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塞利姆·阿布《文化认同性的变形》萧俊明译《第欧根尼》1999年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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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认同性的变形
塞利姆・阿布 著
萧 俊 明 译
十年前,《人与社会》杂志以“认同性的形式”为题出了一期专刊。[1]其中大部分文章是围绕着文化认同性展开讨论的,但是就其主旨而言是去“批判‘认同性’的形式进而对一个极为不确切的概念提出质疑。”[2]最近,《人类科学》出了一期题为“认同性与身份”的专刊,[3]探讨了个人身份、家庭身份、社会身份以及职业身份,只是从侧面无关宏旨地谈到了文化认同性。最后,在法兰西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一部《政治社会学》手册中,[4]作者对文化认同性所固有的民族性大加斥责,并对民族集团展开了批判,甚至到了否定其客观存在的程度。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因此而认为文化认同性概念是一个陈旧的概念,与现在已经了无关系?
读罢这些批判,我们认识到受到质疑的是对文化认同性的扭曲,即某些意识形态将这一概念强加于当前的语言而产生的扭曲。无论是从民族集团、民族国家这个层面上还是从超民族整体的层面上来考虑这一概念,形形色色的意识形态话语所具有的特征不仅是现象所特有的甚至改变了现象的形式和性质。认同性的“固定性”,文化的“同质性”,文化认同性的“实质性”
以及其他特性使得民族性成为了种族主义的委婉说法;当然这一切都是由于批判而从所谓话语分析这一文学样式那里产生了的一种幻象。某些社会学家或政治学家进而毫不负责地否认文化认同性概念所指的现象,而且让人类学家大为吃惊的是,他们对于我们能够去把握的这个概念工具甚至不屑一顾。
自1981年以来,我们一直在强调文化认同性的三重维度———历史的,社会学和心理学的,强调文化认同性的动态性和关联性,强调文化认同性的流动性和变形。我们还分辨了可以作为政治目的之对象的多种“类型”的意识形态操纵。[5]随后的研究使得研究现象的方法以及把握现象的各个方面所借助的概念工具更加完善。这里对文化认同性的主要特征作一重述也许不无裨益。因此我们不妨简要地分析一下文化认同性的基础,亦即民族性的意义与作用———形式多样变化无常的民族性起着参照点的作用;还要分析文化认同性的变形,亦即连续不断的变态过程,这个过程既对文化认同性产生影响又被文化认同性具体化。
文化认同性的基础
文化认同性基本上是指民族性。民族性是指一个集团的特征,这种特征表现为其成员有着共同的历史或起源以及一种特殊的文化遗产,尽管其历史或起源经常被神话化,其文化遗产从未是完全同质的。根本的问题在于这些共同要素是有关的集团所表现出的鲜明特征,而且其他人也认为如此。同样重要的是这些民族集团是由殖民政权或当地政权为了经济和政治目的而制造并加以剥削的。一方面,这些集团并非无中生有;另一方面,重要的是民族认同性具有极化和扩大经济或政治秩序冲突的性质。最后,我们知道民族集团既非“实质的”,亦非“原生的”,因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集团可以通过“合并”或“组合”而合为一个集团;反过来讲,一个民族集团可以由于“分裂”或“增生”而分化为两个或更多的集团。[6]因此,极力强调民族性的这些虚构特征,以此作为否定其存在或重要性的理由,是枉费心机。[7]
正如一个美国人类学家所指出的,民族感是“永远存在的”:“尽管它形式多变,名称不一,但是它没有死亡,一直生存下来,20世纪的城市居民要
比他自己认为的更接近于其石器时代的祖先。”[8]为了把握作为文化认同性之基础的民族性的多种形式,需要从三个不同的层面来对它进行考察:对于民族集团的相对同质的文化遗产的爱戴,对于一个民族集团融合于其中的国家所具有的多少是同质的文化遗产的依附,同一个由确立的民族集团或国家组成的超民族整体所具有的共同文化特质的关联。[9]不言而喻,我们所说的实体———民族集团,民族国家,超民族整体———的文化由于构成实体的社会阶级,职业范畴以及地区特殊性的作用而分成为各种亚文化。但是,在人类学家看来,这些决定因素是次要的;从方法论上讲,为了便于分析可以将它们搁置一旁。
民族集团之所以不同于国家是因为它不是通过政治组成的,这就是说,它不具有一种国家结构;而国家则将“各类人整合为一个市民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存在使得国家的内部和外部行动合法化”。[10]民族集团号称具有一种文化遗产,这种文化遗产象征着它的历史;反过来它的某种要素,如语言、宗教或种族指标,象征着这种文化遗产。这种文化遗产可以反映出这个民族集团的起源,或者是作为起源而流传下来的。例如,由16个民族—宗教村落共同体(基督教和穆斯林)构成的黎巴嫩国家就是如此。文化遗产可以是一种先前民族依附的重构残余,南北美洲的移民集团就是如此。文化遗产也可以是在历史进程中发生的民族分化或融合的结局,瑞士侏罗山区以民族—文化特殊性为由与伯尔尼州脱离就是分化的一例。融合的例子见诸于前苏联。那里不但有欧洲血统的民族集团,还有其他一些民族集团,后者往往愿意与最具有民族—文化亲合性的强大邻邦同化。[11]民族—文化遗产,无论其起源如何,形式如何,一致性如何,皆为民族集团的认同性意识提供了一个基础,并且培育了一种差别感:它本身就说明自己不同于其他。
然而,民族认同性与文化认同性只是在与世隔绝的原始部落(在当今这种原始部落是假设的)才可能形成一致。每一个民族集团都与一个国家结为一体,它与这个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共有着一种文化。因此,它将其民族—文化认同性与其国家的文化认同性区分开来是不无道理的。看一看一体化的国家便不难发现,文化认同性远远未达到认同。无论就北美和南美国家而言,还是就从一开始就是由移民构成的澳大利亚而言,无论是就不同来源的移民热潮如今正方兴未艾的欧洲国家而言,还是就始终是多民族的亚非
国家而言,公民们所认同的国家文化并不是其民族集团所爱戴的文化,而只能被视为一种综合文化。北美的“熔炉”意识形态和拉丁美洲的“熔炉”意识形态的可取之处在于为移民的文化贡献开辟了道路并且确立了一种综合文化观。如今在西方风行的多元文化主义意识形态具有同样的意味,只是有些微小的差别而己。
不过,以上所提到的意识形态都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它们“是按照A+B +C+D=N这一公式以文化综合来代表其自身,这个公式中的N是指一种全新的文化和一种认同性,即一种“新人”的推论;而真实的综合是按照A+ B+C+D=A’这一公式发生的,这里的A’是指由非本土文化加以丰富、更新和改造的主导文化和认同性”。[12]综合只是由主导文化来操作的。在多民族国家,各种单一文化实体按照明确的界限分割开来,多元论纯粹是名义上的。尤其对一些已经分裂的国家而言,如苏联和南斯拉夫,情况确实如此。瑞士的情况亦是如此,它明确地将自己划为一个由民族集团构成的联邦。至于那些由两个民族或两个社区构成的国家,如黎巴嫩、比利时、爱尔兰,无论它们是否有语言或宗教界限,两个社区的民族—文化认同性都对国家的文化认同性产生着持续不断的重要影响;就黎巴嫩而言,组成社区的各个亚群体对国家的文化认同性具有重要的影响。
民族性,从共有的历史遗产这个意义上而言,最终可以在整合为不同的国家的民族集团中,甚至在不同国家的公民当中,产生一种文化认同感或意识。那些由于创建了民族国家而分裂为两三个或几个实体的有民族特征的“一类人”就是这样一种情况。(伊朗库德人,伊拉克库德人,土耳其库人,法国法国人,比利时法国人,瑞士法国人等等)。某些共有着一种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历史和传统的“一类人”亦是如此,他们由于一场大规模的移居和迁移运动而分散到世界各地(犹太人和美洲人)。最后,一些由于征服或殖民化的影响而有着一种共同语言或宗教的国家也是这样一种情况(“阿拉伯国家”,法兰西共同体国家,英联邦国家)。然而,对于一个超民族“共同体”的认同程度显然是经济、政治或精神上的相互依存关系所起的作用,有关的实体保持这种关系是受利益驱使。人们印象最深刻的是,世界各地的所有犹太人尽管已同许多不同的国家及其文化形成一体,但是始终称自己是“犹太人”。所有操阿拉伯语的穆斯林,尽管属于文化差别甚大的国家,但是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