、有效性和安全性而进行的必要规定,通过采取能够提 高医疗、特别是促进医药品和医疗器械研究开发的措施, 高医疗、特别是促进医药品和医疗器械研究开发的措施, 达到提高保健卫生的目的。 达到提高保健卫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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