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社区法庭法官角色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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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十)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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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十)-美国的审判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是陪审团审;其二是法官审。

所谓陪审团审,就是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

其中,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

所谓法官审,就是法官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单独进行审判,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也负责适用法律。

虽然陪审团审判的案件数量并不很多,但是这种模式代表了美国审判制度的特点。

无论是陪审团审还是法官审,抗辩式都是美国审判制度最主要的特点。

这有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由诉讼双方提出其主张和证据;其二是由中立的法官和陪审团依据双方的主张和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美国人认为,抗辩式是解决法律纠纷的最佳途径,因为只有通过诉讼双方从对立的角度提出的主张和证据,审判人员才能在最大限度内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并公正地适用法律。

一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并进行“登记”之后,执行逮捕的警察机关应该没有不必要延误地将嫌疑人送交法官进行“初审”。

初审的主要内容是由法官向被告人宣布指控的罪名并告知其有关的权利-特别是由律师代理的权利。

如果被告人没有放弃其陪审团审的权利,那么正式审判程序便从挑选陪审员开始。

如果被告人选择法官审的方式,那么正式审判便直接从“开庭陈述”开始。

由于公诉方负有举证责任,所以首先由检察官进行开庭陈述,然后再由辩护律师进行开庭陈述。

开庭陈述不是辩论,双方律师只能简单地向法庭讲述其主张。

开庭陈述之后,就轮到“公诉方主诉”了。

所谓“公诉方主诉”就是由公诉律师通过证言和物证来证明所控犯罪的每一个构成要件。

主诉的基本形式是公诉律师通过提问让证人讲述其所知案件事实。

这就是“直接询问”。

在此过程中,公诉律师也可以让证人辨认各种实物证据并将该证据提交法庭。

在公诉律师进行直接询问时,辩护律师可以按照有关的证据规则随时提出“异议”,并请法官裁断。

公诉律师结束对每一位证人的直接询问之后,辩护律师有权对该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即质证。

公诉方主诉结束之后,辩护律师便开始进行“被告方主讼”。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官角色解析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官角色解析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官角色解析司法部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中承担着重要法律职能的人员,在司法系统中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

其中,法官作为司法部工作人员中的核心角色,担负着审判案件、解决纠纷以及保障法律正义的重要责任。

本文将从法官的角度出发,对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官角色进行解析。

一、法官的角色及职责法官作为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核心角色,是司法机关的主要组成部分。

法官的主要职责包括审理案件、作出判决、执行判决等。

具体来说,法官的角色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中立公正的仲裁者法官应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偏不倚地根据事实和法律条款作出判决。

法官应当置个人情感和利益于不顾,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个案件,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2. 解释法律的权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

法官的职责之一就是解释法律,对于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解决,保障法律的适用和执行。

法官的判决应当基于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并确保判决结果合乎法律规定。

3. 公正的纠纷解决者法官不仅要对案件进行审理,更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应当善于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全面分析各个方面的证据,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

二、法官的专业素养1. 法律知识与技巧法官作为专业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逻辑思维能力。

法律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对于法官的职业素养具有决定性影响,只有深入研究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不断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官的角色。

2. 审理案件的能力法官应当具备良好的分析问题、审查证据、运用法律的能力。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需要全面掌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进行合理评估,以便作出正确的裁决。

法官的案件审理能力是其职业素养的体现。

3. 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法官的工作环境复杂,压力较大,需要具备较高的应变能力和心理素质。

同时,法官应当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以确保其在审判过程中能够坚守底线,不受利益、压力等外界因素的干扰。

美国的法官制度

美国的法官制度

美国的法官制度篇一:中美两国法官制度比较研究封面页中美两国法官制度比较研究摘要美国作为世界唯一一个超级大国,不仅在经济、军事、科技等各个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在司法制度上更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在美国司法制度中最重要的是他的法官制度,所以就以其法官制度作为本文的论点。

而法官制度是一个内容很丰富的范畴,具体包括法官的遴选、培训、考核、保障、职业道德、奖惩等内容。

所以在本文中只对法官遴选、法官保障和法官惩戒这三个最重要的方面对中美法官有关制度做一比较,并阐述其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国;美国;法官制度;比较;The judge system comparison research in China1and the United StatesABSTRACT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only superpower in the world, not only in economy, milita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other aspects worthy of our study, in the judicial system is more worthy of our learning and using for reference.In the American judicial system is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in his judge system, so the judge system as the argument of this article.The judge system is a category of the content is very rich, including the selection, training, assessment, security,professional ethics,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etc.So in this article only for selection, security and punish the three most important aspects to judge rules and do a comparison of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expounds its significance.Keywords:China;The United States;The judge system;Comparison目录摘要....................................................................?ABSTRACT............................................................ ..II一、美国的法官制度 (1)(一)美国法官遴选制度 (1)(二)美国法官保障制度 (2)2(三)美国法官惩戒制度 (3)二、中国的法官制度 (4)(一)中国法官遴选制度 (4)(二)中国法官保障制度 (4)(三)中国法官惩戒制度 (5)三、中美法官制度之比较 (5)(一)关于法官遴选制度 (5)(二)关于法官保障制度 (6)(三)关于法官惩戒制度 (7)四、美国法官制度的借鉴 (7)(一)从优秀的法律工作者群体中遴选法官,并设立专门的法官遴选委员会 (7)(二)切实提高法官保障力度,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审判 (8)(三)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官惩戒法》,并设立独立的法官惩戒机构 (9)结论 (9)参考文献 (10)一、美国的法官制度(一)、美国法官遴选制度与美国法官群体的高素质和丰富的职业经验及其崇高的威望相对应,美国法官遴选制度侧重于不断强化法官的专业3性和精英性特征,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官遴选资格和遴选程序。

美国法官制度

美国法官制度

美国法官制度作者:李晓波发布时间: 2002-09-05 15:23:41法院行政管理除了法院任命的员工,每个法官可以雇佣少量的自己的工作人员。

法官可以雇佣一个秘书,帮助处理行政事务,还可以雇佣一些法律职员帮助他们研究法律问题和起草法律文件。

法官个人的工作人员要遵守司法人员行为准则中的规定。

法官个人的工作人员的职责随着每个法官自己的工作和管理风格而不同。

法官们认真监督和审查这些工作人员的工作。

通过这些工作人员开展法律研究和其他不需要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做好审判工作。

法院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政府的公务员系统,可以不按照政府的公务员方面的规定进行惩戒或者免职。

但是,每个法院都有一个雇员争议处理办法,以保护雇员,防止他们无缘无故被解雇,给他们提供一个合适的救济途径。

每个法院的首席法官通常在人事方面有决定权,但是雇员可以对于该法院就雇员争议方面的最后决定,向该巡回区的司法理事会上诉。

合众国司法会议批准法院系统的预算,并就法院在哪些财产和项目上支出多少款项制定规章制度。

每个法院都有编制自己预算的权力,但是必须在司法会议批准的指导原则规定的范围内,并且符合有关经费管理和公共财产购买方面的法律和规章。

在管理方面,每个法院的首席法官,其行为代表该院所有法官,负责监督法院的日常业务,监督法院的主要工作人员,确保法院经费的支出合法、明智和高效。

首席法官从事和处理日常的行政问题,必要时和其他法官协商。

法院行政办公室主任,在司法会议的监督下,可以撤销某个法院的预算或者行政权力,如果发现该法院的行为超越了司法会议制定的全国性的经费支出方面的指导原则或者政策,或者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或规章规定的程序,行政办公室主任也可以把前述事项报请巡回区司法理事会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司法理事会有权对巡回区内的法院的行政事务进行监督,有权责令某一法院或是任何法官或者法院工作人员,采取合适的行政或管理方面的措施。

行政办公室对于所有法院和法院的项目进行定期的审计,并且可以应要求提供管理方面的建议,对法院的管理进行现场检查。

美式法治社会中法官的地位与担当

美式法治社会中法官的地位与担当

美式法治社会中法官的地位与担当作者:郑志柱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6年第11期承蒙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指派,我得以参加“国际访者领导项目”(International Visitor Leadership Programs,IVLP),于2016年7月下旬至8月中旬赴美考察“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与诉讼”(Law and Legal Issues in the U.S.-IPR)。

通过与华盛顿特区、加州、内华达州等地,以及诸多机构、协会、大学和企业的交流,我亲身体验了美国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生活,求证了之前通过资讯了解到的情况,发现了之前未曾了解的信息。

在这个过程中,我对美式法治社会中法官的地位及其责任、担当感受尤深,现著文以记录。

一、法官的地位因法治而优越早有耳闻,美国社会中法官地位突出而优越。

在访问的诸多法院中,无论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地区法院还是州最高法院、州地区法院,每个法院的法官数量平均六到七人,最多的要数联邦最高法院,但也只有九人。

我的问题是:“美国法官数量为何如此之少?”一个机械的回答是美国人口基数小,所以法官与人口的比例也保持一致。

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侧面,远非全部;在我看来,造成此现象的原因应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植根于私有制基础上的法治理念。

法律规则能成为社会中各个自然人、各个团体甚至各方“诸侯”的行事首要规则,私有制是基础,只有在较广的范围内排除可以替代法律发挥规范人的行为作用的规则,比如人身或者财产上的依附关系,而让法律规则取而代之,法治才能在较广的范围内实现。

当然,此观点纯属法治技术分析,有待加入具体国情等其他不可或缺的因素进一步进行实证论证。

而当法治在较广范围内实现,法院连同法官的地位自然也“水涨船高”。

法院或者法官与法治有着天然的联系,因为他们是法治环境中处理人与人之间争执甚至斗争的最终裁决者。

二是美国法院的“官僚化”设置。

美国法官秉承英国司法传统,有明显的贵族气息。

在政治格局顶层,最高法院是“三权分立”中权力制衡的一极,参与规则之治。

美国法院的司法辅助人员

美国法院的司法辅助人员

美国法院的司法辅助人员2000年,美国全国州法院中心聘请专家对各州上诉法院的司法辅助人员的种类、数量、职责、配备等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研究,写出了专题报告。

这里简要介绍一下这份报告中所论述的辅助人员种类、特点、职责以及这些辅助人员花费在各项职责上的时间比例。

一、种类从各州的情况来看,以下4类司法辅助人员属于最常见的分类。

但这并不是说每个州的法院都配备了这4类人员,或许有的州法院只有3种辅助人员。

1.书记官长(Clerk of the Court)。

其特点如下: 第一,可以具备法律教育背景,也可以未受过法律教育; 第二,负责领导法院的文件管理处的工作; 第三,这一职务是一个法定职务,其职责依法律而定。

2.专职法律专家(Central Staff Attorney)。

其特点如下: 第一,应当具备法律教育背景; 第二,为整个法院服务,协助法院工作; 第三,与具体法官联系很少,而只是为全法院或某合议庭工作,其上司是法律专家室的主任。

有时也可能受指派为某一法官就特定案件进行工作; 第四,其办公地点设在法律专家室或者书记官长办公室; 第五,这一职位的其他称谓如:研究员、法律专员、令状审查官、法院公设律师、专职法律助理、综合法律助理等。

3.短期法官助理(Short-Term In-Chambers Law Clerk)。

其特点如下: 第一,应当具备法律教育背景; 第二,协助具体法官工作,而不直接对法院负责; 第三,通常于法学院毕业后即任此职,时间为1至3年; 第四,这一职位的其他称谓如:法官助理、司法书记员、法律专家、研究员等。

4.职业法官助理(Career In-Chambers Law Clerk)。

其特点如下: 第一,应当具备法律教育背景; 第二,协助具体法官工作,而不直接对法院负责; 第三,属长期雇用的职业人士,并可以从短期法官助理中选拔; 第四,这一职位的其他称谓如:法官助理、司法书记员、高级法官助理、研究员等。

美国法院设置及法官选任简介

美国法院设置及法官选任简介

美国法院设置及法官选任简介与中国、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

美国司法制度体现了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体系复杂。

概言之,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

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

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

地方各级不设立专门的检察院,城、郡、州检察官属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

联邦法院系统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联邦巡回法院(U.S. Circuit Court)、联邦地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

其中巡回法院亦称上诉法院,相当于国内的中级法院,但不直接审理一审案件。

联邦地区法院则作为联邦系统的基层法院。

美国五十个州划分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法院。

所有联邦法院的经费直接来源于联邦政府。

与联邦法院系统相比,州法院系统的情况相对复杂。

原因在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有各自的法院系统,自成体系。

但州法院系统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州最高法院(State Supreme Court),州上诉法院 (Superior Court of Appellate Division),及初审法院(County or Municipal Court)。

2004年11月18日,我们参观的位于洛杉矶郡 SAN FERNANDO市的加州高等法院,实际上属于州法院系统的初审法院,即基层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的国家治理角色

美国最高法院的国家治理角色

当地时间2015年3月2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继续上演历史性大辩论,这是最高法院历史上首次就同性婚姻举行听证会。

图为一批同性婚姻支持者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门前示威。

美国最高法院在多种族构成、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主流地位与制衡性政治制度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充当着确立治理[1]原则、影响治理环境、改变治理过程的独特角色,保证了美国国家政治过程的平稳运行。

本文力图结合美国社会历史背景,在初步分析最高法院国家治理角色内容与作用的基础上,为实现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司法领域的有益借鉴。

美国最高法院治理角色的社会历史背景美国最高法院独有的治理角色,同美国国家形成的历史条件与政治制度密不可分。

这使得“政府以保护公民利益为存在的前提,主张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干预”为核心思想的古典自由主义,历史性地成为各移民群体共同遵循的根本价值观。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发达的自治制度。

因此,同其他共和制国家宪法相比较,美国宪法更加注重取得、保有权利/力的程序规则,更像一份统治集团内部计股投资、按股分红的契约,呈现出原则表述抽象含混、权利边界划分细致清晰,权力内部议事程序设置繁琐的特点。

美国最高法院的国家治理角色■ 刘 辉/文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宪法为各利益集团提供了争取政治支配地位的制度渠道,带来了各利益集团及内部成员较为平等地影响决策过程、防止全面垄断决策过程的可能性。

伴随着被纳入政治过程的利益集团日益增多,将治理原则冲突诉诸于相对独立的司法权,就成为制衡制度下各利益集团的必然选择。

当大法官以超然姿态通过判决方式解释宪法,最高法院通过法官法“造法”确立或否决某项法律以确立治理原则,影响治理环境、改变治理过程时,最高法院便与治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成为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平衡器。

需要注意的是,自美国立国之日起,持续至今的重大利益博弈内容已经从划分联邦权力与州权力范围的纠缠,演变为界定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边界的争斗,但划分州权力与联邦权力范围的争斗,始终是利益博弈过程的表现形式。

美国传统法官角色的式微与现代角色的重新定位

美国传统法官角色的式微与现代角色的重新定位

美国传统法官角色的式微与现代角色的重新定位法律是公平与正义的代名词,法庭是匡扶正义惩戒犯罪,以及向世人宣告司法权威的地方,而法官则是手持天平,主持正义的祭司。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法官在国家运行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既是政治角力的推动者,也是维护统治的工具,或是制衡行政权力的中坚力量。

随着国际交流的日渐频繁,大陆与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通过互相借鉴与移植,形成了混同的趋势。

传统的当事人主义或职权主义弊端日益显现,具体到各国,为更好适应本国社会发展,大多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与完善。

美国作为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司法制度走在世界前列,先进的模式及理念被不同国家借鉴。

美国法官在司法体系不停的完善与改革中,实现了角色的转型。

一、美国传统诉讼模式下法官在审判程序中的作用及个人因素对审判结果的影响判例法是英美法系与其他法系昀主要的区别。

“遵循先例”的原则维系了英美法系数百年的生命力,法官通过具体解释灵活运用先例,不断丰富和发展判例法。

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是法官司法经验的产物,第一,尽管英美法系的传统理论声称法官的职能并非创制法律,而是“发现”和“宣布”现存的法律原则,并在审判中适用,但每当遇到新的情况,法官都有权利指出适用于这一情况的法律原则。

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也正由此得以发展。

第二,判例法规范是基于个案司法经验之积累而产生,将补救法律的不周延性,将法律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职能留给了法官,法官的活动须有较大的创造性。

第三,判例法规范以“非法条”形式存在,法官在确定和适用判例中的法律原则时须区别主要和特殊事实,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判例法是通过承认法官的能动作用而形成自身特有的社会适应性和发展能力的。

我们脑海里认为美国的法官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偏不倚、公正对待控辩双方,在刻板印象的影响下,美国的法官制度,不管是遴选、任用还是实践,都受到学者方家的热烈追捧。

但是法官也有喜怒哀乐,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会对法官的认知和评价产生一定的影响,其所持的价值观和正义观也都受到一定社会地位和流行观念的渗透。

法官在法律中的地位和角色论文:法官在法律中的地位和角色

法官在法律中的地位和角色论文:法官在法律中的地位和角色

法官在法律中的地位和角色论文:法官在法律中的地位和角色目前我国已经步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工作报告中的第一部分的标题即为“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需求,努力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服务”。

司法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离不开法院、法官及社会公众对法院和法官在社会及法律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正确认识。

美国当代杰出的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名的《法律帝国》一书中曾经这样强调法院和法官在法律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他指出:“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但却不是它的先知和预言家。

”德沃金认为,法官对自我的角色认知应当是如下形象:“作为整体的法律要求一位法官……将自己视为普通法系列的作者……他必须将他们的判决当作他必须阐释的长篇小说的一部分,然后按照他自己对如何使这部正在发展的小说尽可能完美的判断继续写下去……法官的判决——他的后阐释的结论——必须尽可能来自和尽可能适合并证明以往的论证为正当的阐释。

”这样,法律就不仅表现为一些现存的具体规范,而是在原则指导和影响下的法官对规范的阐释和运用,法官在规范面前不是被动的执行者,而是主动的权衡者。

早在两千年前,著名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就曾经说过,“认识法律不意味着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

作为立法文件的法律规范只是文本性的法律规范,它不是法律规范本身。

只有法官的判决才是真正的、已经确定的法律规范,直到这时法律规范才体现出它的规范性作用,才能真正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实质性影响;一切既存的法律渊源,都只能作为法官判决的参考资料,即使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渊源,仍然不能以其在立法体系中的重要性而直接成为法律规范。

在法律阐释立场上,法律规范文本尚没有发挥其规范性作用,法官的判决才是实实在在的发挥着规范性作用的法律规范。

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法律科学、法律学说、法律制度,都构成法律的重要内容,都是法律规范重要的参与和形成因素,离开这些内容,单纯在立法层面讲法律规范是远远不够的。

中国与美庭观念的差异

中国与美庭观念的差异

中国与美庭观念的差异中国与美国人的庭审观念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中国,庭审被视为一种权威的法律活动,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在美国,庭审则被视为一种公开的辩论活动,旨在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本文将探讨中国与美国人在庭审观念上的差异,并分析其背后的文化和法律原因。

一、庭审方式与角色中国的庭审方式通常由法官主导,法官身份崇高,具有决定案件胜负的权力。

律师在庭审中的角色相对较小,更多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

此外,在中国庭审中,当事人往往会高度尊重法官的权威,以示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相比之下,美国的庭审更加注重公开和透明。

庭审中的各方(包括法官、律师和当事人)彼此平等,有权自由表达观点和提出质疑。

这种平等的庭审方式反映了美国法律体系中重视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价值观。

二、庭审程序与时间在中国,庭审通常侧重于案件的事实审查,律师和当事人会详细陈述案件的背景、证据和法律依据。

庭审过程可能会延长,因为中国法官倾向于审慎细致地研究案件的细节和法律条款。

此外,中国的庭审程序也较为正式,强调庄重和严肃的氛围。

美国的庭审过程相对灵活和迅速。

庭审中的律师通常会通过口头辩论和证人询问来展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庭审通常较短,以提高效率和减少时间成本。

此外,美国的庭审也更加注重听证会和争论,以确保双方获得公正的辩论机会。

三、证据要求与调查方式在中国的庭审中,证据的要求相对宽松,法官会更多地依赖证人证言和书面材料。

此外,中国法官在庭审中也会主动调查案件的相关事实,以确保案件裁决的准确性。

这反映了中国法律体系中对司法权力的一种保守和权威的看法。

美国的庭审要求更为严格,对证据的认定和采纳较为谨慎。

律师需要通过严格的证据规则来确保所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

此外,美国的庭审中更多地依赖专家和证人调查,以提供专业的意见和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信度。

四、庭审文化与价值观中国和美国在庭审观念上的差异也反映了两国不同的文化和价值观。

中国注重的是社会秩序和稳定,法官被视为权威的象征,以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

美国法官制度

美国法官制度

美国法官制度内容摘要:美国的法官制度作为英美法系中影响最大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了对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保障。

美国实行双重政体制,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

因此美国的法院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体系;每个州又有自己的法院体系。

这种双重法院结构以及法院体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几成为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

这种特点也反映在美国的法官制度之中。

美国没有独立的法官立法,有关法官立法散见于美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之中。

本文仅就有关美国法官制度的主要方面作一些介绍。

关键词:法官制度;司法独立;启示美国法官制度与美国的法院设置密切相关,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它的法院设置是与国家政治体制相符的。

美国法院组织由两大部分构成: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组成。

联邦最高法院由合众国宪法设立,下级法院由国会法律设立。

联邦一审法院由设在各州的美国地区法院构成,称地区法院。

地区法院的“地区”的含义并不与行政区划的某一级相对应,在人数较多的州可以有几个美国地区法院,在这种情况下,该州可分为“北部”和“南部”、“西部”和“东部”地区(这种划分反映在法院的名称上),例如:威斯康星州东部地区法院。

地区上一层为“美国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目前设有11个。

上诉法院的管辖地区称为“巡回区”,一个巡回区可能管辖几个州的地区法院的上诉管辖。

例如,设在辛辛那提的第6巡回区上诉法院管辖肯塔基州、密执安州、俄亥俄州、田纳西州。

一个特定的上诉法院的正式名称就根据它们巡回区号码命名,例如“美国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合众国宪法设立,是终审的上诉审法院。

此外,美国国会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来处理特殊案件:联邦索赔法院(华盛顿)、联邦关税法院(纽约)、联邦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

关于州法院,美国所有各州均有一个各自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大多数州的法院由三级法院构成,也有的州仅为两级。

各州法院的名称往往较为复杂,没有统一的称谓,由各州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

司法调解中的法官角色定位与职责划分

司法调解中的法官角色定位与职责划分

司法调解中的法官角色定位与职责划分司法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已经被广泛应用于现代法律体系中。

在司法调解过程中,法官作为调解的主要参与者之一,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和承担着特定的职责。

本文将探讨司法调解中法官的角色定位与职责划分。

一、法官的角色定位在司法调解中,法官具有多重角色:调解主导者、中立者和决策者。

首先,法官作为调解主导者,负责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主动解决纠纷。

通过引导双方交流、沟通和协商,法官努力促使达成共识,并且主持请求和进行调解的程序。

其次,法官作为中立者,应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并且不干预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调解。

中立是司法调解的核心原则,法官应通过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平等地对待双方,并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保证公正和公平性。

最后,法官在司法调解中起着决策者的角色。

当调解过程中出现疑难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法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做出决定,并作为裁决的最终决策者。

这时,法官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合理保护。

二、法官的职责划分1. 主持调解程序法官作为调解的主持者,有责任确保调解过程的顺利进行。

他们应了解调解的具体流程,并引导当事人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法官应当提供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指导,协助当事人了解调解的目的、原则和效果。

2. 促使双方沟通法官应鼓励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并促使双方进行充分的沟通。

通过主持会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解释,法官有助于双方更好地了解对方的立场和诉求,进而减少误解和争议。

3. 引导协商和妥协法官应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协商和妥协。

他们可以提供一些建议和方案,帮助当事人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法官还可以就双方提出的合理要求进行梳理和整理,协助双方达成双赢的结果。

4. 决策裁决当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法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做出决策。

法官的决策应是公正的、合法的,并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他们应当在裁决过程中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以实现公正与效益的平衡。

美国法官谈法庭辩论(下)

美国法官谈法庭辩论(下)

美国法官谈法庭辩论(下)法庭辩论(下)文|[美]亚瑟.T.汪德尔贝特源|[印]米尔思等著《律师的艺术》图|贵阳惟胜道律师事务所模拟法庭译|刘同苏编|张健编者按就一个行业而言古今中外通用的规则,一定是这个行业的每个从业者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

本文的作者系美国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他站在法官的视角谈了他眼中的法庭辩论。

作者谈及的虽然是美国的法庭辩论,但其主张对中国诉讼律师亦有极大借鉴价值。

本文摘录自[印]米尔思等著的《律师的艺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第171页)。

为了阅读方便,编者在文中加入了标题(见橙色字体),该标题仅代表编者的个人理解,不属于原文的组成部分也不构成对原文的修改,为此特别提示读者注意。

......三、开场陈述无论是对法官还是对陪审团进行开场陈述,都对诉讼的结果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开场陈述是你为法官或者陪审团描述的一幅图画,这幅图画将使法官和陪审团在听取证人证言以前,对你的案子有一个预先的印象。

你描述这幅图画的技术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法官和陪审团会从你所介绍的证据中获得些什么。

你的开场陈述将确定你在审判中所发挥作用的强度与发展步调。

因此,进行开场陈述不仅仅是一个形式问题,而且构成了具有实际重要意义的艺术。

开场陈述有两种类型,一种仅仅是针对法官的,它既涉及法律又涉及事实;另一种是同时诉诸法官和陪审团,即把法官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而把陪审团作为事实的仲裁者。

在第一种类型的开场陈述中,知道法官是否已经阅读了诉状,知道是否已经开过审前预备会并且是否涉及的问题已被法官按照审判的目的简化过,知道法官是否已经阅读过你的摘要,这些都是很重要的。

如果法官已经做了上述那些工作。

他很可能会建议你放弃开场陈述,不过,如果你能够既不违背他的指示,又能进行一下开场陈述,那倒是一个极为值得推荐的做法。

这首先是因为许多法官在理解事情方面用耳比用眼更灵;其次是由于即使法官已阅读了状子、审前预备会的顺序表和摘要,在审判开始时能将这些东西再概述一遍,总是有些益处的;最后,如果你的当事人和证人能在听证以前对整个案子有所了解,这对他们将会有很大帮助。

中美两国法官的28个区别

中美两国法官的28个区别

中美两国法官的28个区别第一篇:中美两国法官的28个区别梁剑兵:中美两国法官的28个区别作者梁剑兵系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法史梁剑兵学教研室主任,教授,兼职律师我做兼职律师29年,非常熟悉中国司法、中国法院和中国法官;同时,因为我长期从事法理学、中外法律史学方面的法学教育工作,因此也较为了解西方国家司法审判方面的有关知识。

近年来,我一直执着于对中西陪审团制度的研究和思考,发现在不同的审判生态环境中,中国法官和美国法官无论在社会地位、工作效率还是职级待遇方面,都有极大的差异,折射出中国司法制度的官僚化和沉疴痼疾。

最近,出于主编《司法改革的法理维度》一书的需要,我又阅读了大量的书籍和论文,进一步了解了美国司法制度下美国法官的各种情况。

通过以上的执业经历和有关论文与书籍中相关资料的比较分析,我发现,因为司法文明程度的不同和是否采取陪审团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我们可以看到中美法官在各自社会生态环境中的如下区别:一、美国法官有陪审团(公民代表)撑腰,在公民眼中,错的也是对的;中国法官有院长领导撑腰,在公民眼中,对的也是错的。

二、美国法官的人身安全由陪审团和老百姓保障;中国法官的人身安全由铁门、安检、警察和武器保障。

三、美国法官是高尚职业;中国法官是高危职业。

四、美国法官和陪审团、公民、记者是平等对话的朋友;中国法官和老百姓、记者是彼此猜疑、敌视的对头。

五、美国法官被当事人敬仰和崇敬;中国法官被当事人辱骂、威胁乃至武力对待。

六、美国法官从来不被检察官逮捕;中国法官时不时就被检察官扔进监牢。

七、美国法官审案下判以陪审团决议为基础,任谁也无法干预;中国法官审案下判以长官意志为基础,芝麻绿豆大点官都能干预审判。

美国法官我不知道,但中国法官以上说的是太对了。

八、美国法官审理案件由陪审团当庭决议当庭宣判,速战速决高效及时;中国法官审理案件延期宣判排队等待审委会里的一群鸟人“不审而判”葫芦僧判葫芦案,手续冗繁拖延时间随意突破审限,“磨洋工”低效迟钝导致“迟来的正义也不是正义”。

美国的正义之脸:行政法官

美国的正义之脸:行政法官

Face of Justice in USA. Administrative Judges 作者: 官继慧[1]
作者机构: [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版物刊名: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43-48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期
主题词: 行政法官;普通法院法官;行政裁决
摘要:法律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法院的法官则代表着正义。

随着行政机关被赋予了行政裁决的准司法权力,主持行政裁决的行政官员们也日趋受到关注,因为他们职责的履行同样也决定着正义是否能被真正实现。

美国行政法官在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虽然他们没有普通法院的法官地位显赫,但由于其在实现正义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法官越来越倍受人们的尊重。

美国法官个人述职报告

美国法官个人述职报告

美国法官个人述职报告尊敬的各位尊贵的法官和评审团成员:感谢您们抽出时间来审查我的个人述职报告。

我是一名在美国司法系统中担任法官的工作多年的资深人士。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非常荣幸地能够继续为这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做出贡献,并努力确保公正、公平的法庭程序。

我衷心希望通过此报告,向您们展示我的工作成绩和对法律事业的热情。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的专业能力。

我持有法学硕士学位,并积极参与各种专业培训和学术研究,以保持我的知识水平与时俱进。

作为一名法官,我始终遵循法律和法律道德规范,确保公正地对待每一起案件。

我努力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公信力,确保被告和原告的权益得到公正的保护。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主持了多起复杂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其中一些甚至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我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据此做出了公正而明智的判决。

我始终注重案件材料的仔细审查,并在保证法律程序正当性的同时,尽力以最佳方式解决争议。

我意识到作为一名法官,我的决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力求准确、合理、有据可依的裁决。

此外,我也积极参与了司法系统和社区的各种活动。

我是一个退伍军人,并多次在军队和法律方面的专题讲座中分享了我的经验和见解。

我也与学生和年轻律师分享我的职业生涯,并鼓励他们为法律行业的进步做出贡献。

我参与了一些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组织,并积极倡导公平正义的观念。

总而言之,过去的一年是充满挑战和机遇的。

我尽最大努力做到公正而公平,保证法庭程序的顺利进行,并在案件判决中维护司法的独立性。

我将继续努力提升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为司法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再次感谢您们的时间和关注。

我期待着能够继续服务于司法体系,并对未来的挑战充满信心。

敬礼!【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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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9&documentTopicID = 17&documentTypeID = 10 ,2011 年 1 月 25 日访问。 ③ 参见 http : / / www. courtinnovation. org / index. cfm? fuseaction = page. viewPage&pageID = 570&documentTopicID = 17 ; 国际社区法院具体 分布情况简目,参见 http: / / www. courtinnovation. org / index. cfm? fuseaction = Document. viewDocument&documentID = 669&documentTopicID = 17&documentTypeID = 10 。2011 年 1 月 25 日访问。 ④ http : / / www. courtinnovation. org / index. cfm? fuseaction = Page. ViewPage&PageID = 572&currentTopTier2 = true,2011 年 1 月 25 日访问 。
瑡。 红河湾 瑏 警力重建公共秩序和扭转当地社区危局的事业中 社区法庭及法官主要解决当地存在的影响社区秩序的 “生活 质量犯罪” 问题。其中法官的角色不可避免地被扩大到 “瞻 — —处理眼前之罪,关注其产生的原因并职权为视角: ( 1 ) 社区交流组织与倾听者。社区咨询委员会是社区法 庭中法官了解社区信息的重要途径。 法官为组织召集者。 一 定周期内与会的人员包括社区代表、 警力代表、 法庭项目组 代表、社会工作者等人。通常会议分别由各方发言,交换对 社区近期问题、 应对方式、 先 前项目进展效果等问题的意 见。法官虽然主持整个进程,但似乎更多在聆听代表不同利 益的社区居民反映情况以及警察近期巡逻时发现的影响秩序 的新问题。有时社区代表还会提议采取何种形式惩罚方式对 付泛滥中的某类生活质量犯罪。 法官并不即刻表态,侧重了 解先前被处置被告在社区中的项目实施情况和新兴犯罪动 态。当然,法官并不完全单听社区一方、 还有执法者代表和 项目执行者的汇报。 法官在掌握社区实情后,还与法庭工作人员、 诸如项目 组专家、社区服务协调者、心理辅导者等人在内部会议上交 流。这些人士从各领域专业角度向法官建议应当采取的项目 具体方案。 法官在法庭外也会应邀参与社区会议。 红河湾社区居民 心中 “在很多方面,法官的出席与行动象征着社区法庭本 身、它的有效性、目标。在多种形式的社区会议中,公共住 房内的租户联盟会议、警察辖区会议等,居民们都请求法官 参加并想当然认为法官与法庭其他人员相比,拥有最大的影 响力……居民们将法官理解成在他们之中可能扭转他们感觉 瑢。 社区法庭虽然着眼于整体利益和集 瑏 不公正情形的行动者” 体发展,但却通过法官个人最终决定被告个人对社区负责的 方式实现。 ( 2 ) 多样性刑罚创设适用者。在一些倡导建立社区法庭 者眼中, ( 通过法官主持的) 法庭甚至肩负着 “城市复兴和 瑣” 的部分使命 。 这种新思路赋予法官更多的处置 瑏 社会改变 被告方式,包括 “社区服务惩罚、 毒品治疗项目、 甚至创新 多样性的职业培训和教育项目,只要这些被认为是有意义的
JUSTICE OF CHINA
中国司法 109
JUSTICE OF CHINA
域外司法·Judicial Systems of Foreign Countries
所解决问题的核心范围。它除了可能包括涉毒案件外,主要 。 这类犯罪大多属于违警 解决烦扰当地的 “生活质量犯罪 ” 性质的案件,也有少部分是轻微的轻罪⑤。 纽约产生应对这 类问题的法庭及法官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和理论渊源。 法官角 色中的职权也随之改变。 1 、社会政策、理论学说与司法现实。 在美国如纽约这 样的大城市,公共秩序混乱及市民不安全感开始在 20 世纪 七十年代出现,而且恶化至九十年代。 在纽约,经济重建和 中产阶级工作衰退导致巨大的城市改变,其在不同方式上影 响了一定的群体和社区⑥。 同时 “增长的贫穷、 毒瘾、 暴力 还有中产阶级白种人逃避导致城市商业区衰败和在某些居住 的城市街区中的衰落……结果是更多的不安全街道和公共失 ⑦。 潜在的影响公共安全的不安定因素,在纽约表现形式 序” ,如非法贩卖、 行乞、 偷乘、 逗留 大多为 “生活质量犯罪 ” 于取款机和公共大厅、涂鸦、 卖淫等。 红河湾社区尤因穷困 的黑人聚居而低等犯罪多发。1994 年市政当局将这类问题作 为 “执法的一类对象和 ( 使用) 战 略 性 政 策⑧ ” 对 待。 可 见,当时警察执法以维护城市安稳、消除隐患的政策为主。 另外,重要的理论背景是 “打破的窗 ” 学说。 作为一种 主张对犯罪进行控制的理论,该说将较轻微的犯罪比喻为打 碎玻璃窗。如果窗子被打破后无人过问,不管是原来破坏窗 , 子的人或是路人都会有继续随意破坏 、 甚至 “破窗而入 ” 。 “破窗理论认为通过发出犯罪可 进入室内为非作歹的倾向 以被容忍的信息允许城市失序的迹象继续增长会产生严重的 犯罪。在此叙述中,公共失序再不仅是扰乱或关涉到当地居 ⑨” 所以,对大城市一些 民,而是更严重犯罪的前兆和原因。 社区中频发的 “生活质量犯罪” 应该严密控制,预防其恶化 为更重之罪。 常规司法虽然曾处理过此类犯罪,但结果却事与愿违。 “中心法院系统已经基本上忽略了这些犯罪,对答辩有罪者 ( 约 75% 在聆讯阶段的被告) 判处其已经服役的时间,即被 监禁等待聆讯的时间。被判有罪者和被撤销案件者没有真正 瑏 瑠。 常 的区别。这导致警察对这类案件关注度呈螺旋式下降 ” , “生活质量犯罪 ” 仍潜藏于 规司法应对这类问题运转不灵 社区中没有被解决。 问题解决型法庭从毒品法庭的兴起到第一家社区法庭的 创建都预示着法庭创新项目的蓬勃向前。 既然对传统法官角 色已有突破的先例,于是社区法庭作为一个新的搭档出现于
复合型机构。正常情况下,因为不同属性的诉讼案件应该在 不同类型的常规法庭上进行处置,如民事、 刑事、 家事法庭 等。这样看来,如果说初期的社区法庭是对毒品法庭的继承 与发展,以红河湾社区司法中心为代表的新一代社区法庭是 对之前问题解决型法庭的又一次扩展与整合。 概而言之,其 旨在 “提供一个协调性的而不是零散的对人们 ( 当地居民) ④。 问题的解决方式” ( 二) 法官角色 : “介入型 ” 强职权者。 虽然红河湾社 区法庭内部也存在不同部门的组织职能上的协调分工,但是 负责这些问题解决的总指挥为一个独立的法官。 该法官拥有 与复合型社区法庭相匹配的广泛职权,总体上分为事后性和 事前性的介入。 事后的权力一般包括一系列惩罚性 、 治疗 性、矫正性与服务性的处置选择。 这些处理权限通过具体的 项目表现,如社区赔偿项目、 毒品处置 ( 戒毒治疗) 、 即席 教育、普通水平教育课堂以及精神健康咨询。 法官将至始至 终严格监控,确保被告人个人责任的落实,甚至要督促家庭 持有个体有责性的观念。法官职权的扩张性自然也不限于事 后的惩罚与救济,还包括事前的预防措施。 这就使得红河湾 社区法庭的工作范围触及到了法庭之外,具体尝试过的项目 内容有社区居民参与的 ( 庭前) 调停 / 调解、 吸收当地居民 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以助于社区问题的根治 、 还有当地的 少年在法官及有关人士辅助下参与少年法庭的工作、处理同辈 人的问题等等。这些有助于对参与居民本身法治意识的提高、 对犯罪一般预防效果的强化。更重要的是,社区法庭法官一般 通过调动当地社区居民行动起来的积极手段,达到对犯罪标本 兼治的目的。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法官力争要彻底解决诱发犯罪、 隐藏在犯罪背后的当地深层次社会问题。 ( 三) 解决的一类典型问题及法官具体角色 。 社区法庭 管辖范围、法官角色及职权较毒品法庭而言都有所扩展,有 ” 、 “毒品法庭复合体 ” 或 “扩张化 ” 。尽 如 “毒品法庭二代 管红河湾社区法庭管辖案件类型较为多元,但刑事案件仍是
Judicial Systems of Foreign Countries·域外司法
JUSTICE OF CHINA
美国社区法庭法官角色辨析
Analysis of the Judges' Role in Community Tribunals in the United States
田力男 (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北京 100088 ) ■文
① http :
② 美国社区法院具体分布情况简目,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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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法庭概述 社区法庭是主要以社区邻里为关注焦点的法庭。 它具有 “问题解决型法庭 ” 的特质,即开创性地将司法系统的权力 恰当地用于解决当地的棘手问题。 在实践运作中,其表现的 形式可能不一而同,但创造性的合作关系和当地社区的问题 解决被视为其永恒的主题。与法院相关的官方及非官方组织 机构、甚至个人均被新兴的社区法庭纳入合作伙伴关系的创 新范畴。具体而言,社区法庭从公权力系统内部及外部双重 视角发掘与各方可以形成的良性互动的新型合作关系 。 内部 包括人们熟知的警察部门、检察部门; 外部关系主要以当地 社区为根基,包括当地居民、 商户、 教堂人员、 学校人员等 社区利益相关者。在对社区问题的解决层面 “他们尝试新鲜 又激进的方式去处理公共安全问题,而不是在犯罪发生之后 ①。 美国第一家社区法庭在纽约州法院系 仅仅对其作出回应” 统和时代广场商业社区的支持下,在法庭创新中 心 的 策划 下,于 1993 年在纽约市最繁华的中心地带曼哈顿 区 建 立, 名曰市中心社区法庭。其后,数十家社区法庭在全美其他州 逐渐形成。据悉,全美目前已经建立的社区法庭共计 37 家, 遍布 14 个州②。继美国创建了社区法庭这一新兴司法模式之 后,国际上也有一定效仿者。 如英国政府已经建立了 12 家 类似纽约模式的社区法庭,南非也早已有 17 个社区法庭的 项目在操作之中,社区司法的项目最近还在澳大利亚和加拿 大开设③。 二、新一代社区法庭及法官角色: 尤以 “红河湾” 为例 ( 一) 复合型机构。 红河湾社区司法中心是美国第一家 具有多重司法管辖权的社区法院 / 法庭。 它创办于 2000 年 6 月,坐落于纽约市中以低收入、 高犯罪率、 黑人聚居而 “闻 名” 的布鲁克林区的中心。 具体选址在翻新过的天主教学 校。红河湾社区法庭试图解决困扰当地社区的一系列顽疾, 包括又不仅限于犯罪问题,还有毒品问题、 家庭暴力、 房屋 租赁纠纷。从以上处理的问题类型可以窥知法院整体上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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