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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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条款(abc)中英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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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1982年1月1日修订)(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A)(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承保范围风险条款1.本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1. This insurance covers all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except as provided in Clauses 4 5 6 and 7 below共同海损条款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

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2. This insurance covers 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charges adjusted or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and/or the governing law and practice incurred to avoid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voidance of loss from any cause except those excluded in Clauses 4 5 6 and 7 or elsewhere in this insurance.(“Both to Blame Collision”Clause)船舶互撞责任条款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

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可以代替旧的

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可以代替旧的

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可以代替旧的
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是一种新的货物保险方式,可以代替旧的货物保险条款,具有更加灵活、简便的操作方式,同时还能够更好地保障货物交易的权益。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首先,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将原来的简单保险方式转变为了现代保险模式,采用了更加完善的保险机制和更加科学的保险手段,使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交流更加迅速和方便,同时还能够更好地控制风险,保护客户的利益。

其次,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的优点在于它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比如保险期限可以按月、季度、年度进行选择,保险范围和赔偿方式也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从而达到最优化的保险效果。

同时,保险条款的格式和语言也更加简洁明了,便于客户的理解和接受。

第三,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的保险费用也相对更为合理和透明。

在保险费率上,它采用了最新的评估标准,提供了公平公正的保
险费率,而且在保费的收取和支付环节上也采用了现代化的支付方式,便于客户查看和核对。

最后,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在索赔和赔偿方面也更加灵活。

它可以根据不同的损失程度进行分级赔偿,满足客户对不同损失类型
的需求,同时还可以在保险期限内进行多次索赔,从而更好地保护客
户的权益。

总之,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作为一种新型的货物保险方式,
具有更加完善的保险机制、更加科学的保险手段、更加灵活的保险方
式和更加透明的保险费用,可以更好地保障客户的权益,也更好地满
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因此,它有望在未来成为货物保险的主流方式。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十六章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分析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十六章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分析

2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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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会海运货物战争险、罢工险条款的承保 风险与除外责任
伦敦协会的货物战争险与罢工险条款所包括的8 项内容与ICC(A)、(B)和(C)所包括的8项内容,除 了“承保风险范围”、“除外责任”和“保险期 间”3项不同外,其他5项内容完全相同。由于战 争险与罢工险条款完整地包括了8项内容,因而 它们可以独立投保,不再作为特殊附加险依附于 ICC(A)、(B)和(C)。关于ICC2009的海运货物战争 险、罢工险的内容,可参见拙著《国际贸易保险 》(第三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 年,第196-197页
第十六章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分析
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简介
英国“协会货物条款”最早制定于1912年,1963 和1981年曾进行过修订和补充,最近一次修订完 成于2009年(简称ICC2009)。ICC 2009扩展了保 险责任起讫,对保险人援引免责条款作出了限制 ,对条款中易于产生争议的用词作出了更加明确 的规定。新条款中的文字、结构等也更加简洁、 严密,便于阅读和理解。
1.近因(Proximate Cause)原则的适用。
2.法定除外责任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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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上保险单的准据法条款
解释协会保险基本条款(包括ICC所列的保险事 故)时,必须适用MIA1906及其他英国判例法(Case Law)。海上保险单中订有“本保险受英国法律及 惯例管辖(This insurance is subject to English Law and Practice)”,该条款称准据法条款。准据法条 款旨在向不同的管辖法院,在解释协会保险基本 条款时提供相同的准则,使之能对相同的条款采 取相同的解释,不因管辖法院的国家不同,而适 用不同法律,从而产生解释上的差异。

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

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

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

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

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在国际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提供了保障。

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 ICC)是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的保险条款之一。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基本险别:一、ICC(A)条款ICC(A)条款是三种险别中承保范围最广泛的一种。

它采用“一切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来确定其承保范围。

这意味着,除了条款中明确列出的除外责任,ICC(A)条款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遭受的任何风险和损失都予以承保。

ICC(A)条款承保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雷电等,以及意外事故,如船舶触礁、碰撞、沉没等。

此外,ICC(A)条款还承保一般外来风险,如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等。

需要注意的是,ICC(A)条款中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等。

二、ICC(B)条款ICC(B)条款的承保范围小于 ICC(A)条款。

它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来确定承保范围,即只对条款中明确列出的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予以承保。

ICC(B)条款承保的风险包括火灾、爆炸、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地震、火山爆发、雷电、恶劣气候、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共同海损牺牲、抛货、浪击落海等。

ICC(B)条款的除外责任与 ICC(A)条款类似,但在某些方面可能更加严格。

三、ICC(C)条款ICC(C)条款的承保范围是三种险别中最狭窄的。

它同样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确定承保范围,但所承保的风险种类相对较少。

ICC(C)条款承保的风险包括火灾、爆炸、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等。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a)、(b)、(c)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协会散装油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a)、(b)、(c)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协会散装油条款

题目
伦敦保险协会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哪些险别?其
中,ICC(A)、ICC(B)和ICC(C)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中
国保险条款中的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大致成什么关
系?
答案
答:(1)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主要包括的险别
现行的伦敦保险协会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有以下六
种险别:①协会货物条款 A 险;②协会货物条款 B
险;③协会货物条款C 险;④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⑤
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⑥恶意损害险条款。

(2)类似关系
ICC(A)类似于中国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但前者的责任
范围比“一切险”稍大。

ICC(B)类似于中国保险条款的水渍险,但有三点不同:①
对河水、湖水进入运输工具所造成的损失,ICC
(B)险予以赔偿,而“水渍险”不赔。

②货物由浪击落海导
致的损失,ICC(B)险予以赔偿,但“水渍险”不予赔偿。


对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的部分损失,“水渍险”
给予赔偿,但ICC(B)险则不赔。

ICC(C)类似于中国保险条款的平安险,但其承保的责任范围比平安险略小。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在国际贸易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保障货物安全和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伦敦保险协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作为国际上广泛应用的保险条款,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 FPA)、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 WPA)和一切险(All Risks)。

平安险是三种险别中保障范围最小的。

它主要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但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平安险通常是不负责赔偿的。

比如说,一艘载货轮船在海上遭遇风暴,货物全部沉入大海,这种情况下,若投保了平安险,保险公司会进行赔偿。

但如果只是部分货物受损,且损失是由自然灾害引起的,平安险可能就不会赔付。

水渍险的保障范围比平安险要广一些。

除了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假设一艘轮船在航行中遭遇暴雨,部分货物被水浸湿受损,在投保了水渍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一切险则是保障范围最广泛的险别。

它除了涵盖上述两种险别的责任外,还对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切险也并非对所有风险都进行赔偿,它仍然存在一些除外责任。

在伦敦保险协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还有一些附加险别。

比如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等。

这些附加险通常是在投保了基本险别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需要额外选择投保的。

还有特殊附加险,如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等。

特殊附加险的投保通常是基于特定的贸易情况和风险因素。

在保险期限方面,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仓至仓”条款是基本原则。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文章属性•【缔约国】伦敦保险协会•【条约领域】保险•【公布日期】1963.01.01•【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伦敦正文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1963年1月1日)1.运输条款(包括仓至仓条款)本保险自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1)该项货物运交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或其他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或至:(2)该项货物运至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在目的地以前的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

这些仓库或储存处所是被保险人为了不属于正常运输过程的储存或是为了分派、分配而决定使用的,或至:(3)所保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上述三项以其中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

如果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轮以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以前,需运往非本保险单所载的目的地,本保险的终止时期仍以前款规定为准,但以不超过开始运往该目的地时为限。

如遇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任何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或转载以及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运用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所作出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但以上述第1条款的责任终止规定及下列第2条款的各项规定为准)。

本保险对于直接由于延迟或货物本质上的缺点或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都不负责。

2.运输终止条款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运输合同未在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而在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或由于其他原因货物在未交至上述第1条款规定的地点以前航程即告终止,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需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直至:(1)货物在该港口或地方出售及送交时为止,或除特别另有约定外,至所保货物在该港口或地方卸离海轮以后满六十天为止,上述二项以其中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

或者,(2)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以内(或在约定的任何扩展期限内)货物运往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则至上述第1条款所规定的期限为止。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
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出台的《货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协议”)规定,由英国伦敦保险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签订的保险合同,按照其所就货物运输而签订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借助多个条款,明确了被保险人应担负的义务和权利,也明确了保险机构可以赔偿的经济损失范围、可按比例拒绝赔偿的案件以及无法赔偿的损失,尤其是除外损失和最高赔偿限额等内容;本协议涵盖了改变本协议的条款,以及合同可被无条件撤销和解除,以及被保险人和客户之间发生纠纷或诉讼的条款。

本协议还规定了相关证据提交规范和处理赔偿申请的流程,以及双方在某种情况下可能采取的行动。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1982年1月1日修订)(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A)承保范围:风险条款:1.本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

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

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一般除外责任条款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4.2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5.5.1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

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或不适宜的情况。

保险lma条款

保险lma条款

保险lma条款
摘要:
1.保险lma 条款简介
2.保险lma 条款的具体内容
3.保险lma 条款的作用和意义
4.保险lma 条款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5.我国对保险lma 条款的立场和规定
正文:
保险lma 条款,即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一份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使用的保险条款。

它是由伦敦保险协会制定,为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运输提供保险保障。

保险lma 条款的具体内容包括: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承保的风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义务等。

这些条款详细规定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和条件,以及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

保险lma 条款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十分广泛。

由于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普适性,很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都接受并使用这一条款。

在我国,保险lma 条款也是国际贸易保险中常用的一种保险条款。

我国对保险lma 条款的立场和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承认保险lma 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允许我国的保险公司使用这一条款;二是对保险lma 条款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以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 ( 3 ) B 条款承保货物在装卸过程中跌落
造成的整件货物的全部损失。 造成的整件货物的全部损失。 • ( 4 ) B 条款承保抛弃或浪击落海的损失。 条款承保抛弃或浪击落海的损失。 • (二)除外责任 • 1、保险人不但对于被保险人的蓄意不法 行为所致的损失不负责任, 行为所致的损失不负责任 , 对任何其他 人的故意非法行为所致损失也不负责任。 人的故意非法行为所致损失也不负责任 。
• 三、协会货物C条款的主要内容 协会货物C • (一)承保风险 • 1、承保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及共同海损
牺牲, 牺牲,救助费用 • 2、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无论全部 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均不负责。 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均不负责。 • 3 、 C险对在装卸过程中落海造成的损失 不赔 • ICC(A)、(B)、(C)承保责任对比 ICC( 表#
• 四、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 • (一)承保风险 • 仅对战争行为及战争武器导致的保险标的的直 • • • •
接损失负责,不负责因此导致的费用。 接损失负责,不负责因此导致的费用。 为了避免承保风险所造成的共同海损和救助 费用予以承保 (二)除外责任 一般除外责任:比A 险增加了“ 一般除外责任:比 A 险增加了 “ 航程挫折条 款” 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与A险一致。 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与A险一致。
• 在这6种险别中,前3种为主险,后3种为附加险,均可独 在这6种险别中,前3种为主险,后3
立投保。恶意损害险条款除外。
• 在六种险别条款中,除“恶意损害险条款” 在六种险别条款中,除“恶意损害险条款”
外,其余五种险别均包括下列八项内容:
– 承保范围(Risks Covered):采用“列明风险” 承保范围(Risks Covered):采用“列明风险” 和“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两种规定方式。 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 – 除外责任(Exclusions) 除外责任(Exclusions) – 保险期限(Duration) 保险期限(Duration) – 索赔(Claims) 索赔(Claims) – 保险利益(Benefit of Insurance) 保险利益(Benefit – 减少损失(Minimizing Losses) 减少损失(Minimizing – 防止延迟(Avoidance of Delay) 防止延迟(Avoidance – 适用法律和惯例(Law and practice)。 适用法律和惯例(Law practice)。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中国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比较(2009-03-17 16:09:02)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

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

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

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 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

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

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

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英国伦敦协会(ICC)货物险条款(A)

英国伦敦协会(ICC)货物险条款(A)

英国伦敦协会(ICC)货物险条款(A)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第1条风险条款(Risks Clause)1 本保险承保除了下述第4、5、6 和7 条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

第2条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2 本保险承保根据货运合同及/或管辖的法律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为避免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有关引起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损失,但第4,5,6和7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文的除外条款除外。

第3条“互有责任碰撞”条款(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货运合同中“互有责任碰撞”条款的比例责任有关可获赔偿的损失。

在船东根据该条款提出任何索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对此种索赔抗辩。

第4条一般除外条款(General Exclusions Clause)4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承保4.1 可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故意不端行为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4.2 保险标的通常的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4.3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的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限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这场合。

)4.4 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5 迟延直接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即便该迟延是由于某种承保风险造成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4.6 因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无偿付能力或财务困境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7 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造成的任何战争武器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第5条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Unseaworthines and Unfitness Exclusion Clause)5.1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因下述原因所致的灭失、损害或费用:船舶或驳船不适航,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和托盘对安全运输保险标的不适合,在保险标的被装上船当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合有私谋。

伦敦保险协会条款(82版)

伦敦保险协会条款(82版)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1982年1月1日修订)(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A)(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承保范围风险条款1.本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

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

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一般除外责任条款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4.2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5.5.1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

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或不适宜的情况。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保
险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对英国伦敦地区货物保险
条款精心设计的。

该条款是由英国伦敦保险协会(Lloyds of London)管理和维护的。

它的内容规定了货物保险的确认,投保义务,索偿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时间,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的权利和义
务以及索赔的程序。

1、确认和投保:货物的供应商和接收人乙必须双方确认,并签署
保险条款,在本合同项下投保。

2、保险时间和投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保险将从货物装运时起,在日夜中享受有效保险。

投保货物的索赔范围包括:货物的任何
直接损失和损坏,运输和中转中发生的任何损失和损坏,以及相关税
收和使用费用等。

3、保险金额:投保货物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能超过货物在运输途中
的实物价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确认。

4、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1)投保人必须按时缴付并人规定的费用;
(2)投保人需对保险事故给予及时通知,提供货物丢失及损坏的证明;
(3)投保人有义务在索赔程序中全力配合保险人。

5、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险人必须根据条款的规定,按时为投保人支付索赔款;
(2)保险人有义务在索赔程序中对投保人予以全力支持;
(3)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货物损失及损坏的证明,以便进行核实和计算索赔金额。

6、索赔:如果发生货物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其代表需要及时与保险人联系,指定某一保险公司,根据《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制定并签署索赔书,遵守索赔的相关要求,以便尽快实现索赔。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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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1、运输条款(包括仓至仓条款)本保险自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1)该项货物运交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或其他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或至:(2)该项货物运至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在目的地以前的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

这些仓库或储存处所是被保险人为了不属于正常运输过程的储存或是为了分派、分配而决定使用的,或至:(3)所保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上述三项以其中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

如果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轮以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以前,需运往非本保险单所载的目的地,本保险的终止时期仍以前款规定为准,但以不超过开始运往该目的地时为限。

如遇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任何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或转载以及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运用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所作出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但以上述第1条款的责任终止规定及下列第2条款的各项规定为准)。

本保险对于直接由于延迟或货物本质上的缺点或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都不负责。

2、运输终止条款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运输合同未在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而在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或由于其他原因货物在未交至上述第1条款规定的地点以前航程即告终止,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需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直至:(1)货物在该港口或地方出售及送交时为止,或除特别另有约定外,至所保货物在该港口或地方卸离海轮以后满六十天为止,上述二项以其中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

或者,(2)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以内(或在约定的任何扩展期限内)货物运往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则至上述第1条款所规定的期限为止。

3、驳运险条款本保险包括驳至或驳离海轮的驳运险在内。

每一驳运工具应视作单独的保险。

被保险人对本保险的权利并不因其有免除驳运船船户责任的任何约定而受影响。

4、航程变更条款如遇航程变更或对保险货物、船舶或航程之记载有任何遗漏或错误时,本保险仍予负责但须另行议订保险费。

5、平安险条款本保险对单独海损的责任,仅以船舶或驳运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或焚毁为限。

但不论以上如何规定,保险人对货物在装载、转载或卸货时,有任何一件或数件的完全灭失,得按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如所保货物遭受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失火、爆炸或其船舶或驳运工具或运输工具碰撞或触及除水以外的任何外在物体(包括冰在内)所致,或在遇难港卸载货物时所致,本保险都可负责赔偿。

又本保险对在中途停靠港口或避难港所产生的起岸、存仓、运送的特别费用,如系贴有协会货物水渍险条款的英国运输险标准保单可以负责的,也可负责赔偿。

本条款在本保险单全部承保期间都有效。

6、推定全损条款由于货物不能避免实际全损,或由于实际收回、修复和运送货物至所保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货物运抵目的地的价值而合理放弃货物时,本保险可按推定全损赔偿。

7、共同海损条款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赔偿,按照载运船舶航行终点所在地的法律或惯例办理,但如运输合同规定须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办理的,则从其规定。

8、承认船舶具备适航条件条款本保险承认载运船舶已具备适航条件,但仅以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为限。

如所保货物发生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船舶所有人或其雇员的错误处置或不正当的行为所致而被保险人并未参与其事,则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单的权利并无影响。

9、受托人条款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一切情况下,都应负责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应保证维护和行使向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追偿损失的一切权利。

10、不得减免承运人等责任条款本保险不得用以减免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的责任。

11、“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如运输合同上订有“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被保险人须负比例责任的,当视作本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保险人同意特予赔偿。

如船舶所有人根据上述条款而向被保险人提出任何赔偿要求时,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这项要求有权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其费用由保险人负责。

12、战争险不保条款本保险单对捕捉、掳押、拘管、禁制、扣留和由于上述事故所引起的后果,或因企图实行上述捕捉等的行为和因不论宣战与否的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动所引起的后果,都不负责。

但本条款对碰撞或触及任何固定或漂浮物体(水雷或鱼雷除外)、搁浅、触礁、恶劣气候或火灾,除直接(不论载运船舶或有关碰撞案件的任何船舶的航程性质或其任务如何)因遭受或对抗交战武力的敌对行为所致外,仍照为负责。

本条款所称的“武力”,包括与其有联系而拥有海军、陆军或空军的任何权力机关。

本保险单对内战、革命、叛乱或暴乱或因而引起的民众斗争或海盗行为所致的后果也不负责任。

本条款如经删除,则适用现行“协会战争险条款”应作为本保险单的一部分。

13、罢工、暴动和民变险不保条款本保险对下列损失都不负责:(1)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的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变人员所致的损失;(2)由于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所引起的损失。

本条款如经删除,则适用现行“协会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条款”应作为本保险单的一部分。

14、合理措施条款本保险以被保险人必须在一切可能控制的情况下采取合理的迅速措施办理其应办工作为条件。

附注:如被保险人一经获悉本保险单上述规定的“仍予负责”的情事,必须立即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享受这项“仍予负责”的权利,应以履行上述通知为条件。

(二)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水渍险)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第1条款至第4条款与平安险第1条款至第4条款相同。

5、水渍险条款本保险对所保货物遭受的海损,其损失程度在本保险单订明的百分比之下者,概不负责。

惟共同海损,或由于其船舶或驳运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或焚毁,则不论货物损失程度均予赔偿。

此外,并对所保货物在装载、转载或卸载时,有任何一件或数件的完全灭失,保险人均照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又如,保险货物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着火、爆炸或船舶或驳运工具碰撞或触及除水以外的任何外在物体(包括冰在内)或在遇难港卸载货物所致,也均予赔偿。

本条款在本保险单全部承保期间均属有效。

第6条款至第14条款及附注均与平安险第6条款至第14条款及附注相同。

(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一切险)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第1条款与平安险第1条款相同,但删去最后一段:“本保险对于直接由于延迟或货物本质上的缺点或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都不负责。

”第2、3、4条款与平安险第2、3、4、条款相同。

5、一切险条款本保险对所保货物因遭受一切意外灾害所致损失,不论损失程度,均负赔偿责任。

但直接由于延迟或所保货物本质上的缺点或特性所致的损失,概不包括在内。

第6条款至第14条款及附注均与平安险的第6条款至第14条款及附注相同。

(四)协会战争险条款一九七六年七月一日1、本保险单承保:(1)英国海洋保险单标准格式下列条款中除外不保的各险:“本保险单对捕捉、掳押、拘管、禁制、扣留和由于上述事故所引起的后果,或因企图实行上述捕捉等的行为和因不论宣战与否的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动所引起的后果,都不负责。

但本条款对碰撞或触及任何固定或漂浮物体(水雷或鱼雷除外)、搁浅、触礁、恶劣气候或火灾,除直接(不论载运船舶或有关碰撞案件的任何船舶的航程性质或其任务如何)因遭受或对抗交战武力的敌对行为所致外,仍照为负责。

本条款所称的‘武力’,包括与其有联系而拥有海军、陆军或空军的任何权力机关。

本保险单对内战、革命、叛乱或暴乱或因而引起的民众斗争或海盗行为所致的后果也不负责。

”(2)保险货物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①敌对行为、类似战争的行动、内战、革命、叛乱、暴乱或民众斗争所引起的后果。

②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武器。

但是,不负责承保英国海洋保险单标准格式中“战争险不保”条款(见本条款(1)项)内所已负责的损失。

2、不论上述规定如何:(1)本保险除下面(2)项所指浮在水面或沉于水中的水雷及漂流性鱼雷风险外,不对前述所保各险的保险货物或保险货物中的任何部分生效于:①所保货物装上海轮之前。

②所保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口或地点卸离海轮以后,或海轮到达最后卸货港口或地点当夜十二时起满十五天以后。

上述两者中以首先发生者为准。

③货物在中途港口或地点由另一艘海轮转载时,原海轮在到达中途港口或地点当夜十二时起满十五天以后。

但俟货物装上转载的海轮之后,保险责任即重新生效。

在卸货后的十五天期限内保险继续有效,仅以货物在该中途卸货港口和地点为限。

(2)本保险对浮在水面或沉于水中的水雷及漂流性鱼雷的保险,在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仓库一经装上船舶或驳运工具开始生效,直至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交付仓库前最后卸离船舶或驳运工具时为止(或第七条所规定的替换目的地)。

(3)凡基于国王、君主、臣民、篡权者或企图篡权之人拘管禁制或扣留所致之被保险航程之挫折或丧失而提出之任何赔偿请求,本保险单概不负责。

如运输合同在其原定目的地以外的其他港口或地点终止时,这个港口或地点应作为本条款所称的最后卸货港。

保险责任应按本条(1)款第②项的规定终止。

但如保险货物从这个港口又继续运往原定目的地或者其他目的地,被保险人在保险货物开始续运之前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用,则保险责任可以从装上续运前往原定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海轮时起恢复有效。

(本条款所称海轮是指运载保险货物从一个港口或地点驶经海道至另一港口或地点的船舶;海轮到达是指该轮到达最后卸货港或地点港务当局管辖的区域内一个泊位或地点抛锚,停泊或者系缆。

如果没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应指该轮在或者离开原定卸货港或地点第一次抛锚,停泊或者系缆,等候卸货泊位时即作为到达已经发生。

)本保险单内任何条文与本条款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

3、由于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及/或核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体的任何交战使用的战争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4、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保险货物直接由于运输延迟、货物内部缺陷、市场变化而发生的损失,或保险货物由于运输延迟所产生的费用,但此项费用如原则上按照英国法律或《一九七四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定可获补偿的除外。

5、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赔偿,除本保险单条款的条件另有规定外,按照载运船舶航行终点所在地的法律或惯例办理。

但如运输合同规定须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办理的,则从其规定。

6、凡属本保险单各条款中各项条件内的损失,不论海损程度如何,均予赔偿。

7、如遇绕道或航程变更或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运用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对航海做出其他的变更,或有关货物、船舶或航程的记载发生遗漏或错误,本保险仍予负责(除非本保险单条款的条件另有规定),但须另行议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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